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多维辨析
——兼论其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

2015-04-10 17:06孙传香
关键词:划界琉球领土

○孙传香

(邵阳学院 政法系,湖南 邵阳 422000)



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多维辨析
——兼论其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

○孙传香

(邵阳学院 政法系,湖南 邵阳 422000)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日本提出的以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主张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在日琉两国关系中,日本曾一度依据传统国际法取得琉球群岛的主权,二战结束后,日本接受反法西斯同盟提出的条约履行义务,将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表明日本放弃了对琉球的主权。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美国在结束对琉球托管后抛开联合国托管制度单独与日本签订归还冲绳的相关协议将琉球归还日本,违背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托管制度,日本当前主张琉球群岛的主权无国际法。

琉球群岛; 东海大陆架; 领土主权; 联合国

近年来,由于日本一意孤行,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学界在探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一般均以中韩或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为视角,在探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往往忽视琉球的法律地位,将琉球默认为日本领土。严格意义上讲,琉球的法律地位未定,日本主张琉球群岛主权的依据存疑。争端日趋白热化。在诸多制约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因素中,钓鱼岛*此处所用“钓鱼岛”系“钓鱼岛群岛”的简称,包括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冲南岛、冲北岛及飞濑岛,与台湾当局及其学者使用的“钓鱼台列屿”含义相同。主权归属问题是该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钓鱼岛主权的不同归属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的划界。日本认为,琉球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而钓鱼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因此主张以钓鱼岛、琉球群岛及九州岛的领海基线作为其与中国划分东海的依据,以中间线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的分界线。因此,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是制约中日东海划界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日本人不拥有琉球群岛的主权,中日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范围只涉及北纬29度以北相关海域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而中国与琉球群岛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自然与日本无关,应由中国与琉球协商解决。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在近现代史上经历了巨大变迁,解析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应基于国际法的一般理论,从传统领土法、现代条约法以及国际组织法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厘清其主权归属的变迁过程,通过琉球群岛与钓鱼岛的关系进一步辨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为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一、琉球群岛概览

琉球群岛(Ryuku Islands)*Ryuku Islands 是日本对琉球的用语,琉球在历史上的曾用名包括:Liuchiu,Luchu,Loochoo,Lewchew,Liukiu等,1945年12月10日,美国国务院决定废除以前的称呼而统一使用Ryuku。此后,有关琉球群岛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均将琉球群岛称为Ryuku Islands。参见王海滨:《琉球名称的变更与冲绳问题的产生》,载《日本学刊》,2006年第2期。位于日本九州岛以南,包括北、中、南三大岛屿群,北部岛屿群又称萨南群岛,包括吐奄美群岛、噶喇群岛,现隶属于日本鹿儿岛县;中部是大琉球群岛(日本吞并琉球后将其更名为冲绳群岛),是琉球群岛的主体部分;南部是宫古群岛和先岛群岛,现隶属于日本冲绳县。八重山诸岛位于琉球群岛的最西边,钓鱼岛与八重山诸岛毗连但不属于八重山诸岛。整个琉球群岛呈东北——西南方向分布,蜿蜒1000余公里,总面积达4600余平方公里。由于琉球群岛自古以来是东北亚与东南亚之间的贸易桥梁,故有“万国津梁”之称。

琉球本名“流虬”,据琉球国史《中山世谱》记载:“隋大业三年(607年)丁卯,炀帝令朱宽、何蛮抵本国,遥观地界与波涛间,蟠旋蜿蜒,其形若虬浮于水中,名曰流虬,嗣后改名流求。”[1]虬者,龙也,是中国历代皇权的象征,为了避讳,流虬之名后来逐渐演绎为今名“琉球”。从琉球名称的来源及演化可以看出,琉球自古以来与中国文化、经济、政治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譬如,明太祖于洪武二十五年“赐闽人三十六姓”,使琉球从一个生番部落,一变成为具有礼仪文明意识的国家。[2]在历史上,琉球王国即是以琉球群岛为领土的岛国,尽管琉球王国的远古历史已经无法考证,但15世纪时期的史书清楚表明,至中国明朝永乐三年(1405年),由国王尚巴志领导的中山王国在琉球历史上第一次统一了琉球群岛。至“第二尚氏王朝”尚真王统治时期,琉球王国达到其鼎盛时期,并形成“三省并三十六岛”的国土格局。

二、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多维度解析

自十九世纪琉球被日本正式吞并至今,琉球群岛风云变幻,历经了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三个阶段。因此,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时际法”据以分析判明。从整体上看,日本对琉球群岛的主权主要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武力夺取期、条约剥夺期以及无效恢复期,三个不同阶段分别可依据传统领土法、现代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来分析论证。

(一)传统领土法:日本通过武装侵略以“征服”方式取得琉球主权

直至十九世纪中期,琉球仍是一个近代意义上拥有完整主权的国家。1472年,琉球正式成为中国的藩属国,此后与中国保持了长达五百余年的宗主国与藩属国关系。17世纪初,日本国力逐渐强盛,逐步走上向外扩张的道路,将邻邦琉球作为其侵略的首要目标。据《明史》记载:“当是时,日本方强,有吞灭之意。琉球外御强邻,内修贡不绝。四十年,日本果以劲兵三千入其国,掳其王,迁其宗器,大掠而去。”清朝末年,中国国势逐渐衰微,琉球国本土由于不断受到日本势力的侵袭与渗透,事实上已是处于“两属”的境遇。[3](P62)日本认为,其对琉球的主权始于琉球成为萨摩藩属,其实不然,因萨摩在琉球置藩时,其范围只及琉球北部的部分领土,远非涵盖整个琉球。19世纪下半叶,日本全面展开对琉球的侵略。1875年7月,日本明治政府阻止琉球继续向中国朝贡并于四年后武力侵入琉球,下令废藩置县,宣布将琉球王国改名为冲绳县,至此,日本正式吞并琉球。

传统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可以通过五种方式获得,即占领、割让、征服、时效与添附。可见,征服*在西方国际法著作中,奥本海习惯将“征服”表述为subjugation,其他作者则倾向于表述为conquest。是传统国际法认可的有效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之一。奥本海指出,征服是战时通过武力取得敌对方领土的方式,在对被征服国领土完全征服并且正式吞并后取得其领土主权。[4](P518)尽管现代国际法已经摒弃征服作为主权国家合法取得领土的有效手段,但传统国际法承认征服作为有效取得领土的方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日本可以依据传统国际法以“征服”方式取得琉球群岛的主权。

(二)现代条约法:同盟国以条约形式剥夺日本对琉球的主权

日本以武力吞并琉球后,其侵略贪欲进一步膨胀,继续向中国发动侵略战争,意欲通过二战建立其“大东亚共荣圈”,但最终在二战中惨败。二战结束后,中美英等盟国首脑先后发表《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对战后日本的处置和领土做了安排。

1943年12月1日,为统一如何协调对日作战以及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问题,中、美、英三国首脑于埃及开罗发表《开罗宣言》(Cairo Communique),宣言明确指出,剥夺日本自1914年一战后在太平洋上所占领的一切岛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的领土包括东北四省及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亦务将其驱逐出境。日本政府及学界辩称,《开罗宣言》只涉及日本一战后通过武力占领的领土,而琉球群岛乃日本于一战前取得,并且《开罗宣言》亦未明确提出要求日本放弃琉球群岛。但嗣后的《波茨坦公告》表明,日本政府及学界的辩称苍白无力。

二战末期,日本向盟军投降。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再次对日发表通牒式公告《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Proclamation Calling for the Surrender of Japan),宣布接受日本的投降条件。《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的要旨并进一步明确日本领土的具体范围:“开罗宣言之条款必须实施,日本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可见,尽管《开罗宣言》对琉球群岛的处置语焉不详,但《波茨坦公告》在《开罗宣言》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日本主权仅限于四大岛以及“吾人”(We,中美英苏首脑)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意即,日本在四个岛屿之外的任何领土主权均需要通过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决定,任何私相授受将四个岛屿以外的领土“归还”给日本的行为必将因违反该公告而不具有法律意义。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条款,向盟军投降。至此,日本通过武力征服的琉球群岛又恢复到日本吞并琉球以前的状态。台湾学者陶元珍认为,《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标志日本完全彻底地放弃了对琉球的权利。[5](P32)

(三)国际组织法:美国对琉球的托管与归还均违反联合国托管制度

国际组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通过缔结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国际组织的宪章在于阐明该组织的目标、运作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等核心问题,是保障国际组织正常运转的机制。国际组织的成员在享受宪章权利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美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美国必须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谋求并实施其全球战略。在其全球战略中,琉球群岛位于美国阿留申群岛至菲律宾环东太平洋的战略防线的核心位置,具有极重要的战略地位。二战后,世界格局发生激变,中国社会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阵容不断壮大,美国需要进一步巩固与加强其亚洲战略地位,日本则急需在二战的废墟中迅速恢复元气,因而愿意为美国提供方便,二者一拍即合,琉球群岛成为美国与日本狼狈为奸的不二选择。美国华盛顿绝密文件解密后显示,美国第四任国防部长罗伯特·洛维特(Robert A. Lovett)曾于1948年10月26号致信美国海军上将索尔斯(Admiral Souers),向其解释美国安全委员会1948年9月7日会议没有通过《关于美国对日政策建议》文件(即NSC第13/2号文件)第5条(关于如何处置琉球问题)的原因。信中说,NSC第13/2号文件的第5条之所以没有通过,是因为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建议,不仅琉球群岛北纬29度以南,而且包括马尔库斯岛、孀妇岩(Sofu Gan)以南的南方诸岛(Nanpo shoto)均应该纳入美国的长期战略控制之中。[6](P866-867)美国的亚洲政策尤其是对日政策由此可见一斑。

二战后,应全球战略发展的需要,美国积极推动与日本缔结和平条约。1951年9月,52个国家聚集于美国旧金山,商讨解决二战后战败国日本的领土及国际地位问题,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而作为战胜国的中国因美苏两国在代表权问题上未达成一致而被排除在外。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台湾当局均表示抗议,声明没有中国参加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以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

1953年12月24日,美国绕开联合国,置联合国托管制度于不顾,单独与日本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的协定》,将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奄美群岛“返还”给日本,为后来美国返还琉球群岛的其他部分埋下了伏笔。此后,日本继续积极要求重新占据琉球群岛的其他部分,1965年1月13日,日方在首相佐藤荣作与美国总统约翰逊发表的公报中强调,日本希望尽快收回对琉球的行政控制权。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该协定第一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国将第二条所规定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日本将于同一天开始行使对这些领域及其居民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1972年1月7日,日本首相佐藤荣作和美国总统尼克松发表公告,宣布于1972年5月15日正式将冲绳归还给日本。

显然,从国际组织法来看,不论是排除中国参加的《旧金山条约》抑或美国与日本单独签订的《关于奄美群岛的协定》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均与联合国托管制度严重相悖。

首先,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托管关系成立要件来看,联合国宪章第83条第一项以及第85条第一项分别对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以及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作出了规定。前者规定,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后者则规定,联合国关于一切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大会行使之。因此,无论战略防区的托管协定还是非战略防区的托管协定,抛开安理会或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其次,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托管制度的目的与宗旨来看,美国将琉球群岛“归还”日本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第76条规定了国际托管制度的目的,该条明确规定,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发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而美国与日本之间的行为完全是私相授受,与联合国宪章严重背离,美国将琉球交给日本后,琉球既非自治,亦非独立,违反了联合国托管制度。

由此可见,尽管日本于1879年通过武力吞并琉球,并且按照传统国际法取得了琉球的领土主权,但因日本于二战后接受《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而放弃了琉球群岛的主权。而在美国对琉球的托管关系中,琉球的法律地位只有两种可能:其一,因主要战胜国中国未参加《旧金山和约》的签订而使该和约具有片面性,美国以《旧金山和约》的方式自行托管琉球群岛的行为非法,琉球群岛自始未被纳入联合国的托管体系,琉球仍处于二战后日本放弃琉球主权的状态。其二,承认美国对琉球的托管有效,美国将琉球“归还”日本的行为与联合国宪章严重相悖,依据联合国托管制度的规定,琉球群岛的未来应该由琉球人民自行决定,或自治或独立。因此,当前日本对琉球的统治是非法的,应允许琉球自治或独立。

三、琉球群岛法律地位对中日大陆架划界的影响

(一)日本不能以钓鱼岛属于琉球而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伊始,日本即声称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其理由甚为荒诞但颇具逻辑:琉球群岛是日本领土,而钓鱼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因而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然而,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绝非琉球之一部,明永乐元年(1403年)成书的《顺风相送》是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该史料说明最先发现并对钓鱼岛命名的是中国人。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册封琉球正使陈侃在其《使琉球录》中清楚记载:“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7]陈侃的记载确切地表明,久米岛(古称古米岛)才是琉球的领土,而此前经过的钓鱼屿、黄毛屿、赤屿均不属于琉球。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琉球不属于日本领土,日本更无理由与根据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诚然,我们论证琉球群岛不是日本合法领土,并不改变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群岛的事实,钓鱼岛是我国固有领土是客观事实。

(二)日本不是北纬29度以南东海划界的适格主体

日本主张以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做一体划界存在严重的法理瑕疵。多年来,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中,日本避而不谈其与琉球的真实关系,笼而统之地要求中国与之以中间线划分整个东海。从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事态发展来看,中国政府应该在中日东海划界谈判中适时提出琉球群岛的归属问题,质疑日本在北纬29度以南东海海域划界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

综上所述,琉球历经被日本武力吞并、美国托管、美国“归还”等不同的历史阶段,与此同时,国际法也向国家平等、民族自治的方向发展。根据不同时期时际国际法,日本对琉球的主权也经历了拥有主权、放弃主权以及重新非法占有的三个阶段。

总之,日本目前对琉球的主权没有国际法依据,是非法的。日本政府应履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条约义务,尊重联合国宪章、尊重琉球人民的意志,让琉球走向自治或独立。

[1]向象贤撰,田島利三郞抄本.中山世谱(总论)[M].琉球大学附属图书馆伊波普猷文库藏本.

[2]韩结根. 从现存琉球王国汉文文献看中国文化的影响[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4.

[3]李晓杰. 沧桑琉球:琉球国·中国·日本[J]. 太平洋学报,2010,(10):62.

[4]L. Oppenheim,M.A.,LL.D.,International Law,A Treatise,Volume 1,7th ed.,Longmans,Green and Co.,1948.

[5]陶元珍. 琉球再被日据的开端和我政府应有之努力[J]. 新中国评论,1953,5(3):32.

[6]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8,Volume Ⅵ,The Far East and Australasia,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74.

[7]陈侃.使琉球录[EB/OL].http://www.diaoyudao.org.cn/2014-12/11/content_34288594.html.

A Multidimensional Analysis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Demar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Shelf

SUN Chuan-xiang

(Dept. of Politics and Law, Shaoyang University, Shaoyang 422000, China)

In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f the demar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Shel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Ryukyu Islands is extremely important, if it belongs to Japan, Japan is qualified to claim the right to demarcate the East China Sea. It is true that Ryukyu was once subjugated by Japan, however, Japan abandoned the sovereignty of Ryukyu by accepting the Cairo Communiqué and the Proclamation Calling for the Surrender of Japan after World War Ⅱ and agreed to make Ryukyu mandated territory controll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it is not right for the United States to return privately Ryukyu to Japan because it seriously contravened the U.N. Charter.

Ryukyu Islands; the East China Sea Shelf; territory sovereignty; the United Nations

2015-04-06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国际法问题研究”(12CFX099);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及其划界效力研究”(12YBB227)

孙传香(1974—),男,湖南邵东人,邵阳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中心访问学者。

D993

A

1672—1012(2015)04—0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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