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问题探析

2015-08-05 12:18杨帆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当事人

摘要:本文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谈起,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问题的系统分析,提出规定不明确之处,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第三人之诉的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时等问题。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中止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55-01

作者简介:杨帆(1979-),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本科,沈阳师范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应该为原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的第三人,这种利益来源于原案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及时参加诉讼,从而未能受到程序保障。第四,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产生其独特的使用环境和功能,有必要对“第三人”扩大解释,以便更多的与原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运用此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全部包含“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中,不知情的“利害关系人”有可能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也应该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内。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起诉讼的第三人是原告,却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列谁为被告,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原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若被告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应该参加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规定不明,应当完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原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列原审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如果仅有原审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其中一方当事人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列有意加害的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另一方按原审地位列明既可。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对象。应当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有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判决即对民事诉讼实体争议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有生效的判决才能实际发生实体上的法律效果,因而规定了只有生效的判决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调解书也涉及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问题,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所以调解书也有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也应当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将生效的调解书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大特色。尽管我国民事诉讼的裁定分为很多种,但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已经生效的裁定。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尚未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有确定影响,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对其进行调整,因此不能对其作出任何评判,也不能对其提起撤销之诉。

笔者认为,我国应向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学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应该针对终局判决,而不是中间判决,更不能针对判决理由。另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不能针对类似身份关系这类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中的“内容”应该指因为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的实体错误,不涉及到程序方面的错误。因为如果将程序问题纳入,有可能会与再审制度混为一谈,造成诉讼法上的重叠混乱。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时,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是否终止原判决执行的相关规定不明。若权利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第三人又提起了撤销之诉,那么法院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优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将会造成对申请执行判决的权利人利益保护的滞后,即使最后法院审理结果驳回第三人诉讼请求,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利人申请执行的财产减少或损失。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不停止原案执行程序的进行,待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结束时,即使第三人的请求得到支持,其权利也已经受到了损害,可能还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后果。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权利人请求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该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却有必要时,如愿诉讼标的与第三人利益不可分割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可能会导致审理判决后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并且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利部分予以裁定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中改进和完善的,以维护公民正当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确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起到抑制恶意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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