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制定的几点考虑

2015-12-07 11:58赵红彬
江苏农机化 2015年6期
关键词:交强险费率投保

赵红彬

农机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内容,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农机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并在全省试行。《条款》结合江苏实际,坚持政策扶持、保障适度、费率合理、操作简便的原则,主要作了以下几点考虑:

1 《条款》制定的必要性

江苏省自2008年开始探索实施农机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引导农机保险。2014年,全省参加政策性保险的农业机械82048台次,参保农机操作人员75787人次,保费5703万元,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平均每个参保农民直接可享受400元左右的补贴,年度保险总额达百亿元。农机保险在保障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农机保险没有独立的保险条款,主要参照机动车保险条款执行。由于农业机械的工作环境、作业时间、安全技术性能与机动车相差较大,实施过程中反映出保障内容不全、保障程度不高、保险责任不明、保险费率不合理等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符合江苏实际、体现农机化特点的独立的农业机械保险条款。

2 《条款》的基本框架

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主要涵盖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农业机械损失保险是指农业机械因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造成损毁,机械所有人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合法的农机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致使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操作人员责任险是指合法的农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的农业机械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这三个方面相互补充,形成了农机使用相对完整的保险保障体系。

在框架上,《条款》由总则、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通用条款五个部分46条及释义、费率表组成。总则部分明确了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的基本框架、基本概念、总体要求。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三个部分分别就各自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进行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保险人赔什么、不赔什么、赔多少。通用条款部分就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规定投保、理赔和纠纷处理的基本程序方法和保险实务的要求。

3 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

农业机械综合保险采取定额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按保险内容分项计算:一是大幅度提高人身伤害的保障程度。以往农机保险在人身伤害上的保障金额仅10万元左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对生命尊重度的提高,一旦发生人身伤害,10万元已达不到及时挽救生命的目的。因此,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和操作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提高至20万元。二是适度保障财产损失。随着科技进步,农业机械的性能越来越好,价值越来越大,使用维修的费用也越来越高,作为生产工具,一旦发生损坏,如不能及时维修,不但会给农民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还会影响农业生产。因此,对农机财产损失进行保障成为保险的重要内容。由于农业机械种类多,价值差距大,没有现成的维修补偿标准可供参考,《条款》参照了其他财产险的做法,采取定额保险的方式并把保险责任限额设定为5万元,即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金额以5万元为限。这样,农业机械受损后既使所有人能够得到适度的补偿,又使农机事故定损理赔具有可操作性。费率设定综合考虑了农民、保险机构和财政支持三方面的因素,保费按机械种类分类设定,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保费为500元,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式拖拉机保费为400元。财政给予不低于50%的保费补贴,做到保险公司能赢利、农民能接受、财政可持续。

4 体现农机化特点

农业机械既机动又作业,主要功能是作业,机动是为了作业,这是农业机械和其他机动车的主要区别。《条款》参照了其他机动车保险,更突出对农业机械的作业过程的保障。一是把“农机驾驶”统一成“农机操作”。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农机作业事故,无论是驾驶还是其他操作,只要是在被保险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受到了伤害,都在保险救济范围内。二是多险种合并为单一险种。农机保险往往结合农机检审集中进行,人多机多手续多,农机保险要做到政策容易理解,操作高效便民。农机综合保险由原来多个险种综合成一个险种。农民投保哪种机械,保费是多少,财政补贴多少,自缴多少,发生事故时赔什么,不赔什么,怎么赔,赔多少,一目了然,便于农民理解。操作上,实现一次投保,一次签约,一次缴费,方便易行。三是变“定人”投保为“定机”投保。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单位时间内劳动强度大,农机操作人员经常更换,歇人不歇机。针对这一实际,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变“定人”投保为“定机”投保,即按机械来投保,只要是合法操作人员在操作被保险的农业机械时发生意外均可获得保险救济,更

符合农机使用风险救济的本意。另外,《条款》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也充分考虑农机使用实际。例如,近年来“三夏”大忙期间发生的多起由于联合收割机连续作业引起的高温燃烧,不但烧毁机械,有的还引起农作物大面积损失。这种高温自燃虽然没有引起明火,但又不是常规意义上的由机械电路气路等自身故障引起的自燃,要不要列入保险范围,争议较大。《条款》从农业机械的作业实际出发,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5 关于综合险与交强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20 km/s 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40 km/s、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这就明确了在农业机械里,只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需要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而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其他保险保障,大量不属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也投保了交强险,农民并不情愿。由于交强险费率偏低,保险公司也不乐意,很多地区把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投保,变相提高保费。针对这种情况,《条款》设置了农业机械第三者责任险并明确:依法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重申了交强险的投保范围,明确了农业机械综合险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之间的关系。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是法律赋予机械所有人的义务,机械所有人应按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投保并继续享受与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同等比例的财政保费补贴。交强险费率标准要严格按有关文件执行,正确界定机械分类,防止把兼用型拖拉机作为运输型投保。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 号)中对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作出了界定: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江苏保监局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明确了拖拉机交强险的费率标准。发动机额定功率≤14.7 kW 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 元/台;发动机额定功率>14.7 kW 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55 元/台;发动机额定功率≤14.7 kW 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700 元/台;发动机额定功率>14.7 kW 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10 元/台。

6 重申农机保险的涉农地位

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农机保险属于涉农保险,享受农业保险政策并按农业保险相关要求进行操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保险经办机构都把农业机械保险视同机动车保险,在投保签约、事故勘察、定损理赔、数据分析等方面与农业生产结合不紧密。针对这种情况,《条款》重申了农机保险的涉农地位,明确了财政给予支持,并对操作模式进行了规定。《条款》第六条规定,投保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投保时,在保险单中载明财政补贴、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具体金额。投保人交清应承担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财政补贴资金由保险人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条款》制定过程中,根据国家对农业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人身伤害上不设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在财产损失方面考虑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成本,仅设置了200 元的起赔点,即200 元以下的小额损失,保险经办机构免于赔偿。同时,印发《条款》的文件中明确,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实施过程中,保险经办机构由各省辖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立,并强化监督考核,探索建立农机综合保险绩效评价优胜劣汰机制。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农业保险信息数据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投保理赔数据报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和财政、农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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