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改新信号:强化党组织作用

2015-04-09 13:39左沈怡
上海国资 2015年6期
关键词:党管国资党的领导

文‖上海国资记者 左沈怡

国改新信号:强化党组织作用

加强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就需要由党委去进行企业经营上的决策审批

文‖上海国资记者 左沈怡

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研究员陈禹志认为,此次会议释放出两大信号,一是做大做强国企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强化。陈禹志认为,此次会议决定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经济工作的定调和对国资国企改革推进的决心。

但在国企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特色,并非此次会议中首次提出。

现行《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陈禹志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党组织在其中承担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以及对于企业科学健康运行起到监督作用。

他特别指出,党管干部与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并不矛盾。一方面,从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将经济工作作为核心任务,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明确的目标。另一方面,党管干部并不意味着一意孤行的决断和行政任命,企业党委对于董事会提名人选进行把关,或者在董事会中有党委委员,这些操作程序上的结合都可以实现党管干部的要求。

同时,他亦指出,强化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应当体现在加强企业的内控管理中,对于其岗位职能应当给予明确的责、权、利的规范,与现代企业治理相结合,如此方可实现现代化的治理结构。

“国资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是正确的方向,但关键还是要看怎么领导,这可能是目前探讨的重点。”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强调党组作用的一个背景是目前的反腐败治理。

顾功耘认为,会议中最值得商榷和探讨的是关于如何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一方面是要看文件明确何种角色功能的法定地位,另一方面也要看党组织需要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他表示。在《企业法》中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管委员会协助决策,职代会民主管理,党组织保证监督”。而此次提出的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党组织在企业治理中的具体角色和定位,企业决策、监督、执行3大职能究竟体现哪一种。较为合理的推断是,作为执政党其主要监督把握方针路线,在企业的运行中,对企业经营可以由党委向股东会提交建议,由股东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决策。企业中的党组织应当发挥其政治组织的作用,行使的是行政行为,承担政治责任。

“加强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就需要由党委去进行企业经营上的决策审批。”顾功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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