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中的政策异化

2015-10-21 19:38祖彦斌
大观 2015年5期
关键词:异化市场经济价格

祖彦斌

所谓政策异化,是指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在运作过程中不但没有实现政策的目标,反而加剧了政策所要调控的对象现有问题的进一步恶化,政策被变异了。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为促进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曾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但其中有大量的政策却变成了经济向改革目标相反方向发展的工具,出现了异化,这也是事实。就我国三大地带的发展差距问题,如果仔细研究它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这种地区产业结构不协调问题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甚至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直接结果。从50、60年代的“三线”建设到80、90年代的特区及东部经济发展,无一不是政府的倾斜政策推动的。正是这些非均衡发展的政策加剧了我国地区间的差距。

问题是,政府政策为什么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异化”,生出与政策目标相背的结果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政府政策的运作机制来分析。政府对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的调控,是从调控政策的制定开始,经政策的贯彻实施,最终实现政策目标的。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作保障。下面我们就从这几个环节来分析政策被异化的原因。

一、从政策的制定环节看政策异化

一个正确合理的政策是保证政策执行效果的基本前提。但是,要制定出正确合理的政策,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经政策制定者的理性思维才能形成。现代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所掌握的信息可能有缺陷,政策的制定者也非完全有理性的。这些因素均会导致所制定的政策会与现实需要发生偏差,结果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偏离政策目标的异化现象。

一是现代经济中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确定性。现代经济中,经济当事人往往存在信息障碍。例如,厂商一般只会对和自己的产品直接相关的产品的价格较熟悉,对和自己产品关系不密切的产品和要素价格则并不了解;工人也只知道自己的劳动价格而不能确切知道其他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因此,廠商、工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会对相对价格的判断出现错误,从而采取错误行动。而所有厂商和工人的行为汇集后就成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所要收集的信息。可见,厂商和工人在不完全信息指导下的行动,将导致政府所获的信息不完全和不真实。

二是政策制定者的行为和偏好。在传统的经济分析中,常常仅将政府看作是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忽略了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也常假定政府不需要任何激励便会自觉的形成完全的公众利益动机。这种假定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制定者的行为符合“经纪人”的假设,他们也是从个人的角度看待问题,并按个人面临的诱因行事。他们可能有反映公众利益的愿望,但这种愿望只是决定政策制定者目标的许多诱因之一,当其它诱因更加强有力时,反映公众利益的愿望可能被压倒。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既有自身利益的驱动,也有集团利益动机的作用,正是这种利益动机的多元化,导致缺乏激励和约束的政策制定过程,会产生偏离反映客观经济趋势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政策目标,使政策与经济活动的实际需要相背离。

二、从政策的传导机制看政策异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政策必须通过税收、国债、投资、信贷、利率、价格等经济杠杆的传导作用,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发生改变。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策要发挥作用所需的这些传导机制是不完善的。

一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微观经济主体发育不完善。事实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不佳,其主要原因是以企业为主导的微观市场经济主体的缺位。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由于改革的不彻底,造就了我国经济中所特有的微观经济主体的二元格局:一方面,作为改革后形成的新生力量,非国有企业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做出灵敏反映,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虽然也历经了不断深入的改革并在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它仍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依赖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由于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依然很重,因此,它的发育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整体情况,它对市场反应的迟钝也导致了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失灵。

二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深入导致税收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使地方政府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问题。例如,尽管分税制改革力图通过分权、分税和建立转移支付体系等方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权、责、利关系,但由于许多客观原因还不得不照顾到一些地方的既得利益。另外,这些年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在预算外收费、建立政府专项基金等方面的权限。因此,地方政府为保护自身“隶属税”的财政收入,扩大财源,必然利用一切手段保护隶属自己的企业,也必然动用一切财力支持这些企业去追逐市场上的热点项目。

三是我国投融资领域改革的滞后使银行信贷机制僵化。

我国金融领域进行的改革,使我国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银行内部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还不彻底,严重影响了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传导中介的作用正常发挥。同时,由于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对投资活动不正常的干预,使我国的投资领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退出壁垒,致使一些效率低下的企业不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退出竞争,而高效率的企业却在过度的竞争中被逐出市场。其结果是,被保护的低效率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均有较高的信贷需求,对他们银行却不敢贷;另一方面,高效率的企业因预期的资本边际效率下降而对投资需求不足,对他们银行是想贷却贷不出。这样,银行的信贷机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调节作用失灵。

四是价格、利率等信号的失真使它们对微观经济主体产生误导。尽管二十几年的改革已使我国市场上多数商品的价格基本上是按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但价格的非市场决定现象依然存在。例如,存在地方保护价格;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还被政府所控制;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存在垄断价格,等等。诸如此类的非市场定价,使得市场上的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导致价格杠杆的效率低下。

三、结论和建议

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地区经济政策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异化的根源是,政策没有一个有效的市场传导机制,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机制。而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和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又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经济活动中政府干预过多有关。所以,在新一轮的地区间协调发展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就需要在观念上作根本性的修正。首先应在思想上强化“市场化”的观念,相对弱化被过分强化了的“政府干预”的观念,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强调政府的有效干预。其次,加快我国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这是一切措施中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第三,政府应将自己定位于提供市场经济所需的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所需的各种制度建设,包括法制建设,经济制度建设,经济管理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第四,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道德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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