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的税收遵从问题研究*

2015-03-20 08:24李建英周欢欢钮佳佳
税收经济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税负

◆李建英 ◆周欢欢 ◆钮佳佳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财税改革的总体部署目标定为: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其中的“稳定税负”体现了对政府征税权的约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利于税收遵从度的提高。随后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依法治国做出立法机关要编纂民法典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的决定,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和消除行政机关的寻租空间,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税收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保证国家经济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而税收收入的稳定则与税收遵从度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税收遵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遵从包括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和征税人的税收遵从;狭义的税收遵从则仅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即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服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管理,在法定的时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来研究税收遵从问题。目前在国内,关于税收遵从问题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研究者们对税收遵从的分类、影响因素等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刚开始的理论为基础的研究到运用A-S 模型,再到将行为经济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引入税收遵从研究,这些都使得国内的税收遵从研究有了重大发展,特别是博弈理论的引入,为税收遵从问题研究带来了新的生机。

二、文献评述

在税收遵从方面,最早的研究要追溯到20 世纪70 年代Allingham 和Sandmo(1972)基于逃税理论提出的A-S 模型。A-S 模型假定纳税人的风险偏好为风险厌恶,且征税机关的稽核概率为常数,罚款额为应税收入与实际申报的收入之间的差额,而非所逃税额,在逃税理论下对逃税者的惩罚力度比较大,因此该模型下罚款率大于税率。基于预期效用理论,在征税机关的稽核率为常数的情况下,罚款率与逃税额成反比,逃税额与税率之间关系则不定,即对于风险厌恶的纳税人来讲,只要罚款率够高,逃税条件下的预期收益将低于税收遵从的预期收益,此时会选择遵从纳税,但实际上出于破产约束及税不课及资本的考虑,罚款率不可能太高。

在Alingham 和Sandmo 之后Yitzaki(1974)对A-S 模型作了修改,将罚款率、逃税额、稽核率和税率四者联系起来,建立A-S-Y 模型,在这个模型下,他发现稽核率和罚款率的提高将会降低纳税人的逃税额,同时如果绝对风险厌恶随纳税人收入的增加而下降,那么税率的提高将减少纳税人的逃税额。Yitzaki 的分析使税率变化对逃税影响的结果进一步变得确定,但其结果却与人们现实中的直觉相悖。

以上研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遵从问题进行了解释,但Alingham 和Sandmo 由于假设条件的理想化,而与现实不符,Yitzaki 的结论从直观上就与现实相悖。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上述两者的研究都是基于传统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传统经济学在研究个人行为时,总是假设其他人的行为都被总结在一个非人格化的参数——价格里面,并且价格可以使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达到一致。但是事实上个人理性行为可能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即在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不应只按照传统经济学的思路通过价格来联系,还应该考虑人与人之间直接的影响。而博弈论正是研究决策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情况下,实现主体之间决策均衡的一种理论,因此将博弈论引入税收遵从问题的研究也就有其必要性。

最早将博弈理论引入税收遵从研究的是Reinganum 和Wilde(1986),他们把纳税人和征税之间的相互作用形式称为序贯博弈。在这个序贯博弈中纳税人可以得到关于其自身收入水平的详细信息,而税务机关仅了解纳税人收入的概率分布。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基于各自所得到的信息,并通过观察到的信息来选择自己最优的行动。Reinganum 和Wilde(1986)提出的理论成为后来研究的奠基石,博弈论越来越成为构建税收遵从理论的主要理论基石,并在之后的理论发展中,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学术角度对Reinganum 和Wilde 的理论进行扩展和修正。Graetz等(1986)的模型中为了简化纳税人的分类,将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这个假设为后来许多的模型中所采用。Beck 和Jung(1989)分析了当税率、税负和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不确定时,纳税人对均衡的影响。

中国学者运用博弈理论来研究税收遵从行为代表主要有:孙亚(2000)基于非对称信息激励理论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杨得前(2007)认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纳税人的逆向选择和加大征税成本;申亮(2011)以演化博弈为基础,认为保证一定的监管效率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前提,高税率和高惩罚率一样都不利于和谐征纳关系的形成;刘朝阳与刘振彪(2013)以行为博弈为基础,对在正常税务检查和严格税务检查条件下的税收遵从条件进行了对比,得出面对正常税务检查与严格税务检查并存的环境,纳税人税收遵从博弈稳定均衡策略形成不但取决于税制的特性,而且依赖于其他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

三、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

纳税人行为是纳税人做出的与纳税事项相关的行为,是纳税主体在内外部各影响因素下做出的行为。现代税收管理理论将纳税人的行为方式分为税收遵从与税收不遵从两种。在税收征纳当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其各自的最优目标,并且二者都在为其目标采取各自的策略,因此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税收遵从的判断标准——税收制度的设计;征收机关——税收征管力度;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一)税收制度的设计

税收制度是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基本依据,一个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可以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减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在纳税范围和数额上的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税收不遵从度。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一个健全的税收制度必定是服务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在征税机关方面可以将税收制度的设计归结为给予征税人的自由裁量权,而在纳税人方面可以用加诸在纳税人身上的宏观税负水平来衡量税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1.税收自由裁量权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基于税收的目的,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做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对于税收制度上给予征税机关的这项权力,一方面是基于灵活行政执法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需要给予征税机关在征税范围和数额上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由于给予征税机关过于宽松的税收自由裁量权,为征税机关滋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机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税机关要注意自由裁量的度,否则一旦过度超过纳税人的承担限度可能就会促使纳税人产生不遵从行为。

2.宏观税负水平

宏观税负水平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政府所取得的收入总量占同期GDP 的比重来反映。宏观税负的高低与企业及个人的税收遵从行为息息相关,当一个企业的盈利状况比较差,同时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并且这个国家的税收制度还不健全时,极易诱发众多企业铤而走险,出现税收不遵从行为。

宏观税负水平的计算口径有三种:一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即税收收入占GDP 的比重;二是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即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三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即政府收入占GDP 的比重。本文在量化宏观税负水平时采用的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

为了反映宏观税负水平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对相应的宏观税负水平下的税收不遵从水平进行测算,本文借鉴刘振彪(2012)测算税收不遵从水平的办法,采用其中的收入与支出差异方法对我国的地下经济规模、税收不遵从水平进行测算,其结果如下表1 所示:

表1 运用收入与支出差异方法测算的中国地下经济规模、税收不遵从水平

注释:①居民部门储蓄投资支出等于居民部门的储蓄额加上居民部门的投资额,本文借鉴刘振彪在测算税收不遵从水平中,抽样调查得到的城乡家庭的储蓄额占家庭消费后剩余收入的平均比例为75%的结果,并由此将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增加额乘以1.33 倍计算得出居民部门储蓄投资支出总额。②地下经济规模为居民部门的总支出与居民部门的总收入的差额。③税收不遵从水平为地下经济规模占地下经济规模加上GDP 之和的比例。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得出:虽然宏观税负水平与税收遵从没有明显的正向关系,但二者具有相关性是可以确定的。此外有些年份税收不遵从度为负数,造成测算结果与已知事实相悖的原因:一方面是统计数据的误差和收入与支出差异的测算方法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是税收遵从水平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税收征管力度

税收征管力度是指征税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中所采取措施的范围和程度。一般说来,税收的征管力度主要表现在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和纳税人逃税罚款上,因此税务检查率和罚款率也就成为衡量税收征管力度的指标。当税务检查率和罚款额过低时,会造成公共财政中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对于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不利于税收遵从度的提高。此外,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个较弱的惩罚力度将会造成纳税人的有恃无恐,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增加,降低税收遵从度。但是,过高的税务检查率和罚款率,一方面会增加税务检查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引发纳税人的反感情绪,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激发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因此,税收征管力度中税务检查和罚款力度的大小对税收遵从的影响是复杂的,过分低或高的税务检查和罚款的力度,往往都达不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目的,只有在保证有效监管和威慑前提下的税收征管力度,才会有利于税收遵从。

(三)税收遵从成本

现行比较流行的关于税收遵从成本定义是英国学者锡德里克·桑福德在1995 年提出来的:“纳税人(或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款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

税收遵从成本的构成要素有: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和其他成本。时间成本主要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填写纳税申报表所耗费的时间价值。这个时间价值在经济学意义上主要指机会成本。货币成本则是指纳税人由于对纳税事务的不熟悉而需要向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咨询相关税务事项所需花费的成本或者直接由中介机构代理税务事务而支付的报酬。心理成本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因为纳税服务等造成的情绪上、精神上的成本。其他成本诸如因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官员腐败等,施加给纳税人的其他遵从成本。

在纳税过程中,遵从成本中货币成本的增加,会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经济收益;时间成本、心理成本的增加,意味着纳税人把本来可用于其他方面的资源耗费在处理纳税事务上,间接地减少了纳税人的经济收益。货币成本的增加将减少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因此,在考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时我们应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此外,纳税服务发展到今天,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发票、电子税务登记、网上申报等的出现,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最直观的是时间成本有所减少,而货币成本和心理成本变化不大,这还有赖于电子纳税服务的进一步改进,以求有效地降低税收不遵从行为的发生率。

综上所述:税收的遵从度受到纳税基础、税务机关、纳税人三者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从单个层面上我们可以用传统的“理性经济人”要求获得最大的收益理论来解释,但是我们要理清影响因素之间对税收遵从的综合影响就需要运用博弈理论,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看作博弈双方,在两者之间的博弈中进一步说明其对税收遵从的影响。

四、博弈论的基本内容及在税收遵从中的应用

(一)博弈论的基本内容

博弈理论开始于1944 年由冯·诺伊曼和摩根斯坦恩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一书的出版,后来经过纳什、泽尔腾和海萨尼的发展,使得博弈论逐渐成为经济学的基石。

博弈论可以划分为:

(1)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区别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可以的话,就是合作博弈,不可以则为非合作博弈。

(2)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这主要是基于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来划分,静态博弈指的是参与人行动没有先后顺序同时进行,或虽非同时进行但后行动者并不能完全知道先行动者的行为策略,即所作出的决策不受到已知对方已经做出的行动的影响。而动态博弈指的是参与人行动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并且后者能够观察到前者所选择的行为策略。

(3)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这个角度主要是基于参与人对有关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的知识。完全信息博弈指的是每一个参与人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有准确的知识,反之不能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有准确的知识就是不完全信息博弈。

综上,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博弈按照博弈的类型来看,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即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是很难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一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博弈即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信息是不完全的。同时在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博弈中,纳税人不能完全知道征税机关的行动策略,因此,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博弈亦可以看作是静态博弈。

(二)在税收遵从中的应用

在税收遵从中,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作为参与博弈的行动人,首先基于静态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情况下有两种博弈:一种是税收征管角度的——税务稽查博弈,另一种则是基于税收征管和纳税人角度的——考虑税收遵从成本的税务稽查博弈;其次,在静态不完全信息博弈下,纳税人内部基于征税机关的“寻租”存在着有关行贿的博弈。

1.税务稽查博弈

在影响税收遵从行为的因素分析中,我们发现只有在保证有效监管和威慑前提下的税收征管力度,才会有利于税收遵从。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人这一对博弈关系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博弈双方,税务机关的战略选择是检查或不检查,纳税人的战略选择是遵从或不遵从,表2 概括了对应不同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其中支付矩阵中的R 为应税收入,D 为纳税人申报收入额,t 为税率,C 是检查成本,f 为罚款率,ft(R-D)是罚款额。

表2 税务稽查博弈的支付矩阵

假定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为x,纳税人不遵从的概率为y。那么首先在给定的y 下,税务机关选择检查(x=1)和不检查(x=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1,y)=(Rt+ft(R-D)-C)y+(Rt-C)(1-y)=yft(R-D)+Rt-C

U(0,y)=Dty+Rt(1-y)=(Dt-Rt)y+Rt

当税务机关检查和不检查无差异时,即U(1,y)= U(0,y),可得y=(C/(R-D)t)(1/(1+f)),可知当纳税人的不遵从率小于(C/(R-D)t)(1/(1+f)) 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纳税人的不遵从率大于(C/(R-D)t)(1/(1+f)) 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检查。

其次,在给定的x 下,纳税人选择不遵从和遵从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x,1)=(-Rt-ft(R-D))x-Dt(1-x)=-Rtx-ft(R-D)x+Dtx-Dt

U(x,0)=-Rtx+(-Rt)(1-x)=-Rt

当纳税人不遵从和遵从无差异时,即U(x,1)=U(x,0),可得x=1/(1+f),可知当征税机关的检查率低于1/(1+f)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不遵从;如果征税机关的检查率高于1/(1+f)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遵从。

综上,在税务稽查博弈中其纳什均衡为x=1/(1+f),y=(C/(R-D)t)(1/(1+f))即税务机关以1/(1+f)的概率进行检查,纳税人以(C/(R-D)t)(1/(1+f))的概率不遵从,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率f 提高到高水平时,此时税务机关的检查率将变得很小,而在此情况下(R-D)将接近为0,因此均衡时检查率虽小,但纳税人的不遵从率反而高;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率f 在一定范围内增大时,该博弈中的均衡条件x 和y 即税务机关的检查率和纳税人不遵从率将同时降低,这表明税务机关对逃税人的罚款惩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当f 接近为0 时,此时税务机关的检查率接近1,检查成本C 上升,导致不遵从率提高,可见低的罚款率情况下,就算检查率处在高水平,纳税人的不遵从率反而比较高。

2.考虑税收遵从成本的税务稽查博弈

在前一个税务稽查博弈中,对于纳税人的支付中我们没有把隐性的遵从成本考虑进去,而仅考虑了其实际的应纳税款。表3 概括了对应不同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其中支付矩阵中的R 为应税收入,D 为纳税人申报收入额,t 为税率,C 是检查成本,f 为罚款率,ft(R-D)是罚款额,CC 为税收遵从成本。

改进之后的支付矩阵如下:

表3 考虑税收遵从成本的税务稽查博弈的支付矩阵

假定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为x,纳税人不遵从的概率为y。那么基于前一个的分析,在给定y 下,税务机关的选择对期望收益没有影响;而在给定的x 下,纳税人的行为将对期望收益产生影响:

在给定的x 下,纳税人选择不遵从和遵从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x,1)=(-Rt-ft(R-D))x-Dt(1-x)=-Rtx-ft(R-D)x+Dtx-Dt

U(x,0)=(-Rt-CC)x+(-Rt-CC)(1-x)=-Rt-CC

当纳税人不遵从和遵从无差异时,即U(x,1)= U(x,0),可得x=(1+CC/(R-D)t)/(1+f),可知当征税机关的检查率低于(1+CC/(R-D)t)/(1+f)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不遵从;如果征税机关的检查率高于(1+CC/(R-D)t)/(1+f)时,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遵从。

此外,如果考虑电子化纳税的先进手段,税收的遵从成本相较于传统的纳税方式则有所下降,此时税务机关可以在低一点的检查率上使得纳税人选择税收遵从。但是征税机关的检查率相较于不考虑税收遵从成本因素时,还是相对高些。

因此,不管是在传统的纳税方式下,还是考虑现行快速发展的电子化纳税手段,当我们把遵从成本因素加到博弈中的时候,税务机关均要在更高检查率下才能使得纳税人选择税收遵从。

3.纳税人基于税务机关“寻租”的内部博弈

在分析影响税收遵从的因素时提到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征税空间,也就是一定的寻租权力。而纳税人基于对税务机关征税的不确定性风险,使得纳税人在有些时候往往会选择向税务机关行贿来降低纳税风险。

根据寻租理论,可以认为征税人对税法有关优惠、减免的控制或对纳税人偷税不予追究的违法行为相当于掌握了一定的“租金”。征税人与纳税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合作,此时,在寻租市场上,征税人掌握的“租金”可以称之为稀缺资源,纳税人对其有获取和放弃两种选择,那么在两个纳税人的博弈中,其战略组合就表现为(行贿,不行贿)。表4 概括了对应不同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其中支付矩阵中的Y 是行贿者的既定税收优惠,C 是向征税人行贿的金额。

表4 纳税人基于税务机关“寻租”的内部博弈的支付矩阵

在上述支付矩阵中每个行贿纳税人愿意支付给税务机关的寻租费用一般不高于其获得的既定税收优惠(Y)与此次行贿之后的预期收益(P)之间的差额(C),而行贿者为了在与征税机关的协商中争夺最大的收益,一定会用他们可接受的最大的行贿额向征税人行贿,即C。基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行贿者可以从征税机关处获得的利益Y/2 一定不小于其行贿金额C,即Y/2-C ≥0。

在不存在贿赂行为时,A、B 的收益组合是(Y/2,Y/2)。基于上述分析Y/2-C ≥0,此时该博弈的唯一的均衡为(行贿,行贿),此时的收益组合为(Y/2-C ,Y/2-C),收益相对于不行贿下是下降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在行贿者理性行为下收益反而下降,但是如果一方不行贿其收益将变为零,故而任何一方都不会退出行贿。因此在存在寻租时,也就是存在税收优惠时,纳税人倾向于向税务机关行贿来达到减税的目的,此时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也就比较低。

不管是对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还是基于税务机关存在“寻租”的纳税人内部博弈,都是基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此外,在信息不对称下,我们可以试想市场上的多个纳税人其税收遵从率是参差不齐的,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准确识别纳税人的类型,这样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税收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处于不利的位置,而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的充足稳定,不得不提高税率,此时先前税收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在竞争中更加难以生存,于是这些纳税也被迫退出市场,最后市场上剩下的都是些税收遵从度不高的纳税人。

五、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博弈理论对税收遵从度的分析,可以发现税负的高低、税收的自由裁量权、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的稽查度都影响着税收遵从度,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给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改革税收制度

税负的高低和税收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影响税收遵从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税收制度改革中,首先基于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比较高,在当前应该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认真做好“营改增 ”的过渡工作,切实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改革个人所得税,均衡纳税人的税负。其次,当前我国的税制设计不够完善,在执法依据方面还存在着缺陷,给予征税机关比较大的自由量裁权,这实际上给予了他们“寻租”的空间,因此应该加快税法的修订,加强对征税机关权限的限制,并出台相关法律以使征税机关在执法时有法可依。

(二)加强税务检查

基层税收征管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税务检查和税务惩罚机制,充分发挥税务检查和税务惩罚的作用,减少税收不遵从行为。首先,应当降低税务检查成本,这主要通过提高税务人员的检查技能和改进税务检查的相关技术方法、有针对性地简化税务检查的程序和流程、吸纳社会力量开展税务检查等,同时要制定灵活的税务检查策略,要根据纳税人的规模和信誉等级制定相应的检查策略,将大规模和逃税较多的纳税人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对小规模且能诚信纳税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一般检查即可。其次,在税收执法方面严格执法,并鼓励诚信纳税。通过严格执法以增加纳税人的逃税成本,一方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以法的形式在合理范围内提高逃税的罚款倍数,加重逃税者的逃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对逃税者的社会舆论的谴责的做法,表彰诚信纳税者,道德制裁逃税者,并将纳税人的税收信誉与其信用记录联系起来,增加企业日后的融资成本,使得纳税人通过关联博弈增加其不诚实纳税成本。

(三)完善纳税服务

当前,纳税服务已经进入到电子化的服务时代,因此税收征管机构应当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首先,完善税务机构的设置,构建扁平化的税收征管组织结构。当前税务机构中的层级较多,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传递较慢,增加了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扁平化的税收征管结构将大大减少层级,提高办事效率。其次,优化税收征管的内部流程,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以实现税收的信息化建设。以前的税收征管流程是为人工为主的纳税服务体系服务的,基于当前的信息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应该建立一套与之相关的纳税服务体系,比如说电子税务发票、电子税务登记等等。同时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建立“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以实现税务总局和省局、国税和地税与有关部门联网,最终达到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效果。最后,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下要求提高纳税服务中税收征管人员的数据处理水平。目前,在基层税务部门中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人才不多,不利于信息化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因此应当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既熟悉税收业务又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技术队伍,为信息化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1]黄立新.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探究[J].税务研究,2013,(5).

[2]刘朝阳,刘振彪.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博弈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3).

[3]申 亮.基于演化博弈理论的税收遵从策略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1,(2).

[4]吴京芳.对我国税制结构的分析及建议[J].税务研究,2006,(11).

[5]吴旭东,姚巧燕.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税收遵从问题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3).

[6]杨得前.信息不对称、激励与税收征管[J].税务与经济,2007,(2).

[7]陈云燕.转轨时期我国征纳行为博弈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8]雷根强,沈 峰.简论税收遵从成本[J].税务研究,2002,(7).

[9]刘 华,阳 尧,刘 芳.税收遵从理论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9,(8).

[10]童疆明.多视角下的税收遵从研究——国外文献综述[J].生产力研究,2009,(23).

[11]李冬妍.税收遵从成本对纳税遵从行为的影响[J].涉外税务,2007,(9).

[12]刘振彪.基于行为博弈的税收遵从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1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猜你喜欢
征管税务机关税负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洞察全球数字税征管体系
“营改增”条件下建筑企业如何降低税负
信息化背景下税务机关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范围的边界
关于如何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思考
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基于《环境保护税(草案)》征管模式的思考
交通运输类快递业营改增税负比较及对策
中国适度税负水平的估计
税务机关舆论引导的策略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实践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