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夯实基层基础,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与时俱进?一个重要的切入点便是大力践行民主协商,以协商民主化解不同意见与看法,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聚同化异,直至求得最大公约数,凝聚更为广泛的力量和智慧。
既然是民主协商,就得有协商的认真务实态度与自由平等的协商思维。一方面,基层事务林林总总、层出不穷,不可能事事时时都拿出来协商,但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到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等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协商,才能够彰显民主协商这一颇具中国特
色民主政治建设路径与手段的优势。事实也是如此,不辩轻重缓急,一律决策之前、行动之中施行协商,不仅会让民主协商过泛过滥,也会使基层社会治理更多地热衷于清谈、空谈,议而不决、议而难决。另一方面,协商不是单方面的下命令、作指示,要求协商双方、多方平起平坐,地位平等,话语对等。固然基于协商的组织方有着一定的官方背景,但一旦坐下来协商,就得与协商的参与方共享话语权,并力所能及地尊重对方的参与权、知情权与表达权。
协商不玩程序,不走过场,关键在于协商的过程实不实。为什么要协商?是因为不知道一项决策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有否广泛的民意基础,能否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参与。因此协商过程之中,既需要将拟定的政策措施公开透明地予以公布和展示,更需要广泛地征求意见与建议,听取更加富有建设性、科学性、先导性、前瞻性的观点和想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毫无保留、原汁原味地将最初的方案全盘托出,言辞恳切、态度诚恳地面对协商参与方,才有可能实现方案的最优化,赢得基层群众的同心同向。与此同时,针对个别、少数群众的不理解之言,质疑反对之声,就应该将协商的重点放在扭转观点、引导看法、消除误会、化解心结之上。不得不承认,有那么一些群众明知决策方案与措施合乎规律,有利发展,但囿于自己的一己私利,抑或个性特点,偏偏不随大流,硬要“反其道而行之”。这时的协商就很有必要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由“宏观调控”转变为“预调微调”、“定向调控”。
协商于民,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围绕“民”字作文章,讲究协商代表选派的正当合理性、科学有效性,谨防协商变味为“假协商”,跑调为“伪协商”。实事求是地讲,今天基层群众的民主政治素质较过去有了显著提高与改善,但具体到协商一事,能不能做到冷静发声、理性发言、科学献策呢?有的地方正式协商之前有选择性地“内定”协商代表,表面看来协商轰轰烈烈、有条不紊,实质上因为事先作了工作,导致本应各抒己见、直抒胸臆的民主协商,到最后竟然沦落为一次大唱赞歌过后的集体表决。又如,刻意地选派大字不识一箩筐,甚或干脆目不识丁的群众前来参加协商,所谓的民主协商也就扭曲为“哑巴协商”。让协商回归本原,体现民主,焕发活力,于“民”的推选方面,一条可行可靠的方法,应该是借鉴延安时期我党创立的“三三制”原则,让参与协商的代表尽可能具有方方面面的代表性,使协商之时“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既有专业人士切中肯綮的评价品鉴,又有草根代表蕴含哲理的朴素思辨。
基层民主协商究竟实不实,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评析,运用多条标准来衡量,但最根本最现实的角度和标准,还是要看协商是否为民,协商之后形成的方案与措施能否得到如实的贯彻和落实。已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协商要么单纯地为着既定方案决策的强力推进,如期施行,所谓的征求社情民意不过是个虚拟的幌子,能不能为群众谋得福祉,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最终都得臣服、让位于领导的意志、组织的权威;要么彼时协商一致过后,即算大功告成,从此刀枪入库,马放南山,鲜有执行下去、落实开来的务实行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言,协商的过程很必要,协商之后的结果能否严格遵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更为重要。毕竟有时候“一打纲领不如一个行动”,群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那么高、热情那么旺,盼望的就是协商之后有行动,行动之后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