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代家族连坐

2015-12-08 19:00李井铭
人间 2015年35期
关键词:罪名亲属家庭成员

李井铭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浅析明代家族连坐

李井铭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明代法律是在中国历代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同时也体现了明代自身的特色。“连坐”作为明代法律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有相同的特点。明代涉及到家庭成员被连坐的罪名主要有谋反大逆、谋叛、奸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拆割人、造畜蛊毒杀人等,这些罪名加上明代独有的时代背景,使得社会出现了大量的黑暗景象。连坐制度的施行,对于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加强君主专制都有重要意义。

明代;家族;连坐;罪名

目前学术界对于连坐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秦汉和隋唐时代,有关的文章或者专著众多,但对于明代连坐制度的研究,尚无专著,仅在一些通论性著作和论文中多有涉及,如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魏道明的《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等的部分章节。通过对相关著作与文章的研读,发现对于明代连坐制度的研究很多发面值得深入。连坐法的施行,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

一、连坐制度概论

在中国这个宗法社会里,家庭成员之间联系密切,“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一人犯罪,免不了追究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连坐”便成了这一名词的代称。

“连坐”一词,由于各朝代株连范围的不同,对此的解释也产生了广义与狭义之分,《辞海》与《辞源》对此也都有解释。从《辞海》与《辞源》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广义的“连坐”的范围非常广泛,大到亲属、宗族,小到邻里、同僚、师生朋友等。从狭义上讲,戴炎辉先生认为:“唐律以来,缘坐指正犯的亲属或家属亦被处罚,而连坐乃正犯的同职或伍保负连带责任。”[1]P55-56明代也有“复外吏久任及举保连坐之法”[2]卷23《庄烈帝一》的记录,可见狭义的连坐仅指与犯罪人没有血缘关系的同僚或伍保等,不涉及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但参之于《明史》等明代相关著作中关于家族成员被连坐的案例,本文的“连坐”一词多采用广义上的解释。其实,家族成员被连坐早在夏代就已经开始了。中国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和最高权威,使家族成员被连坐的制度推向了一个又一个高度,成为恐怖统治的重要工具,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家庭成员被连坐的罪名

明代的法律有《大明律》、《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大明会典》等,考之于这些律典,可知明代涉及到家庭成员被连坐的罪名主要有:谋反大逆。所谓的谋反大逆,即指阴谋危害社稷、谋毁皇室宗庙、山陵及宫阙等,这种行为直接涉及到最高统治者的利益。因而统治者对这种行为的处罚相当严重,明代对家庭成员实施连坐的案件主要集中于这一罪名,《大明律》“谋反大逆”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解释。明代,有关谋反罪典型的案例有:明朝初年,朱胡惟庸、蓝玉谋反案,“株连死者且四万”[2]卷94《刑法志二》;明成祖因靖难称帝,凡不忠于自己的建文朝旧臣,全部以谋反的罪名处死,亲属或被杀、或流放;明代也有宦官自恃皇帝恩宠而谋反者如总督京营太监曹吉祥之类。

(二)谋叛。所谓谋叛,即叛离本国而逃离他国。对于这个罪名的处罚,虽然较谋反大逆轻,但较其他罪名仍较重,亲属仍受牵连。《大明律》之《刑律·贼盗》“谋叛”条规定:“凡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3]卷168《刑律九·贼盗》P56-57这类罪名多见于边卫守将身上,明代丁汝夔、杨守谦等均因不同的罪名,牵连到他们的妻儿。

(三)奸党罪。明清两代,为了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而在律法中专门设立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条。从律条中,我们可知明代开国者朱元璋对奸党的高度重视,因而也大兴党狱,像胡惟庸案、蓝玉案,很多功臣宿将无辜的因党狱受到牵连。

(四)恶意杀人罪。一般杀人仅仅追究到个人,但是《大 明律》中的“杀一家三人”、“采生拆割人”、“造畜蛊毒杀人”三条则要牵连到亲属。明代中期以后,对这几项罪犯,虽死仍戮尸。

三、明代家庭成员被连坐的特点及影响

连坐制的诞生是中国宗法社会的产物。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这一时期家庭成员被连坐具有以下特点:

(一)罪及亲属的范围及标准发生变更。有的不仅亲属受株连,甚至攀连到左右邻里、乡里,谓之“瓜蔓抄”。《大明律》中规定的家庭成员连坐的罪名其实并不多,“有证据表明,明代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大臣犯死罪,不论其犯罪性质,多罪及亲属。”[4]P142明代的“重典治国”策略虽然维护了统治,但给社会蒙上了重重地阴暗。

(二)特务统治导致法外用刑普遍。明王朝的特务体系包括锦衣卫、东厂、西厂等,锦衣卫下设诏狱,专门用来羁押各类犯人。明代的特务体系直接由宦官操纵,听从皇帝的旨意。明代的各类大狱由于他们的参与使得被诛杀之人更多。朱元璋虽是明君,但由于“重典治国”,仅胡蓝党狱、空印案、郭桓案,利用特务机构杀戮共计五六万人;“靖难之役”大杀建文忠臣又有数万人,实行瓜蔓抄,村里为墟;刘瑾、魏忠贤专权,不仅打击正直派官员,还大量迫害平民百姓。明代的特务政治,使得法外用刑较为普遍,造成了极严重的后果。

(三)明代从初期重族刑到中后期重充军,并广施赎刑。明前期,由于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家族因罪而受族诛的现象较为普遍,后来随着统治者策略的改变及卫所制度的需要,充军刑发展起来。一些人犯罪,为了摆脱死罪,可以赎刑,赎刑者“又国家得时借其人,以佐缓急。而实边、足储、振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脏赎二者,故赎法比历代特详”[5]P99

连坐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其自商鞍变法得以正式确立至清末新政时废止,前后延续了两千多年。连坐同任何事物一样,都有其产生、发展、成熟以至最后消亡的内在规律性。连坐的实行,对于违法者实施了制裁,不仅保证了社会公义,而且“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观念更深入人心。但是“从现代法的法理上讲,一个人只应当为其自身所犯的过错承担责任,这叫‘罪责自负’。”[6]正是由于连坐的这种残酷和不公平性,使其并未列入现代法中,连坐也成为历史。

[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M].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

[2]【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之【明】申时行等修、赵用贤等.大明会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4]魏道明.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

[5]田培栋.明史披拣集[M].西安: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2012年

[6]张仁玺.秦汉家族成员连坐考略[J].思想战线,2003(6).

K248

A

1671-864X(2015)12-0062-01

李井铭(1990-),男,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山东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明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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