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
女性在封建社会的悲凉与人性的追求
——评张艺谋《大红灯笼高高挂》
张超
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改编于苏童小说《妻妾成群》,它是张艺谋继《我的父亲母亲》之后的又一杰作,在观看影片过程中会有一种压抑、沉闷甚至窒息的感觉,深切的悲伤中甚至没有生的希望,绝望的气息布满每个角落,让人呼吸困难。本文以《大红灯笼高高挂》的色彩为出发点,研究红色所代表的女性,在封建社会的社会地位与情感诉求,更深层次地挖掘封建伦理教化与女性人性的追求。
在本片中颂莲(巩俐饰)的新婚之夜,老爷叫颂莲把灯笼拿起来把自己照的更清楚,给了一句评价“洋学生果然有些不一样”。这给女人在这个家庭中的地位或是说女人在这个社会中的地位奠定了基调。所谓“女子如衣服”,影片中的宋莲对老爷来讲只不过是一件换洗的衣服、一件比较喜欢的、一个猎艳的对象、一个有文化的大学生,女人在老爷眼里是不具有主人的地位,是没有社会地位可言的。在这部影片中老爷一直是一个黑色的影子,它象征男权社会的影子而不是具体的一个人[1]。在那个社会中男人对女人有着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而女人不得不通过获取男人的欢心来赢得自己在家中社会中的地位,同样就连主仆关系也是一样,要靠男人的宠幸才可稳定。但是在该片中,这个阴郁、冰冷、无情的社会环境中,大院的女人们使出浑身解数讨好老爷的同时,用忍不住情丝万缕的情窦出墙,明知情丝会把自己拉入无法回头,甚至死亡的深渊,但是还是一往情深。
梅珊是陈府的三太太,一个钟爱于红衣的女子,她争强好胜,狠毒泼辣,但是她从不在背后下手,也就是她,在颂莲毫无防备下,在颂莲刚刚进入陈府就给她个下马威。但是也只有她在陈府跟颂莲掏心窝说话,在颂莲被封灯时送来安慰的也是她。
在陈府多年的梅珊有着丰富的战斗经验,深处陈家大院的她一直处于战争状态,在争宠与斗争中她一直没有输给二太太,甚至还略胜一筹。这样一女子在最后却有着最为悲惨的下场,她活生生被处死了,因为她有一个情人,这是她在陈府做一位太太最大的忌讳。梅珊对偷情的事情被暴露的后果心知肚明,陈宅大院的冷酷、无情、阴森已让她心灰意冷,她厌弃了大院的生活。
她的内心还在不停地寻找爱、平等与自由。她心底的的那屡情思还没有断,这也是她知道东窗事发她便会以生命为代价,还一往无前不回头的原因。梅珊喜欢犹如新娘子般的红衣服,就连同戏服也是大红色,这也寓意着她的内心所追求的爱与自由。陈府的最高处,正是处死三太太梅珊的地方,那间屋子曾经掩埋了为爱与自由而失去生命的两代太太,梅珊的死也继续验证了,在陈府,在那个社会与年代,女人对于爱和自由的追求从未停歇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鬼屋在陈家是最高的地方,死亡具有最高的价值,他们为了自由、爱情而死是勇士,在她们身上放出了无限光芒。
颂莲是陈府的四太太,她是一个拥有独立新思想的大学生,但是依旧没有逃脱封建社会的迫害,颂莲是一个穿着学生装进入陈府的姨太太。新婚之夜老爷被三太太叫走,颂莲对灯自怜,流下了悲伤的眼泪,他不在憧憬昔日的梦想,而要开始准备在这深宅大院生活。老爷把父亲送给自己的箫拿走折断,认为是其他男子送给她的移情之物,而在封建社会”玉人何处教吹箫”的年代,箫又有另外一番寓意,故老爷要求他自己的太太们必须忠于他,连思想上也必须如此,但他还是视她们为草芥。颂莲开始意识到,身为陈府的妻妾,除了争取老爷的宠幸外,更多的就是怀疑、提防、算计、尔虞我诈、勾心斗角,而这一切又根源于老爷的宠幸。能否保住“点菜”的权力,保住老爷的宠幸变成了太太们的头等大事,这也把人性的丑恶一面发挥到了极致,以致酿成最后的悲剧。颂莲进入陈府之后,尽管事与愿违,但是她不得不努力地获取自己的地位,她的方式是不符合陈家的老规矩的,她的努力终要画上一个不完美的句号[2]。在三太太死后颂莲在屋里指着老爷说“你们杀人”,的确陈府不仅剥夺了人的生命还剥夺了人的爱、尊严、自由、温暖等,把女人变成了“猪”“狗”“男人的衣服”“传宗接代的工具”“什么都是就是不像人”。在最后颂莲又恢复到刚刚进入陈府的服装,恢复了一个追求独立的女大学生。
张艺谋导演运用色彩可以说是恰到好处,不论是《我的父亲母亲》中的黑白兑换、暖色充斥还是《菊豆》中红色和黄色的大片呼应,都深刻形象地表达了作者所要表达的寓意。《大红灯笼高高挂》中红灯笼作为这部影片的主题,影片也是浓墨重彩地描绘着点灯、没灯、封灯的过程。红灯笼寓意的是男性社会中男性的绝对权威、淫欲,女人在屈辱中等待确定和对确定身份的希望,老爷走了,灯没了,她们的身份便漂浮不定。但是在影片后面颂莲把三太太梅珊和自己屋子的红灯笼都点亮了,这时红色的灯笼就寓意的是自由、爱与希望,她们不再等待和被别人选择,而是主动地让心火肆意的燃烧。
[1]吴艳茹.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中的女性认同与人生追求[J].电影文学2010(05);25-27.
[2]张蓓.分裂中的夲己持存——《妻妾成群》之颂莲形象的存在论视域[J].现代交际2011(09);35-36.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47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