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现状分析

2015-12-06 16:41何畅
当代体育科技 2015年20期
关键词:危险性攀岩苏州市

何畅

(苏州市职业大学 江苏苏州 215014)

1 名词概念

《全民健身条例》释义中,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定义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应当至少具备以下特点之一:(1)存在参与者身体受伤害风险的运动项目;(2)避免危险发生,参与者必须要有较为熟练的技术,如滑雪、跳伞等;(3)强烈的身体对抗和击打,如职业拳击;(4)高速运动的活动,驾驭者必须具备更高的专业技能,如赛车;(5)自然灾害多发,气候恶劣,如登山、户外探险等。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的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赛车、速降滑雪、低空跳伞、徒手攀岩、登山等;危险性次高体育项目有:游泳、滑雪、潜水、滑翔、户外攀岩、拳击、户外探险、搏击、蹦极等。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都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特点形成了共识。

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发展现状

2.1 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发展状况

我国第一个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是2004年5月l日实施的游泳场所(GB19079.1-2003)。此后,国家体育总局又组织力量制定了13项从GB19079.2-2005至GB19079.14-2005国家强制性标准,分别是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200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2.2 苏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发展现状

在国家未明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之前,苏州主要是依据苏州市地方性体育法规(2007年1月1日,由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认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并对其监督管理。根据《苏州市政府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实施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4号),苏州确定的第一批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有:游泳、拳击、摔跤、柔道、跆拳道、射箭、武术、攀岩、摩托艇、摩托车、汽车(卡丁车)、轮滑等,苏州高危体育经营项目主要集中在游泳、攀岩和潜水3个项目,全市数量分别为:游泳场所260家(市区140家)、潜水1家、攀岩10家。

2.3 苏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监管状况

2.3.1 组织健全,提高认知

为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1997年苏州正式成立了体育市场管理处(正科级事业单位,10人编制),重点负责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此外还担负着体育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资格鉴定、体育市场管理法规的执行、体育经营项目和经营活动开办条件审核等工作。同时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体育服务窗口配备2名专职人员,接受市民的相关申请事项。为加强高危体育项目的管理,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苏州各县级市、区体育部门增加了体育市场管理职能机构,确定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工作,重点负责全市高危体育项目的管理,专配执法车辆与执法专项经费,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体育市场管理网络。

2.3.2 结合实际,完善管理

2007年始,《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在苏州范围内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行为进行规范,赋予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权和处罚权,继而又出台《苏州市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苏州市经营性攀岩场所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许可审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市人大常委会还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专项检查和现场督查,有力促进了体育高危项目的依法管理工作,积极营造了依法管理体育市场的浓厚社会氛围。

2.3.3 严格准入,重管审核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体育行政审批或许可事项中包含“体育经营活动审核”,即对体育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技术信息中介服务以及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等)实行体育经营合格证制度以及前置审批制度。换言之,想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就必须先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证件审批下来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这样,才能获得营业执照。2014年7月苏州市人民政府把高危体育项目审批纳入了行政许可。与工商部门积极沟通,严格把关,慎重审核,层层把关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推动高危体育项目管理走向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2.3.4 加大职鉴,持证上岗

随着苏州体育产业不断发展,全市的体育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多。为提高他们的专项技能、规范行业标准、严格持证上岗,苏州先后组织了全市范围内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跆拳道、健美操、体育场地工、网球、健身教练)等体育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截止2014年底,苏州市共有2800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涉及高危项目的有救生员1729人、游泳教员1314人。每年对从事高危体育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复训年审,成绩合格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从业上岗证”,并实现了所有持证上岗人员信息在网上公示,便于方便市民监督查询。

2.3.5 强化监管,合力推进

苏州体育和公安、卫生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每年联合召开全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会议,就安全、卫生和从业人员等和各游泳场馆签订《苏州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暑期高峰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通过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开展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每年开展市级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在20项次以上,其中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检查不少于5次,对存在问题的场所开具整改通知书并在媒体上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2013年,苏州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建设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综合监管平台,对市区98个游泳场馆安装了监控联网,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和管理。

3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的建议和发展方向

3.1 加强相应法规建设,形成政策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建议进一步细化制定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条例与标准,完善由协会、俱乐部和部门规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完整有效可操作的高危体育项目政策法规体系,为推行新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提供法律保证。

3.2 大力推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制度

《国家行政许可法》明确界定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对于百姓的行政审批带来了好处,但该法同时也规定了6类例外事项:其中直接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危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或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的,且是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危害性的体育事项。建议对开展这些直接关系参加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危性体育项目活动施行行政许可制度,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3.3 研究完善高危险体育项目目录,制定和修订高危体育项目配套标准

国家对高危体育项目管理的重视,可以通过出台的一系列条例法规来体现。然而,要想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接下来就应该根据具体体育项目特点来制定强制性标准。在经营许可审批上也要做到严格把控。如此,才能适应人们越来越喜欢挑战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这一现实情况。

3.4 严格实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注册制度

在己推行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提供相应项目(工种)从业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建议在短期内培育出一支能够更好地为高危体育发展服务的专业队伍。这支队伍必须要有高度的道德观念、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过硬的专业技能。

3.5 加强资源整合,创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体育市场执法制度,做好各级体育市场执法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等措施,实现对高危体育项目监管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根本性转变。建议加强整合政府、部门、社会和媒体等资源,充分发挥体育市场监管的导向作用,逐步建立体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行业协会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系。

综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规范发展,必须建立一整套从源头把控、过程监管和事后执法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以促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康发展。

[1]彭华,贾文彤.地方体育立法视域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问题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1(3):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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