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安全性分析

2015-05-31 08:47赖永才
中国船检 2015年5期
关键词:罐式罐车罐体

赖永才

近几年,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8月26日,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一辆双层长途客车与一辆满载甲醇的半挂油罐车发生追尾,引起甲醇燃烧,导致客车上36名乘客死亡。2012年10月6日,湖南常吉高速公路上一辆液化气罐车侧翻导致2人当场死亡,在随后的救援过程中,LPG罐车发生爆炸,3名消防人员牺牲。2014年3月1日山西晋济高速隧道发生甲醇罐车追尾事故,甲醇泄漏爆炸并引发大火,800米长的隧道内燃烧三天三夜,共造成40人死亡,烧毁40余辆汽车,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引起广泛关注。如何提供一个安全的危险货物运输模式,成为主管机关持续关注的焦点。

罐式集装箱和汽车罐车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设备,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除了常见的液化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外,大量的液体危险货物需要使用罐式集装箱或汽车罐车运输。

国际上,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又称为可移动罐柜,通常其具有集装箱和压力容器双重特性,适用于国际运输的罐式集装箱应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以及相关国际集装箱标准(ISO)的要求,同样,国内公路罐车也有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规定。

与公路罐车相比较,罐式集装箱具有如下主要优势:

1、适用于多式联运,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不同运输方式(公路、水路、铁路)之间的切换,能够实现门到门、点到点的运输,无需途中倒灌造成货物损失和环节污染。

2、通常具有可堆码的能力,装满后可以被提升,其结构设计使其可以在满载的情况下被吊到运输车辆或船上,并且便于绑固。

3、壳体及其附件处于外部框架的保护之下,ISO标准1496-3规定,罐式集装箱的罐体及其附属装置任何部分不允许超出框架之外,在发生意外情况(如碰撞、侧翻等)时,不至于直接损伤到罐体和阀门附件,使其安全性大大高于汽车罐车,并为大量的事故案例所证实。

4、整体(包括框架)性能符合CSC公约及相关ISO标准规定的各项强度、刚性等要求,具有可靠的抵抗外力的能力,能够对罐体及其附件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并且,依 据ISO1496-3,Amd.1,2006和《联全国关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适用于这些规则的罐式集装箱每一结构的原型还须通过纵向动态撞击试验,其具有抵抗正常运输过程中的纵向碰撞的能力。

5、罐箱与运输车辆各自独立,车辆在不运输罐箱时可用于其它用途,使车辆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

虽然,罐式集装箱的结构特点使得其容重比和有效载货量略小于汽车罐车,同时增加了单位容积的设备造价。而对于公路上大量使用的液体常压罐车,由于种种原因,低等级材料的使用,材料的强度、低温冲击韧性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运输低等级化工液体的公路罐车,大量采用非圆截面罐体,罐体受力恶化。

国内公路罐车通常只设有侧下防护装置和后下防护装置,根据GB11567.1~.2《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罐车设置侧面和后下防护装置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面,以及防止小型车辆卷入,其对防护装置的强度和钢度要求远不及罐式集装箱的要求。罐车区别于罐箱的一大特征是罐车出于罐体容积最大化的考虑,占用了原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空间,本质上不利于罐车的运行安全,一旦发生撞击,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以往多起事故也证明,重大伤亡事故主要由于罐车被大型客车或货车追尾所致,即使罐车的司机训练有素,依然难以避免被追尾,这是不以罐车司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没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以及足够强的防护装置,一旦罐车被大型车辆追尾往往直接伤及罐体,出现的恶性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增加部分容积所带来的有限的经济利益。

2005年京沪高速发生液氯汽车罐车泄漏重大事故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618号关于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交通部也将该规定纳入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授权,中国船级社依据CSC公约和IMDG规则进行罐式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的认可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集装箱安全合格证书和相关可移动罐柜证书。在认可检验模式方面,依照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通过对制造厂工厂认可、图纸审查、样箱制造检验和强度试验进行型式认可,同时实施制造检验和营运检验,对罐箱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尤其在前期的图纸审查环节,通过审查确认设计、材料、结构等符合适用的标准规范的要求,有效避免不符规范的图纸用于罐箱制造,从源头上避免诸如“3.1”事故调查中暴露的汽车罐车罐体厚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严重情况出现,同时每一型号罐式集装箱均在图纸审查阶段进行整体结构强度计算和评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同时还规定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液体危险货物汽车罐车在国际上是由政府间缔约的规则来进行规范的,如,IMDG第6.8章和ADR6.8章等均有规定须经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相应的批准,包括对制造厂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对每一型号的罐车的定型设计批准,并规定授权检验机构的职责。相比较而言,国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标准的技术要求方面与IMDG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定型设计批准环节的差异。

2、结构、材料、最小罐壁厚度的控制差异。

3、适用的危险货物方面,国内对未列入标准的危险货物较多地寻求于专业机构的技术评审,而在IMDG中这些介质是有明确的指定可移动罐柜导则及其特殊设计要求的,由于我国是IMDG的缔约方,这样往往是给境内的制造和使用单位设置了技术门槛。

4、在罐体耐压试验的压力取值上,也与IMDG存在差异,不利于国际接轨。

5、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不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定期检验难以难以监控。

我国是IMDG的缔约国之一,IMDG规则不仅适用于海运,也适用于多式联运。因此,建议公路罐车引入IMDG 6.8章的要求,同时参考ADR的规定,实现国际接轨。

与此同时,由于国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多部门管理的现状,国内仍存在部分用于公路的罐式集装箱未经证明符合CSC和IMDG的要求,未经完全强度试验,其安全性引起各方忧虑。2013年,民进中央有关人士也提出相应建议:“一方面,杜绝未经检验、不合格罐体设备、车辆上路行驶,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确立我国可移动罐柜的接受准则,实现与国际接轨”。遗憾的是,一方面,国内液体危险货物罐箱和液体危险货物汽车罐车大多属于常压容器,不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够不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条件,另一方面,认为国内公路罐式集装箱不需要按国际集装箱的要求来进行检验,给国内道路运输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如前所述,IMDG除规定可移动罐柜的要求外,同样也对国际公路运输罐车有相应的规定,并对各类罐车从设计、构造、批准、试验、标记、证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譬如,规定了海运主管机关应对它们签发一份证书,以证明其符合IMDG相关的设计、构造规定。IMDG6.8章对公路罐车的规定其罐体的要求也是相应指向6.7章可移动罐柜的的要求,也即须按规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认可和定型设计批准,这与国内GB/T 18564.1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是有区别的,符合IMDG的各型(公路)罐柜,同样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公路运输,依据IMDG 7.9.2.1,在国际上缔约国间被接受。

我国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在水运、公路、铁路各制订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或规则,除《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明确接受IMDG外,其它相关规定未列明对IMDG的接受准则,这与国际上一些主流的区域性规则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知道,ADR、RID等均有相应条款接纳IMDG以响应IMDG7.9.2.1条款的规定。欣慰的是,近期出台的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增加了“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的安全管理”,在接受IMDG规则方面虽不够全面,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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