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

2015-10-28 14:31杜萌
商场现代化 2015年21期
关键词:实体店税收交易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和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迅速发展应用,聚美优品、京东、阿里巴巴陆续上市,电商市场逐步趋于稳定,以互联网为生存培养基的电子商务受到大量网民的青睐和关注,其中市场占有率最高、发展速度最快的C2C电子商务极大地考验了我国传统税收体制和征税方式。故本文通过数据分析C2C电商现状和征税必要性,结合我国近几年对网络商品交易的改进和传统报税环节的跟进,详述我国C2C电商在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壁垒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新增网民共计3117万人,网络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提升2.1个百分比。而我国网购用户达高3.61亿,较2013年增长19.7%,比例高达55.7%。随着互联网广泛应用,作为“互联网+”的重要部分,电子商务规模庞大,可以算是中国经济的新动力。电子商务现如今已发展到九类电子商务模式,其中,B2B与B2C的征税因其具有一定规模且必须进行相关工商登记而较好解决,所以电商征税主要症结在于对C2C电商散户。

一、C2C电商模式征税的必要性

在C2C电商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是个体再加上互联网购物的各种特征致使此类电商征税难以实现。但对此类电商征税乃大势所趋,其原因主要如下:

1.规模日益趋于稳定

随着网民数量不断上升、电商规模不断扩张,电子商务市场逐步稳定,其中淘宝、天猫、京东的品牌渗透率位居前三,各占87%、69.7%、45.3%。据相关报告,我国2014年C2C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6%,较2013年8%同比增长32.5%。而在近两年,各大电商加大对移动端投入,手机客户端应用迅速拓展,用户的购物习惯也逐渐从PC端转向移动端,购物更便携了。由此可见,我国电商发展速度迅猛,规模日趋成熟,电商征税刻不容缓。

2.税收公平性原则

与同行业的实体店相比,网上贸易不纳税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横向公平原则的。我国现有税制基于实体交易制定,无论是网上贸易低税还是免税,都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网上贸易本就比实体店经营少许多成本风险。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选择网上购物,更有胜者,对于一些品牌去实体店试穿看好却到网上购买,导致越来越多的实体店沦为网购试衣间。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此转战网上经营(因为网店不仅可以不征税,还有节约店铺成本、方便快捷等优点),这样一来传统贸易量减少,产业结构畸形,税基也会受影响。

3.B2C与C2C混淆不清

C2C最开始其实是由一个偶然的个人行为演变而来,后来逐步发展转变成为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贸易行为。由于C2C不征税,可能会产生越来越多的B2C冒充个人网上交易,浑水摸鱼。长期以往,我国财政收入大大降低,经济失控,产业结构混乱。

二、C2C电商征税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分析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电商交易由于贸易形式的不同而相较于传统交易,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人隐蔽化的特点。对于有形商品而言还会经物流之手,但对无形商品来说一切交易都在网上进行。而网上交易其本身性质和目前的技术决定了其存在诸多问题。其一,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已经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上交易卖家进行实名注册,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漏洞的。这样的操作无需本人,很可能有冒名顶替的情况以致诈骗。其二,在征税过程中,由于信息技术与实际需求的脱节,税务部门和C2C商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会更严重而影响征税效果,妨碍税务部门征税。

2.征税管辖权冲突

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大量资本、技术需要引进,理应维护我国利益,支持扩大我国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我国倾向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由于电商冲击下交易过程虚拟化、支付电子化种种特征导致税收规定中很多限定概念对其都无法适用。即使实名注册,但其交易可随时移动、也无固定IP地址的,未能独立实现对其交易信息、资金流和物流的准确掌握且实现成本高昂,这样极大地挑战了税务部门的征税管辖的认定,容易造成双重征税、税收流失或转移。

3.税务稽查困难

电商交易中购销合同、发票等无形纸质化、电子凭证易销毁修改的特点,难追溯,影响数据和凭证的可靠性,会为稽查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一方面,电商交易以网络为媒介,几乎所有交易事项都是通过网上进行的,交易环节不易确认而交易中卖家有些有纸质发票有些没有且大多纸质发票都是买家申请才会开票,相关部门不能进行实地监督考察也缺少纸质凭证加以证明。另一方面,虽然现在付款要么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要么通过银行的都是国内机构,较好监控。但随着以后电商的发展,跨国交易增多,交易双方必然有一方通过国外银行交易,这样就更不好监控了。加之加密技术越来越先进及法律允许下隐私权的保护,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密授权以隐藏掩盖其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对此也束手无策。

4.是否开征新税种

其实对C2C电商征税关键在于C2C电商IP地址的不固定性和认定追溯缺乏技术支持的监控。由于网上交易随时随地都能进行,难以控制,与传统贸易模式下的纳税标准迥然不同。但其实质与实体店贸易并无差别,只是贸易方式和平台的不同。而随着科技、文明的发展,人们对于商品的需求不仅仅局限于有形商品,知识产权和无形商品越来越重要。例如,网上出现的各种考试网课、商务使用的PPT、国外一些有版权的音乐等。早在1994年主张开征新税的加拿大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了“比特税”。但就好比对于两种不同的有形商品来说不能根据其重量相同而收取相同费用。而对于无形商品而言其商品价值并不取决于商品的数据容量一样。综上可见,电子商务无需开征新税种。

三、C2C电商征税建议

1.明确纳税主体,合作监控

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公司达成共识合作关系,由其提供交易信息并给予监控,减少税收征管不便。由于C2C商户数量多、分布散、规模较小,不易于监管。C2C大多都依附于平台交一定佣金和手续费进行交易,故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合作获取相关交易信息能为税收征管带来不少便利。为保证税务机关获取的交易信息真实可靠,应同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监控其银行卡开户地等交易信息。此外,还应开发针对电商平台的审核软件,颁布法律法规针对拒绝合作或隐瞒实情的第三方平台给予限制交易等明确处罚。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方面,我国已部分实施实名注册商家信息,但并未对其工商登记且网店管理办法存在漏洞,应制定限额对月收入过限额的卖家予以强制在身份证所在地或现常居住地现场确认。在此基础上对各环节确认审核的给予证书并要求上传在店铺显眼处并审查通过标识。

2.完善稽核

首先,完善稽核系统主要应从电子发票制度和电子征管人员方面着手。首先,应当规定纳税人应当以本人开户的交易银行电子账户在税务机关登记。不仅如此卖家每次交易成功后还应必须开具专用电子发票并将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结算卖家交易。其次,随着现在网上报税的普及,如果要对电商征税,合信息系统、会计、法律为一的复合型人才正是现在急需的。对现工作人员定期进行针对性培训,包括交易内部环节、各工作职能等;另一方面招聘人才需目标明确。

3.征税分阶段

电商具有资源重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就业问题的优势,但免税只是暂时的,这样有失公允性,也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促进电商发展,征税应分阶段进行。研究显示,为促进其发展初期可以免税,但随着电商市场份额不断扩张,征税是必要之举。调研制定销售收入限额,对于超低限额的商户强制实施三到五年的优惠税率再逐步与实体店保持一致,对于超高限额的商户实行与实体店同等税率,在实行期间做调研观察,进行相应协调。

4.完善相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在这一方面,应对以上可行处立法,将电商交易与实体交易、有形商品交易与无形商品交易区分,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于有形商品,满足限额则视同实体店销售,不满足则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征收。对于无形商品(诸如电子图书、网上课件、付费软件等)而言,对于游戏下载可以实行20%的税率,对于其余可使用3%的税率。

参考文献:

[1]洪澎源.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实证研究[J].商业时代,2013,24:45-46.

[2]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04).

[3]孙玉红,刘进涛.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2(05).

[4]李臻颖,陈力铭.C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J].物流技术,2010(13).

[5]徐旻,杨路明.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09(05).

作者简介:杜萌(1992- ),女,四川西昌人,研究方向:MP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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