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普惠金融信贷的发展及风险防范

2015-11-30 07:42蔡洋萍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

蔡洋萍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长沙410128)

进入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延续了2013年的发展趋势,规模持续扩大,创新层出不穷,不断对传统银行的各类业务造成冲击。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年底余额宝的规模达到1 800亿,进入2014年余额宝的规模加速扩大,截至2014年9月底规模已经达到5 349亿,自诞生以来累计为用户创造的收益超过了200亿元。不仅如此,其他互联网企业以及基金也纷纷推出类余额宝产品,使得商业银行活期存款被分流,存贷成本被迫升高。就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之时,在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监管层的一系列举措为这匹脱缰的野马拉紧了缰绳。如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暂时叫停了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还计划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转账设定严厉的限额。而针对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的监管规则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出台。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趋势已不可阻挡,那么如何有效监管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是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信贷的普惠性特征出发,介绍它的几种主要业务模式,同时就如何防范互联网普惠金融信贷业务风险进行了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信贷的普惠性特征表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主要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它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作为实现普惠金融目标的重要载体,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特征体现如下:

(1)互联网金融的目标人群广泛。根据国际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吸引在银行账户资金不多,被银行选择忽视服务的中小储户,尤其是一些微小储户。

(2)较低的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使金融产品随时随地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如网络银行和网上支付等使金融产品可随时购买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交易效率。

(3)互联网金融服务准入门槛低。被银行所忽略的人群,即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因为基数大,金融服务需要便捷效益大。由于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缺失,是很多想翻身却不能翻身的贫苦人群被牢牢钉在贫苦等级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人群之所以被银行忽视,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交易成本高昂,银行对这些人群服务所得的利润不足以弥补其服务成本[1]。有学者做过调查,发现在2012和2013年,银行高管和私人银行客户,能很轻松拿到回报在8%或10%以上没有风险的理财产品。而同期,一般储户则为抢到柜台上4.5%回报的理财产品而欢呼雀跃。[2]而互联网、移动通讯支付以其低廉的先期投入成本和运营成本为非高净值,甚至贫苦人群同等金融服务提供了可能。比如,除上述阿里巴巴余额宝产品外,阿里巴巴的娱乐宝也于2014年3月底亮相。余额宝、娱乐宝的进入门槛都非常低,余额宝为0.01元,娱乐宝为100元,超低的进入门槛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提高了上述群体享有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二、国内互联网普惠金融信贷主要模式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二)微积金汽车贷款平台

微积金汽车贷款平台专门针对汽车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该平台不同于其他P2P类的平台,该网站所推出的投资标的都是以汽车为主的有抵押,也有担保的借款债权标,借款金额大多在8万元到20万元不等。该网站是由多位从业于金融、互联网行业,并由一家实力雄厚的集团公司作为背景所建立,目前已俨然是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深耕细分专业领域的翘楚,已在上海等华东地区形成较好的口碑[3]。

该平台门槛低,50元就能投,周期最短30天回本息,预期净收益率高达年10.6%,不仅高于同期银行理财产品,更远高于余额宝、陆金所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的同类产品,是以汽车抵押融资借贷作为主要服务的新型互联网理财平台。

(三)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

国内电商布局金融服务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扮演担保角色,不用自有资金、而是用银行资金放贷,比如敦煌网、金银岛;另一种则是电商直接用自有资金放贷,比如阿里巴巴。2012年底京东商城推出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则是二者兼而有之:在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京东是以担保方的身份出现;而在委托贷款融资中,京东则是出资方[4]。

根据阿里金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累计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投放贷款130亿元。京东公布的数据显示,自京东融资平台2013年2月份测试至年底,中国银行已经为京东的17家供应商完成了1亿元的融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内主要的电商供应链金融平台见表1。

三、互联网普惠金融信贷面临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我国P2P行业在2006年兴起,近几年随着国家鼓励金融创新,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呈现爆发性增长,目前我国P2P借贷服务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平台线上年累计交易额在200~300亿元之间,投资人数超过10万。但随着P2P平台的爆发性增长,其伴随而来的是信用风险的增大,这其中主要是平台信誉风险。截至2014年10月,全国出现多家P2P平台关闭跑路现象,如先后有融益财富(温州)、御帮贷(赣州)、信优贷(深圳)、如通金融(温州)、重友财富(福建)、及时雨(湖南)等多家P2P平台出现了提现困难或者法人失联跑路现象,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P2P平台模式虽然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但随着互联网巨头的到来和监管政策落地,市场将掀起新一轮洗牌。行业强者越强的“马太效应”初显。

(二)操作风险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P2P平台上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度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于P2P平台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其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情况,因为实际的贷款违约情况和违约率可能跟预期并不相符。一旦借款人违约,放款人只能靠P2P平台与其第三方收款,而无法亲自追偿。由于手握收益权凭证的放款人在对应的贷款上没有直接的票据利息,所以权利不确定。一旦P2P平台破产,收益权凭证的支付可能会被限制,暂停,或者终止[5]。

表1 国内主要电商供应链金融平台比较

(三)监管风险

随着P2P平台业务的快速发展,我国传统P2P经营模式开始出现异化。具体表现为,P2P业务模式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债权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等。基于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对盈利的追求,使得传统P2P公司逐步脱离了单纯的互联网传统P2P理念,业务拓展出现了,线上线下模式并存、专业贷款人出现、债券转让和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等,这些特征使P2P平台逐渐脱离了传统运营模式,使其游走于监管合规的灰色地带,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

(四)法律风险

P2P借贷平台在实际操作中,极易演变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目前我国现有P2P平台200多家,发展规模参差不齐,而行业的迅速扩张使得行业乱象日益暴露:比如一些P2P平台为筹集资金,打破法律界线,使公司性质由第三方中介转为吸储和放款的金融机构。而我国对P2P平台的运作进行了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尤其是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6]。且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对P2P平台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分为三种行为: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等。这些非法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信贷面临较大法律风险[7]。

四、互联网普惠金融信贷的风险防范

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进一步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但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防范。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

现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尚处于低门槛、低标准且监管真空状态。致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打着“普惠金融”的名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真空地带,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甚至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红线。如湖北省出现的“天力贷”互联网金融产品,由于被认为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停止运转,面临被挤兑,最终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因此,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处于真空地带,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保障广大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专门办法,合理合规对其进行引导及监管。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信息库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优势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轻而易举就可获得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且以这些信息作为其进行信用评级的依据。这就存在几方面的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这些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是否合理合法,互联网金融企业员工有可能存在将这些信用信息卖给第三方从而非法获利的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仅靠这些“线上信息”对个人、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否合理,存在信用评级风险。因此,建议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线上”信用信息库,并逐步将这个“线上”信用信息库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线下信用信息库”对接,充分共享“线上线下”信息资源,从而实现“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库的合体,完善我国个人、企业征信信息库,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

(三)加强行业自律

面对现行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等问题。建议尽快成立互联网金融自律协会(简称协会)。由协会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准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上线审查等工作。由行业自律协会管理来替代政府审批,加强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这样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目前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千人会等,都是行业自律协会的一种有益尝试。

(四)设立互联网金融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现行互联网金融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仍缺失,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就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在行业发展的早期,网贷平台借贷双方的资金要么在企业老板的银行账户进出,要么在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账号进出。甚至有的网贷平台先用其老板的资金放贷,然后再把债券拆分出售给投资人,整个过程的资金流转都要通过平台老板的银行账户才能完成,有可能出现企业老板携款逃跑的现象,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存在极大隐患。一些网络平台也曾试图寻找银行作为其资金监管(托管)平台,但国内目前鲜有银行愿意成为网贷平台的资金托管方,大部分银行都有顾虑,担心声誉风险,真正愿意合作的少之又少。建议由政府与前述行业自律协会、银行一起组成第三方,以特定的形式如政府成立专门办公室协助协会完成资金使用审批,政府盖章,协会审批,银行走账只认政府有专门办公室盖章的协会审批单,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资金进行监管。融入政府、行业(市场)、银行三要素,共同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互联网金融负债人携款逃跑现象。

(五)防范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通信网络与传统商业银行独立性很强的内部通信网络有较大区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当前及时商业银行安全性极高的独立通信网络都存在安全性风险,如病毒、黑客等攻击。更不用说处于开放式通信网络中的互联网金融。比如目前最容易爆发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这就让许多人不敢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其中还包含专业的金融及IT人士。因此,安全性同样式互联网金融应首先考虑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对自身的金融交易系统、数据系统应持续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研发以策安全。但这又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削弱如前所述的互联网金融低成本优势。建议政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如研发补贴,研发奖金的支持,一定程度上给予互联网金融研发成本补贴。

(六)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和投资者的教育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鱼龙混杂,参差不齐。投资者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非法集资”陷阱,损失惨重,从而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首先,需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广大消费者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特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首要任务是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加大对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五、结论

现行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产品等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在大力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其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但有风险并不意味着要限制其发展,相反,互联网金融因其具有普惠性特征,成为新时期发展普惠性金融的重要途径,应大力鼓励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应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可以这么说,“风险控制是互联网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

[1]张明江.信贷隐性成本高阿里金融新小贷模式试破局[N].2013-04-22(1).

[2]李晗.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J].银行家,2014,(4):87 -89.

[3]程智锋.互联网金融促进小微企业融资[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3):14-16.

[4]张明哲.普惠金融发展难点和创新[J].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4,(4):38-41.

[5]汪亚楠,包旭艳.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博弈论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2,(2):89-94.

[6]蔡洋萍.互联网金融: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为目标的普惠金融实现模式[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4,(4):28-30.

[7]杨汛.中国人民银行划出互联网金融两条红线[EB/OL].http://news.xinhuanet.com/info/2013 -12/07/c-132948469.htm,201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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