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问题研究

2015-04-14 03:01张智勇杨再惠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7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市场化经营

■张智勇 杨再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就一直是决定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之一。不论是党和国家决策部门,还是理论界,为此都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探索。在新的历史时期,整个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土地的资源作用,在市场化经营的条件下更好地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课题和现实课题。

一、当前为什么要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

任何事情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对于行动目标的把握和对于客观现实的分析。就此而言,笔者认为,如果想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回归到为什么要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这一问题。

(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农业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一直把农业现代化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早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实施,我国农村开始的集体化道路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更好地在公有制经济的前提下走向现代化道路,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实施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村土地走向了分散经营的道路,但却为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包者进行现代化生产的愿望。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联产承包制显示出来的承包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性又无疑给新的改革带来很多的启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传统的农业文明基本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条件下其生产力已经远远无法与现代工业社会的生产力相比;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经过了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两个时期而有所提高,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的现代化问题。

具体到当前的土地制度而言,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土地承包责任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这种以打破平均主义为号召和基本动力的联产承包,却恰恰采取了以满足所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方式,而不是按照劳动者的能力需求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来分配土地。这种制度一方面是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承包者经营土地的分散性和经营的零碎性;另一方面,又由于承包者对于土地产权的缺失而影响了长远规划的进行。这就极大地影响了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施。

而今,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明确提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历史使命,并在2014年的九大任务中,三次提到了农村问题的解决,其中“农村体制改革,慎重稳妥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抓紧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显然更多地从经济发展模式层面来解决问题;而“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保持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完善和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则更多地期望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不平衡发展中寻求平衡发展和公平发展的支点。这无疑进一步确定了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历史使命。

(二)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要求

由于我国在历史上曾经长时期处于农业社会时期,农业国家的帽子一直挥之不去,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工农业差距和城乡差距,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带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由此,必然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过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后的发展,我国虽然不断进行了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形成了结构合理、部门齐全的工业布局,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化城市化;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长时期的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思路却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经济发展的分化,拉大了城乡差距。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党和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惠农政策,许多农民工也在城镇化发展的大潮中投入到城市建设并获得了较高的工资。但是,相比之下,由于农村经济本身没有获得长足的发展,农村居民不仅单单依靠纯粹的农业收入和本地务工的收入,与城镇居民相比显得绝对值较低,其增收幅度也远远低于城镇人口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即便把外出务工人员的 “高收入”纳入到农村人口的平均收入中去,其总体的收入也远远低于城镇人口收入及其增幅。由此,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在土地事实上成为一个被市场遗忘的角落,与城市土地广泛地进行了市场化操作不同,农村土地不仅基本上大面积处于简单的小地块承包经营模式,而且,这种简单的农业经营还越来越多地被“撂荒”所替代。与此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不仅日益增加了对于土地的需求,而且,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土地使用与经营的性质,与农业发展形成了日趋严重的矛盾冲突。一方面,大量的农民作为农业人口不仅被排斥在城市化进程之外,他们不得不拿出赖以生存的土地来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不断地受到侵害,成为工业化与城镇化道路上的弱势群体。

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非市场化的单方面的强征土地,影响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在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滥占滥用的同时,也加剧了土地财政的腐败泛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这种模式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工业化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加之大批农民工不得不依靠外出打工而不是进行承包土地的经营来发家致富,在新的条件下,所承包土地缺乏市场化经营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只有进一步改革土地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的市场化经营,使得广大农村更好地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大潮,才有可能更好地通过市场化运作来提高农村的经济水平和物质生活水平,使得广大农村更好地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战略布局。

(三)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当前的一个价值目标,而且也是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一种保障。“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2]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仅仅更多地关注于满足传统的农业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或者生活资料的支持。这些支持其实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农村经济发展的模式,更没有使得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得到改变。而现今开展的城乡一体化战略,就顶层设计而言,虽然有着大力发展农村的愿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城镇化思路就是把农村人口迁移至城市,获得在城市的生存方式。因而,由此执行的结果,反而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发展的差距。而也唯其如此,当我们开始关注于农村的发展并真正认识到农村发展与城市化进程息息相关的时候,面对城乡一体化的标准和思路,如何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来实现农村发展与城市之间的公平,如何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就显得更加迫切。

(四)有利于更好地进行资源分配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之所以长期存在并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凸显出来,原因是多方面的,学界对此也有过很多论述。除了历史因素、历史问题的集聚和经济体制因素之外,在城镇一体化进程中,这一问题之所以变得越来越突出,归根结底是由于在农村生产力已经相对极其落后的情况下,在发展战略和资源分配方面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向往更加美好的生活的需要。再就资源的分配而言,正是由于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人均资源相对较低,而这种情况下,资源的分配不仅有着地区的差异和制度差异,而且,也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趋利性而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使得现有的土地制度和经营方式根本无法满足土地资源有效分配的需要,不仅影响到了城乡之间的资源分配,而且,使整个农村内部的资源分配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

在这一点上,尤其需要注意人力资源的分配问题。可以说,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土地制度及其经营方式已经无法容纳农村的劳动力和生产力,加之新生代农民受到的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对生活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而,新一代农民不仅有着极其强烈的外出愿望。事实上,也只有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走进城市,才能够更好地使这一人力资源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现有土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影响,大部分打工农民只能是季节性地往返于乡村和城市,不仅影响了他们自身人力资源能力的发挥,也必然给用人单位带来季节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大局。

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需要解决的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承担了重大的历史使命,也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必须解决一系列认识问题

人类行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的行为,就在于人的活动一开始就是一种理性的活动,他们不仅能够“摸着石头过河”,而且,更懂得“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办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3]唯其如此,当前需要推行的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首先就需要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找到能够影响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规律,按照这种规律,找到“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统一认识,然后才能够更好地实施改革。但是,就目前的情形来看,面对亟待实施的土地制度改革和市场化经营的需求,无论是就决策层来说,还是就理论界而言,对于要不要进行和如何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如何能够既保持社会主义方向又适应市场化发展方面,怎样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更是引发方方面面的不同议论。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解放区就开始了以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根本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又实行了由小农经济的私有土地制度向公有制土地制度的转化,这种转化最初的成果就是实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和集体生产与经营方式。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制度在根本上被改变,而代之以联产承包为主要特征的分散性经营模式。

现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方面,当农村土地需要进一步纳入市场化经营,而又同时需要实现规模化生产的时候,如何认识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和未来,如何确保土地制度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如何更好地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都摆在我们面前;另一方面,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社会矛盾也日益引起了各方面的担忧,使得很多人对于整个改革开放以来总的改革方向产生了很多模糊认识。这些问题中有任何一个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形不成科学认识,土地制度改革和市场化经营都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都不能达到推进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目的。唯其如此,要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市场化经营,首先就必须解决认识问题。

(二)必须正确处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最早发端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期,最初的改革完全是针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进行的,是为了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于土地的渴望而推行的“耕者有其田”的“打土豪,分田地”制度。后来的解放区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虽然也不断提出了新的思路,有了各种新的精神,但是,总体来说,新中国成立前的各种土地制度,包括国统区的土地制度在根本上都还属于土地私有制的范畴。而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则在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特点进行了根本性的土地制度改革,并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国有制同时存在的局面。改革开放以后,苏联经验虽然一直是受到批判的对象,但是,苏联经验造成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尤其是苏联“重工轻农”的发展思路带来的农村生产力发展不足的问题更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此外,我们又必须注意到,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对于苏联土地制度的彻底改变并没有给俄罗斯农业带来更多的收益。恰恰相反,随着历史的发展,苏联的很多持不同政见者都开始了对于以往政见的反思,俄罗斯国内对苏联也不断产生了新的认识。在这种背景下,苏联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所带来的问题,无疑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认识和处理。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显然不仅仅是如何对待苏联经验带来的影响问题,还包含着国内自身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一方面必须充分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正确认识两个三十年”的基本精神,既不能完全否定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伟大作用,更不能否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意义;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认识到在这样不同的两个历史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到目前要推行的新的土地制度改革,则显然都是如何提高农业的基础地位,推行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经营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不是简单地进行历史问题的分析、对比来进行历史评判的问题,更不是像一些民间舆论进行简单的“小岗村”经验与“南街村”经验的比较与评判问题。而是必须通过对于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取得的全面经验的总结和其间因为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出现的诸如“承包者不再承包”、“农村土地没有得到有效经营”、“分散经营”不利于集约化发展、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等问题的全面认识来解决改革不彻底遗留的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

(三)必须面对当前的利益冲突与调整问题

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是一场关系到方方面面的新的革命,涉及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并直接关系着各个方面的根本性利益,因而,土地制度改革和市场化经营既是各方面已经形成的利益关系相互冲突的结果,也是重新调整相关利益关系的根本性措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市场化经营一开始就必须充分考虑相关改革措施必须解决的各个不同主体在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调整问题。这方面,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当前已经存在的利益冲突和调整,这是目前已经凸显出来的问题。其次,还必须考虑改革目标之间,本身就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这些是改革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问题。比如,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与工业化、城市化都需要大量的土地,如何围绕资源的不足来加以分配,但是,我们不能等到问题出现以后才想办法来解决问题,而是事先就必须做出充分的估计,在改革过程中提前预防这些问题或者一开始就设计出相应的配套措施。最后,还必然存在的是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的市场化实现以后引发的新的利益冲突问题,比如,市场化经营的实现,必然把整个农村经济进一步纳入市场经济的大潮,这样,在农业缺乏现代化条件的情况下,因为农业发展在短时间内收益较低,工业化则往往有着比较成熟的发展经验或者更大的利益驱动而导致农业用地向工业化领域和城市转移,这就必然进一步加剧了城乡二元制经济的对立和差距,进而影响到城乡的公平发展,引发新的利益冲突,最终影响到社会发展的生态平衡。

本来,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首先维护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农业现代化进一步消解城乡二元制经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根本性利益。但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日益市场化的今天,由于非农业领域和城市优先获得了发展,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市场中也具有了更大的竞争力。因而,土地的市场化经营也就必然使得农业土地进一步流向经营利润比较丰厚的非农领域和非公有制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虽然完全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因为土地的转让而获得相应的收益,甚至由此脱离农业领域,脱离农村生活。但是,这种结果本身,与农业现代化,与消解城乡二元制经济对立,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实质上却是完全背离的。再比如,就农村内部而言,土地的市场化经营也必然会引起农村资源的重新分配,进而出现新的利益主体,而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也显然会发生新的利益冲突并进一步引发新的问题。这些,显然都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市场化经营必须面对的根本性问题。

(四)必须面对已经存在的法理冲突和政策变革问题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按照 “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4]的原则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但是,由于这一原则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在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产权问题也并没有得到解决。对于承包者而言,在法理上也没有所有权和产权,一旦失去承包的土地也往往不能重新承包新的土地。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土地为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承包者却完全以类似拥有所有权的方式来买卖土地。对于使用者而言,明明土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他们却又以使用权转让的名义占有了土地并往往以不可逆的方式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更有甚者,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作为市场经济,本来就应该是依法转让,而且首先必须依靠完全自愿的原则,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却往往存在着强制征地的问题。与此同时,正是由于土地日益成为一种稀有资源,土地的非市场化运作使得土地日益由农民的生存依赖要素转化为一部分人赖以谋利致富的要素,因而,在土地炒作的过程中,自发性、无序性的土地流转也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不仅直接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状态,进一步模糊了土地产权关系,而且,也必然进一步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使得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更加难以控制,并导致一系列新的问题。而诸如此类违背基本法理的问题,不仅给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也严重影响人们对于市场化的基本认识,进而影响对于改革开放的总体认识。

与此同时,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发展的需要,新的政策也将不断出台,这些政策加上以往政策的变革,也必然对把握新的政策精神,把握在基本法律没有改变而政策变动带来的新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显然不利于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实施。

三、当前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究竟应该如何实施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如何实施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呢?

(一)必须围绕土地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历史使命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与土地经营市场化

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必须考虑自身行为的目的,离开了这个目的,显然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此,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极其明确地指出过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就在于“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5]。当前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研究,大多数研究者并没有全面地考虑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历史使命,或者是在研究的过程中过分地专注于问题本身,或者因为利益关系所限,而忽略了这一改革本身必须具有的历史使命,因而也就找不到“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那种规律,而更多的只是就土地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加以研究和分析。由此,我们认为,对于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首先必须厘清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项目标之间的关系,从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然后再进一步考虑应该实施的改革是不是能够符合当前发展的整体需要和历史使命问题并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发展的方式来解决这些改革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必须着力于从提高生产力和完善经济发展模式的层面来解决问题

早在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就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又再次强调了 “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6]。这些指导思想无疑都强调了我们的改革必须紧紧围绕提高生产力和完善经济发展模式的问题来进行,都必须深入到从提高生产力和完善经济发展模式的层面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解决形式和表面存在的问题。

土地制度的改革本身是一个生产关系发展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包括土地经营市场化,其本身又必然关涉经济发展模式。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就不能不首先考虑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方向的问题,也不能不考虑这一改革本身给生产关系全局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因此,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模式的变革的呼应,单单从主观意义上讨论土地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问题,显然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依靠口头上强调通过提高土地转让价格来保障农民权益,最多也只能是一种善良的愿望而已。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的市场化发展,显然不仅仅需要解决土地制度改革的技术性问题和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可操作性问题,而是首先必须改变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式,使得农村本身完全融入市场化的经济发展模式。

除此之外,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还必须充分考虑与其他各种相关问题之间的关系,既要致力于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地区生产力发展与现代化的战略选择,同时,又不仅仅应该局限于农业的发展,而是必须在农村地区发展现代化的经济实体,提供条件,推进现代化的生产模式向农村地区转移,从而在根本上提高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和发展能力,就地解决劳动力的出路,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并最终使得农村地区成为新型的现代化区域。

在此基础上,诸如“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给予农业经济发展更多的优惠政策和保护”等等一些常见的基本措施才能够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三)必须通过加强政府调控来强化土地制度改革和规范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实施

任何经济运行模式都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自身的调节,而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市场化经营,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这就决定了这一改革活动更加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正是由于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当前的土地流转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对于任何一种改革措施和方式,其衡量方式只能是这一改革究竟是不是能够和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推动了历史使命的完成,而不是为了改革而进行改革,为了市场化而进行市场化经营。因而,这就不仅需要有政府这只强有力的大手来对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加以管理和控制,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土地经营市场化以完全的法律规范,更好地建立和规范土地经营市场,解决市场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实现,通过对于农户承包权的稳定来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进而使得农民能够通过对于经营权的出让、租赁、入股来实现市场化经营的目的。在土地流转和市场化经营的同时,帮助农民适应市场、把握市场、占领市场,在充分利用产权获得经营利益的同时,建立和强化农地保护机制,进一步改革相关部门的职能,加强综合协调,使得各级土地规划和经营都能够紧紧围绕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化经营的历史使命并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差距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

(四)必须正确认识国内外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经验教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过多次土地制度改革,其力度之大与频率之高前所未有,而目前,之所以再次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并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上进行了各种试点和探索,除了历史使命的变化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原有改革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就土地经营市场化而言,虽然这一问题的提出已经有一段时间并进行过各种各样的探索,但是,在新的历史形势下,这种市场化仍然具有崭新的意义。如何进行土地经营市场化,对于决策者和理论界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课题。如何正确认识国内外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经验教训是极其必要的。

自有土地制度以来就存在着土地制度改革,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过自己的土地改革。而在土地经营市场化方面,由于西方国家较我国更早地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其土地经营市场化的经验更加丰富。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西方发达国家虽然进行了成功的土地经营市场化,但是,西方国家的土地制度改革在根本上都是以土地私有制度为前提的,都是其土地本身已经是作为市场经营资源的改革,而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则是土地公有制前提下的改革,是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实行的土地制度改革。在这一点上,盲目拒绝西方的成功经验固然毫不可取,邯郸学步也同样无济于事。就此而言,具体地总结中国自身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基本经验,尤其是近年来仅仅围绕土地经营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经验和教训或许能够更好地解决中国问题。

另外,也必须注意,我国国内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虽然也进行了很多试点,取得了很多经验,学界在这方面也作出了很多有益的总结,以至于几乎每个案例都得到了相应的分析,以至于一谈到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就必谈到案例并接着总结经验几乎成为一种研究模式。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些经验总结虽然在学理层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却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拿来使用,对此,我们对于经验的有效性和特殊经验的普遍意义都要从多方面加以正确的认识。

总而言之,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现实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把握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历史使命,在充分认识到这一改革的目标与使命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项目标之间的关系,从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找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改革以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既要结合实际及时总结各地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经验教训,对即将推行的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找到“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也要通过政府这只强有力的大手来对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加以管理和控制,在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赋予土地经营市场化以完全的法律规范,更好地建立和规范土地经营市场,解决市场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最终实现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历史使命。

[1]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 [N].人民日报,2014-03-15.

[2]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3]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猜你喜欢
农村土地市场化经营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这样经营让人羡慕的婚姻
试论二人台市场化的发展前景
离市场化还有多远
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解读玉米价格市场化改革
变争夺战为经营战
健全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确权
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特许经营”将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