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

2015-05-06 00:27顾培东
中国检察官 2015年3期
关键词:审判权委会运行机制

文◎顾培东

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

文◎顾培东*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如何构建,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各方面在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后则隐藏着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现实状态的不同判断以及对我国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张和期待。

当前,“去行政化”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乃至于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取向。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行政化”,而是审判权运行秩序的紊乱。长期以来法院内独任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以及审委会各自的职责范围、相互间的权力边界等在制度上与实践中都不够明确或统一,实际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法院工作习惯及管理风格。由此带来法院内部的审判责任约束松懈、审判资源的运用与解决案件的实际需求之间不相匹配和对应等问题。

一线办案法官的权力与责任应尽可能扩大和强化,但“法官独立”不是我国法院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法官独立”的主要理据在于审判活动的“亲历性”以及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的规律性,而这两个理由也要作具体分析:其一,不能将亲历性等同于“面对面接触”、“近距离观察”,从而否认直接参与庭审、阅读案卷材料、观看庭审录像,听取承办法官汇报等是了解案件事实和判断案情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其二,从我国法官数量、业务素质、职业操守、职业保障、文化观念等方面来看,“法官独立”原则不适合我国国情。

关于审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决不应限于“只讨论法律适用”。这一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总体作用不应减弱。

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应以上述认识为基础展开。完善法院内部的主体结构,恰当配置法院内各主体的权力,同时明确各主体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能及责任,确保各主体权力与责任的对应、行为与责任的统一,建立起既能对各主体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制约,又能保证法院审判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的审判权运行秩序。

(摘自《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第284-302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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