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现状及规范发展研究

2015-09-10 07:22成晋
人民论坛 2015年8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策略

成晋

【摘要】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具有自发和盲目性、不规范性、地域性、广泛性和信息不确定性等特征,存在缺乏法律约束和监管、农村民间资金外流、潜伏风险巨大、缺乏系统和完善的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等问题。要从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不断优化信用环境和引导农村民间资金的流向等方面入手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民间金融 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2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相对其他产业来说周期较长、风险较高、投资收益比例较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缺乏。农村民间金融一方面弥补了正规金融在农村建设中投资数额、经营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极大程度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短缺的情况,有助于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缺乏法律约束和监管、潜伏风险巨大、农村民间资金外流等,使农村民间金融秩序混乱,增加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

现阶段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现状和特征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形式包括:

民间借贷。其是指在农户之间自由的借贷金融行为,在我国农村金融甚至我国整体金融体系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2012年农业部相关统计表明,民间借贷在整体农村借贷数额中占比高达78.4%。这些统计数据可以通过农村的民间借贷数额和其在农村金融中占比表现出其重要性。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农村依旧普遍沿袭着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小农经济思维,认为亲友间借贷的可信度较高而利率较低;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办理手续相对简单,提款速度极快,因此即使面对着高利率的借贷很多农民仍然选择这一方式。民间借贷虽然表面繁荣,但是存在风险较大。

金融合会。在合会内部,会员共同储蓄,会员可以申请借贷。传统合会的目的是进行金融互助和进行储蓄,演变过程中一部分合会因为构成人员的相知程度不断降低逐步向投机性质发展,如2004年福建福安发生倒会,对福建省民间金融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可以说,金融合会这种农村金融形式在不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是没有保障的,金融风险较大。

农村合作基金会。这是在人民公社消失后四川、江苏、湖南、湖北等地为了发展农村经济而出现的一种民间筹集资金方式。曾以金融服务公司的模式出现在广大农村中,后因自身风险较大、缺乏监管等问题在1996年遭到取缔,其资金进入农信社或由农村合作基金组织代管。

私人钱庄。其是未经法律承认的中介形式,在一定区域内以低入高贷的模式赚取利差。某些私人钱庄由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而成,或以基金会、协会等形式运营,通常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固定的经营场地。私人钱庄通过较高的存款利率吸引农村私营企业以及农民的闲散资金;但同时其贷款利率也较高,主要吸引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得到贷款的农村私营企业及农民。这种农村金融形式为国家所抵制,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良好及政策宽松时有发展良好的机会,但是在当地农村经济及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往往处于濒临倒闭的境地,因此经营上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

民间集资。少数农村大户或企业通过民间集资的方式获得经营所急需的资金,往往靠高额利息吸引农村闲散资金的投入。20世纪90年代因缺乏对民间集资的有效控制,导致出现多起以圈钱为目的的诈骗事件,因此国家将所有民间集资都定义为非法行为。这种一刀切的方式虽然规范了民间金融行为,但也一定程度遏制了农村民间金融的正常发展。

典当行。即抵物融资,农村的典当行所收的抵押物范围广泛,且手续较为简单,发放典押款快速,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为农户提供便利的融资途径。如超过规定日期典当人就丧失其抵押物的所有权,典当行的这一特点类似进行抵押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对典当行进行规范,但是农村仍有很多的寄售行和调剂行实际上非法开展着典当行的业务。

银背和银中。其是指借贷双方的中间人,为借贷双方建立联系使借贷信息通顺,起到促进借贷关系形成的作用,银背和银中依靠收取借贷双方的中介费实现获利目的。银背和银中在农村中较为普遍,出现形式多样,其运行或公开或隐蔽,可以以自然人、专业中介、兼职中介等方式存在。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农村民间金融也有着各自的特点,但从整体来看其共性特点有以下几点:

自发和盲目性。我国农村的生产和生活中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衡是农村民间金融自发性的根源,由于存在不平衡就产生了向外举债和提供贷款的行为。在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自发形成的民间金融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民间金融盲目追求高利润而不顾可能存在的巨大金融风险,因此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也表现出明显的盲目性。

不规范性。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存在自发性,其运作的随意性较大,没有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也没有相关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公开运行相反,农民民间金融通常被称为“地下金融”,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约束,给农村金融带来较大风险。

地域性。农村民间金融的形成基础是农户间的亲友关系,而亲友通常都存在于某一固定地理区域之内,即借贷双方在共同的地域内生活或从事生产,地域对其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此外,地域特有的舆论压力是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约束①。

广泛性。农村民间借贷的数额普遍不大,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数量和人口的基数巨大,进行借贷的人数众多,因此金融总额十分巨大。此外,因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分散性造成了对其核算和管理的困难也较大。

信息不确定性。地域性往往能够决定信贷活动的信息是否真实,同一地域内的农村借贷双方往往对对方的各方面状况了解较为透彻,使借贷的风险较低,同时道德舆论也能够成为双方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的重要监督;但是在跨区域的农村民间金融过程中,贷款方往往不能准确获取对方还款能力、信誉、稳定收入等信息,因此在期待高额利润的同时也冒着巨大的风险。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中都广泛存在,显现出信息不确定性。

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问题分析

在分析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后,我们不难发现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着很多问题:

缺乏法律约束和监管。与正规金融渠道相比,农村民间金融的存款利息较高,吸引了较多的农村闲散资金,使农村民间金融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农村民间金融通常处于地下及半地下运营的状态,其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和交易过程都存在诸多不规范性,信息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金融诈骗的风险。很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并没有正规审批手续,其决策链条较短,执行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因此缺乏规避风险的科学方法和有效的金融管理方式,为了节约成本签署手续和出款过程运营风险更高。在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无法明确农民个人财产权利受保护的程度,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在相关调查中有37.30%的人认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约束,认为原因在于监管措施落后的占比21.10%,而这两个原因的总和超过了对该项调查的50%。

在缺乏监督体系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自由性更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了谋求更高利润而不顾巨大风险进行经营的可能性就越大,其造成致命损失及不良社会后果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归根结底,农村民间金融的不规范行为和高利率导致的高风险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

农村民间资金外流。从需求方面看,随着农村企业的不断发展,其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金融需求来源不仅局限于银行贷款还体现在农村民间金融方面。小额和分散的农户资金通过农村民间金融汇集后强化了资金的投资能力,必然带动急需资金的农村企业及个人对这些资金的需求程度。然而,一部分持有闲散资金的农户及农村企业或因农村民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无从找到合适的投资途径,只能将现金存进银行;或因农村民间金融所涉及的领域风险较高不愿将资金投入其中。同时,农村经济建设虽然需要资金较多,但是单项建设的规模通常较小,加之农村的地域偏远,难以吸引国有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投资②。这种情况下农村经济建设既不能吸引银行资本的投入也难以通过民间金融留住农村自有资金,导致农村民间资金外流。

潜伏风险巨大。我国大多数农村民间金融活动通过信用贷款方式运行,无需进行抵押或通过中间人担保。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资金储备较少,抵抗风险的基础薄弱,一旦出现借款方诈骗或无力还款的事件则无法正常维持经营。特别是大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覆盖区域较广的情况下放贷的信息可靠性较低,经营风险大大提高。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往往通过高利率贷款的方式来弥补承担的高风险,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贷款利率通常为同时期银行利率的1.5倍以上。但是从金融学角度分析,无论从存、贷款哪个方面来看,高收益与高风险的变动方向都是相同的,即利率与风险同步增加,因此较高利率的农村民间金融方式无形中又增加了其运行的风险。在没有法律约束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旦为高收益借贷所承担的高风险导致致命损失,可能会使将闲散资金存在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农户血本无归,造成严重而恶劣的后果。

缺乏系统和完善的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呈整体上升态势,其中的大部分具有借贷方式复杂的特点。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农村金融市场信用整体水平较低,而借贷方式复杂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农民民间借贷缺乏系统的、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借贷活动会更加规范,能降低民间借贷纠纷的次数。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不断扩大,在参与人数和金额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构建一个完善的、系统的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策略

建立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法规。金融行业在资本、技术、风险三方面体现出高度密集的特性,民间金融活动应该是在法律规范下运行的,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运行。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村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味着农村民间金融的正式走到地上。但是《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难以起到整体性法律架构的功能,在实际应用的需求下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条文。这方面应该由全国人大出台与《农业法》同等法律位阶的农村金融相关基本法规,通过具体法律条文规范农村民间金融行为,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改变和消除以往制约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旧有樊篱和抵制农村民间金融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法律层面促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长远发展。

首先,确立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性金融为辅助,以商业险金融为支持的三位一体的金融模式。其次,在整顿和规范现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同时,建立科学、透明和公正公开的准入制度和准出制度,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建立和退出以及非农资金的注入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使农村民间金融从来源上更加广泛、从成立角度上更符合法律精神。最后,应出台专门的农村民间金融担保法规,与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形成完整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体系。

强化农村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消除原有农村民间金融中存在的巨大风险,确定系统的稳定性;二是保护农村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利益;三是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竞争的公平性③,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方式必须能够适应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对农村民间金融形成功能性监督管理,即根据农村民间金融的特点所制定的能够涵盖所有农村民间金融产品、组织及其形式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在监管过程中,监管的对象应该是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本身,而不再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本身。将监管重心放在农村民间金融业务及竞争市场上,能够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市场营造一个同时具有广阔选择空间和严格行为监督的外部环境,使其健康、长远的发展。

农村民间金融监督管理的方法应该成立农村民间金融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同时采取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内部自查的综合管理制度④。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分类监督管理,为操作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提供优惠政策,同时坚决打击那些从事高利贷、洗钱等非法活动的地下钱庄。此外,在国家统一制度下根据各地域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地方监管标准,建立健全各地域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对不同风险进行及时的风险提示和规避建议。

不断优化农村民间金融信用环境。当前农村民间金融信用环境不佳,是导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唯有不断优化农村民间金融的信用环境才能从整体上改变农村民间金融不规范的现状并强化农村民间金融内部监管的实效性。现阶段应建立农村民间金融信用评价体系和公开的打分过程,并推出相应的农村民间金融担保机制,通过市场选择来逐步优化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信用环境。

引导农民民间资金的正确流向。无论哪一种资金都具有趋利性,而我国农村民间资金存在着普遍的倒流现状。农村民间信贷所集聚的资金往往也向高利润的行业发展,使从农村民间集聚的资金并没有完全服务于农村建设,很大一部分流向了附近城镇。这种状况会阻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想要使农村民间资金真正服务于农村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组织来引导其趋向。第一,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农村民间金融的不同发展阶段对相关组织和金融活动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利息补贴、组织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风险预警知识等。第二,地方各级政府应与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流向进行管理,通过地方法规控制农村民间资金倒流城市的状况。第三,在不同级别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如村级建立办事处记录村内全部民间组织所经手的资金流向和用途,并定期逐级向上汇报,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核实和检查。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乌海学院)

【注释】

①张乐柱:“农村民间金融的合作化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4期。

②李小丽:“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创新模式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2期。

③盛学军:“冲击与回应:全球化中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④李迎芳,杨淼:“构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基础环境”,《商业文化》,2011年第11期。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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