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与股权转让

2015-04-01 01:47沈立群
上海国资 2015年10期
关键词:足额公司章程受让人

沈立群

认缴制股权转让的内容,不仅指向认缴出资份额的股权权利,还附带承担尚未全部缴纳应缴出资的出资责任和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出资义务

相对于注册资本实缴制而言,实施认缴制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状况有三种情形:一是已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二是尚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但符合公司章程载明的分期缴纳出资规定的股权;三是尚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且已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权。

鉴于实际存有的各种不正确的认知,明确认缴出资额尚未全部缴纳的股权转让的实质内容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强调的是,出资人向公司认缴出资额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如期缴纳出资,是获取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作为公司股东,不论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都应当以认缴出资额(包括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向公司承担经济责任。转让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出资人权利,转让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应当遵照: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全体股东自主合意约定;股东事先没有约定的,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进行把握。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认缴出资额尚未全部缴纳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通常情况下是由全体股东或股权交易涉及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作出相应的约定。所以,在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认缴出资额尚未全部缴纳的股权(只要符合公司章程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属出资状况无瑕疵的正常股权,可以实施转让;而与注册资本实缴制不同的是,其股权转让的实质内容,不仅指向认缴出资份额的股权权利,还附带承担尚未全部缴纳应缴出资的出资责任和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出资义务。如果不是转让全部股权而是转让部分股权的,那么,其股权权利、应缴出资的责任和义务则按转让的出资份额来确定,一并随股权交易而转移。

鉴于实际发生的各种不规范做法,解决好股权交易双方对应缴出资的出资义务的履行约定问题同样十分重要。对尚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但符合公司章程载明的分期缴纳出资规定的股权,在实缴出资到位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在股权交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按继续持有股权的比例份额,受让人按取得股权的比例份额,分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届时如期足额缴纳应缴出资的出资义务”。尚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且已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权,系当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涉及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应当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改正违法违约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实施股权转让,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转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解决好已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相关问题,是顺利实施股权转让,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的保障。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届时如期足额缴纳应缴出资的出资义务,仍应当以股权交易合同的专门条款进行约定:“对公司应缴出资的出资义务,按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转让人持有的股权比例份额,受让人取得的股权比例份额来予以划分,并以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加以载明”。

与注册资本认缴制相关的股权纠纷,大凡源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能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和财产利益关系:如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履行出资义务和行使股东权利的关系;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和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又如该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直接或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的经济责任;再如该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交易关系和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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