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约束与意义建构:社会学制度研究中的分化与融合

2015-03-27 08:31蒋晓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蒋晓平

(1.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系,湖北武汉430074)

行动约束与意义建构:社会学制度研究中的分化与融合

蒋晓平1,2

(1.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系,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社会学制度研究具有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两种不同取向,前者强调制度中的价值观及规范性要素如何通过行动者人格系统内化对其行动产生约束作用,后者则强调行动者如何在认知性因素影响下对其行动意义进行建构进而实现制度效用。社会学早期制度研究突出规范性要素在研究中的重要性。然而,文化理论中的认知革命却促使社会学中的制度研究实现了认知转向。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研究中,认知性要素的重要性凸显并逐步取代规范性要素在制度分析中的核心地位。从制度对行动发挥的作用而言,其不仅具有客观制约性,而且具有主观建构性,因此制度与行动常被视为一个互构的系统。

关键词:制度分析范式;价值取向制度主义;认知取向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15)01-0094-06

doi:10.3969/j.issn.1672-626x.2015.01.014

收稿日期:2014-12-13

作者简介:蒋晓平(1978-),男,福建尤溪人,福建江夏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社会问题研究。

Abstract:Institution research in sociology has two different orientation of holism and individualism, the system research of holism orientation research emphasizes the normative elements of system Internalized by actors personality system exerts constraint function, the system research of individualism orientation emphasizes system effectiveness works by means of system related actors' mean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Early system research of sociology will normative factors as core elements of its theory, with the cognitive revolution happened in cultural theory and cognitive theory,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the sociology would like to place the cognitive factors in core position of in system analysis. System has the dual characteristics of objective conditionality and subjective constructiveness, which determined the normative and cognitive element should be paid equal attention to, and the system with action as a structural system is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institutional research.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制度主义通常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强调制度因素的一种分析范式或研究路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众多社会科学都具有制度研究的传统,这些学科在制度研究过程中通过相互借鉴来吸收有益于己的思想,但是各学科间的学科差异及不同的理论研究取向使得社会科学中的制度研究发展出形态多样的理论种群。

就社会学而言,制度研究从学科建立伊始即被视为本学科研究的重要议题。社会学中的制度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典三大家:涂尔干对社会事实在形成方式和存在方式上的阐释;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所进行的制度比较分析;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批判以及对各种社会制度演化史的论述。总体而言,社会学中的制度研究秉持着两种不同取向,即涂尔干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和韦伯的个体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强调制度作为个人之外的外在力量对个体行动具有的强制性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主要是通过个体人格系统对与角色相连的制度规范及价值观要素进行内化来发生的。个体主义方法论虽然认同制度对个体行动具有约束作用,但对制度约束作用的发生机制持有不同看法。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制度研究认为,制度约束作用之所以能够发生,主要是源于处在既定情境下的个体对行动意义的主观理解,简言之,个体主义方法论在制度研究中凸显了认知性因素对个性行为选择的重要性。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差异直接导致了社会学制度研究朝着不同的方向演进,并最终生成了卷帙浩瀚、观点各异的制度研究文献。在这些研究文献中,仅从制度的界定就可以发现社会学制度研究的发展进程,制度从最初被单纯地定义成正式规则、程序、规范,其后逐步扩展到包括为个人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庞大体系。[1]从社会学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核心要素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以下三类:以价值规范

为核心要素的制度主义、以行动者认知为核心要素的制度主义及规范与认知二因素并重的制度研究。

一、规范性框架:赋予行动约束作用的制度

社会学中这类将制度视为规范性框架的研究着重强调制度中的规范及价值观要素对人们行动选择的约束作用,其制度的内涵主要是指正式的规则、程序及规范。这种制度研究思想可以追溯到涂尔干有关社会秩序存在基础的相关讨论,他通过探讨制度与行动二者之间的关系,从微观层次上阐释了社会秩序如何形成的问题。具体而言,涂尔干将体现为集体表象(制度)的社会事实视为一种影响个体行动选择的规范性框架,一旦规范性框架被内化成整个社会的行动准则,就会形成社会秩序。这种整体主义方法论取向的制度研究思想突出了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性框架对行动的约束作用,涂尔干及帕森斯的制度研究思想都是沿着这一路径展开的,这一思想随后更是在以默顿、塞尔兹尼克等为代表的组织理论家们的早期制度研究中得到继承和发展。

将制度作为规范性框架的整体主义取向的制度研究传统由涂尔干开创。社会学在涂尔干看来就是“关于制度及其产生和功能的科学”。[2]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用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区分了法国产业革命之后社会秩序基础产生的变化。他认为,传统社会的机械团结以共同宗教及文化信念作为基础,而工业社会中的有机团结则是自利个人在集体规范框架下的理性行动产物。这两类构成社会秩序基础之物都被涂尔干用“集体表象”这类观念性“社会事实”来指称,即主要是指公众意见、社会心理、社会规范、道德理想和思维模式等。他认为,这类观念性的社会事实作为被个体所感知到的现象虽然是外在于个体的,却同时对个体具有强制性,所以它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观念。因此,体现为社会成员所共有的集体观念的这类集体表象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心理和观念不仅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且还能作为一种独立外在力量来制约个人行为,这种制约作用的发生机制是以内化于个人思想意识进而形成社会规范的形式来实现的。由此可见,涂尔干所说的共享信仰、集体规范和集体情感系统这类构成社会秩序轴心的象征符号系统就是制度。他的这种整体主义方法论取向的制度观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制约作用,行动者只能消极被动地遵从制度,一旦违反制度,其行为即被视为失范。

帕森斯的唯意志行动论最初试图综合涂尔干的文化规范具有约束性力量的整体主义制度观与韦伯的社会行动者阐释自己行动意义的个体主义制度观。但是,由于过于强调行动者的价值理性对个体行动选择作用的影响,他的研究即使意识到认知性要素在个体行动选择中的作用,却仍然体现为一种倾向于突出制度规范性维度的制度观。帕森斯认为,制度是“根据共同体共有的终极价值体系而追求即时目的之行动的一种治理或支配的调节性规范和规则体系”,[3](P21)这一思想在其唯意志行动论和社会系统理论中得到了系统阐述。在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中,他正是通过将“单位行动”拓展为行动链的方式,用行动者具有价值理性的观点破解了功利主义的两难困境。功利主义的困境在于它在解释行动与意义的关系时体现了鲜明的工具理性特征,认为行动者的动机及为达到目的采用何种手段主要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然而,这种“手段—目的”的行动结构无法解释普遍存在的大量利他行为。帕森斯从行动链和行动者价值理性的角度解释利他行为。他指出,规范框架是独立于具体行动者而存在的,当具有持续关系的行动者以价值规范作为自己活动导向的意义时,行动系统就会被制度化。在帕森斯看来,这种制度化行动显然是由“道德性”(价值理性)而非工具理性所驱动,因而构成人们行动基础的主要是价值理性。[4](P98-99)对社会秩序“霍布斯式难题”的解答充分体现了帕森斯对价值理性的偏爱。他认为,社会整合存在两种方式,通过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分享共同目的的方式优于通过强力来维持秩序。帕森斯的这一观点显然深受涂尔干文化规范具有约束性力量思想的影响,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些许差异。当涂尔干认为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够形成主要是由于规范性规则在道德上具备力量时,帕森斯却将社会秩序的基础归结为一种能够为社会共同目的提供正当性的价值观念。[4](P101)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从文化模式的角度进一步讨论了制度与行动关系中行动选择的主观取向问题,他认为体现为规范、价值观的文化信仰(制度)能够对行动者在动机和价值取向上产生影响,并且主要以价值导向的形式通过人格系统内化来实现。我们不难发现,帕森斯的制度研究思想在强调内在于行动者的文化信仰对个体行动选择具有重大影

响时,极大地忽视了文化作为外在于行动者的客体所发挥的作用。简言之,在帕森斯看来,文化要素的主要功用在于其可以作为规范系统来规制行动者的行动选择,他的这种文化分析观点虽然突出了文化作为评价性因素所产生的规范行为的作用,却忽略了文化要素中所具有的能够影响行动者行动选择的认知性和情感性因素。在强大的规范和价值等文化信仰(制度)的作用下,社会行动者职能沦为缺乏理解能力和实践意识的文化傀儡。因此,从价值观内化和灌输的角度来解释制度对行动的制约作用是帕森斯制度观的集中体现。

帕森斯的上述思想直接影响了以默顿和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组织社会学理论家们所开展的早期制度研究。默顿的科层行为分析和塞尔兹尼克关于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演变的相关研究都从实证角度揭示了价值观承诺是如何一步步灌输到程序之中,并且最终使得组织中价值观灌输的程序过程超越组织的工具效用的。默顿在科层行为分析中指出,科层制中的规则纪律可能对官员形成一种价值规范秩序,成为决定官员行为的重要力量,而官员对科层制规则的遵守也会逐渐演变成一种仪式主义,最终可能妨碍科层制组织目标的实现。默顿的这种“目的行动的意外后果”的观点在塞尔兹尼克关于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演变的组织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他在研究中发现,制度化的过程成为向组织灌输任务技术要求之外的价值观的过程,行动者由于制度化的强制所产生的承诺或忠诚对其行动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5](P27-28)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学制度研究中将制度视为一种规范性框架并赋予制度以行动约束作用的观点被组织理论早期制度研究所继承和发展。

质言之,将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性框架并赋予其对行动选择以约束作用的制度研究凸显了规范性要素在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鲜明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取向;默顿在科层制研究中提出的“作为规则的组织超越作为工具的组织”的思想以及塞尔兹尼克的价值观灌输使得工具性组织逐渐制度化并转化为具有“人格结构”组织的观点,则进一步彰显出这种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制度研究是一种强调价值取向的制度主义。

二、认知性框架:建构行动意义的制度

社会学中这一取向的制度研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重新界定了制度。此类研究认为凡是可以为个体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文化)、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均可以视为制度。这种制度观对制度约束作用的发生机制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制度之所以能够对行动者的行动选择产生影响,主要在于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之下对行动意义的主观理解。由于主观理解与意义建构都源于行动者认知,因此认知性因素理应取代规范性因素成为制度研究理论的核心要素。与涂尔干不同,韦伯将社会行动界定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这一方式对其发生过程及影响进行说明的科学。[6](P40)他的社会行动概念不仅突出了行动者认知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强调了行动者的主观认同的重要性。由于韦伯在分析社会行动、制度、秩序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凸显了认知性因素的重要作用,因此他的相关思想为个体主义取向的制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在制度与行动关系问题上,韦伯强调“行为以一种制度为取向这一事实决定了制度的‘适用’而不是制度得到‘遵守’”。[6](P347)在他看来,社会秩序的形成不是基于强制性的外在客观约束(制度),而是行动者以理解、认同、接受等为基础的主观认同。他从权威合法化信念的角度指出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及法理型权威在影响社会秩序时存在主观因素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地,他认为体现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规则只要被社会成员接受和认可,就是有效或合法的。质言之,社会秩序合法性主要体现为社会成员凭借传统、理想和法律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的认可。韦伯的相关论述突出了行动者主观认同在制度对社会行动产生效用方面的重要性,韦伯所说的主观认同事实上体现的就是一种行动者认知。由此,韦伯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制度观可以表述为:并非制度的强制性特征促使行动者被动遵守制度,恰是行动者认同制度的主观倾向对个体行动发生效用并最终形成社会秩序。

社会学中强调认知因素的制度理论研究源于韦伯开创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取向的制度思想,而认知理论和文化理论中发生的“认知革命”则推动了社会学制度研究中的这种认知转向。认知革命在社会学心理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修正了单纯的“刺激—反应”模型,开始重视作为中介的有机体在刺激—反应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刺激—反应”模型关注的仅仅是一种诸如愤怒或恐惧的单纯反应性

的认知性因素,修正后的模型开始关注对信息处理过程起作用的认知性因素,即为有机体行为选择提供程序和规则的诸如注意力、背景假定方面的认知因素。简言之,发生认知革命后的社会学心理学关注的焦点开始从显在的反应性认知因素转移到潜在的影响行为选择的认知因素。另一方面,文化理论研究的新进展促使其从一种宽泛的涵盖某个民族整个生活方式的研究转向对文化符号性功能的研究。这种文化观的转变凸显了文化中那些源于历史的和人们所选择的外显与内隐的思想模式。关于文化,格尔茨将其视为由社会确立的意义结构之网,唐纳德则从文化认知类型的角度深入阐释了人类认知能力与文化发展协同演化。[5](P45)文化理论的这种认知革命表明,文化作为以符号与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象征意义系统”对人们行为所发挥的不仅是制约作用,还有驱动作用,而这种驱动作用的发生主要是由嵌植于“象征意义系统”(文化)之中的认知性因素来推动的,这种认知性因素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由此,认知性因素在社会学制度研究中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伯格和卢克曼的现象学社会学以及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学中所蕴含的制度研究思想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伯格和卢克曼现象学社会学的制度研究思想主要是从文化框架中的认知性因素角度来分析符号系统的意义建构对形成社会秩序的作用。他们在《社会现实的建构》一书中从制度化的角度对社会秩序出现、维持与转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们关注主观意义是如何转变为客观事实的问题。首先,他们假定日常生活现实是一种社会的建构系统,人们对其赋予某种秩序。接着,他们指出日常生活现实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种要素,主观方面是指现实对于个人的意义(认知性要素),客观方面则是指社会秩序或制度世界(规范系统)。在他们看来,制度是个体在日常生活中所经验的符号系统,是个体面临的一种外在的和强制性的事实,而制度化的过程就是人类行为由惯习化①向典型化转化的过程。在上述转化过程中,制度意义的建构和共享是关键。当惯习化行动被典型化(定型化)时,说明这种惯习化行动的意义开始为此类行动者所共享,制度化过程也就相应地自然形成了。他们还进一步将共同意义系统的建构过程依次区分为外化、客观化及内化三个阶段。外化是指符号系统从社会互动中产生,它由参与者建构并共享其意义;客观化则是指互动中产生的符号系统是影响互动参与者并与其对立的外在的客观现实(制度);内化即参与者将客观现实通过社会化投射到个体意识之中的过程。[5](P48)我们可以发现,在伯格和卢克曼有关制度化的理论陈述中,文化作为符号性系统的意义具有重要地位,即在行动及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们的共同知识和信念系统以及它们对行动者的意义。伯格和卢克曼的这一观点体现了制度研究中鲜明的认知转向。

制度研究中的这一认知转向同样发生在常人方法学之中,常人方法学中的制度研究思想体现在其对帕森斯社会秩序理论的批判。加芬克尔将常人方法学界定为:由某些场合中的参与者形成和获得的在这个场合中如何运行的“常人知识”。“常人”强调意义的地方性、本地性生产,“方法学”强调常人事实和开展手头工作所必须的独特知识和规则。可见,常人方法学特别关注的问题是:行动者如何理解他们所面对的情景意义?如何集体建构能够处理日常要求的规则和程序?与帕森斯的社会秩序模型不同,在规范规则(制度)和行动关系问题上,常人方法学特别强调认知性要素而非评价—规范性要素。当帕森斯的社会秩序模型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一种规范秩序,社会成员通过对它进行内化并按其规定的规则行事以避免自身行为的失范,进而可以在社会的层面产生稳定秩序时,常人方法学却通过“破坏性试验”对帕森斯的社会秩序基础在于存在规范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此类实验表明,稳定的社会行动模式只是行动者“权宜性”努力的成果,规则只是行动之后用来进行事后“说明”的工具,形成社会秩序的基础是认知性的而非规范性的。因此,常人方法学认为互动过程中存在的规范性共识对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性值得怀疑,认知性因素才是行动选择的关键,规范只是作为行动者的一种认知导向系统对行动选择发挥作用,它不是内化于个人本身而是外化于个人的脚本化“说明”。常人方法学的这一制度观对认知性因素的强调和对规范性因素的贬责同样突出。

社会学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学派充分吸收了强调行动者意义建构及认知性因素的制度研究思想。不同于早期的制度研究,组织分析新制度主义

的研究旨趣主要聚焦于组织趋同现象的制度化过程,通过微观层面个体的认知特征来解释宏观层面的制度趋同现象。就微观层面的个体认知性而言,它认为在情感与价值方面完全中立的分类、常规、语言文字以及图式等构成了在人们看来天经地义的日常知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互动过程正是通过运用这些常识性知识来理解现状的过程,因此制度并不是内化于个体的先验价值体系,而是由个体在互动过程中建构出来的产物。迈耶和罗恩自上而下制度化过程的观点就分析了大的制度环境与组织行为模式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马吉奥和鲍威尔则更具体地从组织间关系和组织场域的层次讨论了制度同形性的发生。[3](P45-87)其后,朱克尔的制度化过程研究更是明确强调了认知性信念对行为的支撑或锚定作用,即“社会知识一旦被制度化,就会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成为客观实在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能够直接地传播开来。”[7]因此,制度化既是某一社会关系和行动逐渐被视若当然而接受的现象学过程,也是某一事件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共同的认知确定了什么是有意义的、何种行动是可能的。

可见,将制度作为一种认知性框架并通过行动者对行动进行意义建构来发挥制度约束作用的制度研究彰显了认知性要素在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鲜明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取向。在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研究中,迈耶和罗恩及马吉奥和鲍威尔有关制度同形性的研究、朱克尔关于制度化过程何以发生的研究均表明,这种秉持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制度研究是一种强调认知取向的制度主义。

三、互构系统:规范与认知并重的制度研究

整体主义取向、强调制度对行动约束作用的制度研究由于过于强调作为规则、程序、规范的制度所具有的强大约制力,极大地抹杀了社会行动者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与实践意识特征。个体主义取向、强调行动者意义建构对行动选择影响的制度研究虽然注意到认知性因素在制度研究中的重要性,却过于扩大了行动者主观认知性因素在行动选择中的作用。吉登斯和布迪厄试图调和制度研究中的这两种不同研究取向,他们从互构系统的角度将规范性因素与认知性因素整合进各自的结构化理论和惯习理论之中。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中的制度研究思想批判了传统社会学及其研究方法中存在的主、客体二元对立。他认为社会结构兼具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主张用结构二重性的概念来取代主客体二元论。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结构”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的各种规则与资源,结构化的结果就是各种社会制度的创造。制度被吉登斯界定为深入而持久地嵌入时间与空间,并通过规则与资源建构社会系统的持续性的实践活动。[8]在这些实践活动中结构二重性得以充分体现:一方面社会结构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则等结构性要素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动;另一方面人们能够主动地去认识社会结构并借此调整自己的行为,同时行动者按照自己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新要求进一步地调整行动规则及社会制度,最终促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吉登斯制度思想还体现在他对制度分析和策略性行动分析的区分上。他指出,制度分析是暂时悬置行动者的技能与自觉意识,集中考察作为反复不断地再生产出来的规则与资源的制度;而策略性行动分析则恰好相反,暂时悬置对社会层面上不断生产出来的制度的分析,转而考察行动者是如何反思性地监控自身行为,以及如何利用规则与资源进行互动。因此,吉登斯的制度思想可以归结为:制度既对个人行动进行约制,又受个人认知及实践意识的影响,他秉持的是制度主观与客观两种品格相结合的研究进路。

布迪厄惯习理论中蕴涵的制度思想对认知要素的强调更为明显。在他看来,惯习是行动者的分析建构,是“受调节的即兴创作”或生成规则的系统。惯习使得行动者在拥有共享知识的基础上,从经验上感知“像我们一样的人”,并且能够对既往经验(认知的、情感的和评价的)进行内化,这种经验可以是个人自身,也可以是其所属“阶级片段中”其他成员所拥有的。这是因为每一个“阶级片段中”的成员由于具有共同的历史而共有着相似的惯习,惯习创造了与这些成员在社会结构中所占据位置相联系的思想、抱负、偏好、评价模式、行动策略等一系列的规则。可见,布迪厄惯习理论的观点认为制度与习性(惯习)的分布是分不开的:一种制度只有找到在这种制度中会得到某种利益或好处的某一个人,才可能被实施或激活。[3](P30)换言之,惯习建构可以解释策略行动取向的能动者为何和如何不断地再生产和默认不在他利益关注范围内的社会结构,并且指明了策略行动的生成法则。布迪厄惯习

理论体现了如下的制度观:制度既体现了超越个体的客观化,又需要在个体中展现,即制度在客观层面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却又需要通过在行动者身体上长期积淀的惯习来体现。因此,策略行动虽然根源于却并不完全取决于过去,“理性的”行动策略本身会自我制度化。

四、结语

社会学中的制度研究在方法论上具有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两种不同的研究取向,前者强调制度中的规范性要素,后者则将认知性要素置于其理论研究的核心。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兴起一度迫使制度理论在社会学学科研究中走向边缘,直至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出现,制度理论才再次复兴和得到进一步发展。从制度与行动关系上来看,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不仅是对行动发挥约束作用的规范性框架,而且还是一个能够建构行动意义的认知性框架。触发制度研究发生上述理论转向的关键性因素是认知理论和文化理论中发生的认知革命。当认知性因素在制度研究中的重要性被重新评估时,制度对行动所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建构性的双重特征促使制度研究开始将制度与行动关系视为一个互构的系统。正如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与布迪厄的惯习理论中所体现的制度研究思想,当前社会学中的制度研究理论既要认识到制度中的规范性要素对行动的约束力,又要意识到行动者的认知性因素对制度效用的影响。

注释:

①依伯格和卢克曼表述的惯习化不同于布迪厄的惯习,它说明人类的任何一种活动都可以形成一种模式,人们可以在相似情境下迅速地做出模式化的行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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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晶晶)

Action Constraint and Meaning Construction: Origin and Diversion of Institution Research in Sociology

JIANG Xiao-ping1,2
(1.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Fuzhou Fujian350108,China;2.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74, China)

Key words: institutional analysis paradigm; value oriented institutionalism; cognition oriented institutionalism; institutional soc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