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图书出版合同中常见的纠纷

2015-03-20 19:55
传播与版权 2015年11期
关键词:印数出版者著作权人

刘 焱

如何规避图书出版合同中常见的纠纷

刘 焱

图书出版合同作为明晰与维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双方权利的一种法律文件,通常都是由责任编辑代表出版者与著作权人进行签订,而责编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应该知晓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解释,以避免合同纠纷。

图书出版;出版合同;合同纠纷

[作 者]刘焱,中国环境出版社。

图书出版合同作为明晰与维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双方权利的一种法律文件,近年来在人们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已经得到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普遍认可,不再像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时一样以口头协议为主时那样缺乏约束性。因此,现在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问题而出现纠纷时,且其中常常多以经济利益的纠纷为主时,双方就有了法律依据,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下面主要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为例,浅谈责任编辑如何规避合同中常见的纠纷。

一、稿费问题的纠纷

常见的稿费基本分为基本稿费、印数稿费、版税、一次性稿费等几种,其中在实际工作中基本稿费和印数稿费是以加在一起的形式进行付酬的。其中发生纠纷的主要有下面这几种:

(1)重印图书时支付印数稿费上的纠纷。因为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中规定的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但是著作权人往往认为重印时也应该是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来支付,所以为了规避这种纠纷,图书在重印时责任编辑要和作者解释清楚,告知基本稿费只是支付第一次印刷时的稿费,之后的重印将只支付印数稿费而没有基本稿费了。

(2)基本稿费的字数计算标准上的纠纷。因为《付酬办法》中规定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版面字数计算,而不是Word文档统计字数。但是有时责任编辑为了节约成本,在计算字数稿酬时就按照实际字数计算,这样一本版面字数为20万字的科技类书稿,而由于一些公式、图表等计算机无法准确统计,导致Word文档统计字数也就约为15万字,作者就会损失5万字左右的稿费。因此,如果责编不想增加成本,可与作者协商约定是按版面字数或者按实际字数来支付稿费,即可避免纠纷又可节约出版成本。

(3)图书在低折扣销售时支付版税时的纠纷,有一些畅销类的图书,多以版税支付稿酬,但是畅销书不是长销书,因此过一段时间有可能会在发行上为了销量而大幅度的降价,如果此时还按照图书定价来计算版税,图书出版者就会承担比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不愿支付作者稿酬,此种情况,责任编辑可以和作者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进行相应的约定,比如图书销量到达多少后,支付版税的稿费标准是多少。由于中国环境出版社属于科技类出版社,市场类的畅销书相对来说比较少,就不赘述了。

二、图书重印问题的纠纷

中国环境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本作品首次出版后,乙方(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重印。如果确认图书已经脱销,甲方(著作权人)亦有权要求乙方重印。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说的是著作权人确认图书脱销的方法。通常我们会遇到著作权人要求重印其书,但是出版社觉得市场已经饱和不再需要重印时,此时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会发生纠纷。所以,上述的法律和条例也是对双方行为的一个规定与解释。当著作权人认为图书脱销了,但是出版者不承认脱销不给著作权人重印再版时,就可以通过这条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个方法也等于是给出版者一个宽限期,著作权人给图书出版者下两份订单,如果6个月内能履行的,那就不能算脱销了。如果6个月内两份订单都履行不了的话,出版者也就不得不承认图书脱销,这样著作权人要求出版者重印、再版也是很合理了的,如果出版者不重印再版,这时应该可以按照《著作权法》三十一条终止合同了。因此,责任编辑要严格履行法律条款,而不能根据自我意识去欺骗著作权人,为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三、合同有效期的问题

通常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为5~10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当超过合同期的图书,如果出版者还在重印或者销售,都将是属于违法行为,到期后如果觉得该图书仍有市场价值,其实可以与作者续签合同,来延续出版者的出版权,还可以避免纠纷。我社为了避免此种纠纷,特在图书出版合同中增加了一条自动顺延的条款,即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顺延××年。这种表述方式既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愿,又为合同顺利延期提供了便利,使出版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展图书销售等方面工作,并可使作者利益达到最大化。当然也可以采用一些其他方法,如最长期限法、固定期限法等方式来延长出版者的出版时限,但均应双方达成一致才可以。

四、著作权人的作品中有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

这类问题往往是由被侵权的人发现,然后起诉出版者。虽然我们通常都在图书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规定了“文责自负”的条款,但是一旦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的时候,出版者依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出版者在其出版行为的各个环节上,理应对不违法侵权负有比他人更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义务就表明其在经营中存在过错,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出现这种侵权行为时,出版者是要承担赔偿的,不过出版者赔偿完著作权人之后,可根据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无瑕疵担保条款向作者追偿,要求作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出版者的实际损失。虽然“文责自负”的条款免除出版者的法律责任,但是可以使出版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五、作品名称变化问题

作品名称是整个作品的代表符号,是作品整体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作品正文所表达的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和精神基础。所以如果图书出版后的书名和当时签订的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不一致时,这个合同就已经变成了一个无效合同,双方原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就都失去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很多见,通常都是先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然后才能开始出版流程,中间还会经过编辑加工、审校等过程,经过作者与责任编辑、发行等人员的交流,为了作品名称与内容更贴切或者更能吸引读者的注意而在最后成书时将作品名称修改为另一个名字,这个时候我们的责任编辑就应该与作者重新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或者签订一个变更书名的补充协议,以保证该作品的合法性,否则发生纠纷,出版者就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了。

虽然合同通常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但当双方中的一方不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完成合同时,纠纷就会发生,所以虽然只罗列了上面常见的几种,但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都有可能成为纠纷的焦点,比如近几年开始的数字出版这方面的纠纷等。因此作为责任编辑和著作权人都应该对合同中的条款仔细商议,严格履行,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1]潘正安.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长短与利弊[J].科技与出版,2014(12).

[2]韩果.总编室图书出版合同管理新探[J].科技与出版,2010(1).

[3]温寒.作品供稿人侵权,出版社须承担连带责任——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b1fdb40100v1v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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