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研究

2015-05-07 09:53李贝贝
成长·读写月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缔约国公约人权

【摘 要】在国际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国际法正在走向完善。本文探讨的主要是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的研究成果,以此作为切入点,论述国际法正在走向完善。

【关键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评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第一项国际文书,共有30条,涵盖人的尊严、政治和公民权利(例如思想、意见、宗教、结社自由和参与政治进程的机会)以及经济权利(例如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充分参与社会的权利)。为响应鼓励尊重各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联合国宪章》,宣言宣称人人有资格享受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没有任何区别,包括性别。

1967年国际社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其中表示关切,尽管在人权方面取得了进步,但继续大量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没有约束力的宣言为拟定,并最终在1979年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做好了准备。

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2月18日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国际社会数十年努力保护和促进世界妇女权利的结果。它产生于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中提出的几项倡议。该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为了审议如何提高妇女地位并就此提出政策建议而于1946年建立的一个机构。

1980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世界会议的一个特别仪式上,64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并有两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1981年9月3日,在第20个会员国批准公约后30天,公约生效,从而使妇女在全面编纂国际法律标准的努力方面得到了回报。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法正在走向完善,可以反映在很多方面。本文以具体条约为切入,介绍国际法正在完善在缔约国报告国方面的发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中国批准生效的第一项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中国应当在公约生效一年后向联合国提交公约履行情况的初次报告,并于此后每四年提交一次介绍履约情况的定期报告。

据此,中国于1983年5月25日提交了初次履约报告,并于1984年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届会议上通过审议。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34/180号决议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54个。[1]

我们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认为,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有权在享有尊严、免于饥饿和不担心暴力、压迫或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过自己的生活,养育自己的儿女,这些是二十一世纪的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基本价值;并决心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

中国政府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该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12月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3]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第29条第1款,即有关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规定提出保留。在本文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如无特别说明将通篇简称为“公约”,下面笔者将择其要点进行论述。

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产生法律渊源

(一)制定消除对妇女其实问题公约的概述

妇女权利概念的提出实在1993年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之中,这一文件专门论述了妇女所享有的权利,提出了“妇女的人权应该成为联合国人权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促进有关妇女的所有人权文书”。[4]要求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加强合作,保护妇女权利,标志着妇女人权概念正式收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妇女人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妇女人权保护的现状面临诸多挑战。

妇女人权的涵义及其产生发展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定义和内容。

妇女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生命健康权利平等、政治生活参与权利平等、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平等、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5]妇女权利的特性主要包括如下方面: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劳动权利、生命健康权、婚姻家庭权。

(二)缔约国报告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1.条约监督机制产生的必要性

国际监督制度对于人权条约的实施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国际监督制度主要由条约机构的缔约国报告程序、缔约国间指控来文程序以及个人申诉来文程序三种国际监督程序所组成。

2.缔约国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权从实践到理论,从一个国家的人权文件发展到国际人权文书,从有政治和道义价值的国际人权宣言发展到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历了这场浩劫的世界人民迫切感到维护人权的必要,也积累了促进人权的经验。体现人民要求和政府政治意愿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了现代人权思想。

《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48年,由联合国第三届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有历史意义的国际人权文书。它首次在国际上提出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基本规定,对此后的国际人权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有着反法西斯的共同立场和要求尊重人权的共同愿望。

3.条约监督机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

缔约国约国报告制度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监督实施的主要手段,是一种通过寻求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从而促使缔约国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有效手段。缔约国报告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独立专家机构通过接受,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与缔约国建立建设性对话关系,从而促使缔约国履行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

缔约国报告制度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其运行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原因是国家没有正确认识这种监督实施措施的性质,正确处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6]国际社会应该对缔约国报告制度进一步改革,国家应该增强与国际社会合作的意愿。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endprint

(三)缔约国报告制度对妇女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政治领域对妇女的歧视

政治领域对妇女的歧视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三方面,首先,政治和法律因素;其次,经济因素;第三,传统文化与宗教。

2.妇女权利斗争缺乏独立性

妇女权利斗争缺乏独立性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国际法关注对妇女公权力保护,忽视对妇女私权利保护;[7]其次是条约的保留成为国家规避国际法律义务的合法手段。

3.保护妇女权利是社会进步与民主进程的必然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份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国际公约,系统阐述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其中主要有30条,其主要内容有人的尊严、政治和公民权利、经济权利。

(四)缔约国报告制度中就妇女权利保护的实施机构

1.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1982年,联合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成员由公约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举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必须德高望重、能力突出。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选举专家时,须顾及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以及不同文明与主要法系的代表性。专家人数在公约生效时为18人,到第三十五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增为23人。

2.一般性人权保护机构

一般性人权保护机构主要包括四个,分述如下。

第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就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是经社理事会依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于1946年设立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人权委员会的成员是国家的代表,而不是以个人身份当选。[8]它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它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开展工作。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4日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第二,联合国人权中心,也就是联合国秘书处处理人权事务的机构,前身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人权司。中心主任由联合国主管人权事务的副秘书长兼任,他也是联合国驻瑞士日内瓦办事处总干事。中心设于日内瓦,是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一部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有一办事处。

第三,人权事务委员会也就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委员会为各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及非政府组织提供一个论坛,使得这些国家和机构得以表达自己对人权事务的意见和看法。该委员会由53个成员国组成,成员国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委员会每年都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年会,会期一般为六周。

第四,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五)联合国监督机制的监督制度

1.缔约国报告制度

缔约国报告制度是指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依据人权公约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向相关的条约监督机构报告本国在履行公约义务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及遇到的困难等内容,条约监督机构在对缔约国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性意见并就公约条款的理解做出一般性意见的制度。[9]缔约国报告制度在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发展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尽管在运作过程中也遇到了困难。

2.国家间指控制度

当公约的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并未履行国乐义务保障妇女人权的时候,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质疑,相对国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此事实做出书面解释;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解决的,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将此争议提交人权事务机构。

这实质上是公约为了保证人权公约的实施而为缔约国规定的相互监督的的制度。[10]也就是说,当某一缔约国违反公约义务侵犯本国妇女人权的时候,其他缔约国可以对此进行外部监督。[11]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1984年《禁止酷刑公约》都包括此类规定。

3.个人来文制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本议定书缔约国(“缔约国”)承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根据第2条提出的来文。”[12]第2条规定“来问可由声称因为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或其代表提出。如果代表个人或联名的个人提出来文,应征得该个人或联名的个人同意,除非撰文者能够说明有理由在未征得这种同意时,可由其代表他们行事。”[13]

这一规定确立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的国民直接向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当缔约国违反公约侵犯妇女权利的时候,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团体应当寻求该国国内法上的救济。当该国国内法救济方式用尽,权力依然得不到保障时,可以直接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受到个人申诉来文后,在争议各方提交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并将相关的结果和建议一并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应在收到委员会评议结果的6个月内像委员会提出意见。

三、中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的践行与完善

(一)中国宪法对妇女权利的确认和实践

1.中国宪法法律对妇女权利的确认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对《公约》的承诺,将男女平等的核心原则纳入中国各项法律政策,制订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制定,2005年修订)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促进和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各项权利。[14]endprint

2.中国妇女权利法律保护成绩显著

各省、自治区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订了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各地相继成立了3200多个“维权法庭”和“维权合议庭”,2000多个家庭暴力投诉站,400多个妇女庇护所,350多个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维护妇女权利并消除对妇女的暴力。[15]至此,中国不仅在国家立法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同时在地方的“实施细则”方面也得到了良好的落实。

3.中国妇女权利法律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

中国妇女权利法律保护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国内立法的定义问题,缺少法律援助问题,报告没有详细分类问题。经济调整给妇女带来的影响问题,重男轻女的陈旧观念问题。缔约国缺乏全面的国家立法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为受害人提供利用司法的机会和支持并惩罚犯罪行为人问题。[16]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在公共及政治生活中和决策职位中任职人数仍然偏低的问题。[17]农村妇女特别在获得教育、保健、就业、参与领导工作和土地财产等方面出于不利的地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18]针对就业部门包括非正规就业部门妇女的就业状况,针对性别选择堕胎、杀害女婴、不登记和抛弃女孩和强迫堕胎等非法行为,目前仍然是影响妇女权利状况的主要因素。[19]

(二)中国宪法对妇女权利的国际基本人权的保护

1.国际人权宪章保护的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 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了铺垫。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判决书依然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但是对于这一点学界还没有共识。

2.中国宪法保护国际人权宪章规定的基本人权

立法保障女性参政是一项世界经验。2004年时,有14个国家和地区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议会中的女性比例。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女性参政也有相关规定。

3.完善中国宪法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后,女性参政上了一个新台阶,一个至关重要的变化就是制度化。2001年4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的意见》,被认为是现行的中国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制度规范。

现实中,各级党政班子和人大代表选举中,女性名额也有硬性指标。虽然这种具体做法有所争议,但它无疑为女性参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缔约国报告制度在中国妇女人权完善的途径

缔约国报告制度在中国妇女人权完善的途径.主要包括,首先,建立健全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其次,充实关涉妇女实体权利的法律;[20]第三,完善配套法律的制定执行;[21]第四,扩大救济范围,明确救济途径;第五,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水平。

(四)中国承担缔约国报告义务的完善建议

中国承担缔约国报告义务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三点,首先,撰写并提交缔约国报告,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一,时间要求,其二,内容要求;其三,形式要求。第二,接受条约机构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其一,认识中国履行缔约国报告义务的意义;其二,开展缔约国义务的国际标准和准则研究;其三,建立中国缔约国报告义务履行规划制度。第三,采取后续行动落实结论性意见。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其一,建立国家人权数据信息平台;其二,建立中国缔约报告义务履行的信息数据库;其三,充分开展与条约机构间的建设性对话机制;其四,积极落实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四、结语

国际法的完善需要通过国际合作与对话,敦促各国按时提交缔约国报告。决定缔约国报告制度效用的本质因素是缔约国的意愿问题,所以,提高缔约国提交报告的积极性尤为重要。国际社会应该认识到,合作与对话有利于促进人权观念上逐渐趋同,从而最终在整体上改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效力。

作者简介:李贝贝:女,1990年6月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国际公法方向。

参考文献:

[1]徐爽编著.《人权指南》[M].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

[2]陈泽宪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实施》[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3]周鲠生著.《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

[4]中国法学会编.《青年法律热点面对面 国际法卷》[M]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年7月版.

[5]朱峰.《人权与国际关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David Harri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 [M], Seventh Edition.

[7]王琳竹.浅议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5).

[8]彭锡华.非政府组织对国际人权的保护[J].法学.2006(6).

[9]李薇薇.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J].环球法律评论.2004夏季号.

[10]张爱宁.国际人权保护实施监督机制的新动向[J].法学.2010(1).

注 释:

[1]参见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recommendations/General%20recommendation%2025%20(Chinese).pdf.2012-2-15访问. David Harri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 [M], Seventh Edition.周鲠生著.《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endprint

[2]引自2000年9月8日《联合国千年宣言》。

[3]参见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Effective Functioning of Bodies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UN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Final Report on Enhancing the Long-Term Effectiveness of the UN Human Rights Treaty System, UN Doc. E/CN.4/1997/74 of 27 March 1997.2012-2-15访问。

[4]参见Annemarie Devereux & Catherine Anderson, Reporting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Perspectives from Timor Lestes Experience of the Reformed Process,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Vol.8, pp.69-104(2008). http://www.bayefsky.com/tree.php/id/48610753.2012-2-15访问.

[5]参见Rachael Lorna Johnstone, Cynical Savings or Reasonable Reform? Reflections on a Single Unified U.N. Human Rights Treaty Body,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Vol. 7, pp.173-200. papers.ssrn.com/sol3/Jeljour_results.cfm? 2012-2-15访问.

[6]参见彭锡华.非政府组织对国际人权的保护[J].法学.2006(6)。

[7]参见徐爽编著.《人权指南》[M].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

[8]参见江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机制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9]参见毛俊响.论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的改革[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6).第10页.

[10]参见龙晟.覃敏珍.最近期中国人权保障的趋向[J].人权.2011(1).

[11]参见王琳竹.浅议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5).第81页。

[12]参见Governace for the Future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in 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y. http://www.un.org/zh/rights/,2012-2-16访问.

[13]转引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条。

[14]引自刘伯红.尊重和保障妇女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纪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诞生30年[J].人权.2010(1).第6页。

[15]引自刘伯红.尊重和保障妇女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纪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诞生30年[J].人权.2010(1).第6页。

[16]参见张爱宁.国际人权法的晚近发展及未来趋势[J].当代法学.2008(11). 江国青.略论国际法实施机制与程序法制度的发展[J].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1).

[17]参见彭锡华.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评述[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18]参见中国代表团团长黄晴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第五、六次国家报告会议上的介绍性发言. www.un.org/chinese/ga/56/doc/a56_38.pdf,2012-2-16访问.

[19]引自刘伯红.尊重和保障妇女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纪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诞生30年[J].人权.2010(1).第8-9页。

[20]参见 Interim Report on Updated Study, UN Doc.? A/Conf. 157/PC/62/Add. 11/Rev.1 of 22 April 1993; .2012-2-15访问.

[21]参见Dan JuMa. Access to the 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A Case of Poacher turned Gamekeeper.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2012-2-16访问。endprint

猜你喜欢
缔约国公约人权
图书借阅公约
CITES缔约国大会历届提案的简要数据分析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有关财税方面重要的多边或双边法律文件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译文)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