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代法规文件看唐代公文制度

2015-03-21 04:26孙羽楠
文教资料 2015年36期
关键词:唐律疏文书法规

孙羽楠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从唐代法规文件看唐代公文制度

孙羽楠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唐代的政治清明高效,公文制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公文制度用公文维系国家机关的运行,保证政令上行下达。唐代对于文书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当时具有无法超越的完整性和典范作用,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课题拟通过对唐代公文制度的研究,探究唐代公文制作、处理和运行等文书工作环节的规定,促进对唐代公文制度内容和特点的认识。

唐代法规唐代公文制度制度化法制化

唐代对公文文书的处理程序和制度都由国家的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并以法律为后盾。公文处理和执行等的法律化保证了行政的高效畅通。

一、唐代法规相关文件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成就斐然,封建专制制度日趋完善。唐代公文方面的制度规定也随着封建制度的完善而完备,这些制度规定分散在唐代的法规文件之中。

从发布时间来看,唐代主要的立法法规有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其中,《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已无处可查。《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用以解释《永徽律》的,而《开元律》是修订《永徽律疏》的。流传至今的《唐律疏议》则是能够接触到的最为完整的唐律法规。《唐六典》亦是能够参考的法典法规。

从格式来看,唐代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此外还有典、剌、例等。这些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了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调整了唐代各方面的社会关系。首先,唐律是根本大法,唐代长孙无忌等编纂的《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代表了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其中《职制律》、《诈伪律》这两篇中对当时公文做出了规定。其次,唐令流传至今已佚,已无法详考,仅知贞观令的篇章数目和篇名,其中有一章则为《公式令》,只余残卷。如今日本人仁井田陞结合唐代史料编纂出《唐令拾遗》,其中的《公式令》对于唐代公文制度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唐格、唐式也是佚失,内容无从考察。然后,唐玄宗李隆基官修的《唐六典》是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大全,虽然未曾正式颁行,但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其中“笺表例”中的一些内容有对公文的相关规定。最后,北宋王溥编纂的《唐会要》专门记载唐代典章制度,取材自唐代的实录文案,成书与唐代相隔并不遥远,相关唐代法规制度的记载有着参考价值。

二、唐代法规文件中的唐代公文制度的内容

(一)唐代公文文书制作制度

唐代公文用纸得到规范,最大特点是大量使用黄纸。《唐会要》卷五十四记载:“十三年十月,始用黄麻纸写诏,至上元三年闰三月,诏制敕并用黄麻纸。”可知开元十三年十月,唐代诏令文书开始使用黄麻纸书写,而到上元年三年三月,诏、制、敕这三类文书并用黄麻纸。《唐六典》卷九记载:“今册书用简,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用黄麻纸,敕旨、论事敕及敕牒用黄藤纸,其赦书颁下诸州用绢。”唐代的诏令文书有册、制、敕三类,敕又分为发日敕、敕旨、论事敕,敕牒四种。天后天授元年,册书用简,制书用黄麻纸,发日敕用黄麻纸,敕旨、论事敕,敕牒用黄藤纸。与《唐会要》中并用黄麻纸记载相似。使用黄纸则因为黄纸经过特殊汁液浸泡,可以起到长久保存的作用。唐代公文用纸的规范与当时造纸业的兴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造纸业的发达让唐代纸的品种和数量大大增加,为公文用纸制度的规范提供了可能。

唐代对公文质量非常重视,强调公文的准确无误,以显其权威。对于公文文书出现的错误,唐代法规有着相对应的处罚。《唐律疏议·职制》第113条载:“诸受制忘误及写制书误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奉命拟写公文而忘记延误或公文拟写内容出现错误,如果没有造成损失,责打五十;如果造成损失,杖责七十。《唐律疏议·职制》第116条载:“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上尚书省而误,笞四十。”上呈皇帝的公文,所奏之事内容如果有所错误,制作文书者杖责六十;上呈尚书省的公文有错误的责打四十。总的来说是按公文中的讹误所造成的后果,对拟写制作文书者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在公文文书制作中,错误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唐代开创出贴黄制度,用以改正公文中的错误。因公文用纸是黄纸,故在错处贴黄纸修改,叫做“贴黄”,贴黄制度很好的减少了公文重制的必要,这一制度唐代首创后为历代沿用。

公文避讳制度是封建皇权的产物,从秦始皇时期发展至唐代愈加的完善和严格,唐代最明显的特点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避讳。《唐律疏议·职制》第115条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如果上呈的公文文书中不小心写有皇帝的名字、先帝的庙号,杖责八十;口误或者其他文书笔误,责打五十。《唐律疏议·职制》第115条还规定“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这里“二名偏犯者不坐”的原则是唐太宗李世民通过诏令规定的,“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续,并不须避。”在这规定之前两字兼避。两字不兼避原则也是唐代公文文书制度的创新。

(二)唐代公文处理制度

为保证公文文书的质量和有效地上通下达,唐代建立了较完备的文书处理制度,以三省制度为基础,由三省分管。

中书省是最高决策机关,负责起草诏令、制定制剌等各类文书。据《唐六典》卷九记载:“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中书舍人负责将章表奏达皇帝,皇帝接受章表之后,将其给中书舍人进行商量,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供皇帝决策时选择。制敕及玺书、册命,都由中书舍人草拟。可见中书省形成公文文书。

门下省是审查政令、签署章奏的封驳机关,负责审核和封驳各类文书。据《唐律疏议·名例》第40条载:“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可知尚书省应奏的文书要经过门下省的审核和驳正。据《唐六典》卷八记载:“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可知公文文书的上行要经过门下省的审议。据《唐会要》卷五十四载:“乾元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敕。诸司使、诸州府进奏文状,应合宣行三纸已上,皆自写宣付四本,中书省宣过,中书省将两本与门下省。”可知门下省的作用是审议文书。

尚书省是中央执行政务的最高机关,负责颁发下行文书,根据制敕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唐六典》卷一载:“凡尚书省施行制、敕,案成则给程以钞之。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缪,然后印之;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可知尚书省负责下行文书的颁发和各类文书的保存。尚书省下设有六部负责公文文书的具体管理,各部均设都事,专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文书档案进行管理,不仅负责收受转发文书,还负责稽查缺失和监印等职责。

总之三省是较为完善的公文处理组织机构,权责分明,各专所职,又集体负责。三省制处理公文文书提高了公文文书质量,也提高了办事效率。

唐代法律对公文处理的程限做出了规定,从制作、抄写、传递、收受、承办,各类文书都有处理的程限,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相关任务,便会受到处分。《唐会要》卷五十八载:“按公式令。应受事。据文案大小。道路远近。皆有程期。如或稽违。日短少差。加罪。”《公式令》大体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限:“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狱案辩定须断者,三十日程。”

唐代公文抄写程限有明确规定。《唐律疏议·杂律》第446条载:“其制、敕皆当日行下,若行下处多,事须抄写,依公式令:满二百纸以下,限二日程;每二百纸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唐六典》卷一载:“凡尚书省施行制、敕,案成则给程以钞之;通计符、移、关、牒二百纸已下限二日。过此已往,每二百纸已上加二日,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公文制作超过程限日期,叫“稽缓”,稽缓会遭到相应的处分,据《唐律疏议·职制》第111条载:“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唐代公文文书传递是驿传,分陆驿、水驿和水陆驿三种,陆驿配马、水驿配船、水陆驿船马兼配。对于不同的驿传方式有不同的时限规定:《公式令》载:“诸行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日五十里。重船逆流,河日三十里,江日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船,河日四十里,江日五十里,余水六十里。”若文书传递超过时限,便会有相应的处罚,据《唐律疏议·职制》第123条载:“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公文的收受时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唐六典》卷一载:“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狱案三十日,其急务者同焉。小事判勾经三人已下者给一日,四人已上给二日;中事每经一人给二日,大事各加一日,内外诸司咸率此。若军务急速者,不出其日。”

公文收到后,交相关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对皇帝的诏敕文书的承办,则要求随到随办,“即日行下”,“当日并了”,不得延误。其他日常公文,程限日期有所放宽。《唐律疏议·名例》第41条规定:“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若有公文处理超时未完成,则为“稽程”,《唐律疏议·职制》第111条规定:“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唐代法规对公文处理过程中各种时限的各项规定有效地防止了公文的拖延积压和人浮于事、互相推诿,对公文及时迅速地上行下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唐代公文保存制度

公文大多涉及统治阶级和国家的机密要事,所以唐代法规规定了公文保存制度以防止文书丢失,盗用和泄密。

公文文书处理完毕之后,有价值的文书会被归入档案进行保存。《唐六典》卷八载:“凡制敕文簿、授官甲历,皆贮之于库,监其检覆,以出入焉。”这时归入库的文书便成了档案。

为了更好地保存处理完毕的有保留价值的公务文书,唐代设有勾检制度,勾检制度是对已经归入档案的公文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第40条载:“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对“检”与“勾”做出了解释:检是检查已经处理完毕的公文文书,确认是否有着有差错的档案;勾是检查完毕之后签署上日期姓名。先检后勾,即为勾检。《唐六典》卷一载:“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唐代设有勾官,负责勾检,对已经归档的公文文书进行检查,合格的文书会用红笔写上日期做上标记再做保存。

公文档案的保管有着严格的规定,要保管妥当,不能丢失。公文档案若有丢失,会有严惩,《唐律疏议·杂律》第438条规定:“诸弃毁制书及官文书者,准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其误毁失符、移、解、牒者杖六十。”

公文文书的保密关乎到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文保密尤为重要。公文归档由勾官检查确认签名,要保管妥当、不得丢失等规定是为了公文的保密。《唐律疏议·贼盗律》第273载:“诸盗制书者徙二年,官文书者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唐律疏议·杂律》第439条规定:“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盗制、私发公文等泄露秘事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严令禁止公文文书的泄露,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文文书的保密和安全。

三、唐代法规文件中所规定的公文制度的特点

(一)唐代公文制度已大体成熟

唐代公文制度已大体成熟,唐代法规中所规定的唐代公文制度大概呈现出严格和高效的特点:公文制作更为严格,公文用纸在唐代得到了规范,文书用纸的幅面和规格趋于整齐划一,贴黄制度应运而生,中央集权使避讳制度、平阙制度较前代更为严格。公文制作出现错误惩罚较为严厉,随意改动、错发、漏报文书,弄虚作假制作假公文等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同时也保证了公文的质量,使公文能够较为准确地上传下达。公文文书要严格保存,法规细细列出各项惩罚条例来防止文书的丢失、盗用和泄密。这也保证了公文的权威性,使公文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省制的完善,使公文处理机构分工明确:中书省负责起草公文,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根据制敕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公文程限有具体的规定,依事情大小,经手人的多少规定处理公文的各种时限,同时与法规相互配合,保证了公文文书高效地上行下达。唐代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公文处理工作网络,并通过法令的形式保证了其贯彻执行。唐代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公文制度对唐代政治的清明、高效以及政令的畅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唐代公文从制度化到法制化发展

唐代公文制度一项项详细而具体:贴黄制度、避讳制度、程限制度、归档制度、勾检制度、保存制度等等。唐代公文呈现制度化的特点。

而唐代法规文件中对于唐代公文的制作、编写、抄转、传递、收发、承办、归档、勾检、保存等各个方面都有了详细的规定,使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虽然是以维护皇权为直接目的,但客观上使公文制度法制化。

唐代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确保公文的权威性、准确性。而唐代的公文制度则以国家法律形式得到体现,文书制作、处理、保存方面的规定使公文走向法制化,为公文制作和处理提供了法律与制度上的保障,对保证公文的质量、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整个封建国家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公文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供了珍贵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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