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医疗保障浅析

2015-04-16 01:42李宝龙张煜广西中医药大学04级硕士研究生南宁53000广西中医药大学南宁53000
江西中医药 2015年10期
关键词:惠民医疗保障百姓

★ 李宝龙 张煜 (.广西中医药大学04级硕士研究生 南宁 53000;.广西中医药大学 南宁 53000)



中国古代社会医疗保障浅析

★李宝龙1张煜2(1.广西中医药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南宁 530001;2.广西中医药大学南宁 530001)

摘要:中国古代未建立过专门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但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都会有一些措施来保证百姓能安居乐业。古代的社会医疗保障措施都归属于“荒政”,其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同时每朝每代都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和时代性。随着这一发展,受益的百姓也有了人数上的从少到多,地区上从局部到大部的变化。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1)保障力度不断加大;(2)形式上对前朝的继承;(3)保障实施的形式较为简单。虽然具有覆盖面广、受益人数多和形式多样的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可靠性差、维稳为主和医药结合不紧密的缺点。但对于维护百姓的身体健康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古代社会;医疗保障

古代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从周朝就已开始萌芽,然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唐朝开始兴盛,至宋朝已达到了封建时代的顶峰,到元朝和明朝发展平缓,最后在清朝走向消亡。虽然古代中国的医疗保障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都具有相同的特点。

1保障的力度不断加大

1.1形式从单一到多样形式从单一到多样,即从开始时简单的看病取药发展到后来的给药预防,以及埋葬尸体以防止瘟疫扩散。根据《周礼》的记载,在周朝时期由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障仅仅是“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或者“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仅为简单的有病治病。到唐朝时,根据《新唐书》的记载,开始出现了给药预防的措施,即由国家出面“岁给药以防民疾”,同时还有专门的医官“掌州境巡疗”。两宋时期则出现了惠民局、和剂局这类官办的以卖药为主的药店,其主要目的是以较为便宜的价格给百姓提供优质的药品,同时店中还配备由政府雇佣的医生为患者诊疗,同时还有安济坊一类的带有医疗性质的救助机构,来给穷困的百姓诊治疾病,而对于“贫不能葬”的百姓还有专门负责埋葬尸体的漏泽园,这对于防止疫情的大爆发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在明朝不仅沿袭前朝设立有惠民药局,也沿设有漏泽园,根据《明史》记载不仅“州县设官医”,且“外府州县置惠民药局。边关卫所及人聚处,各设医生、医士或医官”,可见当时已经有了医疗配套的做法。

1.2面向百姓的地方医疗机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多样,设立的地点由一处到多处中国古代在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地方医疗机构,为南齐文惠太子萧长懋(公元458年—493年)与竟陵王子良所创立的六疾馆,目的是为了救济贫穷的百姓,同时给予医疗救助。同时期的类似的机构还有北魏皇帝高祖孝文皇帝元宏设立的别坊,元宏在延兴元年(公元471年)时下诏给司州,要对洛阳的鳏寡孤独进行救助,如果是没有满60岁但身体残疾患有病且没有亲属的百姓都送到别坊进行医治,而别坊中配备有四名医师和药物。在北魏时期,世宗宣武皇帝元恪在永平三年(公元512年)的冬天下诏让太常设立治疗疾病的“馆”,主要面向“京畿内外”患病的百姓,命医生去治疗这些患病的百姓。可见当时虽然已经开始有了面向百姓的医疗机构,但是却仅仅是一种区域性的救助机构,没能覆盖到全国范围。

到唐朝时期,根据政府规定,在庙宇中都要配备一名药师和医师,并储存一定量的药品,使寺庙承担了类似于现代的诊所或医院的功能。当时还有一种专为贫苦百姓诊治疾病的地方机构——悲田养病坊,又称悲田坊,这个机构在武则天长安年间(公元701年—公元704年)就已经设置,且设立在全国多地都有设置。但唐武宗李炎即位后,则开始了灭佛运动,于会昌五年(公元845年)拆毁了大量的佛寺,迫使大量的僧人还俗,而这就造成了由僧人管理的悲田养病坊无人人管理,只能将其改隶两京及各州管理,且任命地方耆老掌理其事,分配寺田作为经费来源。

在两宋时期为百姓提供医疗保障的地方医疗机构主要是惠民局、和剂局这类官办的药店,其主要目的是以便宜的价格为百姓提供优质的药品,同时店中还配备由政府雇佣的医生为患者诊疗。而根据《宋史》的记载,各州县都设立惠民局和和剂局,到南宋时已经遍布宋朝统治的各个地区。同一时期,政府还广为设置了安济坊、居养院、慈幼局一类的医疗救助机构,但和南北朝时期的六疾馆、别坊,及唐朝时的悲田养病坊一样,其功能类似于现在的救助站。

受到宋朝的影响,金朝也设置了惠民药局一类的医疗机构。其中惠民司也和宋朝的惠民药局一样,负责药品生产并廉价出售给百姓。元朝时设立的广惠司在负责制药的同时也负责对首都周围的士兵和流浪汉提供诊治疾病的服务。元世祖孛儿只斤·忽必烈在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开始设置的大都惠民局也是与宋朝惠民局一样,承担着为百姓提廉价药物的职能。在元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时,开始设置各路惠民局,挑选出色的医生负责。可见当时的惠民局也是与宋朝的惠民局一样,承担了类似于现代社区医疗的职能,在全国广泛设立,为百姓提供医疗保障。元朝时还设立了广济提举司,也是负责制药,但主要是用来救济贫民,而并不是面向所有的百姓。明朝也沿袭前朝设置惠民药局,且在明朝成立之初,就开始设立了惠民药局。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就设置了惠民药局,凡是军民贫苦患疾病的,都会给他们诊疗救治。可见在做法上也是沿袭了金朝,但覆盖范围较金朝的“诸宿卫士及在京孤寒者”则更为广泛,且在全国各地都有设立。

1.3受益的百姓类型从特殊到一般,从局部地区到全国多地,从少到多而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统治者的重视及地方医疗机构的不断设立,使得受益的百姓的从类型上特殊到一般,区域上从局部地区到全国多地,数量上从少到多,最终受益的人口数量变大。

在南北朝时期的由于六疾馆、馆和别坊的设立,使得极少的穷苦百姓得到了一定的医疗保障,但区域上仅仅局限在“洛阳”“京畿内外”这种较大的都城。

唐朝时期,由于悲田养病坊的存在,以及寺庙承担了一定的医疗责任,再加之还有专门负责在偏远地区巡诊的医官,使得受益的百姓类型不再局限于穷苦的百姓,而偏远地区的百姓也能获得一定的医疗保障。

到两宋时期由于惠民局、和剂局的广泛设立设立,在加之安济坊一类的医疗救助机构的广泛设立,使得当时的全国各地的百姓都能获得一定医疗保障。根据《宋史》的记载,政府还规定“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特别在高宗南渡时期,为了巩固政权,对社会保障极为重视,根据《宋史》的记载,对于归从的百姓“既为之衣食以振其饥寒,又为之医药以救其疾病;其有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岁以为常。”这时不管是乞丐还是一般人,都能获得很好的医疗保障,但这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当时的政府不得不卖官给富人以维持这种保障的实施。

金元明时期,由于惠民药局这种为百姓提供廉价药物的机构得到了沿袭,使得全国各地的百姓得到了一定的医疗保障。根据《明史》的记载,明朝是不仅“州县设官医”,而且“外府州县置惠民药局。边关卫所及人聚处,各设医生、医士或医官,俱由本院(太医院)试遣。”这也使得在人口密集地区的百姓能获得一定的医疗保障。

2形式上对前朝的继承性

金朝由于受到宋朝的影响而沿设惠民药局,而自此从金朝到明朝,每个朝代都沿袭设置惠民药局,不仅在名称上几乎未有较大变动,宋朝、金朝、元朝都名为惠民局,仅有明朝名为惠民药局,连机构的作用也没有多大的变动,一直是为百姓提供廉价药品的药店。由于统治阶级的懒惰,对惠民局都是直接沿袭设置,但并未做出完善或改进,然后由于统治者的不重视,在清朝消失。

3保障实施的形式较为简单

3.1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官员在周朝时期就设置了医师、疾医、疡医来负责救治百姓,但尚未出现专门的医疗机构。

唐朝,太医署既是中央的医药管理机构又是“岁给药以防民疾”的疾病防治机构。同时还设置了“医学博士”以“掌疗民疾”,设置“医学生”以“掌州境巡疗”。宋朝时期设置了和剂局、惠民局负责“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同时在医疗救助方面还设置了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且“令诸郡县并置”。而安济坊还因“三年医愈千人”,得到了“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的嘉奖。金朝设置 “惠民司”主要“掌修合发卖汤药”。元朝设置广惠司“秩正三品,掌修制御用回回药物及和剂,以疗诸宿卫士及在京孤寒者。”大都惠民局“秩从五品,掌收官钱,经营出息,市药修剂,以惠贫民。中统二年始置,受太医院劄。”当时也设有惠民局,且“择良医主之”,可见形式上和宋朝差不多。广济提举司“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掌修合药饵,以施贫民。”明朝在各州县都设置了惠民药局,而且还“州县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还会设有医官。

3.2皇帝个人重视中国古代的社会医疗保障措施能否得到实行,有时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是否重视,如下诏设立某机构,或者在爆发瘟疫时下诏赐药或派遣人员去疫区救治伤病的百姓。

在南北朝时期,北魏高祖孝文皇帝下诏设立别坊来救治穷困的百姓。北魏世宗宣武皇帝元恪时期下诏设立馆来救治百姓。刘宋王朝的宋文帝刘义隆曾因京师发生了瘟疫而下诏派人去救治百姓,死者若无家属,赐以棺器。在宋朝,宋仁宗赵祯在位时曾颁《庆历善救方》,这在交通不便、诊疗技术落后的古代具有实用意义,他在京师爆发瘟疫时候还下诏从皇宫里拿出珍贵的犀角做成药品分发给百姓,对患病的百姓提供免费医疗并且予以经济上的救助,同时还派遣高级别的医生到疫区提对患病民众进行救治。而漏泽园的设立也是因宋神宗赵顼下令在开封府的不毛地带安排人负责安葬穷人的尸体,再后来被蔡京推广为漏泽园的。在金世宗完颜雍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时,因为惠民司出卖药品的盈利连官员的薪俸都无法支付,就有官员向金世宗上奏了这一问题,由于金世宗认为“设此本欲济民”“财费何足计哉”,最后只是裁减了惠民司官员的数量。

在清朝,由于统治者的不重视,没有沿袭前朝设立惠民药局,但沿袭了前朝的社会救助制度。清朝设立了很多社会抚恤机构,其中最主要的有育婴堂、普济堂、养济院和栖流所。其中普济堂、栖流所,是清代特有的收养救济机构。同时清代继承了明代的养济院制度,养济院遍设于各州县。但不管是育婴堂、普济堂、养济院还是栖流所,都主要是给予贫困的百姓衣服和粮食,同时给予住处,但少有提及给予医疗救助。故此,中国古代的社会医疗保障在清朝走向了黄昏。

4结语

综观古代社会医疗保障措施的发展,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中,多多少少都带有对前朝的继承和发展,同时每朝每代都有其强烈的时代色彩。虽然具有覆盖面积广、受益人群多和形式多样的优点,但也缺点也非常明显,即:(1)没有专门制度保障,仅靠皇帝的个人行为和简单的设立官员和机构,可靠性差;(2)医与药的结合不如现代紧密,古代社会医疗保障的主要实现形式都是要将医生与药物依附在某些官办慈善机构上。不像现在由国家专门设立医院来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3)古代的社会医疗保障性质属于维稳,现代属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硬性要求。故此,现代的社会医疗保障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1)应当建立完善制度以保证实施,为社会医疗保障的实施提供法律保证。(2)稳住历史留下来的核心医疗保障内容,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从本质上扩充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权利,才能使人民群众和谐美满的生活。鉴古知今,继往开来,了解古代社会医疗保障的形式与发展对于现代的医疗保障建设具有借鉴和提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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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5-06)编辑:李丛

中图分类号:R-092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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