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引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2015-05-14 20:47徐永利
前线 2015年10期
关键词:制度化协商依法治国

徐永利

法治与民主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相伴而生、相伴而长,互为依托,互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法治是民族发展、国家稳固的基础,民主是人民当家、民众诉求的载体。保障人民民主行之有效、有实是法治的作用,追求民族兴旺、国家富强是民主的目的。因此,法治和民主的完美结合和成功实践,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世界彰显民主自信,而民主自信的基础就是法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更需要法治的引领。党的十八大高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旗帜,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基础

习近平同志在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纪念会上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协商民主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基础。

为了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真正走向民主的政治道路,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和不屈不挠的斗争,但一次次抗争都最终走向了失败。只有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诞生后,中国革命才走上了正确的道路,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带领下开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最终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并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奠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框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历史经验及教训反复地证明,没有法治保证的民主,是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缺乏法治的保证,民主甚至可能演變为群龙无首的社会动荡。如何提高协商民主的法治程度、完善协商民主的功能,确保以法治的方式保证民主实施,是协商民主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就是多维、多线、多网的复杂现状,每一条线、每一层面、每一格栅都充满着个性与共性的碰撞,都意味着最小和最大公约数的不确定性风险,其实就是程序性正义与补偿性正义的矛盾较量,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是政治智慧发挥作用。协商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法治引领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机制和目标:协商民主的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内容与法治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协商民主的形式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协商民主的机制要有符合法治精神的运行机理;协商民主的目标是汇聚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体现公平正义。

法治思维是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的基本理念

民主、协商,最终走向的是一种秩序;法治,确立的是一种规则和遵从规则的意识、实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人有了自由意志,他能自由为善,也能自由作恶。因此,用什么样的理念指导协商民主,就会结出什么样的“民主之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必须坚守法治思维理念的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自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成为我们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推动实践的重要方法,成为国家治理领域需要高度重视的思维理念和行为指针,在各种实际工作中需要强调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同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法治思维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阐释,中央党校张立伟教授认为:“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中央政法委汪永清同志撰文指出:“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无论从哪个角度阐释,法治思维的共同之处都在于要将法治作为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需要有对法治的信仰。

基层对话、党派协商、各种听证、专题恳谈等问需、问政、问计的沟通渠道,就是不激化矛盾又能说出诉求的协商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党和人民清醒的理论自觉,是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突破的结果。当前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的时代,也是一个既有体制面临各种冲突、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人类的民主探索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路径,协商民主实践也为人类探索民主理想开启了新历程。这就需要有一个最大公约数的参照系,化解冲突、化异求同。它就是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精神也应该是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的基本追求和根本理念。

人有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现代社会的公民更有法治思维,按照法学、法律的理念思维,以法的价值为参照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法治中国的灵魂。”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公平正义的参照,以此作为思维的尺度,会让民主协商所追求的和谐价值更加容易达成。正如约翰·格雷在《人类幸福论》中所言:“要是人们真的愿意明白,只有最后能带来善行的东西才是正确的,带来罪恶的是不正确的,善和恶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增加人类幸福,而后者减少人类幸福。”当法治思维成为一种理念的时候,也就成了一种行为的参照,协商民主实践所追求的就是需要有如此标杆、作为协商的参照。

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造了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如立法听证、政治协商制度、民主恳谈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议政会等。但在实践中推动协商民主制度,还需要我们更加明确地把握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基本价值以及实践基础,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实践。这就需要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真正用法治思维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在依法治国总构架内,在社会运行中能用选举民主解决的用选举民主、能用协商民主解决的用协商民主、能用民主集中制解决的用民主集中制、能用法律解决的用法律、能用纪律解决的用纪律;能用道德的用道德,而不能各行其是。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大局要求,就是法治思维考虑问题的特点,就是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的特色,就是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也就是“用一种全新的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来构造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

协商民主要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既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包括广大政协委员在内的协商参与者,都要有法律的底线思维,恪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真协商,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以法治思维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真正保证人民依法有效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法治方式是构建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机制保障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就必须使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方式是构建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机制保障。所谓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协商民主实践的外在表现。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为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总体方向。但是,如何具体依法开展民主协商以及让协商结果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用法治方式构建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说:“在理性人为自身所确立的最大的平等自由的协议中,法治原則具有坚实的基础。为了确实拥有并运用这些自由,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公民一般都要求维持法治。”

现有的关于协商民主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具体法律规定还极其有限。在宪法层面上就是宪法序言中的规定,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再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要把这些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构建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第一,加强协商民主的立法构建。在国家立法层面,健全协商民主的立法。建议首先在宪法层面,将协商民主的基本定位进一步落实到宪法中。另外,应该研究在基本法立法中,就规范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方式、协商程序等方面完善立法,将协商民主真正上升到法治层面,从而适应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第二,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构建。当前,首先要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构建与完善,尤其是地方政协,可以率先开展基础探索与调研,完善各种协商的配套制度。以立法协商为例,北京市就作出了非常好的探索和实践,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对立法协商的内容、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为市政协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构建了制度保障。

第三,完善协商民主的机制构建。作为地方政协和基层政协,需要积极探索构建各种有利于开展协商、有利于提升协商效果的工作机制。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为例,是否可以考虑设立基层群众联系政协委员的机制。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有明确的联系机制,政协能否借鉴这个机制,建立政协委员与群众的联系机制。这是实现政协广泛、多层化的要求。目前,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机制还不够畅通。诸如此类,良好的协商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发挥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越性。

民主、协商民主,于公于私、于政治于经济,都是大事情。前不久,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慨叹:西方民主已死?那是西方的民主制度失灵了。我们的民主,我们的协商民主,是全新的,是充满生命力的。我们不但要理性地、科学地研究它,更要用法治信念、法治思维引领协商民主建设,用法治方式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协商民主实践。

(作者: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政协委员)

责任编辑:叶再春

猜你喜欢
制度化协商依法治国
公司成长的“法治之钥”
从“古运河的新故事”看提案办理协商
人大协商研究综述
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推动力量
两会布局 依法治国
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在于注重实效
镜头·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