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

2015-02-21 11:47杨学友
乡村科技 2015年23期
关键词:平房继承人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121013

编辑同志:

我于2003年初大学毕业后在省城定居工作,同时将农村户口迁往所在城市。2013年秋,父亲因病去世不久,母亲改嫁离开居住地,因此,父亲留在农村的4间平房由我的妹妹管理。最近,妹妹将该房对外出租,每年获得租金3 600元,母亲分得2 000元,妹妹分得1 600元。我提出继承部分房产时,母亲与妹妹均不同意,并提出该平房建筑在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上,城市户口居民无权继承。该说法对吗?我的主张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张某

张某读者:

由于该平房属于你父亲的遗产部分,你有权继承其中属于自己依法应继承的份额。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家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依法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确无偿性、福利性与身份依附性,因而决定了它必须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取得和使用,并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适用于继承。

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当然,“地随房走”原则并不意味着赋予继承人无限期的使用权。《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依据上述规定,两种情况下,宅基地所有人可收回宅基地:一是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不能获得批准),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因此,非农村居民通过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及时做出(转让等)处理,以免在符合上述情形时被村委会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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