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律权威的法治路径:依法治国的核心、重心与中心

2015-03-17 03:34
关键词:依法治国

彭 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6)



维护法律权威的法治路径:依法治国的核心、重心与中心

彭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6)

摘要:坚持依法治国必须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两者之间高度融合,互为基础。维护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重心和中心,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路径和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法治秩序的构建和法治精神的形成都依赖于法律权威的生成。

关键词:法律权威;依法治国;法治路径

“人民受法律治理,唯独受法律治理。”[1]确立法律权威已成为世界各国建设法治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追求。法律能否至上是法治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和命脉。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这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确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权威与坚持依法治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道路上相伴共生、互为基础,维护法律权威成为依法治国的核心、重心和中心。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主要、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这是坚持依法治国最重要和最迫切的课题与使命。只有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1确立法律权威的法治基础:“良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核心

没有科学的立法理念和技术方法,法律将很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就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坚守审慎、科学和负责的态度来制定法律,哪怕制定出的法律条文本身再细致和科学,法律都将成为一纸空文。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个真理,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2]世界各国建设法治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一个国家法治的平等理念、限权精神和公正原则都已经具备的前提之下,法律本身的质量、规模和内容就成为能否真正实现法治的关键,也成为法律能否真正确立权威的决定因素。换句话说,只有科学立法,才能够保障法律的质量和水平,才能够真正确立法律本身的权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3]

1.1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对法治有误解,我们的法治建设走过一段弯路:简单地追求法律的全面,而有些忽视法律的质量;片面地追求立法的速度,而有些忽视立法的质量。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法律权威的确立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第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影响法律权威。尽管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1年就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十分健全,存在不少立法空白。第二,立法理念不尽科学,影响法律权威。习近平同志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4]在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立法滞后的问题还以各种形式存在着,立法不能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第三,立法稳定性不足,影响法律权威。立法稳定性不足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还直接妨碍立法目的的实现。我国的立法行为中修改法律略显频繁,一部法律颁布不到5年甚至更短,就着手进行修改,固然法律要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相适应,但过分强调法律的时代性反而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况且如果就某部法律被频繁地修改,也反映首次制定和颁布时该法律的不成熟和欠科学。第四,立法质量不高,影响法律权威。我国立法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存在大量问题:如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自由裁量权设置的幅度过大,而对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条款又不全面。第五,立法体制不健全,影响法律权威。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立法主体多样化,法律、法规类型多样化的问题,“法出多门”导致立法权的分散及混乱,甚至存在立法权限划分不明晰导致法律冲突问题,甚至出现立法主体的利益倾向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等现象。

1.2实现“良法之治”

“法律不是越多越好,如果立法数量急剧增加,调控范围无所不涉,法治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演变成法律的统治,法律也势必会泛滥成灾,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5]因此,法治不是简单的“有法之治”,更重要的是要“良法之治”。只注重制定法律的数量和速度,不认真考虑法律本身的质量和水平,这样产生的所谓法治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往往比没有法治更大。只有加强和改善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才能从源头上确立法律的权威。

第一,明确科学的立法观念,确立法律权威。树立科学正确的立法观念,制定法律要真正以人民利益为本,减少法律特别是法规制定中的利益倾向性。“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6]每一部法律的制定,能不能获得应有的法律权威,关键是看能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高度关注和衷心拥护,根本在于这部法律能不能反映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7]“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3]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课题,也是我们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第二,完善立法体制,确立法律权威。当前要简化现有立法层次,减少立法主体的总量,明确各级立法主体的权限。“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8]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 。[3]第三,突出立法重点,确立法律权威。“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7]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法律应当更好地发挥它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进各项改革全面深化地进行下去,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因此,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样才能树立起权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或者频繁修改,立法要加强法律制定前的研究、调研和论证,减少法律制定的盲目性和不成熟性,降低法律修改的频率,维护法律的权威应是我们立法者在未来立法中应当特别重视的问题。第四,完善立法程序,确立法律权威。立法起草是立法工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从世界立法的经验来看,民主立法是各国立法工作的核心理念。我国应切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3]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可以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对立法活动的影响,尽可能防止由于立法行为加剧现实体制中的利益倾向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整体社会效益。

2维护法律权威的法治关键:“法之必行”——依法治国的重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才能树立和突出其权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没有遵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要让法律成为“运行中法律”,成为“有生命力的法律”,成为“有权威的法律”,最好的方法就是加强法律的实施,真正实现法律本身的目的和功能,最大可能地发挥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保障民众权利的正能量,最大限度地约束和制约公共权力。

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国法治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目前法律实施正逐步成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主要问题。习近平同志曾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工作重点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9]习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揭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基本任务、实践重心和实现步骤,也阐明了确立和突出法治权威的历史重任和建构路径。

2.1法律实施视阈下影响我国法律权威的主要因素

法律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法律权威的根本在于法律能够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虽有很大进步,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损害法律权威的行为和情形时有出现,这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导致我国法律缺乏权威性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实施标准不统一,影响法律权威。法律实施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不仅增加法律实施难度,影响法律实施质量,有损法治统一,影响法律实施的正确性、有效性,而且直接导致社会舆论、公众评价不一,影响法律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特别是在司法适用中,由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些标准和尺度不统一、较笼统,不同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同一案情形成不同的认定,对同一法律产生不同的理解,加之考虑社会效果、维稳因素和自由裁量等原因,造成“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第二,违法行政现象突出,影响法律权威。违法行政比较典型的情形有非平等执法、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非法性执法、滞后性执法以及随意性执法,等等。尤其是在基层,违法行政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法律权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置法律于不顾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还存在,特别在一些地方、领域、单位和部门,这种现象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第四,司法不公问题仍然存在,冤假错案时有出现,影响法律权威。有些司法机关受政绩观、腐败等因素的影响,在办案过程中,扭曲事实,歪曲事理,颠倒是非,混淆正义与邪恶,导致严重的不公正审判或者冤假错案,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造成严重损害。

2.2以法律实施树立法律权威的主要对策

法不容情,法不阿贵。“法律威信,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0]“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坚持科学立法,更要注重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加强和改善法律实施工作,增强法律实施的严肃性,才能从根本上确立法律的权威。

第一,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行政执法的质量,夯实法律权威的体制性基础。只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让政府权力在一个良好健全的行政体制框架下运行,才能树立法律权威。因此,应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常态监督体制建设,构建一个法律能够全面正确实施的政府法治制度框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3]

第二,加强和优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夯实法律权威的保障性基础。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司法制度保障。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施具有关键作用;突出法律权威,让法律得到正确全面的实施运行,归根结底还要靠司法制度来保障。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1]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3]习近平同志强调:“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9]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的实施能力,夯实法律权威的人才队伍基础。法律能否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取决于法治工作者的法律实施效果。“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8]因此,合格的法治工作机构和法治工作人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高素质的法治工作人员是增强法律实施的关键。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和法治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管理制度和适用能力建设,提高法治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不为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为权势所迫、不违法违纪办案。完善和提升基层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才能保证法律全面正确的实施。“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9]连续反复的“四个决不允许”,不仅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也强调了法律权威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根本宗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3]

3塑造法律权威的法治重点:“信法守法”——依法治国的中心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的权威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的权威源于公民对之真诚的信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能否真正有效实施、突出权威性,取决于民众认知度和社会环境。法律只有成为普通民众认可的社会规范,其权威才会被确立和认可。法治不是一种政治家们突如其来的理性设计,而是全体民众实际参与并接受规制的实践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成为全体民众的共同发展战略,法治的权威才能获得广大民众的普遍认同。法律是民众的法律,而不是政治家们的施政依据。法治是民众的法治,而不是统治者们的管理平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3]

法治不仅仅是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一种遵守和坚持,更是民众对法律精神的一种信仰和敬畏,法律权威由此而来。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而是要存于民众的心里。只有人人心中有法、人人时时思法,法治才能在社会内部成为一股强大的规范力量。我国自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当前还存在不少影响法律权威的因素。第一,历史传统中缺少法律权威的基因。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12]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缺乏民主、法治的思想,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中缺少权利、法治的概念,再加上中国近代发展过程中没有法治启蒙的孕育、分娩过程,民众心目中没有树立起法治的丰碑,而中国的传统社会又缺乏培养法治文化的环境和土壤。国人长期以来重礼轻法,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在当前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和各类不信法不守法行为中,这些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近代法学家沈家本说:“法立而不守,辄曰法之不足,此固古今之大病也。”[13]第二,群众信仰中法律权威的地位不突出。有些民众不信仰法律,有些民众不相信法律,最终他们不遵守法律。有些民众规则意识不强,不遵守制度和规则,甚至暴力抗法;有些群众信访是不信法造成的,出现问题他们不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而选择其他方式,甚至不惜采用极端和暴力的手段。这都是民众法律信仰不强的表现,直接影响法律权威在全社会的确立。第三,实践生活中存在损害法律权威的做法。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和问题不断出现,如商业经营领域中违法违规经营的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假冒伪劣坑害消费者、危害民众问题时有发生;社会生活中不遵守公共秩序、不遵守社会公德问题远未彻底解决,等等。

全民守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全民守法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法律权威导引下的生活方式。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凡事依法,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强化全体民众对法律的遵守,需要根据中国实际对一些社会治理和司法的体制机制进行重新设计,还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一些法治建设的制度环境的再创造,真正塑造法律权威。第一,发挥民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塑造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只有在得到人民的承认和遵从时才能显现出来,法律只有“活”在民众的心里,它的权威才会得到承认和拥护它,才能成为有权威的法律,才能成为政治民主、社会稳定、国家发展、民族兴旺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发挥民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让民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实践,才能了解法律、熟知法律,才能培养对法律深厚的感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一个民众广泛参与和积极实践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是民众讨论的结果,法治则是民众实践的结果。坚持全民守法,就是在坚持充分尊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让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遵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全民守法的核心就是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使自己的全部活动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3]只有重视和发挥民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才能有效塑造法律权威。第二,发挥法治在保障最广大人民利益中的根本作用,塑造法律权威。进入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目的就是要维护好我国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好局面,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化地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未来的全面发展。因此,在党的领导下,保障民权成为法治的核心问题,发展民生则是法治的关键内容。法治也就是在维护最广大民众权利的过程之中,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树立法律的权威,展示了法治的价值。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4]这一经典论述,阐释了我国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揭示了法律权威的根本基础。法律权威的基础来自于法治在各个领域和环节对民众权利的切实保障,来自于法律实施中的人人平等,来自于民众利益遭受侵犯通过法律获得保护和救济时而享有的公平正义。第三,营造法治建设的环境氛围,塑造法律权威。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4]因此,在全社会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遵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8]良好的环境可以发展人,良好的环境可以塑造人。法治建设同样如此,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可以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虔诚,增强法律的权威,大大减少民众选择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必要性。第四,法治与德治并举,塑造法律权威。法治对治国理政至关重要,但仅有法律也是不行的。法律权威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离不开道德层面的建设和积极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14]法律规范是他律,道德教化是自律,他律通过自律来发挥作用,自律是对他律的一种权威认同,二者结合才能发挥法律权威的最佳效果。“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8]加强公民道德文明意识教育,提升公民个体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只有融入民众的思想领地和道德深处,真正接受法律来改善和规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在民众思想体系中赢得法律权威的根本地位。第五,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律权威。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只有守法才能获得自由。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宣扬法治理念,通过法治教育和宣传,在全社会构建一种敢于与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法治正能量,坚决清除损害法治的错误言论和不良思想,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正确的法治建设舆论导向,杜绝对法律的曲解、恶意炒作和发泄不满,在全社会树立维护法律权威的法治精神,努力让每一个老百姓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努力护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3]党中央通过改革的方式,用实际行动完善和优化了与现代法治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弘扬了法治精神,确立了法律权威。第六,构筑完善的社会法治体系,增强法治建设的社会活力,塑造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国家法治体制,而且也要建设一个健全的社会法治体系,发挥各方面的法治能动性,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和谐的法治环境逐步形成。社会蕴含着许多法治资源,民间保存着许多法治力量,充分挖掘法治资源,发挥法治资源的积极作用,可以更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4结语

维护法律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核心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义。法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治现代化发展的滚滚潮流和历史趋势,那么维护法律权威就成为关键之关键、核心之核心、重点之重点。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法治实践层面去深刻理解和认真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都必须坚持让法律在治国理政中发挥主体作用,都必须确立和突出法律权威,而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不动摇,两者紧密结合、高度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重心和中心,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路径和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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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PPROACH TO MAINTAINING THE LEGAL AUTHORITY

OF THE RULE OF LAW:THE CORE,FOCUS AND CENTR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PENG Peng

(DepartmentofLaw,HunanProvincialPartySchoolofC.P.C,Changsha410006,China)

Abstract:Upholding the governing of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volves maintaining the authority of law while maintaining the authority of law involves upholding the governing of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These two aspects are highly integrated,one being the basis of the other.Maintaining the authority of law is the core,focus and center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maintaining the legal authority is the basic path and key to realizing the rule of law.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governing of the country by law involves,first of all,establishing and maintaining the authority of law,and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the forming of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depend on the formation of legal authority.

Key Words:legal authority;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the path of the rule of law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51(2015)04-0045-06

作者简介:彭澎(1981-),男,湖南湘阴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

收稿日期: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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