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改革及其路径创新研究

2015-04-20 23:41王珺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5期
关键词:工资制度创新路径工资

王珺

摘要:工资制度改革关系到社会和谐和民生问题。分析了工资改革中存在的垄断收入差距问题,最低工资改革中的收入差距问题以及公务员工资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打破垄断、实现最低工资改革以及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创新路径。国家在宏观调控市场运行中,探索工资制度变迁的同时,配套制度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关键词:工资;工资制度;工资改革;创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5011802

1工资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垄断造成工资收入的差距问题探赜

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差异对中国城镇居民工资不平等贡献约占30%,并且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垄断行业主要通过国家行政垄断达成,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拥有市场自主定价权,同时,借助其在法律上独享的特权、对控制资源供给、或形成垄断同盟牟取暴利。垄断的结果是垄断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因而垄断行业企业员工的工作水平高出社会平均工资,从而形成行业间的收入悬殊。垄断行业形成高额垄断利润率,为分配不均衡提供了基础,也是形成行业工资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垄断企业没有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而存在缺陷:企业内部分配公平合理,由于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平均分配、吃大锅饭的思想严重,各种奖励、激励措施繁杂。国家对垄断企业宏观调控的相对不足:对于垄断企业和其他非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采用相同的方法,使得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部分收入脱离了政府统筹的监管范畴,为其高工资的合理性创造了条件。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资金监管不严格,对国有垄断企业还进行税收以及政策上的贴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负担较轻,从而内部形成功利主义思想。缺乏反垄断法规作为最为监管:反垄断、反暴利等法规不健全是产生垄断现象的外部因素。反垄断法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制约的垄断,必然使企业功利主义思想盛行,有垄断形成的工资收入差距成为必然。

1.2最低工资制度中的问题探赜

最低工资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中国总体上看,最低工资标准普遍较低,表现在,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例偏低;最低工资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相比较低。2004年,虽然中国颁布《最低工资制度》,但是还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和国际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关于低保人员的就业激励问题、低收入群体的劳动积极性鼓励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而且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带来负面因素。《最低工资规定》没有明确地界定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导致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工资标准的内涵不一成为公共制度的缺陷,不利于统一协调管理和制度落实。《最低工资规定2004》只提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同样导致最低工资保障不能顺利落实,不利于政策制定者及时调整方案,企业和劳动者信息不对称。另外,《最低工资规定2004》停留在行政规定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层面上,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极力规避;劳动者对最低工资制缺乏认知和维权意识。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存在不足,传媒部门、工会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没有正确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没有建立多方有效协调的监管机制。政府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在一些落后地区,会触犯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导致监督力度的下降。

1.3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93年工资改革以来,公务员工资水平总体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公务员工资水平的生成机制由于受到行政命令的干预和影响,存在科学性不足、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要做到公务员工资制度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合理有效配置,就必须进行科学的调查和对比研究,必须建立科学调查研究之上。公务员工资制度激励功能不足,健康有效的收入待遇分配激励机制可以充分发挥组织的激励作用,绩效考核成为一项行政任务,考核变成形式主义,考核结果没有和绩效工资相联系,没有体现劳动量和能力差异性,因而丧失了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影响行政效率。工资的增资幅度较小,存在平均主义的现象,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激励效果。还存在增资时效不确定,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增幅小的现象,晋升时机较长,缺乏激励作用。

津贴规定不明确: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规定,指出公务员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由于中国区域化发展不均衡,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平衡,各地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优势与劣势具体情况设定津贴标准,从而导致地区差异大的影响。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在公务员津贴方面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另外,对于公务员的监管还不完善,监管单位并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还不能及时制止和追究相关的责任,必然成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桎梏。

2工资制度改革路径创新

2.1深化垄断企业改革实现管理制度创新

循序渐进实现打破垄断行业的定价机制,采用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让利润回到市场机制下的合理水平,工资收入实施科学的分配制度。垄断的打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想一刀切地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消除市场壁垒,才能建立互利共赢的市场竞争体制。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垄断企业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树立系统思维下的大局意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创新:对于垄断行业通过中央的宏观调控,制定具有相对弹性的收入分配指导方针和政策。同时,对垄断行业征收反垄断税。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实现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要透明化、货币化和规范化。还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反垄断法》,发挥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深化反垄断法律的执行。

2.2最低工资制度创新

最低工资的计算模型需要不断完善,以及它的标准要与时俱进地适当提高,科学地确定最低工资的调整基数意义重大。积极地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学习国际标准,将最低月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分析,择时相机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涵义。最低工资标准涵义不统一体现在,各省根据各省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因素。最低工资制度,需要一个全国统一的、协调一致的标准,不应各自为政。必须将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纳入到最低工资中,这样能够提高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更好体现这部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便于协调各省、市的根据区域经济水平,对工资政策及收入分配进行系统性管控。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借鉴发达国家做法,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度定为一年一次。还应该明确最低工资调整的时间。便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及时掌握工资调整的相关信息,便于政府相关部门收集和整理准备最低工资标准变动的依据。将最低工资制度纳入宪法体系,出台相应的最低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形成全民关注劳动保障的共识。还应加强现阶段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力度。

2.3公务员工资规章制度创新

加快公务员工资立法进程,通过立法制定工资福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借鉴和消化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如日本的《一般职员报酬法》、美国的《联邦工资比拟法》等。使得建立的法律法规成为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政策的依据。在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引进平衡比较机制,明确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参照行业以及标准,促进该原则在实践上得到具体落实。可借鉴日本、美国的平衡比较机制:采取以工资调查部门定期跟踪企业中具有相同或类似岗位的工资标准为参照,及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加强和完善工资激励机制,绩效工资应该杜绝平均主义,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把握住客观、准确的原则,组织内部构建以绩效评价为基础的长效激励机制。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建立工资增资机制,建立工资与业绩增长相随的机制,发挥增资机制的激励作用。规范津贴项目,加快福利待遇货币化,逐步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财产申报制度,推进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合理变迁。

3结束语

建立中国特色的工资制度,中国政府和企业和相关部门皆在不断探索,工资制度得到不断完善。要想真正完善和发展,缩小工资、贫富差距、加强工资管理,就必须认清工资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认清垄断造成工资收入的差距问题、最低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各自突破,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解决各阶段出现的问题,深化垄断企业改革实现管理制度创新、最低工资制度创新以及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推进和建立与时俱进的工资制度。工资制度改革主要以促进社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各项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者收入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保障低收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监管国有垄断企业和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剔除附加利益和边缘性收益。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来调节市场合理化运行,避免其合理性的扭曲。完善的规章制度的建立是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制度的完善和顺利实施规章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另外,还应该配合相关制度与完善税收制度,尤其是工资制度改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维持社会再生产、稳定社会生活、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完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捐助制度等。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使其适应就业结构的新变化,实现传统就业群体与新型就业群体的利益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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