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015-03-11 17:30王搏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12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

王搏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并根据试点方案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不含铁路的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9月1日北京,10月1日江苏、安徽,11月1日福建、广东,12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相继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改增”。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也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国家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即2015年完成全部行业的“营改增”。

根据截止到日前一系列改革涉及的行业,并结合电力公司的实际业务,笔者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可抵扣发票的种类

根据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票据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类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税率分别为:

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电力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上述业务,例如购买电力、办公用品、租赁机械设备、接受运输服务、委托外部研发设计、接受外部鉴证审计等均可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购进各种货物、材料等可以取得该类票据。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收购发票,或者从其他纳税人手中购进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属于该类票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该票据是指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可抵扣发票的抵扣方法

(一)凭票抵扣

按照本次改革要求,部分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在认证相符后直接抵扣。包含下列几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二)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014年1月1日后统一变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三、可抵扣发票的认证时限要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纳税人确实因为上述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需要提供充足证据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定要认真熟悉政策,掌握行业营改增时点,保证从原营业税纳税人处取得的发票是最新的符合规定的国税发票,并控制发票的认证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限,熟记不能抵扣的各类事项,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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