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抓纲治国”到“依法治国”

2015-02-11 15:29蓝蔚青
党政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阶级矛盾

蓝蔚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这个重要文件同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承载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驶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以后,期盼国力增强的国家提供更加公平的分配,更加安全的环境,更加有效的服务,更加和谐的社会,更加公正的秩序。要满足这些总体小康后必然凸显的普遍要求,必须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两只手都要硬。一方面要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和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僵化观念的羁绊,攻克体制机制上的痼疾,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扫除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障碍,使人民群众能够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争取更加美好的生活;另一方面要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经过多年探索、逐步完善、已经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方面面的制度进一步定型化、法律化,使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不得违反的行为规范,确保社会公正、有序、平安,使人民群众能够有效保护自己已经获得的利益。最近两次中央全会通过的这两个决定,是中国人民推动社会进步的“矛”和“盾”,是保证实现建党一百年的目标,并为实现建国一百年的目标奠定基础的两个关键性的系统工程,两项最重要的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是强大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实保障。这个“双子星座”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大基石。

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准确把握国家的两种基本职能。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具有统治和治理两种基本职能。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在夺取政权以前和取得政权之初,马克思主义者从实际情况出发,强调的是国家的“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职能。其原因就是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所说的:“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2〕历史经验同样证明,能够掌握政权实行专政的新兴阶级,政治上军事上已经不是弱者,实行专政主要是凭借政治上军事上的优势,弥补经济上文化上的劣势,以利于强有力地推动社会改造。随着新政权的巩固,经济的恢复发展,新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的建立,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日益凸显,治理任务日趋繁重,“无产阶级专政”的内涵逐渐演变为无产阶级通过其先锋队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专政职能尽管依然不可或缺,但已降到次要地位。如果看不到国家职能的结构早已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就不可能深刻理解我们党何以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甚至会对这个总目标产生怀疑。

我们党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走的就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在根据地、解放区建立的地方政权中,进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探索,积累了治理社会的宝贵经验。我们党在处理中国的阶级关系上,也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过程中,并没有把资产阶级的主体——民族资产阶级总体上作为专政对象。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话语体系中,“专政”和“阶级”两个词早就出现了脱钩的趋势。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他不是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来论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不是把整个资产阶级作为专政对象,而是把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态度以及所起的作用,作为划分敌我阵营、确定专政对象的依据。众所周知,人民民主专政和两类矛盾的学说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两大贡献,两类矛盾的学说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依据。

但是,从反右斗争开始,愈来愈多的党内外不同认识和不同的政策选择被看成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并采用激烈的斗争手段乃至专政手段来解决认识分歧。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更是系统地提出了一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要求对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历史证明,一旦确立用阶级斗争观点看待一切社会矛盾的理论逻辑,就势不可挡地顺着这个斜坡滑向“文化大革命”。 在此期间,尽管刘少奇提出“四清四不清的矛盾”、“党内外矛盾的交叉”、“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交叉”等观点企图纠偏,但结果是自己也被打成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惨痛的历史教训证明,把阶级斗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动力,一味用斗争的方式、批判的方式、强制的方式治理国家,解决思想分歧和社会矛盾,势必造成社会的动荡和混乱,破坏已经取得的建设成就,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严重损失和危害。这是一个绝不能重犯的颠覆性错误。

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这个转折不仅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是从“抓纲(阶级斗争)治国”转向“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一些最基本的思想,如“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3〕都是在实际上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的邓小平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提出来的。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中同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等等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4〕 “特殊形式的遗留”七个字,表明邓小平对“阶级斗争”概念的使用,主要是体现了历史的继承性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性,但这种继承绝不是脱离了历史语境的简单照套,而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发展。从党的十二大开始,无产阶级专政又改回“人民民主专政”,中间不出现“阶级”一词。邓小平坚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的思想,把我国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作为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据。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七大报告都是从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角度提到阶级斗争的;十六大和十八大报告都没有出现“阶级斗争”这个概念。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党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而是表明我们党的代表大会对阶级斗争这个重大理论问题一贯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实践证明,最近连续五届党代会报告没有从阶级斗争角度阐释和论证人民民主专政,丝毫没有影响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诚然,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并没有过时。“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 “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6〕“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7〕这些都仍然是我们分析社会现象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但是,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社会分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中国的阶级阶层关系既不同于过去,也不同于其他国家。对此必须作长期深入的科学研究,才能得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令人信服的结论,真正统一全党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张春桥曾经踌躇满志地表示要写一部社会主义时期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但我们从未看到他写出什么科学的论著,只看到一篇杀气腾腾的《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学者在对当今中国社会的阶级分析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但至今没有形成共识,我们党的文件至今也还没有对此作过系统的阐述。因此,对当今中国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必须采取慎之又慎的科学态度,决不能作令人遐想的简单化的分析和口号化的表态。负责任的理论工作者谈论这个问题,应该是在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科学回答当前划分阶级的标准是什么,目前中国社会有哪些基本阶级和阶层,他们的基本收入来源是什么,各个阶级阶层内部有什么共同利益和共同诉求,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分别持什么态度,阶级阶层之间有哪些利益和诉求上的矛盾冲突,等等。搞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完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现在可以确定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随着劳动者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财产不断积累,财产性收入肯定会不断增加,高收入群体早晚会达到财产性收入超过工资性收入的临界点。我们都目睹了身边一些年轻白领靠按揭买房或把积蓄投入股市,靠抓住机遇或运气,在几年、十几年里积累了几百万、上千万动产和不动产,大城市周边的农民靠拆迁拥有价值几百万、上千万的房产,完全靠房租收入为生的也比比皆是,这些都是不能剥夺的合法财产。而且不论怎样划分阶级阶层,目前中国社会所有的阶级阶层中,没有任何一个整体上属于敌对阶级。所以,简单按资产划阶级定敌我肯定是不正确的,只能陷入“文化大革命”中盛行的“穷则变,变则富,富则修”的逻辑迷宫,陷入“过七八年就来一次”天下大乱的历史循环论。如果因此而搞得人心惶惶,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加剧先富群体的移民倾向,导致大量资金外逃,导致崛起中的中国人财两失,那可是正中敌对势力的下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表明我们党认识到,作为执政党,就要善于运用政权的力量,制定和实施政策和法律,特别是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合理高效地发挥公共财政和民间力量的作用,用建设的方法、调适的方法、教育的方法,从容不迫地缓解和化解非对抗性矛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显性化的各种人民内部的具体利益矛盾,必须统筹兼顾,更多地着眼于矛盾各方的同一性,研究它们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及互动共进的条件,找出兴利除弊的方法,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努力化解矛盾,力求互利共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而决不能鼓励用斗争的方法、制造群体性事件的方法解决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对于国内外敌对势力,当然必须作针锋相对的斗争。对于他们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按法定程序实施精准打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谁犯罪制裁谁,是什么罪判什么罪,而不能用“资产阶级”这个概念来对敌对势力作不正确的理论概括,也不能以管理者的个人好恶作为是非标准,以言代法搞“打击一大片”。

围绕阶级斗争问题的争论提醒我们,长期以来,我们运用“不争论”的策略推进改革,绕过了许多意识形态障碍。但这些障碍仍然存在着,其重要特点是历史方位错位,用“破坏旧世界”的思维方式去解决“建设新世界”面临的新问题。其实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早已懂得这一点,如西汉初年陆贾告诫刘邦:“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贾谊在《过秦论》中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时,也指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但我们有些同志却至今未能领会其中的治国智慧。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今天,不能再回避这些问题,否则就会一次次地面临理论与政策的碰撞,甚至因理论舆论误导而带来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认清了自己的历史方位,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意识形态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执政党意识形态的系统化。但不少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同志还未能意识到这个变化,跟不上这个转型,我们必须自觉地按照执政党的视角、主线、思路、逻辑来构建我们的整个意识形态体系,而不是把新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塞到革命党意识形态的框架中。要认真清理我们的意识形态还有哪些部分尚未转型,消除不同视角混杂的现象。这是理论创新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3,756.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

〔3〕〔4〕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168-169.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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