共饮人酒后其他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研究

2015-02-06 14:39周玉珑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饮者交通肇事情谊

周玉珑

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 聊城252059

共同饮酒中的侵权行为包括:饮酒人因为饮酒自身所受到的伤害,如:因为喝酒导致的猝死;饮酒人因为饮酒的行为导致第三人受损;饮酒人的酒后其他情谊行为导致共饮人受损,如:共饮人中的一人酒后驾车携带部分共饮人出行,致使这部分共饮人受损。在法院审判中,最后一种类型的争议较大,本文将重点探讨这类问题。

一、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

单纯的饮酒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因为朋友等关系而在一起交流信息、沟通感情的一种纯粹生活事实,是一种情谊行为,它处于法律层面之外。共同饮酒的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无强制性的民间活动,如果法律介入,将义务强制性地分配给当事人,有违善良风俗。

但是,共同饮酒行为也不是完全脱离在法律之外,共同饮酒的当事人如酒后处于危险的状态,其他的当事人就应该承担法定的注意、安全保障义务。饮酒后可能又发生其他的情谊行为致使部分共饮人受损,比如酒后好意邀请其他共饮人一同开车回家发生交通肇事,这就突破了单纯情谊行为的界限,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受法律调整的关系。

二、共饮人酒后其他情谊行为侵权的责任承担

饮酒人的酒后其他情谊行为侵权的责任构成,主要解决酒后因一个当事人的其他情谊行为导致其他当事人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在何种情况下承担的问题。

笔者通过一个案例来阐述该问题:A、B、C、D 四人相约喝酒,喝酒过程中,D 有事先走。酒后,A 驾车回家,邀请B和C 同行。驾车过程中,由于A 操作失误,汽车撞到树上,致使B 死亡,A 和C 轻伤。现B 的家属要求A 和C、D 赔偿损失2 万元。

B 死亡原因是因为A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肇事,所以现B的家属要求A 承担赔偿责任无可争议。但C 和D 是否应赔偿争议很大,笔者在下文就C 和D 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展开论述。

首先,C、D 和B 之间存在侵权法理论上的特殊关系,这是其承担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的身份前提。我国的法律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规定过窄,局限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之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根据这些规定,C、D 不符合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身份要件,但这不符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照顾民间活动中善良风俗的要求。笔者认为C、D 应该成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主要原因在于共饮者基于特殊亲密关系而聚会喝酒,或者通过聚会喝酒建立、维持、增进情谊,具有感情上的彼此信赖。根据邻人规则理论,“一个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应该考虑受自己行为直接、紧密影响之人的利益”,因此C 和D 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基于C、D 和B 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也可以得出共饮者对醉酒者酒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存在多个共饮者时,其彼此之间对醉酒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只是在责任内部分担上酒宴召集者责任份额较大,其他共饮者责任份额相对较小。

其次,共饮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必然意味着他们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侵权行为发生时,他们才承担责任。D 在喝酒过程中中途离席,他对其他共饮者仍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B 的死亡是由于共饮者A 的交通肇事造成的,属于他不能预见的事实,不能过分苛求D 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可免除他的责任。

C 作为作为共饮人也是作为同乘人出现在这个案例中的,他对B 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远多于D。在明知A 酒后驾车违法的情况下,对于A 让B 一起乘车的邀请,C 没有劝阻A 和B,并和A、B 同行。此时由饮酒这个先行行为就衍生出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发生的侵权就不是情谊行为侵权,而转化为普通的民事侵权,C 虽不是驾车人,但他对其他共饮人的A、B 负有同样的安全保障义务,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共饮人酒后其他情谊行为侵权的责任归责

B 的死亡是因为A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而造成的,虽然表面看来这是好意同乘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但实际上共饮人饮酒后就互相有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导致B死亡的侵权行为不再是情谊行为侵权,而由先行一起饮酒的情谊行为变成普通的民事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该采用过错原则追究A 和C 的责任。受害人B 明知A 酒后驾车,还自愿乘坐A 的汽车,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且其无偿搭乘A 驾驶的车辆,故应适当减轻A 和C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由于当事人之间因为情谊行为产生了互相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一种情谊行为完成后又发生的另一种情谊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就不再属于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纠纷,而转化为普通的侵权责任纠纷,可适用过错原则进行追责。

[1]王雷.试析共同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行为[J].北京社会科学,2012(6).

[2]高永周,杨遂全.共饮人的酒后驾车劝阻责任[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3]朱凯超.论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以不作为侵权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1).

[4]孙莹,肖瑶.关于好意同乘问题的困惑与思考[J].人民司法,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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