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宗教团体的功能定位探析

2015-03-11 04:38王维艳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信教

王维艳

[内容提要]爱国宗教团体的功能定位应包含宗教事务管理、社会自我服务、软性支撑作用,其中软性支撑作用又包括维护道德秩序、提供精神依托、促进文化发展。

[关键词]爱国宗教团体;功能定位

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必须明确其功能定位。爱国宗教团体的功能定位应包含如下内容:宗教事务管理、社会自我服务、软性支撑作用,而软性支撑作用又包括道德教化、精神依托、文化发展。

一、宗教事务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是现阶段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依据。该条例共48条,涉及宗教团体的就有25条,占52%,充分显示出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作为政府与信教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宗教团体的定位应当是政府与信教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然政府与信教公民是可以直接互动的,但更多情况下需要一个中间环节来协调,宗教团体就是这样一个中间环节。宗教团体代表自己组织成员和信教公民方面的利益和愿望,与成员或信教公民关系密切,具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可以及时把自己成员或信教公民对政府的要求、建议、意见集中起来传递给政府。这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矛盾升级,防止局部性矛盾演化为全局性矛盾,防止非对抗性矛盾演化为对抗性矛盾,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宗教团体也会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传达给成员或信教公民,促进成员或社会相关方面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宗教团体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中,缓和了政府与信教公民之间的关系,促进了信教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的现阶段尤为重要。一方面,宗教团体要起好“减压阀”作用;另一方面,要主动为信教群众代言,否则会被淘汰,失去存在的价值。

(二)辅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推进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在宗教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中,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起主导作用,宗教团体起辅助作用,两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提高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宗教团体在宗教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促进宗教界学法用法,增强法制意识。组织宗教界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宗教政策法规精神,增进依法办教和依法处理宗教方面问题的自觉性。第二,发挥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宗教政策法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代表宗教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止各种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宗教界合法权益既包括团体和场所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信教群众的个人权益。第三,自觉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特别要注意内部制度和管理工作与政策法规的衔接。

二、社会自我服务

传统中国的公益慈善常常被称为“四大基石”,即宗族公益慈善、社会公益慈善、政府公益慈善、宗教公益慈善。公益慈善事业及从事这类事业的社会各种组织,都有一种把拥有共同理想和使命感的成员聚集在一起的特殊功能。宗教团体作为一种信仰型社会组织(FBO),以民间资源为基础,社会组织为纽带,公益事业为依托,价值共识为媒介,社会服务为抓手,重新协调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可利用其灵活的组织形式以及活动的自愿特点,发挥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充分体现更重要的社会自我服务功能。

(一)宗教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使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具备了客观基础。宗教在中国已是一个相当可观的社会资源。依据1997 年《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 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 万人,宗教团体3 000 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 所。”[1]而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有关宗教的数据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中国有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依法登记并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达到14万处,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求;宗教团体已达5 500个,各宗教的教务活动有序开展;经批准恢复和建立的各类宗教院校已达97所,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宗教院校教育体系。”[2]可见,宗教在中国已成为一个相当可观的社会资源,这为宗教团体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奠定了基础。

(二)宗教教义教规的有关内容,使宗教团体具有强烈的服务社会的主观愿望。宗教教义教规中关于慈善、服务、和谐、协调的教诲,使宗教界具有做公益的强烈愿望和积极要求。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和合众缘”、对自身有“六和敬”的规约、对众生有平等的思想、对社会有与乐拔苦的慈悲精神;道教讲“慈爱和同、济世度人”,敬重生命,关爱自然,主张天人和谐;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具有爱上帝,同时要“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彼此相爱”;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要求“你要行善,就像安拉对你行善一样;你不要在大地上作恶,安拉不喜欢作恶的人”,等等,这些都使宗教团体具有强烈的服务社会的主观愿望。

(三)宗教的信仰特征,使宗教团体对于社会公益资源具有较强的动员能力。宗教以信仰和价值关怀为纽带,把认同于该宗教信仰的中国人组合为一个群体,使他们具有一种社会归属感,具有一种价值认同和彼此交往的价值关联,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宗教组织所能具有的社会协调功能。这里所说的社会协调功能,首先是因为同一宗教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协调。在同一宗教信仰或宗教组织之中,他们比较容易分享共同的思想,建构价值认同,在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获取一份情感关怀和社会归属感。不过,即是不是同一宗教的成员,在宗教组织的社会服务和协调行动中,往往也会超越单一的宗教信仰,希望对社会成员实行普遍的公益慈善救助。

三、软性支撑作用

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对社会具有道德教化的作用,能为人的心灵提供精神依托,也对文化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这些作用是潜移默化地发生的,可以称其为“软性支撑作用”。

(一)维护道德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信仰的缺失是一个重要方面。信仰的缺失会使人们的精神家园杂草丛生,过分的功利追求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生活环境的恶化;信仰缺失,就没有敬畏,就会为所欲为。宗教信仰不仅对人进行戒律约束,还进行道德教化,使人向善。任何宗教都主张“弃恶扬善”,利他济世,宣扬“爱人、爱国”,这些道德规范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一致的。宗教道德对于宗教信徒来说,具有神圣性,它能从行为、言语、意念方面规范教徒的言行,同时,培养教徒仁慈善良、诚实忠厚、扶贫济困的道德品质。在现实生活中,信仰宗教的公民往往比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有更强的自律性。

在西方,大多数民众信仰宗教,宗教很自然地成为社会的道德基础。比如,美国以基督教传统作为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正如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肯尼思·沃尔德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堂是公民美德的孵化器”。在我国,宗教虽然不是作为一种道德资源取得合法性地位的,但却可以作为道德秩序的一种补充存在。因此,在道德建设中,宗教团体可以发挥积极的影响力。宗教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比起市场化的商业经营,其社会服务在管理上更具人性化;比起政府的强制管理,其社会服务更具灵活性,因而也更容易为信教公民所接受。宗教团体协助政府服务于信教公民或关注涉及宗教与社会的公共事务问题,团体章程倡导成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发扬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这个团体中许多成员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张扬信德,不仅是对公共道德建设的直接贡献,而且也必然对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历史上,一些宗教团体的领袖或有识之士不仅信仰虔诚,爱国爱教,而且学识渊博,思想开明进步,在他们身上很好地体现了宗教的优良道德传统。如佛教领袖赵朴初、弘一法师李叔同等等。他们的高风亮节集中地体现了宗教的优良道德传统,是宗教信徒效仿的楷模,也得到了共产党人和广大民众的尊敬。

(二)提供精神依托。在一个正常社会,宗教担负着维持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功能,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精神的秩序。宗教在这方面所发挥的功能是安顿人的心灵。社会学家伯格曾用“飘荡的心灵”来形容现代化进程中人们所产生的那种难以安身立命、无所依属的“疏离”与“飘荡”感,而宗教之所以在越来越世俗化的现代社会仍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人们认同的对象,正是由于宗教信仰赋予人们一种对身心的控制和协调能力,给人一种精神依托。[3]

我们生活在无神论社会,这个传统已经非常深厚了。但是,当人们碰到巨大的灾难、碰见命运的无常的时候,仍然会非常本能地回落到宗教。面对灾难,宗教可以发挥双重作用,一重作用与一般公益组织相同,提供一些物质性帮助;另一重作用是提供精神上的救援。这一点,不论政府还是民间公益组织都不具备,而对于受灾的民众来说,这却是一个最重要的需求。

(三)促进文化发展。宗教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学家汤因比说过:宗教是文化的本质,文化是宗教的表现。宗教作为一种信仰系统及社会组织,是决定一个民族文化之纯正,社会之安宁的重要因素之一。冷战结束后,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作为一个群体的象征和话语系统的功能更加凸显。在我国,宗教学研究者已经认识到,宗教不仅仅是意识形态,而且还是文化系统。宗教在历史传播的过程中,往往以信仰的形式负载着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追求;不仅可以为个人生活提供意义,而且可以为社会提供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因此,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表明,宗教这种精神资源可以为多方利用,既可以为倡导和平、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动力,也可以为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开路。宗教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宗教在文化发展战略上形成总体性的把握。要研究在建构和谐社会与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宗教能为中国社会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以及这些产品具有何种性质与功能;研究如何使宗教成为社会各要素间与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粘合剂,成为社会资本增值的催化剂;研究在什么条件下宗教会变成社会和谐的异数,它的“自变量”是什么,它的“因变量”又是什么,从而使政府、社会和教界都有清醒的共识并形成共同确认的“游戏规则”。[4]至少,通过各方的努力使之负面影响保持在最低限度内。在加强宗教文化建设过程中,宗教团体应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凸显文化战略的定位,并非否认宗教具有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的属性,而是对宗教认识的拓展,从更深广的层面上把握宗教的属性。

宗教团体要发挥出上述功能,需加强宗教团体建设。这种建设包括内外两个方面。从内部来说,宗教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从外部来说,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要给予引导、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EB/OL].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1/10/20000910/226202.html,

2000-12-29

[2]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全文)[EB/OL].http://news.china.com.cn/txt/2013-05/14/content_28817

358_3.htm,2013-05-14

[3]余晓慧、张禹东.宗教认同:华人华侨和谐共生的精神依托[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1)

[4]金 泽.全面研究宗教在文化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国宗教 2012(03)

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立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汪 洋

猜你喜欢
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信教
学校教育支持系统视角下信教大学生的理性回归
清朝中央政府的筹藏方略与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基本经验
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化转向及其实现路径
“ 90后”大学生宗教信仰特点及影响因素分析
杭州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初探
“试躺”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中外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比较
父母信教影响子女入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