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论》中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转变的解析

2015-04-14 20:46王洋洋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洛克契约权力

王洋洋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在《政府论》中,洛克首先从自然状态入手,解释了人们生来就享有的自然权利,而且只要遵从自然法行事,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一种自由、平等、和谐的状态。但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的许多弊端,为了有效地避免这些不足,人们自愿团结在一起,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把在自然状态下的某些权利让渡给集体,通过政治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自身的权利,即人们从自然状态转向了政治社会。

一、洛克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反对把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当做一切权力的根源。他认为,亚当并不基于父亲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他的儿女或者整个世界的统辖权,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没有这种权力;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由于既没有上帝的明文法又没有自然法,享有统治权的继承人也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用父权来解释政治权力的起源是不合理的。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①。为了正确地追溯政治权力的起源,洛克考究了人们原本就处于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享有的管辖权和其他一切权利都是同样的和同等的,不存在任何从属和受制关系,而且如果想从别人那里得到更多的东西,相应的就必须付出的同样多。从这种平等的自然关系出发,还引申出了正义、仁爱等若干被人们达成共识的指导生活的准则。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例如虽然人们在处理他的人身和财产时享有无限自由,但并不能任意地毁灭自身或者他所占有的生物,自然状态中存在着人人必须遵守的自然法则。这种自然法就是理性,它以自然法的形式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既然人人都是独立、平等和自由的,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管辖权,那么任何人就不能肆意的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人们在执行自然法时所能做的事情都是相同的。自然法是处在自然状态下的整个人类的行为规范,因此,一旦出现有人破坏自然法的状况时,这便是对全人类的侵犯。对于这种违法和不符合理性规范的行为,人人有权对其进行惩罚,纠正和禁止罪行是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可以合理地伤害另一个人的唯一理由,而人们惩治罪犯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前面提到的人人所享有的为了禁止类似犯罪的再次出现并维护自然法的权利,另一种指的是受到损害的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无论行使哪种权利,处罚的程度都要以是否足以使罪犯醒悟并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以及警戒别人不犯同等错误而定。

人们生来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其中,财产权居于重要地位。上帝不仅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为了方便人们更好地享有生存权利,还赋予了人们理性。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共有的、属于所有人的,当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一部分并使其摆脱自然状态时,私有财产权便产生了。劳动是人们在自然物上打上自己烙印的最主要的方法,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使一切自然物具有不同的价值,而且“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②,例如:一英亩种植小麦的土地和一英亩公有的、未经任何开垦的土地之间的价值大不相同,人类使用的东西几乎都要经过劳动才能发挥其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劳动将共有的自然物转变为私有财产,这种私有财产的占有幅度是由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定的,只要人们能够自我消化掉占有的财产,这种私有财产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将公有的东西转为私有财产后没能够加以适当地利用就毁坏,例如在森林里摘了很多果实,但并没有在它们腐烂之前将其消费掉,那么这就侵犯了其他人应该享受的部分,即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应该受到惩罚。

前面已经强调,自然状态下的人只要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惩罚,因为惩罚的准绳依然是自然法而不是明文法,所以还会出现以下不合理的情形:自私使人们在行使处罚权利时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居心不良或者报复心理会使人们出现过分惩罚别人的事件。这些都会使自然状态发生混论和无秩序,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的类似诸多缺陷,人们开始自愿地团结起来,借助集体的力量保障自己的权利。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人人都是平等的,但并不是人人都能严格遵守正义和公道,所以这种享有是不稳定的,会不断地受到别人侵害的威胁,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的合法占有往往是很不安全的,“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③。因此,人们联合置身于国家和政府之下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这样看来,政治社会可以在多方面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首先,自然状态中以自然法为准则,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法律规范,很容易使人们受到利害关系的影响违背自然法。政治社会采用的是明文法,能够对人类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其次,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但人们容易偏袒自己和感情用事,而政治社会中设有专门的人根据人们的共同意志进行裁判和执行。最后,自然状态中,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能够得到应有的执行,如果应该受到惩罚的一方采用强力进行反抗,执行的一方甚至存在着危险。基于上述不可避免的弊端,人们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裁定和处罚违反自然法罪行的权利让渡给社会,由社会制定法律来保护政治社会中自愿加入进来的人。

综上所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指的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相互订立契约,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它交给他们指定的人,按照全体意见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在自愿订立契约的条件下形成了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需要指出的是,他们订立契约时只是让渡给社会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政治社会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建立起来并按大多数人的意见来采取行动的。“如果政治社会违背了维护社会公共福利、保护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宗旨,人们就可以以自己保留的‘最高权力’来反抗,从而改变或废除原先订立的社会契约,重新订立社会契约,从而形成新的政治社会”④。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人们是自愿同意并进入政治社会的;第二、人们只是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转给政府,因此政府是“有限政府”;第三,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只是为了能够更稳定、更稳妥地维护享有的自然权利,因此政府应该以保障人权为目标。按照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当一个政府从人们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人民谋利时,人们就处于自由、平等中,社会就能继续平稳地发展下去,反之,政府就会面临自上而下的改革或自下而上的革命。

综上所述,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把人类引入了政治国家,为了避免出现独裁统治,保障并维护政治国家中全体或者说绝大多数人民的权益,洛克又提出通过分权和法治等理念治理国家的观点。洛克的思想闪耀着理想和理性的双重光辉,奠定了他在世界政治学说史上的崇高地位。

注 释:

①②③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2012:2,26,77.

④程纪念、程瑞.政府论的法治思想[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9).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程纪念、程瑞.政府论的法治思想[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9).

[3]王春兰.个体自由与政府[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王兵.论洛克政府起源学说[D].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

[5]翟少波.洛克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当代意义[D].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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