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正义还是分配正义?——论诺齐克对于分配正义理论的超越

2015-03-19 14:54张淑
关键词:模式化罗尔斯资格

张淑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持有正义还是分配正义?——论诺齐克对于分配正义理论的超越

张淑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要[]诺齐克的资格理论以“持有正义”为核心,他用“持有正义”替换了“分配正义”,认为“持有正义”意味着正义的主体是个人,核心是个人持有的权利,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持有正义”是一种历史化、非模式化的正义观,这与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等人的即时性、模式化的分配原则所导致的强行正义形成强烈的对比。“持有正义”理论对于即时正义和模式化正义无疑具有超越意义,但权利并不是正义的全部,对待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观还是应该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关键词[]持有正义;分配正义;诺齐克 诺齐克在论述持有正义的非模式特征时站在了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的对立面,而将其区别开的就是模式化,他指出,“如果一种分配原则规定分配随着某种自然维度、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自然维度的辞典式序列而变化,那么让我们把这种分配原则成为模式化的”[1] 186,依照模式化原则进行的分配就是模式化的分配。如果在一个社会的全部领域中仅仅存在着几种分配模式,即使从表面上看这个社会是由几种分配模式指导着分配,但社会自身的复杂性带来的所有可能是这几种分配模式无法满足的,那么这个社会的分配也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毫无疑问,根据诺齐克的归类,罗尔斯的分配理论就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理论。那么模式化的分配方式为什么是不正义、不会长久存在的呢?诺齐克作了以下几点说明:

自古希腊以来,围绕正义的讨论一直是深刻且复杂的,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与《伦理学》开了分配正义理论的先河。时至当下,正义始终是政治哲学的主题,在社会正义中,分配正义乃是一个核心问题,它要求回答: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应当按照什么原则来分配利益与负担以及权利与义务。诺齐克的正义观以“持有”为核心,其历史性和非模式化的特征也为分配领域带来了些许对自由和权利的向往。

一、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

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著中,诺齐克以个人权利作为其理论起点,以持有正义为理论内核,针对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等人的分配正义观所体现出来的即时性、模式化特征“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提出一种以历史化、非模式化特征作为目标指向的资格理论(entitlement)。这里,他没有用“rights”来表示权利,而是用了“entitlement”(意为有“资格”、有“权利”)。在他看来,资格与权利是相通的,权利来自资格,资格来自持有是其中暗含之义。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派一些东西。但“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1] 179,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持有正义理论主要由三个论题组成:第一个是在“世界是无主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获取原则,简称为获取的正义原则;第二个是通过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自愿行为完成的财产权利的转让原则,简称为转让的正义原则;第三个是对于不是按照前两种原则而获得的财产权利,要实行矫正,这被称为矫正的正义原则。

获取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也是最基础的原则,指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或途径获得对无主物正当持有的权利。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建立在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之上,

并对其进行了改造。劳动获取理论主要包含两个问题:第一,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共有物上施加了劳动,并且使该共有物脱离了自然状态,那么这个人对该物及其有所增益的部分就拥有了排斥他人共用此物的权利;第二,一个人对某物的占有不能导致其他人无法享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诺齐克对前一个问题虽有所质疑,即为什么不是占有有所增益的部分而是占有整个无主物呢?但同时也表示,“任何可行的、连贯的增加价值的所有权方案迄今为止还没有发明出来”[1] 209。关于第二个作为限制性条件的问题,诺齐克认为现在明显已不再适用,因此他提出了较弱的限制性条件——“诺齐克条件”,即一个人对某物的占有不至于使他人的状况变坏,这种变坏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保持原状,二是变好。在他看来,这种变坏只能是“使他失去通过任何一种特殊的占有来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1] 211。在他看来,用“诺齐克条件”代替限制性条件能够更加完善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财产权的方式已经很少,大部分都是通过财产所有者的自愿转让而获得。转让正义原则包含三个必要条件:首先,转让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其次,转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第三,转让行为也必须同获取正义原则那样受到限制性条款的制约,即转让后的所有权者不得使其他所有人的处境变得更坏。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转让行为,才能是正义的。

如果世界本来就是正义的,人们可以通过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得到占有一个持有物的资格,但世界并非是正义的,持有物也可能是通过不正义的手段而取得,对这些不正义的持有的矫正就是矫正的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内容。这种持有的不正义往往是历史的不正义,过去通过不正义的手段获取持有物的人与今天的持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人,不能为了矫正昨日的不正义制造今天的不正义。从道德上来讲,不正义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问题,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诺齐克认为,由过去的不正义造成的受害对象或持有者,对于那些能够确定对象的,应当给予矫正,将来自不正义行为的相关收益补偿给受害者。但是,由于人们很可能无法具体追溯到历史的非正义的第一位持有者,但通常在概率上讲,当今社会处境最差的人最有可能是非正义持有的受害者,那么矫正的方法不妨就是最大程度地提高最不利者的社会地位。面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正义,诺齐克于逻辑上已然回到了自己原先所反对的立场,诉诸社会同情,矫正历史的不正义,需要通过制度体系对社会的物质利益进行调整,而这恰恰也是一种经济平等的具体实践。

二、对于功利主义即时性分配正义理论的超越

功利主义者认为平等、资源、应得或自由仅仅在其增加福利的方向上才具有价值,所以,福利特别是财富的分配正义至关重要。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所有的分配问题应该仅关注依据哪种分配方式可以使福利最大化。“一个功利主义者判断任何两种分配,是看哪一种分配具有更大的功利总额,如果两者的总额旗鼓相当,则应用某种固定的平等标准去选择更平等的分配”[1] 184。诺齐克认为功利主义在分配正义问题中所持的是一种即时原则,即主张“分配正义是由东西如何分配决定的,而其对此的判断则是由某种正义分配的结构原则做出的”[1] 184。一个功利主义者在判断哪种分配方式更好时依据的是对功利总额的计算,如果总额相当,则再次运用某种平等标准进行更平等的分配。当他们对平等和幸福的权衡依赖于某种固定的程序时,他们就是在按照即时原则来判断分配正义问题。

诺齐克坚决反对正义的即时原则,他指出,在判断一种分配模式是否正义时,不仅要看它体现出的是怎样的分配,还要看它是如何发生的。如果某个人的现状是由他过去所犯的错误造成的,那么如此针对所有人的平均分配此时对其他人而言就是非正义的,而对曾经的过错者进行惩罚,使他得到较低的分配额则对其他人而言是正义的。即时原则只注意到了持有的现状,关于这种现状从何而来,怎样造成这种现状的,它并没有给予重视,自然是不合理的。诺齐克将这种非历史的分配正义原则,包括即时原则,称为目的——结果原则,或者最终——状态原则。

诺齐克认为,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作为一种即时原则是不正义的,正是因为功利主义在对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只注重财产权利的分配结果,而不重视其历史演变过程,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对分配结构内部的个人权利的侵犯。在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中,只要最终的结果满足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不会再关注造成这种结果的具体结构下的分配。譬如,你获得5份和我获得10份与你获得10份和我获得5

份的结果是相同的,那么这两种分配在结构上是相同的。在这种分配制度下,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容易被侵犯的,因为它不考虑历史的演变过程,不考虑财产的获取和转让过程,只注重总体结果,忽视了个体权利。

而持有正义理论则是注重历史的,从其历史观角度看某个持有或者说分配是否是正义的,不是看结果,而是看该持有的历史演变过程,即看这个持有在获取或转让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某人对某物的最初获取是正当的,再加上他正当地向另一个人转移了持有,这就构成了正义的唯一条件,不必再考虑其他标准。如果某人由于某次不正义的行为获取了对某物的持有,即使之后他向另一个人转移了持有,这个过程仍然不是正义的,因为过去的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资格理论的历史化特征对个人权利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它关心历史、尊重事实,不会在评价分配是否正义时只注意当前人们拥有什么。追究某个人曾因某件事而受到惩罚对处理分配是有意义的,罪犯理应得到一个很低的份额。持有正义不仅关心接受者,还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给予者那里,它同样注重转让的正当性与持有者持有的历史过程的正当性。“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状况和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或不同应得”[1] 186。而不正义也可能产生于从一种分配变为另外一种有着相同结构分配的过程,虽然外形相同,但也可能由于侵犯人们的资格或应得,而不符合实际的历史。

三、对于罗尔斯平等主义的模式化分配正义理论的超越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从平等出发,以“公平的正义”为原则来确立的社会分配体系,他将公平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论述公平的正义时,提出了“原初状态”的概念,在这种状态下,每一个人都不知道他的社会地位、出身、具有什么样的品格、资质、体质,甚至是善的观念及心理倾向,而正义原则就是在这种无知之幕下才被人们选择。罗尔斯提出在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会选择两个不同的正义原则,一个原则要求在分派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等,另一个原则则主张当社会和经济产生不平等时,只要给每个人、尤其是社会最不利成员带来补偿利益,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正义的。诺齐克针对第二个原则提出了疑问,差别原则的关注点是群体而非个人,人们为什么要选择一种关注于群体而非个人的原则,是否会一致赞同最大程度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地位才是正义的呢?

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的分配模式是为了使最不利者得到更多份额,诺齐克又从被分配物的角度对此提出了疑问,如果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则任何人也不会拥有更多的要求,在商讨如何对它进行分配时,很容易提出一种平等分配的解决方案,并且相信其是合理的。如果被分配的物品是由人们生产出来的,再如此平均分配似乎就是不合理的了。在所谓的无知之幕下,每个人对自己可能具有的资质、资格都一无所知,当他们决定应该如何分配时,就会像对待从天而降的馅饼一样。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不可能产生出历史的和资格的分配正义观,他所构造的程序产生出的是“最终——状态原则”,而罗尔斯设定无知之幕的根本原因就是防止人们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和特殊条件来裁剪或设计分配原则,所以会要求人们拒绝资格观念。

中图分类号[]B5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5)03-0008-05

收稿日期[]2014-09-10

作者简介[]张淑(1985-),女,河南信阳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首先,模式化的分配方式一般采取某种固定模式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比如劳动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或者是按道德价值、个人价值进行分配,在分配时往往会套用类似的公式,“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每个人”[1] 191,似乎将生产与分配剥离,对待被分配的物品就像它们是凭空而来的,好像这些物品自生产出来就已经是属于人们的。然而就持有正义理论而言,生产和分配并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无论是谁

做出了这件物品,或者是购买的,或者是通过转让持有换取的,他对这件物品都是有资格的,因而对这件物品的再分配只能出于持有者的自愿。

其次,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必然会侵犯个人权利。“模式化需要对个人行为和选择进行不断地干预”[1] 199,在模式化的分配制度下,为了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它不允许人们越过相关的模式转让财产,不考虑个人的自由选择和自由意志。模式化分配就是一种再分配,它只看重应该给予某人什么东西,它将待分配的社会资源看作是共有的,我们要做的只是分配这些资源,而不会考虑它们的历史来源,那么必然会使某些人的财产被看作共同资源被再次分配,也就侵犯了个人权利。

另外,自由对模式化也有一定的摧毁作用。威尔特·张伯伦的例子是诺齐克论证自由如何打乱模式的经典案例,张伯伦在一个赛季中的收入远高于球员的平均收入,那么他是否有资格获得这笔收入呢?假如这个社会实行一种平等分配的模式化原则,但有一部分人非常喜欢看张伯伦的比赛,所以赞成在看比赛时,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付给张伯伦,并从观看比赛中获得了快乐。由于人们有自由转让财产的资格,并拥有自由转让的意志,且转让的是合法获取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分配模式必然会被打破。如果一个模式能够被长久地维持,必须得到每个人的自愿维护,每个人都需要清楚哪些行为可以维护这种模式,哪些是会打破这种模式,并且保证能够纠正那些打破模式的行为。诺齐克认为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会很容易做到,即使是一种非常弱的模式,被很小心地维护着也是不稳定的,然而这些情况却恰恰体现了持有正义的非模式化特征。

诺齐克提倡持有正义的非模式化而反对模式化是有一定道理的。哈耶克说,我们不可能精确地按照每个人的道德功绩对他们进行分配,我们无法准确地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我们反对把一种仔细选择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所有企图,不管它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2] 87。自由社会的主题离不开利益,在一个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主要的分配模式就是按照给别人带来多大利益来进行分配的,但是人们不会长久满足于一种不正义的分配,人们往往是因为想着可以从别人那里得到什么而使自己受益多少来转让自己的持有给他人,那么这种由个人自愿交易和转让的社会整体结构就是可以被理解的。持有正义理论认为生产和分配从来不是分离且独立的两个问题,简单来说,非模式化就是“从愿给者得来,按被选者给去”[1] 192。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观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模式,财产转让只依赖于人们的自愿行为,自然也就不会侵犯个人权利。社会发展的方向总是受到每个人向往的美好生活这种意愿的总体走向制约,因此,任何一种只具有平等主义色彩的分配模式都无法长久抗衡个人的自发行为,模式化也不会长期稳定的存在,而是会随着个人的需求不断更迭。

四、对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评价

不可否认的是,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这些理论缺陷背后是否也有一些内容值得被辩解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在论证获取的正义原则时,诺齐克称,一个人对某物的占有,只要满足“诺齐克条件”就可以具有此物的持有资格,该论证的前提是个人具有自我所有权,在满足条件下,个人通过自我所有权可以对占有物形成财产所有权,但是人天然就具有权利吗?诺齐克作为自由主义者,并没有采取洛克的上帝论证的基础,而是认为个人拥有权利是不证自明的真理,他并未提出关于个人拥有权利的具体的道德基础,而其整个理论又是建立于其上,难免给人一种“空中楼阁”的错觉。批判者认为,诺齐克似乎不看重社会对人的作用和影响,而个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理念并非天然所成,但却离不开社会的培养,权利也是伴随着义务而存在,而他强调了个人权利的至上性却遗忘了义务对权利的限制。在诺齐克的论证中,个人权利来自康德“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道德论证,在自由至上的社会里,个人不会被当作工具或资源,而是作为拥有尊严和个体权利的人,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这种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的论证其实就是对他人行为的一种限制,是一种否定性的限制,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约束,也代表着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其次,诺齐克在强调历史的持有正义观比其他即时性分配正义能够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时,也承认了确认这些历史的具体步骤是困难的。持有正义理论认为,在财产的获取和转让中,每一个步骤都必须

保证公正才能确保结果的正义,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是不公正的,就说明当下的持有是不公正的。但是由于历史追溯的困难性,我们也必须正视诺齐克资格理论的这个缺陷或软肋,因为即使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制定得再严密,但在财产转让的过程中还是无法确认财产的归属。

虽然,诺齐克并没有提出一套更完整的理论来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持有正义的资格理论也只是简略而非全面的替代理论。但是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视角指出了罗尔斯分配理论的缺陷,帮助人们思考还需要些什么,还可以拥有什么?他们关于公平与自由的较量只是更加突出了人们追求和谐与幸福的决心,当国家具有更多的功能,对资源的分配进行干预,对人们的行为施加影响以保障社会和谐时,对公平的需求就会大于自由;当私人自愿转让资源来帮助他人,资源的利用和配置达到合理、有效状态时,国家的诸多功能自然会被淡化,自由变成人类习以为常的态度和秉性,此时自由就保障着公平。诺齐克本人也承认,“过去的不正义是如此严重,以致为了矫正它们,一种更多功能的国家在短期内是必要的”[1] 278,这并非是理论上的前后矛盾,更似是一位真诚的学者在处理学术问题时的坦诚。

在分配的正义问题上,诺齐克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在他看来,正义就是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用再分配制造出平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某些个体的不平等,况且平等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理想正义模式,是一种按照资本主义基本价值观——自由、平等、博爱所要求的可向往的正义理论,而诺齐克将他的分配理论称为持有正义的资格理论,它的价值恰恰是揭示了罗尔斯理想的正义观与现实结合时的尴尬处境。不过,诺齐克权利至上的正义观似乎从侧面反映出他是站在另一个角度,即处境更好者的一边去提出平等的要求。

总而言之,权利和资格代替不了正义,人最主要的属性还是社会性,每个人的独善也不等于整个社会的共善。因此,持有正义理论并非是处理现实社会中分配不公的最好办法,而对平等的追求作为社会整体的利益需求,也是解决由人的社会性引发的若干矛盾的手段之一。对待持有正义的资格理论应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权利与正义关系密切,但不是正义的全部,正义离不开平等,一个没有侵犯个人权利行为的社会不一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充斥着各种不平等,只追究其历史原因是不够的,仅仅维护权利,依靠处境更好者的自愿行为,也是无法轻易做到实现社会正义的。平等与自由同样重要,在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价值就是自由和平等,正义的社会制度就应该体现并保障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要求。由于社会正义主要体现为分配上的正义,因此,实现社会正义就是在分配的过程中,将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内含于分配制度中,即对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和尊重,并且在做出社会决策时,能够使每一个人的合理要求都可以被充分考虑,以期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一个人的合理需要。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 F·A·哈耶克.自由宪章[M].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0.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托马斯·斯坎伦.罗尔斯的正义理论[J].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1973,(5).

[责任编辑:朱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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