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须配合做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2015-04-16 04:51本刊辑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15年4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区划畜产品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逐渐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同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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