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与宅基地管理问题研究

2015-10-21 17:19张一泉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6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

张一泉

摘要:农村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本质上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求,不能因土地流转而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必须遵循土地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约每一寸土地,把好耕保的关口,从而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且,贯彻农业可持续發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土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本文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政府出于扶持农业的目的,曾多次提高粮面油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但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在来自市场风险、大自然风险以及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等多因素综合作用下,从事农业的获利空间十分狭小,多数农民趋向于把劳动时间和资金投向非农行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利润少的特点,使土地流转后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很有可能把所承包的土地改作它用。

土地经营权的长久不变是从根本上保证土地属性和农民利益,但是,一旦出现土地大规模的长期流转,就有可能产生圈占土地现象,将直接影响农民利益。就新路村的土地流转期限而言,短则5 年,长则达 20 年之久。在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一些承租方闲置土地,静待土地升值,土地被荒芜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土地一次性流转的情况下,土地的市场化利润与农民的收益之间就缺少了持久的结合点,花光了流转收益的农民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土地流转,尤其是规模化经营导向的土地流转,必定会提升农业生产的集中度和机械化程度,从而无法避免地产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对城市消化农业人口的能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留守的劳动力,除了少数农户经营未流转的少量耕地外,大部分留守劳动力或进入附近的工厂打工,或寻求其他谋生之路,或闲置在家。而当地政府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在没有认真研究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安置问题的情况下,仓促地进行规模化经营导向的土地流转,从而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村庄应该以城市化建设为标准,让农民有城市舒适美观的感觉。由于农民思想落后,特别是村级领导没有长期建设村镇规划,或规划不科学,村庄始终向外扩展,把老村逐渐在放弃,又建新宅,占地面积越来越大,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有的农户只注重新房建设,为了多占宅基地因地建宅;而有的为了搞商品与住宅一体化,扩大宅基地面积;有的农户子女或兄弟分家都去审批宅基地建房,造成一户多宅房屋没有翻旧盖新。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现实问题,所以要统一规划,要有长期的设计方案真正解决杂乱无章,乱建现象发生。

二、改进措施及政策建议

1.积极开拓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

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加强土地价格的评估工作,对农村土地进行分等定级、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其次,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要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 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同时应相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最后,建立并完善一个既能够帮助农民把帐算得清清楚楚,又能让土地流转双方省心力、省费用,减少户间无谓纠纷的、以电子网络为平台的土地流转市场。有了这样的市场,土地流出主体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土地最低收益, 又合法规范,放心土地流转;土地流进的主体,由于价格透明、竞争公平公开公正,减少了潜在的风险,能增强投资的勇气。

2.合理确定土地流转周期

一方面,专业大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验实体希望能将土地长期稳定下来,形成稳的规模经营,同时,承租经营的项目也会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农民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以较低价格将土地长期转租给了经营客体,损害到自身的土地收益。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兼顾双方利益,灵活确定流转周期,尽量避免土地一次流转定终身的现象。从土地流转的整体情势来说,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水平,分阶段合理推进土地流转进程,不可盲目求快贪多,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3.做好土地流转后的后续工作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 同时,只有农业劳动力实现了稳定、大规模的转移,才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促进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加快城市(镇)发展进程,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业非农化、农村城市(镇)化,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问题。另外,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特别是建制镇和农村集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最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4.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以及规范审批程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从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发展来看,审批程序与制度不够完善,所以完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需要具体落实和细化。各个相关部门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进行严格把控,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便利农民的原则。 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面积必须在规定建设面积之内,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坚决给予反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农民住宅的建设面积及其审批条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把控,有效的限制了农村房屋倒卖和翻建扩建等行为,对农村土地保护以及促进土地的利用率起到了积极效果。

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准确有效的对宅基地进行登记,笔者有以下几个建议:一是提高登记人员素质。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核心,依法行政,为农民提供最为优质的服务。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組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提高业务能力;二是责任分配与落实。对于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审核,一定要保证发证的准确性。登记人员要对提报资料进行详细审核,确定申报资料的合法化;三是坚持发证到户原则。发证到户并且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工作,要做到变更一个登记一个落实一个,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管上的作用。农民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有房屋所有权。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登记发证工作;要让群众认识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进行;房屋与土地均为不动产,但房屋要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才能形成房屋土地一体,只有在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下才能实现。所以要充分保护农民是集体土地权受益者,农村村民无偿使用宅基地。村民个人依法分享集体土地和享有其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科学规划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缺少规划,村庄建设没有规则,布局混乱,街道不整齐,杂乱无章,没有现代化新农村气象。从而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有新房,看不到新村变化。村民建房没有计划,乡镇、村对村庄建设缺少长远规划,所以出现乱建、无规则建房问题;群众思想落后自私,只顾自己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所以在建房选址时,选择地势好、风水好,交通便利的道路两侧,整体观看村庄混乱,看不到村子的新面貌、新气象。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对于农民合理使用宅基地,节约土地,保护耕地树立人人有责和科学利用发展的观念。严格按规定审核属于本村农业户口,并且够已婚年龄,或已经结婚方可报批宅基地及建房条件。同时鼓励村民进城落户,并购置商品房定居。把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转让或自愿退宅还耕由政府出资给予适当的补贴。农民放弃宅基地,其在本村还享有土地承包权,不影响其农民享有国家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农民退出多余宅基地并享有补贴。新建住宅审批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将分散居住的农民按着统一规划集中起来,搬入新建的具有现代化气息房屋居住,逐渐实现农村居住城市化、别墅化优越条件。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要加大对国家土地资源政策的宣传,让人们了解相关最新资讯,深入到人们群众中去,广泛实行宣传教育,开展地方培训活动。同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农村群众对《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县乡村各级政府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有线电视定期搞讲座,印发各种宣传单,宣传画等进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网络上发布节约用地话题,鼓励在全社会进行讨论,从而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使其在土地执法、宅基地管理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村级土地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社区化、农村居民城市化。改变旧的思想观念,珍惜土地,在房屋和村庄建设中按着小城镇化要求进行建设;不要把“迷信风水”观念带入新农村建设中来;不要搞违法违章建筑,搞乱了农民居住城市化的理想;不要私建乱建,搞乱了村庄的统一规划。加强监管制度,有效控制不合法建筑的产生,切实做到把农村住宅建设纳入到日常监管之中,尤其是城乡结合处要重点监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并且要严格审核宅基地的申报条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居民严禁发放土地证。

参考文献

[1] 李国宏.乡镇土地管理的主要问题和建议[J].浙江国土资源,2008,(07).

[2] 王利.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对策及建议[J]. 农业经济.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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