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永久性迁移与城镇化投资政策取向

2015-08-03 21:35邹一南
人口与经济 2015年4期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

邹一南

摘要:将拥有城市住房作为农民工实现永久性迁移的标志,通过建立农民工的生命周期模型,对不同的城镇化投资政策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发现向大城市倾斜的投资政策,将使原本具备向小城市永久性迁移能力的农民工转而向大城市临时性迁移;向小城市倾斜的投资政策,将使向大城市临时性迁移的农民工转而向小城市永久性迁移,并使仍在大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实现永久性迁移的可能性增大,总体上实现永久性迁移的农民工比例提高。因此,在未来的城镇化进程中,应制定向小城市倾斜的投资政策,引导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在住房支付能力强的小城市布局,提高其就业吸纳能力,改变我国城市就业吸纳能力和住房支付能力错配的现状,实现更多的农民工向城市永久性迁移。

关键词:农民工;永久性迁移;城镇化;投资政策取向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5)04-0028-11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504004

一、引言

2013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总数已达17亿资料来源: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但是,只有少数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而实现了永久性迁移,绝大多数农民工的迁移具有临时性迁移特征,即在年轻时进城打工,年老后返回农村务农、务工或经商。这种临时性迁移模式使为数众多的农民工成为城市的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因此,我国当前的城镇化被认为是一种“伪城镇化”或“半城镇化”,而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的城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实现农民工向城市的永久性迁移。

在发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被默认为永久性迁移,这对中国农民工的临时性迁移模式缺乏解释力。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和新迁移理论分别从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力供给的角度解释了农村劳动力临时性迁移的原因[1-2],并没有说明这种临时性迁移的最终趋势和从临时性迁移转变为永久性迁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人口迁移转变理论将迁移模式随人类社会发展的演变划分为若干个阶段,提出了迁移模式由短期循环流动为主向长期永久性迁移转变的规律[3-4]。但是,人口迁移转变理论仅仅是描述了人口迁移转变的可能形态,并没有给出从临时性迁移到永久性迁移模式转变的必要条件,对于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通过何种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永久性迁移也没有给出答案。

国内对于农民工永久性迁移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意愿和能力两个方面展开。对于前者的研究表明,教育年限、收入水平、住房条件、职业类型、进城时间、农村非农就业机会以及是否购买社会保险等因素显著地影响农民工的永久性迁移意愿[5-7]。然而,这些研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农民工永久性迁移实现的标志缺乏合理的设定。其采取的设定方式一般基于农民工对调查问卷中“你是否愿意在城市定居?”这一问题的回答,但是被调查者的定居意愿往往是不稳定的,且有定居意愿并不一定就能够最终实现,因而基于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会出现偏误;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将永久性迁移等同于户籍迁移[8],而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城市福利被逐渐从户口上剥离,加之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统一,户籍迁移越发不能反映永久性迁移的实现。一些学者从农民工经济能力的角度对永久性迁移进行分析。李敬、章铮认为,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的年轻化特征,使农民工普遍面临中年失业的威胁从而无法积累起在城市定居所需的资金,因此,农民工不具备永久性迁移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其在城市务工年限太短[9]。李明桥等认为,农民工生命周期旺盛阶段后期,农村务农净收益大于城市务工净收益将导致农民工返乡[10]。这类研究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区分不同规模的城市,由于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收入和定居成本差距很大,农民工在不同城市实现永久性迁移的条件也截然不同。

对中国农民工永久性迁移的研究文献存在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缺乏对农民工永久性迁移标志的合理设定,无论是定居意愿还是户籍迁移都不是永久性迁移的合理标志。在农民工永久性迁移的讨论中,住房问题往往会被人们忽略。然而,住房在社会分层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11],拥有住房往往是城市外来者成为定居者的标志,是流动农民工实现永久性迁移的一个基本条件。第二,没有将不同规模的城市对迁移模式的影响纳入分析。中国的城镇化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不平衡性。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收入和定居成本差距很大,迁入城市的选择对农民工个人的务工生涯有着重大的影响。劳动力的流动往往跟随投资的布局,更多的投资能够产生更多的就业,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民工迁入,进而影响城市工资水平。投资引发的人口流动也会冲击城市住房市场,对房价造成影响。因此,理解不同城市对农民工吸纳能力以及工资和房价相对关系所决定的住房支付能力时,投资是一个重要变量。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的城镇化投资政策取向是偏向大城市的,这造成了不同规模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对农民工的迁移模式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的城镇化应该是走大城市化道路还是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12-13]。但是,关于大城市化战略还是小城市化战略之争,其重点并不在农民工的永久性迁移,对于政府的城镇化投资政策与农民工永久性迁移的关系这一重要问题,目前尚无相应的研究。因此,本文将把这二者相结合,分析城镇化进程中不同的投资政策取向对农民工的永久性迁移决策的影响,以期填补理论研究的空白。

二、永久性迁移的判定标准及其与投资政策的关系

1.农民工永久性迁移的标志问题

前面已经述及,现有的研究缺乏对农民工永久性迁移实现标志的合理设定,目前普遍的观点是把获得城市户籍作为农民工实现永久性迁移的标志[14-17]。显然,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导致城乡二元分割,进而使农民工无法实现永久性迁移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很多研究表明,户籍制度并非导致农民工无法实现永久性迁移的最主要因素[18-19]。虽然很多农民工表示愿意在城市定居,但多数不愿意转为城市户口[20]。事实上,很多在城市扩张过程中被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仍然居住在“城中村”,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市民,而很多农村劳动力已经在城市定居生活多年,但并没有也不愿意转为城市户口。可见,拥有城市户口并不代表农民工实现了永久性迁移,应该在户籍制度之外,寻找更好的农民工永久性迁移的实现标志。本文认为这一标志是住房。

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在近些年来才逐渐开始受到重视,新一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棚户区改造和针对外来人口的住房保障措施。但是住房对农民工永久性迁移的实现在理论上仍然缺乏关注。我国农民工普遍采取依附性居住方式,他们的“住房”往往是工地厂棚、单位集体宿舍或“城中村”和城郊的民房,环境恶劣、条件简陋、位置偏远,这些“住房”具有非正规特征,不同于本文所认定的作为永久性迁移标志的住房。农民工与居住在正规商品住房中的城市市民形成了居住上的二元分割,而这是农民工形成非永久性迁移模式的重要原因。

居住分割会阻碍农民工收入水平的提升。首先,居住分割使得社会阶层、生活条件和工作机会不同的人群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居住环境中。对于处在非正规住房市场上的农民工群体而言,长期的集中居住使他们逐渐养成了大致相似的生活方式和地位认同,进而形成了与城市主流社会不一样的社区文化,并容易导致文化隔离。而文化隔离则会导致不同阶层的相互排斥,使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进行社会互动以获得教育水平较高的城市居民的良好影响,进而提升劳动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其次,居住分割还使得居住在不同住房市场的居民获取各种城市公共资源的能力产生差异。城市的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治安等公共服务和信息、正式及非正式就业机会等社会资源都是有形或无形地附着在区位之上的,住房的空间位置是提供社会地位、工作、教育和其他服务,建构经济、社会和政治联系的一种重要载体[21]。农民工与城市原住居民在住房空间布局上的分离,扩大了他们之间的经济距离。最后,居住分割还使得居住在不同住房市场的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能力产生差异。由于正规住房市场的住房一般具备房屋的产权,拥有正规住房市场的住房将使其居民具备将财富保值增值的能力,甚至可以通过将其出租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拥有城市住房而获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性收入,这是农民工向市民跨越的重要一步。而非正规住房往往是租住的一个容身之所,无法实现财产性收入,非正规住房居民的经济地位要明显低于正规住房市场上的居民。

非正规居住导致的较低收入水平使农民工更加难以支付城市正规住房,从而催生了其对农村家乡的依赖,强化了“城市过客”的心理定位。在这种心态下,农民工普遍具有城乡双重住房支付计划,即在务工城市的住房支付计划和在家乡(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家乡附近的小城镇)的住房支付计划。城乡双重住房支付计划使农民工原本就十分有限的工资收入进一步分散。在非永久性迁移预期下,农民工往往更愿意把住房支出预算更多地分配到未来返回农村后的住房支付之中去。同时,由于缺乏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又较低,在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农民工具有极高的储蓄率,并千方百计降低生活成本。表现在住房选择上,就是尽量选择租金便宜的住房。“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非正规住房市场的住房成本正好满足了农民工的需求,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要聚居地,强化了与城市居民的居住分割,从而形成了一种居住分割——低收入水平——非永久性迁移——城乡二元住房支付计划——居住分割的循环强化机制,使农民工的非永久性迁移模式得以固化。

因此,农民工实现永久性迁移的关键是退出这一循环强化机制,而退出的途径就是通过获得正规住房来消除与城市居民的居住分割。因为只有实现居住融合,农民工才能通过与市民的社会文化互动、获取优质公共资源、获得财产性收入等方式提高收入水平,才有可能形成在城市永久性定居的预期,终结原先的城乡双重住房支付计划。同时,作为农民工,一旦决定购买城市住房,则表明其在城市的工作生活已经比较稳定,有了住房之后一般还会把其他家庭成员接到城市居住,从而不太可能再返回农村生活。由此可见,拥有正规住房是永久性迁移实现的原因和基本条件,因而把住房看作农民工永久性迁移的实现标志是合理的。

2.投资政策对永久性迁移实现的影响

在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的农民工的住房支付能力相差很大,因此,实现居住融合的难度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住房支付能力强的城市吸纳了更多的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弱的城市吸纳相对少的农民工,则从总体上具备住房支付能力的农民工比例就更高,能够实现居住融合的农民工也就更多。然而,从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实践来看,现实情况与上述理想状态正好相反,即存在着城市就业吸纳能力和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的错配。

从就业吸纳能力上看,不同规模城市吸引外来人口的数量差别很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2年,我国在4个直辖市务工的农民工占总数的100%,在31个省会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占总数的201%,在地级市务工的农民工占总数的349%。外出农民工在地级以上城市就业的比例逐年升高,从2001年的572%上升到2012年的650%。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行政级别较高的大城市。与此同时,农民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体现出与此极不相称的结构性差异。如表1所示,不同行政级别的城市之间农民工工资相差不大,但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差距明显。行政级别较高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农民工工资水平只是比地级市和县级市农民工工资略高,而前者的房价却远高于后者。从房价收入比的角度来看,行政级别较高的大城市的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要明显弱于行政级别较低的小城市农民工。因此,在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大城市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弱,而在就业吸纳能力弱的小城市,农民工的住房支付能力强。这种住房支付能力和就业吸纳能力的错配,对农民工在总体上的居住融合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投资是一个影响农民工永久性迁移的重要变量。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商企业投产和扩大生产规模在内的投资,将改变城市经济中的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使劳动的边际收益即工资水平发生变化。城市之间相对工资水平的变化将造成劳动力在城市之间的流动,而城市劳动力数量的变化反过来又影响劳动的边际收益即工资水平,同时也对住房市场造成冲击,使房价发生变化。工资和房价的变化将影响到农民工在生命周期内的住房支付能力,而后者是永久性迁移实现的标志。因此,投资政策将通过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影响农民工的迁移模式。

表1近年来我国不同类型城市农民工工资和住宅商品房售价变化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城市的就业吸纳能力与城市中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的错配实际上是投资的错配,城镇化投资政策并没有引导农民工流向住房支付能力强的城市。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虽然城镇化战略提出要实现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但投资政策明显倾向于大城市。2012年省会以上城市的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地级以下城市的21倍

根据2013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计算。。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建立一个农民工生命周期模型,分析不同的投资政策对农民工迁移模式的影响。并证明,这种偏向大城市的投资政策是导致住房支付能力和就业吸纳能力的错配乃至农民工非永久性迁移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工迁移模式决策的生命周期模型

1.农民工的迁移模式决策

在对农民工的迁移决策进行分析之前,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一:迁移决策单位是农民工个人。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农民工调查报告,有近80%的外出农民工是单身迁移,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数量虽然增长较快,但总量仍然较少,选择农民工个人作为迁移决策单位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其次,由于本文的分析对象是已经决定外出的农民工

按照通行的标准,农民工可分为本地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本地农民工是指在调查年度内,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非农活动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农民工是指在调查年度内,在本乡镇地域外从事非农劳动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其迁移决策不同于新迁移理论中农村劳动力对于进城还是留乡二者的决策,基于农业生产的“风险转移”和“经济约束”等因素考虑的农村家庭决策模式并不适用于本文。最后,对农民工迁移决策的分析采用个人决策的模式实际上并不完全排斥其他家庭成员,鉴于农民工的劳动参与率很高,当夫妻双方同时迁移时,只要把两个人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收益成本相加即可。

假设二:农民工在城市的收入只有工资收入,自我雇佣者和个体商户的经营性收入可视为自付的工资,在买房之前不存在财产性收入;支出包括一般消费支出和正规住房支出

这里的正规住房支出可以是一次性的购买正规住房支出,也可以是长期租住正规住房的租金折现的费用,为了简化,这里统一为购房支出。。因此,农民工实现向城市永久性迁移的必要条件是:在生命周期内的累计工资收入减去累计一般消费支出再减去购买住房支出的净现值大于零。这里不考虑永久性迁移后的农村土地补偿问题。

假设三:农民工的迁移决策范围包括迁往大城市还是迁往小城市,以及是永久性迁移还是临时性迁移。从农民工生命周期的角度而言,其选择迁移目的城市和迁移模式的原则是,在满足终生净收益大于零的前提下,选择终生净收益最高者。

假设四:农民工在大城市和小城市的一般消费支出相等。首先,研究表明高收入农民工的消费倾向往往较低,而低收入农民工的消费倾向往往较高[22],因而大城市的高收入农民工和小城市的低收入农民工的消费水平有趋同的趋势。其次,由于相对于工资和房价,农民工在大城市和小城市的一般消费支出差距较小,农民工在大城市和小城市消费支出相等的假定,实际上相当于将大城市和小城市工资和房价的差距减弱一些,并不影响结论。因此,为简便起见,作此假定。

假设五:对于选择临时性迁移的农民工,虽然他不用在城市购买住房,但仍须在城市工作期间积累农村盖房所需资金,即农村住房支付计划。我们将其看作生命周期内必须的支出,且其当期数额不随时间变化。此外,农民工返乡后的务农、务工和经商等经济活动的收入与在农村的一般性消费、经济活动的后续投资支出相互抵消。

基于上述假定,我们给出一个典型的外出农民工向城市永久性迁移和临时性迁移的终生净收益表达式:

Rp=∑mt=0Wte-rt-∑nt=0Cte-rt-Te-rT(1)

Rc=∑mt=0Wte-rt-∑nt=0Cte-rt-Ke-rm(2)

其中,Rp和Rc分别表示典型农民工向城市永久性迁移和临时性迁移的终生净收益。Wt为t时期他在城市工作获得的工资,Ct表示t时期城市生活的一般消费支出,包括了除住房支出外的一切城市生活消费。r为贴现率,m为典型农民工在城市的退休时点,T为农民工购买城市住房的时点,T表示此时城市的平均房价,亦即典型农民工购买住房的支出。K为临时性迁移的农民工返乡盖房所需资金。对于永久性迁移模式,由于农民工退休后仍在城市生活,公式(1)中Ct的加总年限将从农民工进城时点0直到其生命周期终点n。对于临时性迁移模式,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工作m年后返乡,公式(2)中的终生净收益等于其在城市工作m年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减去m年内一般性消费支出,再减去返乡盖房资金的净现值K。

我们将(1)式和(2)式中的变量标注下标1以代表大城市,下标2代表小城市, T1,1和T2,2分别表示T1时点大城市的平均房价和T2时点小城市的平均房价。由于农民工在大城市的住房支付能力弱,而在小城市的住房支付能力强,对于典型农民工,其在大城市终生务工的工资收入难以支付购房开支,而在小城市则具备以生命周期内的工资收入购买住房的能力。因此,典型农民工向大城市永久性迁移的终生净收益Rp1<0,即不具备向大城市永久性迁移的能力,向小城市永久性迁移的终生净收益Rp2>0,即具备向小城市永久性迁移的能力。如果典型农民工选择向城市临时性迁移,则向大城市和小城市临时性迁移都在农民工的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即R01>0、R02>0,但大城市较多的就业机会、良好的公共服务水平和较高的舒适度,将吸引农民工选择大城市临时性迁移,而非向小城市临时性迁移。

因此,对于一个典型的农民工,由于无法实现向大城市永久性迁移,而向小城市临时性迁移又不具有吸引力,他将会在向大城市临时性迁移和向小城市永久性迁移两种迁移模式中进行选择。我们令这两种迁移选择的净收益相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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