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5-10-28 14:22朱震逸
商场现代化 2015年21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专利知识产权

摘 要:在商品经济与全球化进程高度发达的今日,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参与者大多数仅关注产品的价格,货运方式与质量,虽然在国际贸易流程中,显然这些是最重要的因素,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国际贸易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现阶段,本科的国际贸易或者是商务英语等课程把重心放在国际贸易支付,保险,运输和价格条款中,忽视了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流程中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尽而遭受的损失不胜枚举。本文通过联系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加以论述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专利

一、知识产权简介

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为无形物,不是实实在在的有体物,看不见摸不着,知识产权是在近代高度工业化进程以后,逐渐产生的一种对权利客体的支配权,亦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法律上规定的物,拟制的物。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发明授予专利最初起源于几个意大利的国家,此后专利权概念传遍其他欧洲国家,但直到18世纪才出现真正的专利法规。属于此类无形物主要是:作品,专利,商标,商誉,商号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物之所以被称为“产”是因为他们均是智力劳动或者经营活动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价值,可成为排他支配权客体。这里所称的无形物主要是相对于传统的有形物而言,因为他们没有外在的形状。知识产权是工业产权,因为可以转化为工业生产,成为产品,在市场流通,为这种工业产权的拥有者带来极大的利益,因此而拥有价值。进而判断一个技术,一个技术方案或者一个智力成果能否成为知识产权,本文认为,应是可以转化为产权的批量生产,有交换价值的那一类技术、技术方案或者智力成果,才可以称为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指跨越国境的贸易,一般包括出口与进口,因此又称为进出口贸易,调节着国与国之间的供需关系,维系着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秩序。因各个国家的商业惯例,商业背景,乃至文化背景的不同,导致了国际贸易的各种差异。从而就需要培养一批拥有专业知识背景、由国际视野的外贸从业者,现代化的外贸从业人员不仅对交易流程要熟练,还需要对产品的推广,产品的研发,品牌的维护有所了解。本文主要通过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论述。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首要的任务是防止侵权,打击侵权,追索赔偿。产品的知识产权流向往往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并且侵权多发在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1)发达国家的研发水平高,投入经费大,科研能力强,对于技术创新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创新而获得的智力成果转化的产品往往都是适销对路的,在世界各地都受到欢迎,如苹果手机。发展中国家反是,通过反向工程等,或者直接模仿生产产品,借着“光环”进行销售。(2)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高于发展中国家,因为技术关乎到一个国家的未来,必须对技术进行必要的保护,才能稳固个人利益,甚至是国家的利益。在发达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要远远大于发展中国家,法律保护、政府监管的也十分严格。(3)发达国家的国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遍较发展中国家高,公民自发的保护知识产权,以身作则。形成了尊重智力成果的良好风气。(4)发展中国家的外贸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足,他们往往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在价格,运输或者保险上,对知识产权潜在的利益却无人问津。综上几点,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产品出口时,在销售地的保护。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分人身权和财产权。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人们往往都是觉得是专利权与商标权,鲜有人认为有涉及著作权。但是,严格来说,著作权是广泛存在于国际贸易中的。著作权常以说明书,商标的外表化内容,产品包装等形式出现于在国际贸易中的。产品的包装在国际贸易中是很重要的,最首要的功能是具有了识别性,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个性,产品包装可能会和外观设计专利有些许重合,例如,挪威voss矿泉水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可口可乐为外观设计。但是本文认为此种设计在没有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应作为著作权保护,因为包装符合美术设计,作者的创作等。值得一提的是,TRIPS中规定,关于软件的知识产权,应由著作权法调整。

专利权,一般来讲是发明创造,但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是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我国的专利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专利权主要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长久以来,专利权被人们认为是垄断,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权保护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技术发明。尽管技术发明也属于智利成果,但由于同前面著作权对象的作品相比,在自然属性上存在差异,技术本身不能直接反映作者的感情,人格。专利权是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一家公司,推出某种专利,必定投入了大量的科研力量与研发时间。以创新产品抢占市场。市场经济时代,以市场为主导,什么货物适销对路,生产者就扎堆生产。往往在这种扎堆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对专利权的侵犯相当常见。如果任由侵权行为的发生,将会损害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消磨创新精神,这将会给社会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因此国际公约对专利权的跨国保护显得格外重视,例如巴黎公约,即便是善意侵权行为,也需要对专利权人负侵权责任。

商标,简单的来说,就是商品的标志。可以与其他商品所区分开来,具有个性的设计。商标权,就是以商标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权利内容。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功能,还具有品质保证功能,这种功能不是商标一开始就有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对于消费者而言,当二次购买一件商品之时,同一个商标产品就有同一质量。商标专用权只有商标专用权人所有,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用。商标权在国际贸易中也是最经常被侵害的,前几年出现的“adidas”与“adidds”,今年出现的“新百伦”与“纽百伦”。

三、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产

1.国际公约对国际贸易中的知产之保护

自从商品经济发展,全球化伊始之际,发达国家就率先签订了一系列关于专利权保护的条约,这些条约无外乎就是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下位概念。最为著名的,最多成员国加入的有如下几个条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这些国际条约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后加入国家的国内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条约,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保护范围为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实用新型,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

作为出卖人一方,销售拥有自主产权产品至其他国家时,首先需注意的是,这个国家是否与己方国家在同一个国际条约中,因为国家在加入条约之时就必须遵守,可以增加己方对销售目的地国家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了解。并且,可以通过同一个公约关于争端的规定进行争端的解决,目的在于更为有效的解决争端。以《巴黎公约》为例,具有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出卖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只要是条约国,那么该出卖人将享受与其国民在知识产权方面相同的待遇。享有与本国国民在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优先权原则指已经在公约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等申请,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则以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这条规定体现了《巴黎公约》的普遍优惠取向,已经打破了国界,申请只要在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就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再向他国申请,倘若,在优先权期限内,他国有人提出申请,那么他国的申请将归之于无效,在本国的先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排除其他申请。值得一提的是,《巴黎公约》之最低保护原则是指成员国对工业产权的最低限度的保护,也可以理解为基本保护,兜底保护。

综上,作为一个职业外贸从业人员,要先了解清楚,交易目的地所在国是否为同一条约国,应当充分了解条约内容,以免因条约之误解,而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不能求偿的损失。

2.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保护产权

在外贸实务中,有许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外贸从业人员已经将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随着商品一同给予对方。这需要双方有坚实的信任基础与长期的合作意向,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提供给合作方使用,未免不是一个好主意。

独占许可,本质上标示了知识产权的许可关系,因为被授权人愿意支付高额对价的动因来自于其能够借助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获得优势市场地位,而仅仅获得知识产权产品的所有权不足以达此目的,也正因此,B国中的授权经销商或被许可人往往成为知识产权独占被许可人(如国际特许经营中的特许经营人)。其中,独占被许可人通过与知识产权人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取得在B国特定时间、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独占使用权,由此有权排除包括知识产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主体在该时空范围内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就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交予对方管理,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优势在于,可以减轻自己在较陌生国家销售产品时,所遭受的侵权风险。将该风险转嫁与独占人,由独占人维护该知识产权。所有在该国的行政程序流程全部由该独占人包办,免去了许多麻烦。换言之,当地人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更为熟悉,对于外来者的我们来说,占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这种方式既可以用在产品的出口,也可以适用于技术出口。

3.在非条约成员国的保护

倘若将货物销售往一个非条约成员国之时,受侵权的风险就增加许多,因为对我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全靠当地的公权力保护,我们的可预见性就降低了很多。也不可知晓该国对侵权打击力度之大小,国民对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态度,并且侵权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因此,在非条约成员国对我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要事先尽可能的了解该国对知产的保护力度,立法例以及对保护的贯彻。可以预先制定一个权利保护方案,预计潜在的侵权行为以及维护知产方面的代价。应在当地注册我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寻求当地公权力机关的保护。

同上,可以利用独占许可的方式,将我方的知识产权许可给当地人使用,产品进行独家销售等。在非条约成员国,独占许可的方式比条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更有效率。

四、结论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除了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外,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公正合理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知识产权对发展各国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冲突法规范时,应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基本目标之一,但也不应过分强调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抑制智力成果的流通。

参考文献:

[1]高富平.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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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乐,刘亚军.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的再思考——以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为视角当代法学.[M],2009(2):70-71.

[5]武玉凤论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D].硕士,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

作者简介:朱震逸(1972- ),女,江苏南通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英语专业讲师,研究方向:商务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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