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二、三、四条的逻辑联系

2015-10-21 18:09周竹莉
学理论·上 2015年9期
关键词:思維主体实践

周竹莉

摘 要: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作为“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构建了以实践为基础的新哲学形态。本文通过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二、三、四条的重新解读,分析贯穿于其中的“实践”“思维”等理论内涵,运用语义分析和逻辑推演的方式明确《提纲》这三条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

关键词:实践;思維;主体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082-02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作为“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构建了以实践为基础的新哲学形态。虽然它是马克思“供进一步研究用的匆匆写成的笔记”,但这十一条并不是分散的内容,其中蕴含了深刻的联系。学界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研究,但基本没有学者探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二、三、四条的逻辑联系。笔者认为这是马克思文本研究所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能为马克思哲学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故本文将逐条分析《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二、三、四条,以从中所挖掘到的“实践”与“思维”概念的关系作为逻辑主线来进行思考。

一、概念状态下的实践与思维

解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二条:“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

客观事物的属性是不依赖于人的事物的客观属性。实践作为主体改造客体的活动,实质上是揭示事物属性的过程。思维是客观事物的一般属性和内在联系在人们头脑中概括的间接的反映过程。客体作为思维的对象,直接以概念的形式首先被思维。以杯子为例,我们知道“杯子是用来承装液体的器皿”,这个时候,我们首先思维的是作为概念的“杯子”。

我们接着考察,拿一个杯子,装一些水,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杯子是用来承装水的器皿”。在这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我怎么知道我所拿的器皿就是杯子?我们说“杯子是用来承装液体的器皿”,其中“杯子”是作为一个概念出现的,这个概念的内容就是“能承装水的器皿”,如此我们已经陷入了循环论证,得到了“若能承装水的器皿是杯子,则杯子是能承装水的器皿”这么一个句子。在这个句子中,“杯子”一词已经丧失了自己的意义,因为我们可以把“杯子”一词替换为任何词。但是,我们要考察的是杯子,我们想要知道的是“杯子”是不是具有“承装水”“器皿”这些属性。当我们得出“杯子是用来承装水的器皿”时,我们对杯子的认识过程已经结束,或者说,我们无法继续证明“杯子是用来承装水的器皿”这一概念的正确性。

更有甚者,我们会发现,当我们说“这是一个杯子”时,我们也已经完成了对杯子的认识。原因是:假若我们事先已经有了“杯子”的概念,那么这个概念无论是:“杯子是用来承装水的器皿”还是别的什么,“杯子”都已经作为一个概念,如上段所述,考察已经完结;假若我们事先并无“杯子”的概念,则我们说“这是一个杯子”,是对“这”所指称的个体的认识,而非对“杯子”的认识。

那么,我们必须考察实践与思维的过程来证明实践对思维的真理性。主体通过实践使客体的属性被揭示出来。实践的过程就是客体的属性呈现于主体的过程,这个时候,主体已然开始思维客体不断呈现出来的属性。在揭示客体属性的每一步,思维利用自己的方法为实践提供原因和方法。比如,“他用一个杯子接水喝”,这是个实践的过程,但思维首先给“用杯子接水”提供了原因,原因就是“喝水”,同时,主体思维在喝水的时候思维到了作为客体的“杯子”具备“可以承接水”这一属性。在实践环节“主体‘他从‘装了水的杯子中喝水”中,主体思维到了“装了水的杯子可以用来喝水”。能接水的“杯子”和装了水的“杯子”属性有不同,主体对他们的思维自然地区分了二者,标志出了旧事物和新事物,显示了实践过程对客体的改造。

通过对主体的实践过程中思维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思维,事物无法作为待改造的客体,如果在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中突然丧失思维,那么我们无从发现客体何以被改造,也不明白“为什么”以及“如何”去改造客体,实践过程在此仍要终端。

我们所说的客观真理性,就是指某一事物具有自明的为真这一属性,比如“A=A”。如果我们说思维具有客观真理性,并不是说人可否思维到对的东西,也不是说人何以才能思维到对的东西,而是指思维自明的为真,也就是说,思维的结果自明的与思维的对象相一致。

那么,思维具有上述所谓的客观真理性吗?上文已经论述过,在实践过程中,实践的对象是思维的结果(用杯子喝水的过程中,“杯子”作为类出现,就是思维的结果);在逻辑过程中,思维是实践的前提与总结(用杯子喝水的过程中,思维其原因,就是实践的前提,“杯子可以装水”,“装水的杯子可以用来喝水”就是实践的总结)。也就是说,主体能且只能依据主体思维进行实践,主体实践的过程中,事物能且只能按照依据主体的思维从而作为客体,并且能且只能依据主体的思维被改造或者被揭示属性。同时,思维能且只能在实践的过程中展开,思维的过程由实践的过程进行划分。思维的前提自明的与实践的前提相一致,实践的结果自明的与思维的结果相一致,思维的过程与实践的过程同时展开,这就是实践证明思维真理性的过程,不仅证明了思维具有客观真理性,同时也说明了,离开实践的思维不具有现实性(可能性)。

此岸性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哲学用语。“此岸性”在康德哲学中,指的是可被认识的“自在之物”的现象,与被称作是“彼岸性”的不可被认识的“自在之物”本身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康德认为:“自在之物”是在人的感官以外客观存在着的,它作用于人们的感官,产生感觉,但这种感觉是有限的。其根源于,“自在之物”与“现象”即“彼岸”与“此岸”之间有着一条原则上的界限,是人类认识无法逾越的鸿沟。所以,在康德哲学中“此岸性”讲的是“物自体”呈现出来的“现象”可被认识,在马克思的哲学体系中,“此岸性”指的就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被主体揭示的客体的属性可以被主体进行思维。

由此,我们发现,如果把实践和思维当作两种行为,那么实践对思维的证明根本无从谈起,因为二者在现实行为中根本无法分开。实践对思维真理性的证明,只有在“实践”与“思维”的概念状态下,才可以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并被发现其相互之确证性。

二、同时作为思维主体和实践主体的人

依据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二条的阐释,解读《提纲》第三条:“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一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1]

在对《提纲》第二条的分析过程中,我们不仅明白了实践证明思维真理性的方式,也不断确立了“人”的存在形式:同时作为思维的主体和实践的主体而存在。人类改变环境的行为就是实践的行为,而作为“人类”的人(概念化的人)如若认识到环境对自身的影响必定是环境之影响展现向人呈现,并开始被思维。受旧世界影响的主体作为新世界的属性之一,在主体对新世界属性的揭示过程中,展现出来,并开始被思维,从而造成主体改变,这就是教育。简而言之,实践的主体被在思维与实践的过程中改变了思维的主体,也就是说,在实践与思维的过程中,人改变了人,这就是革命。

三、同时作为思维对象和实践对象的宗教

解读《提纲》的第四条“费尔巴哈是从宗教上的自我异化,从世界被二重化为宗教世界和世俗世界這一个事实出发的。他做的工作是把宗教世界归结于它的世俗基础。但是,世俗的基础使自己从自身分离出去,并在云霄中固定为一个独立王国,这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因此,对于这个世俗基础本身应当在自身中、从它的矛盾中去理解,并在实践中使之革命化。因此,例如,自从发现神圣家族的秘密在于世俗家庭之后,世俗家庭本身就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被消灭。”[1]

我们拿“圆”来举例子,我们问,圆的概念是如何形成的?

答案1:在理念世界有一个圆的理念(或者说在上帝那里有一个绝对的圆)。

答案2:人类对类似圆的物体形状的归纳。

“答案1”是神学的解释,“答案2”是费尔巴哈将对宗教的解释。很明显,“答案2”存在着问题,这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杯子”问题的阐述过程中已经做过揭示了。

我们如果仅仅认为宗教是人类的创造、宗教世界是人类对世俗世界的仿照,那么,环境就可以作为上帝的产物直接地、独立地影响人,而上帝就是那个终极的教育者和创造者,这个过程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终极的创造者是人的创造物。

如果宗教是不通过人的、对世俗世界的分裂,那么宗教世界与现实世界相比,就必然具有真实性和永恒性。在这个层次上,宗教世界是不可被认识的,这个过程本身就不是世俗的过程,并且,从逻辑上,笔者不认同不可认识的世界可以被表述为对世俗世界的分裂。

以上两者都是宗教上的人的自我异化,无论将精神产物单独地理解为认识的对象还是所处的环境,抑或是脱离主体的任何存在,都已经违背了我们之前阐述的实践的过程以及与实践相互内在的思维的过程。

实质上,我们无法否定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都在解释世界,都是人对世界的表达。按照实践的观点,宗教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对作为客体的世界进行实践与思维的过程中不断确定下来的世界。这也恰恰说明了,对于一个信教的人,他何以不能接受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的分化的。对宗教世界的认识和对现实世界的认识都是人类在实践的过程中思维的产物。在将世界作为客体的实践与思维的过程中,世界的属性同时以宗教的和世俗的形态被揭示。这一揭示过程本身就是世俗的。这是实践的观点。

通过对《提纲》二、三、四条的分析与阐释,我们可以知道,实践对思维的确证性能且只能逻辑地、概念地被证明,同时明白,人类对世界的阐述(或者说认识)的形式,是同时作为实践与思维的主体将世界作为实践与思维的客体不断地改造与认识,而实践的结果与思维的结果就是客体的属性被主体揭示的成果(意即世界在人眼中的形态),在这个揭示过程中,同时作为实践与思维主体的人将自己置于世界的属性中,从而改变自己。这就是贯穿《提纲》的二、三、四条的逻辑线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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