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研究

2015-03-18 08:35汉森绍尔自动化设备大连有限公司徐萍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6期
关键词:退税率应纳税额税额

汉森绍尔自动化设备(大连)有限公司 徐萍

一、引言

对于出口产品在主要是指在增值税方面,由于设定的退税率一般情况下低于增值税税率,在出口环节产生增值税税负的问题,为让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有更好竞争力,国家将这部分增值税税负退还给生产企业,由此产生了出口退税,这也是出口生产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收入来源,如2014 年我国出口总额为23432.21 亿美元,而出口退税的总额就达到了11356 亿人民币左右,甚至有些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总额超过了利润总额。根据目前国家对出口退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可以从产品的出口方式、加工方式以及销售地点的选择等方面进行筹划。

二、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政策,所谓“免”就是对于出口自产货物在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就是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项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对于免抵退税的计算,首先要分清楚免抵税额和留抵税额,前者是通过免抵退税政策享受到优惠额,而后者是应纳增值税的负数,留到下期继续抵扣;然后就是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相应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X 外汇人民币牌X(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X外汇人民币牌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二)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方式比较灵活,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有三种,即:自营出口,出口给关联的外贸公司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这些出口方式对于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所以生产企业应该加强资金管理,做好出口退税的筹划工作,以更多的获取税收补贴。

例如:某生产企业在2013 年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来自国内,共计7000 万,产生进项税额1190 万。出口货物共取得销售收入离岸价1170 万美元,美元记账汇率为8。生产的货物适用17%的税率,出口退税率13%,无上期留抵税额。

不同出口方式可享受到的出口退税额计算如下:

全部自营出口,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70*8*(17%-13%)-0=374.4 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16.5 万,当期免抵退税额=1170*8*13%-0=1216.8 万。当期应退税额为815.6 万,当期免抵税额1216.8-815.6=401.2万。可获得815.6万的出口退税。

以4680元的含税价格将产品全部内销其关联外贸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9360 万,外贸公司再以和自营出口相同的价格出口,取得收入1170万美元。由于生产企业属于内销行为,需要交纳增值税170万,外贸公司出口产品应退税额为8000*13%=1040万,所以实际获得退税款870万,比全部自营出口多获得54.4万的退款。

20%的货物直接出口,80%的货物内销给外贸公司,其他条件都不变。生产企业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234*8*(17%-13%)=74.88万,当期免抵退税额为234*8*13%=243.36 万,当期应纳税额为6400*17%-(1190-74.88)=-27.12 万,所以当期生产企业的当期应退税额为27.12万,外贸公司当期应退税额为6400*13%=832万,共可享受859.12万的补贴。

通过三者的比较可以看出,第三种销售方式与全部外销相比多获得退税43.52万,与全部内销相比少获得退税10.88万,但是另一方面少缴纳增值税,而且外贸企业的退税额减少了208万,等于企业提前使用了这部分资金,这对于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可以减轻资金压力。对上述计算结果进行扩展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现有的退税机制下,征税率和退税率差距越小,自营出口和内销给关联外贸公司相结合,对生产企业来说能够获得最大利益。

(三)利用不同加工方式进行筹划

大多企业都有对外承接的业务,加工方式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加工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对进口的原材料拥有所有权。在都消耗国内材料的条件下,对于购买的国内材料的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如果采用进料加复出口的方式,由于目前征税率大于退税率,那么使用的国内原材料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免征的部分,需要计入出口产品的成本中;而采用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话,其耗用的进口原料不需要付汇购进,出口环节是免征增值税的,国内原材料也不存在不能抵扣和免征的税额,但是购买的国内原材料的进项也是不能抵扣的。可见,两种加工方式各有利弊,影响两者的主要因素是购买的国内材料的比例:一般来说,在加工过程中,如果国内材料比重较小,来料加工更为有利。现在我们通过一组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某生产企业的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但是其主要原材料需要从国外进口,共折合人民币400万,海关按照90%免税,关税税率为15%。产品在当期全部完工出口并办理了退税核销手续,出口共取得收入620万,同时耗用国内材料10万,企业使用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暂忽略采用实耗法还是购进法)。在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情况下,进口料件的计税价格为400+400(1-90%)*15%=406万,当期应纳税额为0-[1.7-(620-406)*(17%-13%)]=6.86 万,因当期产生应纳税额,故当期出口无退税额。加上关税相关的税收总成本为12.86 万。而在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免征增值税,主要的税收成本为关税和国内材料的进项税额,总额为6+1.7=7.7万。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增加耗用国内材料的比例,两种加工方式的税收成本的差额会逐渐缩小,当这个差额足够大的时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税收成本就会大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计税成本。而对于进项较少的企业来说,取得进口料件越多,进项转出额就越少,从而产生应纳税额也越少。所以,生产企业应该考虑出口货物耗用的材料中来自国内的比例,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加工方式。

(四)不同销售地点的税收筹划

这里的销售地点,主要是针对出口企业来说的“境内关外”的销售地点,主要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区,还有去年在上海刚成立的自由贸易区,其在功能和政策方面更全面。对于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原材料免税,而从这里出口的产品则既不征税也不退税。这种不征不退的政策,可以保证区内的企业免受国内出口退税率变化的影响,尤其是当退税率下调的情况下,这种优势就更加的明显。由于对进区的原材料免税,而且在销售环节也不征税,这就避免了企业资金被占用,而且还可以避免获取出关所要经历的繁琐的程序。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即原材料基本进口,产品基本出口,最好是进入加工区,因为在这里才可以既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又能避免资金被占用,而且还可以避免由于征退率的差额带来的成本的增加。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不是应该进入加工区,哪些产品可以进入加工区,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最科学的选择。和出口加工区不同,保税园区更注重的是对出口货物在贸易和仓储方面的优惠。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自由的转移、出口到他国,而他国的货物进入到区内也不属于进口,不用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等,而国内的货物进入到区内视为出口,按照正常的出口程序办理。所以,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可以在出厂的时候就运到保税园区内,可以提前获得出口退税,避免资金被长时间的占用。

三、结束语

征退率的差异是造成出口环节增值税税负的主要原因,不同的出口方式其退税的处理方式也不同,生产型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点进行筹划,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出口方式,此外还要结合原材料的取得方式以及销售地点的选择,做出更好的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项高难度的理财工作,尤其对于出口贸易来说,由于涉及到免税和退税的工作,难度也就更大,这就要求企业全面提升筹划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同时加强自身财务和资金的管理水平,以便能够应对复杂的工作环境。

[1]黄云.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14;14

[2]徐田强.增值税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月刊,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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