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2015-05-06 00:27赵秉志徐文文
中国检察官 2015年3期
关键词:论我国刑事法律文文

文◎赵秉志 徐文文

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文◎赵秉志*徐文文**

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媒介传播时,其具有的隐蔽性和无限制性的特征,可能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规定专门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而是通过散见于刑法中的一些条款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广告罪、诽谤罪等10种犯罪。

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来看,犯罪主体方面兼顾对自然人犯罪的惩治和对单位犯罪的规制,主观方面行为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客观方面不同罪名中“虚假信息”的范围各不相同,犯罪客体上多数犯罪都侵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或公共秩序。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可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纯正与不纯正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编造、传播类和编造并传播类、传播类虚假信息犯罪,数额犯、结果犯与情节犯。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犯罪在司法适用中有一些疑难、专门问题,需要从法理上进行研讨和阐明。一是“虚假信息”的范围界定问题,对虚假信息的范围界定不清晰、过于狭窄,并且不同犯罪中的虚假信息存在一定交叉;二是“编造”与“传播”行为的关系在立法上作出区分是否合理的问题,三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问题。

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应予以多方面的完善:第一,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包括合理扩大特殊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范围。第二,完善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规定,适当明确并扩大“虚假信息”的范围,进一步突出对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第三,调整法定刑的配置,协调同类犯罪间的自由刑,完善罚金刑的配置,将单位犯罪中的单罚制改为双罚制。第四,考虑在刑法中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摘自《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第3-15页。)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00875]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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