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的障碍与路径*
——以云南边疆多民族地区为分析视角

2015-02-12 23:41吕朝辉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边疆地区云南法治

吕朝辉

(云南大学民族政治与边疆治理研究院,云南昆明,650091)

论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的障碍与路径*
——以云南边疆多民族地区为分析视角

吕朝辉

(云南大学民族政治与边疆治理研究院,云南昆明,650091)

边疆法治文化认同指作为一种文明形态的法治文化在陆地边疆地区得到尊重、认同、拥护和支持的最大化过程。基于复杂的地理、人文、宗教和民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现状仍然不容乐观,面临许多迫切需要加以克服的制约法治文化认同普遍化的阻碍因素。不断提高法治文化认同比例,是加快推进云南边疆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采取有效路径切实提高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化程度,实现形式认同到实质认同、外部接受到内心认可的转变。

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阻碍因素;建设路径

在云南边疆地区的治理过程中,必须把增强法治文化认同水平和层次摆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把形成普遍深入的边疆法治文化认同面貌作为“法治云南”建设的重要任务。但基于云南边疆多民族地区厚重的民族文化传统、复杂的宗教信仰状况、周边国家普遍不安定的法治环境、难以全方位和全天候监控的边境复杂地形等等综合原因,给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的顺利实施带来了许多障碍因素,只有在清晰认识和全面把握这些障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路径。

一、云南边疆地区的法治文化认同现状

以我国传统社会来考量,总体上看缺乏孕育法治文化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根基,法治文化主要是一种来自西方世界的舶来品,直到2006年正式确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伊始,才开始进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全面构建阶段。不同文化形态除了相互包容,相互之间的冲突也是题中之义,这是已经形成共识的基本原理。认同一种外生文化形态的法治文化,同样涉及到与边疆民族传统文化的适应性问题。边疆地区首先面临着与内地社会类似的法治文化认同困境,同时还存在体现边疆特殊性的文化障碍。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的文化“软”影响力和规范力仍然强大,占据着本该由法律制度规制的部分治理空间,这样一来,边疆特有的宗教规范及民族文化认同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认同就难免产生“撞车”,形成一种“翘翘板”效应,对宗教信仰及民族习俗的认同多一些,对法治文化认同的比例就会下降一些,虽然在正确引导的前提下这种逻辑关系不一定必然发生,但在边疆治理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或差错,或多或少会加深这种效应。

云南是一个典型的集边界漫长、民族众多、宗教盛行于一体的省份,边境线长达4061公里,占我国陆地边境线的1/5,边境沿线共有8个地州和25个县市,25个县市中22个为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的国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3.38%。沿边境线的广大多民族地区存在着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民族与宗教因素。其一,云南是中国多民族国家的一个缩影。全省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民族有26个,其中15个民族是云南特有民族,7个特有民族人口在十万人以下。全省有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193个民族乡,是全国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最多的一个省。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72%,占全省总人口的51%[1]。(P1)而且跨境民族成分众多,苗、瑶、傣、哈尼、拉祜等16个民族跨境而居,占全国跨境民族总数的1/2。其二,云南同时又是一个多宗教的省份,具有教派多、分布广、人数多的特点,全省信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五大教派的公民400多万,约占总人口的10%[2]。

从当前云南边疆多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认同以及法治文明建设现状来看,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第一,经过30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国家的宪法和各项基本法律的统一权威在云南边疆地区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拥护。但总有那么极少部分个人、组织和群体,任凭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高度膨胀,常常打着民族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幌子,有意无意淡化国家认同意识,淡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民身份,忽视或者无视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和义务,为了谋求一己私利的最大化,甚至不惜危害边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肆意践踏法律法规的权威。此外,云南边疆集民族地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于一身,改革开放推动了边疆地区翻天覆地的变化,边疆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各种主客观原因,边疆的总体民生状况仍不如人意,民生矛盾仍比较突出。如果解决边疆民生问题的相关治理政策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再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加以歪曲利用的话,就会对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造成极大阻扰。

第二,睥睨云南边疆地区的法治文明建设实践过程,掺杂了许许多多的主客观制约因素。客观上,鉴于边疆地区传统、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的复杂深层特征及其巨大的惯性影响力,法治文化认同面临不可避免的文化冲突影响;主观上,一方面个别边疆基层政府迫于当地强大的宗族势力和自我惰性的养成,主动放弃法治政府的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构建,久而久之,导致政府活力缺乏,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盛行,依法办事的基本准则得不到广泛认可和遵循;另一方面,受传统官本位和人治文化的左右,少数边疆基层干部“维护自身权力事大、保障群众权利事小”思想作怪,导致“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等挑战法律权威的不良现象难以遏制。主观上缺乏自我改造文化价值观的思想动力加上客观上民族宗教传统文化的持久惯性力,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建设任务还十分艰巨。

第三,法治政府的建设程度是影响法治文化认同的一项关键性指标。少数边疆基层政府在社会转型、经济转向和体制机制转轨的关键时期,缺乏法治思维应对各种因市场非规范性竞争和社会阶层分化导致的发展差距和利益鸿沟问题,反而一些政府官员钻体制机制跟不上社会变化的空子和漏洞,官商勾结、官官相护,不仅对边疆社会和各族群众的法治认同状况不管不顾,甚至于为了一己私利想方为法治文化认同的普及设置障碍,往往用空洞的法治建设口号替代实质性的普法教育和执法监督。如果把持着边疆治理主体地位的政府部门都有意无意淡化或排斥对法治文化的尊重和支持,显然难以期望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认同氛围,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因为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对于法治文化认同阴奉阳违的做法,极易于在边疆各族群众心中形成怀疑态度和从众心理。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一系列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的长期实施,在云南边疆多民族地区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加强边疆建设与开发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功效,但同时我们也要十分清晰地认识到: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边疆问题的一项必须长期坚持下去的基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大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造成不少法规与实际的脱节。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水平及其执行效果是反映法治文化认同状况的重要表征,也是制约法治文化认同更近一步的现实因素,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不加以及时更新和完善,不仅起不到促进法治文化认同的效能,反而会在某些环节起到阻碍法治文化认同在边疆民族地区走向更加深入的负面效应。

二、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障碍因素

通过对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现状特点予以分析,我们梳理出一些与内地相比既有共性又有边疆特色的制约法治文化认同的阻碍因素,具体如下:

第一,众所周知,法治文化的普遍化认同是建立在对传统人治文化认同空间不断压缩的基础之上的,传统人治文化认同占据的空间越大,法治文化认同占据的空间就越小,反之亦然。云南大多数边疆民族地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仍然保持着原始状态,甚至个别地区是典型的“直过区”,即跨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显然难以洗刷掉传统文化的痕迹,以人情面子、特权意识、官本位思想、宗教权势等为内容的人治文化仍然有占据着广泛的生存空间和认同地位,即便时至今日还继续产生强大而持久的惯性作用力。一定程度上而言,这些传统文化形态的惯性力是现代法治文化形态在边疆扎根的巨大阻力之一。

第二,我国陆地边疆治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法治技术,基本上都采取“引入式”的照搬与模仿,主要是来自于西方法治技术中的先进文明基因,遵循着“外部接受———东部尝试——中央推进——内地展开——边疆跟进”的逻辑顺序,但由于边疆地区深厚的传统、民族与宗教的影响力,往往难以完全消化在内地发达地区行之有效的法治技术。新中国以来的60余年边疆治理实践已反复证明,情感性治理方式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巨大成功。在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社会舆论基础尚未牢固之时,一味强调法律制度的刚性特征和法治程序的刻板模式,反而可能造成我国特有道德情感文化柔性特征的缺失,难以从社会整体心理层面形成对法治文化心悦诚服的认可、尊重和服从。

第三,在“法治云南”的建设实践中,部分边疆基层政府更多地把法治文化认同停留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备层面,这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纸面认知。法治文化认同是一种接受法治基本精神及价值原则的“灵魂”层面的心灵洗礼过程,是一种动态意义的心理认知和行为塑造过程,是从“生物人”到“法治人”的形成过程。如果一味注重法律制度纸面文书的制定,容易忽略法治实践背后的复杂的社会状况和文化背景。广泛而深入的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绝不是一张写在纸面的文字游戏,更重要的是要把“法治”两个字永远铭刻到边疆广大各族群众的内心里。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最大障碍之一不是法律法规的不足,而是如何着力把法治基本精神和法治至上权威真正转化为各群群众内心的思维模式和现实的行动指南的问题。

第四,部分沿我国边界线内侧的跨境民族居民往往对于本民族文化身份的认同高于对中国公民的法律身份认同。跨越漫长边界的云南沿边境一带地区,居住着成分复杂、人数众多的世居跨境民族,由于与境外的跨境民族山水相连、血脉同宗、语言相通、习俗相近,常常有着天然密切的互通来往,许多跨境民族群众直接把送子女到边界线外的邻国接受传统民族文化教育,反而不重视以法治文化普及为基本内容之一的国民教育。此外,这些跨境民族居民大多持有根深蒂固的富有本民族传统的宗教信仰,有些宗教文化就是民族文化的代名词,宗教文化与民族文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更加增加了现代法治文化在边境地区实现普遍化认同的难度。

第五,法治文化认同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天然屏障,市场经济失灵的普遍化对于法治文化认同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阻滞作用。随着市场经济触角的不断深入,外来力量日益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市场主角,不仅占据了边疆市场的主要份额,而且在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监督不到位的当口,在利益膨胀的驱使下繁衍出不公平交易、欺行骗市、倒卖、贩卖、投机倒把等严重扰乱边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道德失范行为,极大地触碰了纯朴的边疆各族群众的道德良心底线,进而对市场规则持怀疑态度和抵触心理,进而极大地消解了对市场经济的孪生物—法治文化的内心认同。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改革开放进入边疆社会的“深水区”,酿成一波波措手不及的利益分化和文化多元浪潮的冲击,导致传统边疆社会的快速解构。边疆群众大多怀有根深蒂固的宗教文化和民族习俗思维定势,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的漫长过渡阶段,传统思维的定势和现代文化的冲击会造成部分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心理层面的无所适从,继而造成思想上的混乱、心态上的失衡和行为上的失范。

以上影响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障碍因素,有治理主体以往的治理模式所体现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少数民族群众强大的民族习俗和宗教文化认同惯性所到来的消极因素,也有因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导致的现代性新问题和边疆社会承载力的不平衡原因等等。诸如此类的种种阻碍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相关因素,均属于在边疆地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可控的问题范畴,在边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体态势良好的大环境下,通过党的政治领导和政府的法治实践,是完全可以加以克服的。关键是在克服影响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种种相关障碍因素时,要特别警惕国外反华势力、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三股势力”相互勾结,针对社会转型期和边疆特殊性所导致的人民内部矛盾歪曲事实、大做文章,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会放大这些影响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障碍因素的负面效应。

三、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建设路径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文化形态要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特定区域得到完全的接受和认同,是一个复杂、艰难、漫长的过程,必须历经外部输入(宣传和教化)——形式接受(不反对不排斥)——实质认同(认可、尊重、拥护和支持)——内部自省(潜移默化地以法治文化引领、改造、优化、塑造自身的行为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边疆建设与开发力度的加大,法治文化认同的比例在云南边疆地区不断得到提升,但就总体而言,比例还远未达到占据绝大多数的程度,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云南整体法治文明建设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二是与发达地区甚至本省内地相比,云南边疆地区存在更为复杂深层的传统、民族、宗教、文化等干扰因素。因此,可以说,法治文化认同整个过程从低到高的四个阶段在云南边疆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问题,即影响或制约法治文化认同的相关因素在云南边疆不仅是一种历时性的存在,也是一种共时性的存在,法治文化认同的建设路径必须从认同的整个发生机制的各个阶段入手,实现对法治文化外部、形式、实质和内部认同的“四管齐下”。具体地说,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应当采取如下建设路径:

第一,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作为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的政治保障,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的文化引领。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理想状态就是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边疆地区得到普遍深入的尊重、认可拥护和支持,要求边疆广大各族群众和全体党员干部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正确方向,自觉用现代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自觉把法律法规作为一切行动的基本准则,主动增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自觉性,从外部到内部、从形式到实质产生对法律权威的崇尚和服从。加强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首要的是要建立起体现人类先进文明发展规律的法治文化,即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其中,党的领导是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脱离正确轨道的政治保证,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较于资本主义法治文化的最大优势所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没有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条,主张自由主义压倒一切的法治理念,容易导致法治价值目标的缺失,造成“唯工具理性”的法治实证主义模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了人类文明的最高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才能充分凸显现代文明的价值元素。因此,只有把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建设过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边疆的践行过程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互相推动、互相促进,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比例才会大大提升。

第二,以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双重建设的“双箭齐发”,实现云南边疆政府法治文化认同和边疆社会法治文化认同的均衡态势。形成广泛而深入的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关键是要求边疆各级政府与边疆社会之间形成一种力量均衡的态势,如果出现政府内部法治文化认同高,而边疆社会及各族群众法治文化认同低的话,抑或反其道而行之,均不是法治文化认同的理想状态。只有作为边疆治理主体的政府和作为边疆治理客体的社会,同时形成对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并且两方面认同形成齐头协进的态势彼此互动、彼此促进,广泛深入的边疆法治文化认同才会成为现实。边疆政府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和边疆社会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面,通过边疆法治政府的建设,可以有效主导和推进边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用法治方式履行政府的边疆治理职能,是实现边疆善治目标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在一个法治文化占据主流舆论导向的边疆社会里,普遍认同法治文化的边疆各族群众和各类新闻媒体能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公共权力行使活动,揭发一切不符合法治文明要求的政府行为,倒逼政府官员在权力界限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在实践中创新法治文化在云南边疆地区的宣传机制和传播手段,鼓励和引导能促进法治文化认同的积极正面因素。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根本任务是实现法治文化在边疆地区的普遍吸收、接纳、消化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过程,是一个由外到内、由表及里、由强制到自觉、由他律到自律的法治文化大众化过程。整个认同过程必须融入并适应于边疆特殊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态,才能取得实效,因为“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3](P69)。因此,要针对具有不同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背景的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采取易于被边疆广大各族群众所广泛接受的喜闻乐见的具有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的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方法,比如德宏州自2005年以来利用民族语言来宣讲法律,用民族文字来说明法律,用民族文化来体现法律,用民族节庆展示法律等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4]。同时要把法治文化的推广和普及工作纳入到云南千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文化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当中,切实发挥广播电视的主体媒介作用、政府网站的法治文化传播功能以及报纸杂志等法治刊物的法律普及功能等,在边疆地区建设一批传播和普及法治文化的主阵地。

第四,运用法律规制手段规范治理影响云南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负面因素。影响边疆法治文化认同有两大典型的负面因素,一是依附在边疆社会肌体中的两大毒瘤———民族分裂思想和极端宗教思想,这两大思想毒瘤对边疆社会的地下渗透极大地干扰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边疆地区的普遍深入,必须对这两大毒瘤的危害行为及其恶果进行毫不留情、彻底全面的专政力量打击和法律力量规制;其二,对边疆法治文化认同造成思想干扰和现实抵触的传统、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比如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影响的人情关系文化,绵延了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至今对国人仍旧发挥着巨大的惯性思维和行为模式,一方面须从文化加以批判和改造,另一方面须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和约束,摒弃萦绕于边疆部分干部群众脑海中的人治文化传统,牢固树立责任、义务等意识,加强民主、法治等观念。

第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云南边疆的软环境建设,培育适宜于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土壤。边疆软环境内涵丰富,关键是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构建:首先,通过破除制约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观念瓶颈,建立健全和规范管理边疆市场环境;其次,通过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度的完善并有效执行,打造良好的边疆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潜移默化地塑造法治人;再次,通过对边疆宗教以及社会活动的规范,坚决取缔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着力打击卖淫吸毒行为和赌博暴力行为,形成有利于法治文化认同的社会氛围;最后,通过规范边疆基层政权的运作和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逐步消解边疆宗教势力和家族权势对世俗政权的干预,打造有利于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民主政治环境。良好的边疆软环境,是开展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和法治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边疆治理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1]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民族志[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12).

[2]田东林,等.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诱因状况调查研究[J].价值工程,2010,(32).

[3]钱穆.钱穆先生全集[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

[4]云南代表团审议两院报告: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云南,来自:http://www.yunnan.cn.

(责任编辑刘强)

D902

A

1671-0681(2015)02-0062-05

吕朝辉(1979年11月-),男,汉族,湖南邵阳人,云南大学民族政治与边疆治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2014-10-25

本论文系作者主持的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陆地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批准号:14CZZ033)以及2013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边境地区法治文化认同研究》(批准号:2013Y248)的阶段性成果,本论文同时获得云南省2013年度博士研究生“学生新人奖”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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