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分析研究

2015-03-11 08:53田巍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市场机制湖北

摘要:2011年3月,国家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全国碳市场,批准湖北省等“两省五市”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湖北省作为唯一来自中部的试点于2014年4月2日正式启动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如总量目标设定、配额分配、交易规则等兼具已运行试点的成功经验和鲜明的自身特色,市场启动后迅速体现出后发优势,一跃成为目前国内外碳排放配额交易最活跃的地区。

关键词:湖北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机制

湖北省地处华中,位于长江和汉江两大水系交汇处,是我国中部重要省份。湖北省近年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节能减排工作卓有成效:2012年,湖北省地区生产总值(GDP)总量约为2.2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3%(按可比价格计算);“十一五”期间全省以年均能源消费8.47%的增速支撑了地区年均生产总值13.9%的增长。然而,湖北省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特征决定未来一段时间的碳排放总量仍呈上升趋势,并面临保持经济增速水平与完成严峻的能源和碳强度考核的双重任务。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减排温室气体的市场化手段之一,是湖北省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措施。在碳市场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借鉴欧盟ETS等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到本省所处的社会发展时期和产业经济结构特征,因地制宜的设计了具有湖北特色的碳交易市场制度要素。

一、湖北碳交易体系建设特点

(一)试点意义突出,体系设计贯彻发展与减排并重原则

湖北省作为唯一被纳入试点的发展中省份,能源消费总量和温室气体排放仅次于广东,但由于各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产业结构复杂多样,相比其他碳交易试点湖北省内部发展的不均衡水平较突出。湖北省排放特征与我国现阶段总体情况相当,因此,从碳交易试点价值和意义来讲,湖北省优势独特,碳交易市场对未来开展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示范意义显著。

从碳市场体量来看,湖北省2014年度配额总量为3.24亿吨CO2,是全球第三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①。湖北省综合考虑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平衡地区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的关系,创新性的设立政府新增预留配额制度,为湖北省预留了一定的经济发展空间(见表1)。

(二)覆盖范围集中,潜在碳市场巨大

湖北省产业结构特征决定被纳入交易系统的企业主要为工业能耗大户。通过测算和比较设置不同门槛下纳入的企业数量、覆盖碳排放量比例和行业减排成本,确定2010年和2011年任一年综合能耗在6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共138家工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覆盖企业的总排放量约占到全省化石能源排放量的35%,其中101家企业来自电力(和热力)、钢铁、水泥、化工四个行业,占到排放总量的95%以上。企业的高纳入门槛为将来覆盖范围扩大纳入更多企业留出空间,碳市场的配额总量规模和启动后期体系调整空间使湖北省在未来拥有巨大的潜在碳市场。

(三)测量、报告和核查(MRV)制度完善,确保企业数据完整、真实和准确

湖北省规定了纳入企业应履行碳排放监测和报告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实施碳排放核查工作,明确提出了各项工作的流程和周期。湖北省相继制定了MRV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量化和报告指南》(试行)及试点省市中最多的12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量化指南,《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湖北省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碳排放监测计划与排放报告模板等技术支撑文件。湖北省的测量、报告,制度建设更加系统完善,也为建设准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数据库提供基础保障。

(四)奖惩制度分明,处罚力度显著

湖北省规定预留配额转让所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建设等的政府预留配额转让所得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项目和政策扶持申请;鼓励金融机构为覆盖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目前,在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尚未出台、法律约束力较差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力度有诸多限制。因此,湖北省在经济处罚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其他惩罚措施,如在项目审批、补贴贷款、土地税收等方面配套相应的惩罚,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将未履约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将国有企业碳排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建立通报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对企业经济、行政和配额扣发的处罚措施(见表2)。

二、湖北碳市场运行情况

湖北省为鼓励企业交易持有配额,为现货交易市场配额增加有效供给,规定企业履约时未经交易的多余配额将予以注销,配额经企业交易过方可续存到下一期履约使用;在配额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引入投资机构,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另外,政府预留配额的前期低价拍卖为碳价后期走高预留空间等制度都极大刺激了湖北碳市场的活跃度,试点启动后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回应。

截至2014年6月27日,湖北二级市场配额成交总量为398.66万吨,交易总额为9538.05万元,成交均价为23.93元/吨。湖北碳市场启动以来,前三个交易日碳价连续涨停,首日即成交51万吨,交易额1071万元,从开盘价21元/吨在前三个交易日攀升至26.59元/吨,创下试点地区首日交易规模新高。目前,交易方式主要以协议议价转让为主,受控排企业参与交易意愿逐渐加强、市场配额供给增多的影响,交易价格缓慢震荡下跌并稳定在23元/吨左右(截止6月27日)。市场启动至今,湖北二级市场日均完成配额交易6.8万吨,保持了较好的流动性。在市场参与方方面,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已有30余家投资机构和600余名个人投资者登记注册,履约企业也基本完成开户工作。目前湖北省碳市场的交易以投资机构和个人为主导,除了个别电力企业较早参与交易外,多数控排企业仍持观望态势。

湖北省在交易启动前完成了首批200万吨的公开竞价转让,拍卖底价20元/吨,最终成交价20元/吨,总成交额4000万元。竞买方均来自投资机构,满足了市场前期的投机需求。与广东省不同的是湖北所拍卖配额来自政府预留配额,引入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竞价,起到了试点初期碳价发现和活跃市场的作用。

三、湖北碳交易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协调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事关全局

未来一段时期内,湖北省经济发展将以固定资产投资拉动为特征,同时GDP总量将保持适度的增长趋势。湖北省当前所处发展阶段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未来全省排放总量将有所增长,然而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降耗任务指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减排工作必须持续加大力度,任务指标分解逐步分解到各地市及企业,因此,平衡保障经济平稳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是政府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配额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有待加强

湖北省基于历史法的配额发放方式,容易造成“鞭打快牛”的不利影响,对那些生产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历史排放量小的企业发放了相对少的配额,造成了配额分配不公,打击了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未起到鼓励企业减排降耗的作用。湖北省在核查企业历史碳排放中发现部分企业的能源消耗、产量、产值等关键的历史数据无法获得,不同企业、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数据质量和统计口径参差不齐,加上企业产能释放不完全等原因导致企业基准排放的选取标准也略有不同(绝大多数以2009—2011的平均CO2排放量为准,个别企业以2012年为准),这些因素对配额分配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企业意见较大。因此,下一阶段的体系优化仍要以研究配额发放的公平性及科学合理性为重点。

(三)碳排放交易上位法缺失,政策与市场寻求平衡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交易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湖北省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管理办法。地方行政法规的罚责权有限,对企业的经济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标准,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更重要的是,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似乎也未明确,例如,在学术界是将其定义为公共资源使用权还是私有产权或用益物权尚存争议,国际其他地区碳交易市场的经验也各不相同。因此,排放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易导致一些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反复争论,例如,政府采取有偿拍卖或是回购配额方式的做法对履约企业的市场预期截然不同。湖北省规定企业超出年度排放配额20%或20万吨的,免费发放政府新增预留配额,排放配额20%或20万吨或被认为是企业购买用于履约配额的上限,可看作企业最大的违约成本,也是政策影响市场的行为。

(四)中央企业参与地方碳交易试点的矛盾

湖北省碳交易试点纳入的企业中,不少排放大户是中央企业或其子公司。由于央企的特殊性,在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前中央企业参与试点省市的碳市场带来一系列问题,包括碳排放配额的属地原则与央企的垂直管理造成的结构矛盾,央企巨大的配额规模与地方市场有限的容量之间的市场矛盾,地方对履约主体的界定与央企履约成本形成的管理矛盾。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和公众接纳碳交易的意识,平衡地区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

纳入企业大多来自工业较发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武汉、宜昌、襄阳和黄石等地区,公众和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接受程度普遍较高。然而,一些所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企业是当地就业和纳税有重要贡献的支柱型企业,一旦被纳入碳交易体系后可能增加了额外成本,对当地经济势必造成影响,推行碳交易的行政成本将加大。此外,各地对碳市场观念的理解程度存在差异,下一步需继续培训企业和机构、协调各地方政府关系,逐步提高社会对市场化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认识。

(二)逐步完善基础排放数据库,优化碳交易制度设计

湖北省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监测报告制度,特别是要持续提高企业排放数据的可得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将现有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送系统应与国家系统对接、统一标准。同时,鼓励企业配置监测设备、积累长期排放数据,完善CO2排放计算方法的适用性和排放因子的准确性等。

湖北省碳排放制度体系设计应不断完善,未来碳交易制度仍有优化空间。例如,应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合理管控企业新增排放,逐步引导低碳化产业结构转型;待基础数据完善、市场成熟后,应考虑采用更先进的全行业标杆法取代现有的历史法分配企业初始配额;总结碳价机制经验,探索除碳排放配额现货外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模式等。

(三)研究省市间的跨区合作与交易可行性,为国家碳市场建设提出新思路

湖北已开展碳排放交易的省级联动机制的研究,以湖北为中心,辐射周边省份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已启动探索,此举将为形成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并最终连接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在国家层面,在碳交易制度建设时应尽快出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交易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给予界定;要明确体系建设中各部门的职能,与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碳交易体系的建设,协调解决如央企参与碳交易市场和配额期货交易时出现的问题等。

注:

①即使剔除约1亿吨CO2左右的现阶段未发放的新增预留配额部分。

参考文献:

[1]湖北省统计局.2012年湖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http://www.stats-hb.gov.cn/wzlm/tj-

gb/ndtjgb/hbs/hbs/94310.htm

[2]湖北省统计局.2013年全年

省统计分析与信息统计分析[EB/OL].

http://www.stats-hb.gov.cn/wzlm/tj-

bs/qstjbsyxx/97308.htm

[3]湖北省政府网站.http://w-

ww.hubei.gov.cn/hbgk/

[4]湖北省统计局.2013年湖北省统计年鉴

[5]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6]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7]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2009

[8]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2010

[9]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碳排放权登记注册注册系统功能说明

[10]湖北省政府. 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11]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检测、量化和报告指南(试行)案

[12]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13]郑爽,魏晓浩,张敏思.碳排放交易试点情况分析与建议[J].气候战略研究,2012(13)

[14]郑爽. 七省市碳交易试点调研报告[J].中国能源,2014(2):23—28

(田巍,1984年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研究方向:碳交易市场相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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