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冻裂殃及他人,出租人、承租人共同担责

2015-05-30 10:48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5年8期
关键词:邵某魏某郭某

基本案情

邵某拥有某小区二单元负二层房屋并用于储存货物。2014年2月9日晚,邵某发现屋内存储的货物都浸泡在了水里,经调查发现,与其房屋相邻的一单元负二层中间一房屋内,水管阀门因天气寒冷被冻裂,发生漏水,水流侵入邵某房屋,造成邵某储存的货物被浸泡受损。一单元负二层中间的房屋为魏某所有,目前出租给了郭某。邵某向A物业反映此事,A物业及时对冻裂水管阀门进行了更换。后邵某因损失重大,将郭某、魏某及A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查明:发生漏水的水管及阀门位于郭某承租的房屋内,属于公共设施;2014年2月9日晚,水管冻裂系郭某房屋通道井窗户未关闭造成;一单元负二层中间的房屋系郭某从魏某处租赁;法院对邵某被水浸泡受损的货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为153450元。

法院认为:原告邵某房屋内的货物浸泡受损,系相邻被告郭某承租的房屋内水管冻裂漏水侵入造成,其对漏水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被冻裂水管虽属公共设施,但发生冻裂是因冬季寒冷,被告郭某房屋通道井窗户未关闭造成,被告郭某应当对冬季水管冻裂有所认识;被告魏某作为出租人也应对冬季水管冻裂有所认识,且魏某无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对出租房屋内的设施尽到合理的注意、提醒及保障义务;故郭某和魏某对漏水均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物业公司虽系涉案小区物业方,但漏水并非水管老化等未尽到维修养护责任造成,且水管阀门位于租赁房屋封闭空间内,被告A物业公司对漏水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损失赔偿,因原告邵某擅自处理受损货物残值,且无法举证其价值,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酌定将损失金额变更为10万元。本案判决被告郭某和魏某各赔偿原告损失金额5万元,并驳回原告邵某对A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屋出租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出租人、承租人明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瑕疵、日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煤气管道漏气、水管漏水等),但未采取维修、更换、安全说明等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实务判决中可能会按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对于超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判断、认知范围以外的因素(自然灾害、房屋设计缺陷等)造成的损害责任,则不负民事责任。

因此,律师提醒: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对承租房屋及设施予以妥善保管,对承租房屋及设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及设施存在安保义务,若出租人知晓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合理的注意、提醒及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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