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三类经营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应注意

2015-03-24 08:27林家蔡吉琴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畜牧食品局
兽医导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屠宰检疫

林家 蔡吉琴/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畜牧食品局



处理三类经营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应注意

林家 蔡吉琴/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畜牧食品局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场一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场二

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97年颁布实施以来,生猪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模式已经得到普及。但是除了生猪以外,由于缺乏以具体条例形式对其它动物的管理模式予以确定,造成了日常生活消费亦较多的禽、兔、牛、羊肉相应的集中屠宰检疫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我们一旦发现禽、兔、牛、羊等鲜肉产品未经检疫的情况,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应当注意:

1.对达不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补检条件的情况,官方兽医应当出具《行政强制决定书》等文书并立即对涉案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2.在没收后、销毁前当注意对动物产品的贮藏保存和消毒隔离,防止动物产品变质后对贮存场所及后期存放东西的污染。

3.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防止动物屠宰企业在《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出台前盲目选址投资建厂,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纠纷。

二、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笔者在对超市、农贸市场等地方的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部分肉贩不重视证随货行,认为只要经过检疫给了检疫费即使没有检疫证明也是合法的,于是在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提供不了相应检疫证明的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注意:

1.由于动物产品不同部位(如猪头肉、五花肉、大里脊肉、前腿肉等)的价格不一,因此在扣押过程中应逐一分类过秤、记录、封存。

2.尽快与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衔接,确定当地当日同类动物产品的平均价格,从而计算出涉案货值金额进行相应处罚。

3.教育肉贩认识到检疫证明的重要性,引导其养成查证验物、证随货行、主动公示的好习惯。

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在基层监督执法过程中笔者发现,仍有少数养殖户对检疫执法抱有侥幸心理,动物出场前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在处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过程中,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应当注意:

1.由于案涉动物多为存活状态,在实施补检过程中,必须考虑动物的存活条件和当时状态,采取妥善措施,避免在执行长时间行政强制措施时因温度过冷或过热等因素造成涉案动物应激发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影像资料,与官方兽医补检后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作佐证,形成必要的证据材料。

3.发现该违法行为,切忌不能省去官方兽医的补检的程序,而放任承运人再回养殖场产地进行重新申报检疫,以免增加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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