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

2015-05-06 00:27程宏
中国检察官 2015年3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信息

·程宏/文

大数据背景下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

·程宏*/文

在大数据背景下,人类活动都会以数据形式留下痕迹。对大数据进行分析,有助于挖掘职务犯罪的关联信息,打击职务犯罪黑数,但大数据也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造成了挑战,为此应当整合数据资源,构建以人为中心的数据挖掘技术,优化技术平台实现智慧化反贪。

大数据 反贪侦查 职务犯罪 数据分析

随着移动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人类每一次活动的轨迹都在不经意间以电子数据形式被网络系统云数据存储,由此产生了海量的云数据。特别是各大主流互联网企业为用户提供大容量云存储空间,会自动保存用户消费习惯、交易情况等个人信息。如何从这些数据中分析、筛选、挖掘出潜在有价值的信息,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以逆向认知为特征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说到底就是对特定人的历史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查,而云数据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使得初查和审讯能够借助关联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

一、大数据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一)数据痕迹是职务犯罪的重要佐证

人类任何活动都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痕迹,但职务犯罪往往没有案发现场、甚至没有受害人报案,这就决定了其潜伏期很长。而在大数据时代,公权力机关在进行公共管理、服务的过程中,都广泛采取了先进的实时互联网数据存储、交换系统。即使其内部实行信息保密,各种公共服务事务仍然不能断绝同互联网的联系。而在移动互联网的影响下,为了给用户更好的体验、更快捷的网络服务、更周全的数据保存,各门户网络都为客户提供了手机信息、照片、通讯录乃至地理位置的云数据存储服务,甚至是自动保存邮箱账户密码等。可以说,人类个体行为的方方面面,已经在移动互联网的影响下渗透到云数据系统。这些云数据的设立初衷在于提供快捷的服务,用户往往都不会删除,因此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会被永久保存,这就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可靠的电子数据证据,从而有效化解职务犯罪隐秘性强、直接证据少的难题。

(二)有助于挖掘职务犯罪的关联信息

以贿赂犯罪侦查为例,在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中,为了强化线索可查性的内心确信,侦查人员往往是在掌握一两笔小额行受贿证据后,凭经验、直觉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所掌握职权、密切程度、财产状况同犯罪的因果关系。而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给人类认知提供的不是犯罪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比如职务犯罪的产生必然伴随着与政府行政职权相关的如市政设施、政府采购、各种财政补贴等某些领域的高速增长,以及社会个体购房、汽车、高档烟酒、娱乐场所等大额消费的显著提高等关联信息。通过大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得出相关关联信息后,侦查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有关领域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向。例如,如果A和B经常一起发生,我们只需要注意到B发生了,即便是A没有暴露,仍然可以预测A正在发生。因此,这种关联关系分析有助于我们捕捉可能和A一起发生的事情,即使我们不能直接测量或观察到A。更重要的是,大数据提供的相关关系预测方法还可以帮助我们预测腐败等某类社会问题爆发的时机、区域、趋势等依据社会经验无法预测的情形。当然,大数据所提供的相关关系是无法预知未来的,我们只能用它来预测职务犯罪可能发生的趋向。

(三)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黑数”

职务犯罪黑数是指已经发生但是未被发现,应当依法追究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犯罪行为数。处于黑数状态的职务犯罪行为不是尚未实施而是已经实施了,之所以能够以藏匿隐蔽状态存在,就是犯罪事实或证据尚未被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发现、举报或反映,或者虽然发现但是难以被检察院、法院作为犯罪加以认定。控制职务犯罪黑数是遏制职务犯罪的关键,因为职务犯罪黑数的存在使得犯罪分子抱有更多的侥幸心理,主观上会认为犯罪与惩处并不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即便是受到惩处也只是一种可能性,更何况处罚并不具有及时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某种犯罪前,必然会反复权衡,判断其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若其认为实施犯罪受到惩处的可能性小,便会坚定其犯罪的决心;相反,如其认为犯罪后很可能受到处罚,便会减少犯罪的意向。在大数据环境下,任何职务犯罪行为都有可能通过数据形式再现于网络系统,从而出现破绽,为打击犯罪提供突破口。例如,通过百度、谷歌搜索保存的云数据可以自动统计某一地区政府机关所有IP网络地址下搜索职务犯罪司法解释、低价购房等新型受贿、“借”是否受贿等相关词条,便可以预测出哪些领域,甚至是哪些职能部门存在潜在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尽可能地借助大数据系统预测、发现职务犯罪,减少职务犯罪黑数,有助于增加犯罪风险,提升反腐败的效率和检察机关公信力。

(四)有助于进行反腐败专项行动的宏观决策

2009年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部署开展了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涉农惠民基础设施建设、惠农政策补贴、退耕还林、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领域的反腐败专项查处活动,然而中国东、西部,内地与沿海地区,甚至是同一省份都存在较大的文化、经济水平差异,针对某个领域进行反腐败专项整治活动未必能起到预期效果,而且这种依赖侦查经验的决策也有不科学性和滞后性。在大数据时代,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省级检察院反贪部门等决策机构完全可以借助主要互联网公司的后台数据,根据关联信息分析出某一地区腐败爆发的主要领域、犯罪手段甚至是掌握规避犯罪的新型手段,从而为精准打击职务犯罪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有针对性地在不同地区开展专项行动。

二、大数据对传统侦查模式的挑战

(一)侦查辅助信息假性枯竭

大数据的最大优势就是对信息的高效率占有,只要能够提取并绘制关联信息,就可以通过海量数据推算出所需要的特定信息。当前,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演化为低价购房、长期借用、退休后担任企业顾问等新型受贿方式,但职务犯罪侦查仍然采取传统的“两条腿、一支笔、一张纸”的办案方法,信息化手段严重不足,不仅发现犯罪的难度加大,而且即便案发仍旧有“借用”、“劳务”等借口,在认定过程中面临多重障碍。侦查手段的单一与犯罪的高智商化、隐蔽化使得侦查审讯中有价值的信息呈现枯竭状态,而检察机关由于没有建立传输渠道和缺少数据处理工具,借助海量数据挖掘职务犯罪侦查所需信息的工作仍旧处于起步阶段。

(二)利用大数据研判职务犯罪线索的深度不够

大数据分析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决策情报的研判利用,如治安管理、网络舆情、犯罪预防、突发预警等。例如,在“棱镜事件”中,美国国家安全局可以进入Google、Facebook、Twitter、Microsoft、Apple数据库或后台,从而轻松掌握全球用户的个人信息,进一步分析其所需要的情报。在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查询银行存取款、房产状况、家庭成员、水电煤等信息已经成为初查必须掌握的基础数据,然而这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数据信息利用。随着这些侦查手段被外界所熟知,潜在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也会随之提高。同时,检察机关对于实名登记体制下的手机信息、通讯紧密程度、通讯的时间段分析运用还远远不够。这不仅造成有价值侦查信息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基层检察机关打击腐败的积极性。

(三)采集相关数据信息的广度、深度、时效不够

从1989年广东省检察院成立第一个反贪局到目前为止,高检院、省市县四级检察院反贪局至今没有建立一个职务犯罪数据库,甚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数据库都不够全面,这不仅是因为职务犯罪的敏感性强,更重要的是因为缺乏数据侦查的意识。跨部门的通讯、银行、工商、税务、纪检部门的社会公共信息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这种信息共享、使用平台的不畅通,将直接导致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不全面。即便这些职能部门允许检察机关使用其后台数据,也仍旧存在更新不及时、数据不全面等问题,导致信息检索、利用难,分析研判准确性不够。

三、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

大数据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建立在海量的信息储备和强大的知识挖掘、数据分析等技术基础之上,信息挖掘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职务犯罪侦查的精确度,不是为了寻求精准的问题答案,也不再热衷于因果关系的推演,而是要揭露与犯罪有关的线索,揭示逻辑关联性,更强调的是通过关联信息为审讯提供可靠的切入点。

(一)整合数据资源,充实职务犯罪侦查数据库

一是要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要自上而下推行数据化平台升级,统筹检察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数据中心之间的交换、整合、比对、更新、维护机制。对政府公开的网络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可以借助网络爬虫自动获取技术,将政府组织结构、部门职责、人事构成、人事任免等信息自动加入数据平台;而对于政府保密信息,如公安信息、公共安全信息、银行信息等可以开通专用数据接口,以专项查询、专线通道的方式进行传输查询。

二是整合社会信息数据。要充分利用主流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平台,如百度、腾讯、淘宝、360、移动等通讯公司储存的大量数据;建立司法信息查询特别许可机制,注意收集手机等移动互联网软件提供云的数据。采集信息要以自愿提供、有偿购买、行政收集等多种方式,形成全面采集、全面共建的大数据汇集效应。

三是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平台。从控申举报部门开始就要建立严格的举报线索业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移交、统一备案、统一初查机制,严格禁止举报线索体外循环;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要在各环节细化完善,特别要注意对被举报人的身份资料、社会关系、财产状况等公开资料的充实完善。在业务平台使用初期,可以采取网上流转为主,举报线索材料、证据实物移交为辅的方式,待到时机成熟,要将实物证据采取扫描、电子格式化手段在统一业务平台流转。这样就可以确保尽快形成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线索材料的电子数据库,为将来线索的初查、比对、挖掘提供数据支撑。

(二)构建以“人”为中心的数据挖掘技术

大数据模式下,以人立案是主要侦查思路,以人为中心在海量数据中再现其关系圈、生活圈、利益输送圈、活动轨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微信、陌陌等新型通讯手段的出现,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联程度都可以在网络上再现,而手机实名制又有助于准确查找到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以人为中心,从互联网、移动等电讯公司数据中完全可以挖掘出更多更全面的信息,根据人员信息数据库可迅速确定特定人员亲缘图谱,得出该人职权、分管、主管等人事信息;根据政府投资信息、招投标信息等,可得出该人在某些项目中的作用、地位;根据房地产登记、银行开户、资金流动信息、大额消费信息及电话通讯信息,可从不同侧面量化分级评估该人的涉嫌犯罪的嫌疑程度。如下图。

(三)强化数据的串联、比对、智能分析功能

大数据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嵌入应用软件,强化数据的串联、比对等智能化分析功能。这需要通过招标程序,引入由计算机科学、数学和统计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算法师”团队,结合检察工作的特殊需求,建立相应的运算法则和运算模型,来研发数据分析和预测工具,以满足职务犯罪信息智能化分析需求。例如,可研发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分析系统,以犯罪嫌疑人、涉案线索等为核心进行全景化深度分析,为初查、立案侦查、审讯突破等提供技术支持,以有效应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趋势。

(四)优化技术运用平台实现智慧化反贪

大数据服务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关键在于数据的实时预测,从而及时为侦查提供信息支撑,从目前来看,有必要搭建三个平台,实现侦查的数据共享。一是要建立信息决策指挥平台。传统侦查更多的是以摸查为基础,进行经验型、直觉型决策,但在大数据时代,要减少主观的决策指挥,重点抓好检察机关大数据系统的建设和运用,对犯罪嫌疑人实现数据量化分析,提供更为客观的信息辅助,逐步实现侦查的数据化、模块化决策指挥,提高大数据的运用能力。二是要建立信息分析研判平台,建立以数据为导向的分析研判、绩效考核、责任落实等配套机制,及时、全面开展信息的分析研判,促使信息化侦查成为初查的重要途径。三是创新检察业务应用平台。要在统一应用业务平台的基础之上,优化数据终端,使得广大基层院反贪人员能享受数据化的便捷服务,在数据运用初期,可以开发出一批便捷、低成本的小数据检务分析运用软件;要鼓励各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开发地方的数据运用平台;要以最简洁的方式实现高科技与传统侦查方式的结合,最大限度地分析挖掘数据的价值。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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