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陆地边疆的法治文化认同

2015-12-08 21:38吕朝辉
关键词:法治文化

吕朝辉

(云南中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认同是指社会公众对作为一种文化形态的法治模式的尊重、认可、接受和内化。中国陆地边疆①为了表述的简洁,文中边疆一词均指代陆地边疆。的法治文化认同由于被置于边疆这一特殊区域的文化空间和法治环境之下予以审视,因而必然表现出不同于内地的自身特点。简而言之,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就是在边疆社会最广泛地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生活在边疆社会中的人们普遍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尊重、认可、接受和内化。此外,在不违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发挥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乡规民俗等不属于法治规范范畴的手段对维护边疆社会有序化的有益补充作用,实现多元文化与法治文化的融合与对接,也应当是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题中之义。

习近平在2014年新疆工作会议上,着重要求“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序扩大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②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28至29日举行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这为包括新疆在内的我国陆地边疆的健康良性社会变迁指明了方向,意味着在今后的边疆治理行动中要主动创造条件促进边疆和内地人口的双向流动,预示着今后边疆乡村社会和城市社区的民族人口结构将进一步发生实质性改变。同时,这也是对当前边疆社会变迁客观情况的有效回应,实际上揭示了城镇化及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边疆社会结构变化。一方面,过去相对简单的边疆乡村熟人社会生活模式首当其冲地受到剧烈冲击,相当一部分边疆少数民族农村人口相继脱离村落社会进入边疆城市社会,偏远边疆农村的萧条化、空巢化现象日益凸显,从而使得边疆地区的文化安全和守土固边遇到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由多民族人口构成的边疆城市社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导致边疆城市民族人口结构发生重要改变,不同民族人口的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冲突、矛盾及其融合、接纳等关系建设问题,日益成为边疆城市社区治理的重大课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边疆特有的地理、人文、经济、社会大环境中持续发酵,更增加了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1%、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0%,包括云南、西藏、新疆、广西、内蒙、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等9个省区在内的我国陆地边疆的特殊场景下,如何紧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如何通过法治文化认同这一法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步骤去破解边疆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议题,其意义自然十分突出。本文即从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背景、内涵、基本要求、作用机理、层次结构,以及在边疆治理中的价值体现等方面入手,试图尝试性地回答这一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背景及内涵

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内涵只有置于我国边疆社会的现实场景之中才能准确而全面地把握,即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具有不同于内地的特殊背景。澄清直接制约和影响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现实背景,需要从边疆社会的文化空间和法治环境,以及边疆乡村社会和城市社区的现实变迁情况等4个维度加以具体分析,这样才能全方位地理解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就边疆社会文化空间而言。当前,边疆正处于社会变迁的过渡期,民族的、宗教的、现代的和传统的多元文化的冲突和矛盾问题,无论是其深度还是广度,都远远超过一般时期。在这样一种急剧变化着的文化环境之中,边疆地区繁衍异质性文化的概率很高,各类不良的亚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背而行的可能性增大。比如仍然发挥着强势惯性力的传统民族与宗教文化中的负面内容,随市场经济活动而来的道德失衡性或行为失范性文化,随西方文化渗透而来的消极腐朽大众消费文化,随民族分裂和地下宗教渗透活动而来的各类极端主义文化,受“经济人”人性而来的各类消极无为和贪污腐败的政府文化等等异质性亚文化,从不同角度侵蚀着边疆社会的文化空间。边疆社会文化空间里的异质性亚文化越多,因文化差异导致的文化冲突问题就越突出,现代理性的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的杂音就越大、干扰因素就越多。

就边疆社会法治环境而言。在城镇化及人口流动的环境条件下,既得利益群体和新兴利益阶层之间的矛盾加深,边疆社会公平正义流失、违法犯罪、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范等与内地具有共性的问题,因边疆地理人文的特殊性而显得更加复杂难测。同时,边疆跨境民族众多、边界线漫长、民族宗教敏感等特殊因素还衍生了诸如非法偷渡、非法移民、非法跨国婚姻、吸毒贩毒、地下宗教渗透、“三股势力”破坏等具有边疆典型性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表征了边疆社会法治环境的复杂特殊性,给边疆法治实践增添了许多难以预见的新问题,客观上侵蚀了法治文化认同在边疆社会普遍生成和落地生根的土壤条件。

就边疆乡村社会而言。随着市场化浪潮逐渐涌入边疆社会“深水区”,边疆乡村社会广阔的市场空间给内地商人带来了巨大商机。随着流动商人、个体户、投资商等内地人口的纷纷进入,边疆传统的乡村熟人社会结构再难保持,过去那种铁板一块的熟人往来模式被频繁的人口流动模式打破。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期内,会给边疆乡村社会带来3个十分显性的后果:一是偏远边疆村寨牧场的相对封闭的社会文化环境仍然会在较长时期内努力保持,传统的民族习惯做法和宗教行为模式对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影响痕迹仍然至深;二是边疆农村大批少数民族年轻人纷纷外出学习、务工、定居,从而导致许多边境村寨的空巢化和萧条化;三是在市场逐利本性的驱使下,内地商人往往以流动方式和投机手段在边疆乡村社会活动,导致边疆农村市场秩序常常难以有效规范。这就为在边疆农村社会统一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提出了挑战,因为传统文化的惯性力和现代法治文化的理性要求之间常常产生难以避免的内在张力,这种内在张力恰恰是形成法治文化认同的主要阻力。

就边疆城市社区而言。在西部大开放的宏观战略背景下,边疆区域的城镇化发展十分迅猛,许多新兴的边疆城市通过壮大经济实力等硬环境建设,以及通过优化政策、制度、文化等软环境建设,不断吸引着大量离土背乡的少数民族群众到边疆大中城市学习、就业、务工、经商乃至定居。这样一来,在城镇化与人口流动带来的地域格局与人口分布格局的变化现实背景下,城市民族人口结构逐渐发生重要改变,城市民族人口结构早已不再单一化,这就意味着边疆社会多元文化冲突和矛盾问题的焦点转移到城市社区。这种主要体现为陌生人社会特征的建构起来的边疆城市社区的文化差异,远较于历史上边疆少数民族群众主要集中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乡域内的情况,由此而来的文化冲突和矛盾问题以及城市社区成员的融合与接纳问题就前所未有的凸显出来。这些新情况更加加剧了在边疆城市社区形成和普及法治文化认同的难度。

透过以上4个维度的分析,边疆法治文化认同所面临的特殊性背景也就基本呈现出来,以此为前提理解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内涵也就具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不同于国家认同或民族认同等身份归属的同一性内涵,作为一种抛开文明价值理性考量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生长出来,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积淀下来的,人们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①李志强,何忠国:《以法治文化引领法治建设》,《红旗文稿》2013年第7期。。作为一种彰显人类文明价值的法治文化形态,则必须坚持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以及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法治本质要求,意味着法律内容必须代表正义、体现良知、维护公平,法律权威不容侵犯。前者从形式上界定了法治文化认同的基本内容,即法治文化认同是一个强调法治意识普遍提升、法治观念普遍树立、法治思想普遍深入、法律价值取向普遍形成有机统一的综合性概念。后者则从本质上对法治文化认同的价值追求和目标取向予以规定,即法治文化认同的价值指向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法治文化认同的目标指向是同步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按照目前国内学者对法治文化认同的认识,一般是从公众主动接受和认可西方法治文化舶来品的角度分析,具体指“公众对外来文化的法治的理解、接受、保护和实践的过程,它所表达的是公众对法治的一种赞许性态度和确认性行为”③李春明:《市民社会视角下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认同》,《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这一定义应该说比较准确地界定了我国法治实践起步阶段的法治文化认同内涵。新时期,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标志着我国已经全面进入自主生产具有国产品牌的法治文化产品的新阶段,标志着我国在法治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领域,已不再只是一味地依赖进口的西方舶来品。所以,法治文化认同的内容指向也应该及时转向体现时代和民族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结合以上对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特殊背景以及对法治文化认同的一般性意义分析,由此可以概括出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内涵。首先,置于特殊性的边疆文化空间和法治环境以及特殊性的边疆乡村社会和城市社区民族人口结构之下的边疆法治文化,显然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认同的特殊性运用,因而,必须在遵循法治文化认同的价值、目标和内容指向的基础上,体现出边疆的特色一面。其次,法律层面的中国公民身份认同是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石,因而特别强调生活在边疆社会的一切个人、组织或群体,不管属于何种社会阶层、民族身份,不管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首先认同中国公民身份,即必须在充分享有中国公民权利的同时相对应地担当中国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具体表现为边疆最广大各族群众对法律权威的自觉服从、对法律内容的自觉遵从、对法治精神的自觉弘扬,从而在边疆全社会形成认可法治、尊重法治、支持法治、拥护法治的文化氛围。

总之,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实质上既是体现人类法治文明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法治规范内化于人心的边疆法治实践核心环节,也是净化边疆社会文化空间、维护边疆社会良好法治环境的软治理过程,更是一种激发边疆最广大各族干部群众知法、学法、守法、护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最佳催化剂或润滑剂。

二、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基本要求

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总体要求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角色含义:一是要求公职角色层面的人们主动养成一切按法律程序办事、主动抵制人情人治干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等法治素养;二是要求公民角色层面的人们发自内心主动接受法治理念、崇尚法治精神、追求法治文明、认可法治规制、服从法治规范、维护法治权威。具体而言,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必须紧扣边疆社会的特殊生态。边疆普遍具有“地理区位偏远、经济发展落后、社会发育滞后、民族传统深重、宗教影响力大”等有别于内地的异质性特点,法治实践基础比较薄弱,传统的民族习惯、宗教文化、乡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对边疆社会形成高度的法治文化认同造成不同程度的内耗、对冲和抵消。此外,“山高皇帝远”的地理阻隔和心理因素又驱使“以权压法” “以言代法”“以宗族规范代替法律规制”等不良人治风气弥散在边疆基层社会上空。再者,边疆区域的特殊性意味着跨境民族易于受到传统民族与宗教文化以及外来消极腐朽文化的较深影响,从而衍生出许多干扰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特殊因素。面对如此特殊而复杂的边疆社会生态,如果只是就纯粹的法治文化而论法治文化认同,而不紧扣边疆实际,就极有可能在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过程中出现异化。因此,必须根据边疆正处在社会变迁的过渡期这一最大实际,根据边疆法治实践情况及传统文化变迁的实际程度,充分考虑边疆社会对于法治文化的承载力和适应度,与时俱进地促进边疆社会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

第二,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过程中。首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集中体现的宪法和各项基本法律是在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领导之下制定和修订的,作为边疆法治实践重要前置性环节的法治文化认同的内容指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不会变色。其次,党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坚持党的思想领导,意味着侵蚀法治文化认同的亚文化和极端思想没有在边疆社会的生存空间。再次,党提出和构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起到一个文明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同时,法治文化认同本身也是边疆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着力点所在。当前,在边疆社会多民族人口频繁流动和相互嵌入的既定事实下,多元文化的矛盾和冲突、接纳和融合已经成为不可逆的趋势,在民族分裂思想、极端宗教文化以及国外消极腐朽文化的悄然渗透之下,边疆社会的文化环境显得更为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坚定党的思想领导的前提下,以法治文化的广泛宣传和深入普及为着力点,方可以有效排斥和抵制消极负面文化的干扰与侵袭。

第三,实现法治文化认同和公民精神的同步提升。法治文化认同和公民精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的核心结合点在于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追求。如果说法治文化认同是提升公民意识必不可缺的环节,那么,公民精神的培育则是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重要条件。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当前边疆社会阶层和民族群体的利益分化现象日益突出,民族认同意识的非理性膨胀在边疆局部地区日益抬头,部分民族群体一味追求利益、忽视公民义务担当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公民精神缺失的典型表现。如果这种公民精神缺失行为在边疆社会不断扩散,法治文化认同就会逐渐消解于无形之中,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法治精神也会因此而遭到侵蚀。在我国漫长的陆地边境线一带地区,与山水相连的另一侧陆上邻国共同生活着许多血缘相同、语言相同、地缘相似、习俗相近、往来频繁的跨境民族人口,彼此不仅具有各自国家的国民身份认同,同时还存在割舍不断的同一民族身份认同,即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合理比例一旦失调,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因此,实现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有机整合,确保法治文化认同和公民精神的同步提升,显然是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题中之义。

第四,强调法治文化和德治文化的有机融合。尽管我国传统文化的资源宝库里缺乏法治文化基因,但也不乏跨越时空特征和阶级属性的朴素法治思想。尽管这些“碎片化”思想远不及系统化的西方法治文化体系,但其中却蕴含着西方国家难以企及的德治文化内涵。显然,在传统道德文化根基厚实的中国土壤或语境下移植纯实证主义的西方法治文化,或者摒弃道德教化因素讨论纯粹的法治文化认同均意义不大。尽管我国传统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与法治文化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但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积极的道德因素,①刘树桥:《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省思》,《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实际上却可以成为提升法治文化认同的“一剂良方”。具体到边疆乡村熟人社会和边疆城市社区陌生人社会,关键在于以法治文化认同为精神纽带,把主要体现在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形式的传统道德文化秩序中的积极健康引导规范作用充分挖掘出来,把其消极负面的文化内容逐步剔除,从而解决好法治文化主导下的多元文化的有机对接问题。边疆乡村熟人社会法治文化认同的中心议题应当集中在积极引导传统道德文化秩序符合法治文化价值要求,坚决取缔农村地区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地下传教活动,净化边疆农村地区文化空间;边疆城市社区陌生人社会的法治文化认同的中心议题在于以法治文化认同为纽带,以现代化的社区文化建设为抓手,建构起新型的城市社区熟人社会,打造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社区道德舆论环境。

第五,注重全方位认同的理想化状态。一是认同主体的普遍化。即不管是边疆乡村社会的世居民族人口,还是边疆城市社区的定居人口抑或流动人口,不管边疆地方政府组织抑或社会组织,都必须毫不例外地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生内化于心的认同感。二是认同内容的普遍化。即对法治观念层面的法治文化、法律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法治技术层面的法治文化均持尊重、认可、接受和内化态度。同时,在法治文化的主导下,还应当积极主动地适应性改造边疆社会的传统民族习惯和宗教文化,使之与法治理念实现无缝对接。三是认同过程的普遍化。即法治文化认同必须贯穿于边疆各族干部群众心理驱动、动机激发、行为选择以及公民意识培育的全过程中,法治精神必须真正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实践所有环节中。四是认同效应的普遍化。即是指法治文化认同所派生而来的边疆治理效应远不止法律规制的强制性,更多地表现为法治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文化软治理或文化软约束效应,这种“软性力量”可以在边疆全社会产生很强的弥散效应,从而转化为一种崇尚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服从法治规范的向心力量。

三、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作用机理

法治文化认同的生成,实质上是一种以法治文化为思维模式和行动导向的形塑过程。这一过程如果缺乏外部力量的助推和强化,而只是任由人们的自觉自为生成的话,不可能在特定社会普遍而广泛地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有学者就法治文化对人们心理行为的强化作用机理,总结出了正强化、负强化、零强化等3种类型,认为法治文化作用原理的负强化体现在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上;正强化体现在肯定性法律后果对合法行为的褒奖和鼓励上;零强化体现在对那些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道德、宗教、习俗等社会关系的宽容和默许。①陈仲:《论法治文化的作用机理》,《河北学刊》2011年第2期。从这一理解出发,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作用机理,即通过一系列外加的强化作用力在边疆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服从法治文化的心理效应和行为自觉。

当前,城镇化及人口流动造成边疆传统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化,市场经济发展基础的相对薄弱、公民社会发育的相对滞后、边疆治理法律体系的尚不健全、多元民族宗教文化对法治文化的消解等,客观上构成了在边疆全社会形成对法治文化高度认同的种种障碍,这不仅意味着边疆法治文化认同任务的艰巨性,更意味着边疆法治文化认同作用机理的复杂性。因此,通过正强化、负强化、零强化这3种作用机理泛化并深化边疆法治文化认同,既表现出一般性的一面,也表现出特殊性的一面。

第一,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正强化。“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②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也就是说,法治文化认同不是纸质法律文本的表征,而是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铭刻于人心。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正强化大致遵循采取有效激励——促发正确动机——形成合理行为——维护有序状态的发生逻辑。具体而言,即通过法律方式的正面宣传和普及,道德范式的积极弘扬和鼓励,以及对守法、护法、用法的模范人物及其典型事迹加以支持、肯定、鼓励和褒奖,在边疆全社会形成一种接受法治理念、崇尚法治精神、服从法治规范的正能量和良好法治氛围,激发人人都自觉形成与法治文化要求相向而行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模式,最终达成全民守法的有序化状态。

当前,边疆社会存在一些不利于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障碍因素,有传统道德文化秩序对法治文化认同的抵制和对冲,有因民族认同意识膨胀而衍生的非理性文化对崇尚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公民文化的消解和侵蚀,也有西方腐朽消费文化和极端宗教思想对法治文化认同的渗透和破坏。这些一旦形成规模、聚成气候,就会在边疆社会留下一片不良的文化空间。这一不良文化空间显然难以完全依靠法律规制的硬力量予以直接净化,必须通过法治文化认同的正强化机制,在边疆社会塑造出主动学法、积极用法、自觉守法、用心护法的良好法治文化认同氛围,从而筑牢一种间接净化文化空间、全民弘扬法治文化的软性力量。

国家宪法和各项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到位,是边疆法治文化认同正强化作用机理的核心部分。不管针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乡村熟人社会,还是针对民族构成复杂的边疆城市陌生人社区,都必须确保法律内容深入人心。在民族与宗教背景错综复杂的边疆民族地区,必须通过着力培养懂多种民族语言、熟悉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律人才工作在基层社会第一线,并采取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具有边疆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手段,大力宣传和普及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尤其需要在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节庆活动中褒奖遵纪守法的正面事迹以及谴责违法乱纪的负面现象。在广阔的边疆乡村熟人社会,要适度地发挥包含积极健康内容的民族传统习惯和传统道德秩序的正面导向和舆论约束功能;在民族成分构成相对复杂的边疆城市社区,通过现代新型社区建设,打造社区媒介文化平台、网络文化平台以及广场活动平台,铸就普遍生成法治文化、融合多元文化的主阵地。

第二,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负强化。法治文化认同的生成机制除了人们的主动接受和自觉内化,另一层重要含义即是让人们时刻感受到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法律规制所造成的强大威慑力及其造成的心理预期效应,即法治文化对人们心理行为的负强化作用机理。这种负强化的发生逻辑就是通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期后果予以明确规定,使每一位违法犯罪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相应的惩罚、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感受真实的痛苦体验,从而对周围人群产生一种强大心理震慑或威慑的辐射效果,最终在特定社会普遍生成一种敬畏法律、服从法律的法治文化认同效应。

就当前边疆地区的法治环境而言,民族分裂行径、暴力恐怖事件、重大刑事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吸毒贩毒、地下传教、各类跨境犯罪屡屡发生,市场失灵、道德失范、政府寻租等行为频频发生,对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造成了直接的破坏力。其中,由于边疆广大农村市场体系的规范程度远远不足,一些外来经商人员在“经济人”的逐利本性驱使下,实施了许多违背道德良知的投机倒把和欺行霸市行为,客观上触动了边疆社会传统道德秩序的底线,引发了市场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久而久之一部分当地群众产生了对市场行为的不信任心理,并且进一步产生对市场经济的孪生兄弟——法治文化的半信半疑,这是在边疆社会普遍生成法治文化认同的不可忽视的心理障碍。克服这种心理障碍,必须先从严厉打击市场失范行为入手。

针对由复杂法治环境对边疆法治文化认同造成的直接破坏力,仅凭法治文化认同的正强化作用机理显然无力应对,此时,借助专政和法纪的硬规制力量凸显法治文化认同的负强化作用,自然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从某种意义而言,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负强化是对其正强化作用机理有效性的确认和维护,两者互为犄角、相互作用。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负强化作用机理,核心要求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何种民族成分、秉持何种宗教信仰,一概不能例外;关键路径是坚决运用法纪和专政力量严厉打击破坏边疆法治环境的一切违法、犯罪、乱纪行为,并以此构筑起能够辐射边疆全社会的随法律规制硬力量而来的强大心理威慑效应,使边疆最广大各族干部群众在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良好法治环境下真正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

第三,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零强化。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正强化是按照法治文化的正面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积极鼓励并主动塑造的法治文化内化于人心的过程,强调的是“法治人”的内心修炼和自觉养成;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负强化,则是一种由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性负面预期后果所带给人们的强大心理威慑效应,强调的是在“必须遵守”的外部强制力驱动下的被动生成机制。显然,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正强化和负强化作用机理的边界泾渭分明,要么表现为鼓励促进法治文化认同的正面行为,要么表现为惩戒破坏法治文化认同的负面行为。

然而,仅凭正强化和负强化这两种泾渭分明的法治文化认同作用机理,显然难以诠释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特殊性。一方面,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广大村寨牧场而言,人们生活的圈子往往是由属于同一民族身份的邻里乡亲组成的小范围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的小圈子里,人们的惯常思维观念及日常行为方式在较大程度上仍然受到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及乡风民俗的潜移默化影响。这种影响力的作用机理,既不同于法治文化认同的正强化,也不同于法治文化认同的负强化,而是一种在乡里乡亲之间的相互注视及其舆论压力之下的一种自觉、自发、自为行为,但其对人们的心理暗示和行为导向效应却实实在在地存在。另一方面,对于民族人口结构愈来愈复杂化的边疆城市社区而言,多元民族与宗教文化的冲突和矛盾随之而生,如何在发挥法治文化正强化和负强化的作用机理之外,探索法治主导下的多样化文化和谐共处的新型社区自主管理方式,挖掘有助于城市社区实现社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软治理资源,应当成为一种新的法治文化认同作用机理。

正因为边疆普遍而客观地存在各种形式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及乡风民俗,其所调整的边疆社会方方面面问题和矛盾,有一些与法律内容的规制范畴相互重叠,有一些甚至超出法律内容的规制范畴,比如对道德行为的约束,因此,必须开发出一种既不鼓励也不打击的法治文化认同的零强化作用机理。这种零强化作用机理的发生逻辑,即针对在边疆社会实际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并且凸显出积极健康内容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及乡风民俗,只要其不与法治理念相违背,只要其不与宪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相抵触,而且客观上又能有效促进和持续维持边疆社会局部范围的有序化,则可以以一种适度容忍的态度间接强化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简而言之,在当前边疆治理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尚存在一些法律规制难以企及的社会微观领域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度发挥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及乡风民俗的积极正面引导作用,使其成为法治方式的有益补充,而不是反面的对冲和抵消力量。

四、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层次结构

要想全面理解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内涵,首先必须对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层次界定清楚,这是正确指导和有效开展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的重要前提。正如任何一种文化类别均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态,这是凸显文化认同层次差异的重要原因,作为一种文化类别的法治文化同样表现出多样化的形态,从而凸显出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不同层次差异。

如果从形成逻辑来区分,法治文化可以分为完全自我孕育的内生法治文化、全盘移植西方的外来法治文化、内外文化彼此融合的建构法治文化。很显然,前两类法治文化是一种脱离特定社会现实之外的超脱型法治文化模式,如果深陷此类法治文化的认同之中,要么容易落入道德伦理的形式主义圈套,要么容易导致对实证主义技术路线的过度迷信,后一类法治文化形态才是法治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常态模式。作为国家政治地理空间的特殊性组成部分,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指向同样不能是脱离中国社会时代特征和民族特色的超脱型法治文化模式,而应当是在中国和西方法治文化优势互补、传统和现代法治文化彼此融合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当前我国大部分边疆地区客观存在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内地文化与边疆文化等多组文化之间的对冲和内耗,而在整个边疆社会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普遍而深入的认同,也就成为破解这种对冲和内耗的关键步骤和核心环节。

如果从内容层面对法治文化的层次予以划分,可以包括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灵魂及理论先导的精神文明成果方面的法治文化、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干、平台和躯体的制度文明成果方面的法治文化、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基础和实现形式方面的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等三大内容。①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新视野》2012年第3期。因此,合理的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层次结构既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观念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也不能只是一种对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纸质文件的法治文化认同,更不能只是停留在法治技术方法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而应当是精神文明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制度文明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以及行为方式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的同步递进和有机结合。形成这样一种合理的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层次结构,至少需要3个关键性步骤:一是把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融入中华文化的弘扬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等国家宏观文化战略之中;二是把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融入到边疆文化发展与变迁的整体进程之中;三是把边疆法治文化认同建设融入到边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实际过程之中。

如果从市民社会中公众的角度对法治文化认同的层次予以划分,可以分为公众自觉参与的主体性法治文化认同、公众守法性法治文化认同和公众用法性法治文化认同3种类型。②李春明:《市民社会视角下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认同》,《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从边疆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可以把法治文化认同分为自我塑造性法治文化认同、立法性法治文化认同、执法性法治文化认同、司法性法治文化认同、法律监督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因此,不管是从法治社会还是从法治政府的维度而言,构筑法治社会的主体——公众,以及构筑法治政府的主体——官员,既有一种源自身份角色的被动型法治文化认同,也有一种源自内心精神信仰的主动型法治文化认同。前者属于“身在其位谋其政”,是屈服于法律惩戒所带来的外在强制威慑力而被动形成的法治文化认同,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在法律规制下不能任性而为,公众在社会活动中也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显然,在过度强调法律规制刚性力量的法治环境中,自然难以自动生成自觉参与或自我塑造式的主动型法治文化认同,只会衍生大量被迫遵纪守法型的被动性法治文化认同,这是一种低层次的法治文化认同。后者属于人们内心的自觉服从和自愿追随,是一种崇尚法治为思维模式和行为导向的主动选择,是一种源自内心的信仰力量。“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①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因此,法治文化必须成为边疆地方政府系统及其全民的精神信仰,唯有边疆最广大各族干部群众内心深处秉持法治的价值取向和信念导向,才能合理地应对民族文化、宗教文化和法治文化之间的内在张力,才能在决定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之间做出正确的抉择,这是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高层次要求。

如果从法治文化认同的范畴来加以区分,则可以分为法治政府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法治社会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法治国家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这三者关系好比包含与被包含的同心圆关系,法治政府处在同心圆的最中心,法治社会处于同心圆的外围,法治国家就是整合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周围圆顶,这个圆顶可以理解为共同的政治屋顶。如果以边疆法治文化认同的特殊视域予以考察的话,首先,主导边疆治理过程的政府公职人员必须率先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洗礼,做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按章办事和公正执法的表率,从而在边疆地方政府系统内部普遍生成一种崇尚法治方式、尊重法律权威、服从制度规则的法治文化软环境。其次,以法治政府为突破口带动边疆地区的法治社会建设,主要是通过法治政府潜移默化的引领和示范,在边疆全社会营造出人人自觉学法、人人积极用法、人人知法懂法、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法治文化认同氛围。再次,边疆地区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落脚到国家的依法治国战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不管是边疆地方政府系统,还是生活在边疆社会中的所有公众,都必须站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自觉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过程之中,这种法治国家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是边疆法治文化认同所追求的最高层次。

五、法治文化认同之于边疆治理的价值体现

历史上的边疆治理一直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化地位。新时期,我国边疆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各种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无疑更增加了边疆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就意味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边疆治理易于成为其中的薄弱环节。边疆治理现代化涉及方方面面,边疆法治实践显然是其中的关键性内容及核心变量,而法治文化认同往往又是边疆法治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重要一环。可以说,边疆社会能否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既直接关系到边疆法治实践能否顺利推进和边疆法治文明能否顺利达成,更直接关系到边疆地区的科学与和谐治理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总之,法治文化认同之于边疆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特殊而重要的价值意义。

第一,有利于边疆地区的软环境建设。边疆软环境是一种生活在边疆社会中的人们都可以切身感受和直接体验的社会生存状态,包括安全环境、舆论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管理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方面。良好的边疆软环境意味着边疆治理的规则制度和边疆社会的生活方式具有吸引力、影响力和感召力,意味着生活在那里的人们具有较强的幸福感。边疆软环境建设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不仅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本身是边疆软环境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边疆软环境的各个层面都内在要求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比如在安全环境方面需要全民制止违法乱纪行为,舆论环境方面需要全民弘扬法治文化,政策环境方面需要制度规则体现公平,管理环境方面需要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人文环境方面需要人人自觉守法护法。从这一层面而言,边疆全社会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是边疆良好软环境的题中之义。

当前,在边疆局部地区的乡村社会和城市社区,均不同程度上存在干扰边疆和谐村落及和谐社区建设的不和谐音符,以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为特征的传统文化符号认同与以现代理性文明特征的法治文化认同之间常常产生内耗、抵消和对冲,少数群众在这种文化认同选择的十字路口,时常迷失方向,在外界的诱使下,甚至有滑向民族分裂和极端思想认同的危险。因此,唯有构筑起边疆全社会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才能为边疆和谐村落与和谐社区建设提供粘合剂和催化剂,才能有效地克服边疆软环境建设中的种种不利因素。

第二,有利于边疆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边疆各族群众尊重、认同、拥护和支持法治文化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一旦于潜移默化中生成,就会在整个边疆社会凝结成一种崇尚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服从法治规范的无形的文化软约束力量。这种因法治文化认同所产生的无形约束效应往往比直接运用法律规制手段所产生的有形约束效应更为有效、更为持久。一旦边疆全社会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就会产生对多元异质文化的强大包容力、吸附力、整合力,最终统一塑就边疆各族群众积极健康的文明生活方式,形成边疆全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

生活在特定国家社会中的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同越普及、越深入,就越意味着这个国家的社会风气良好,这已经在人类社会文明风貌形成的历程中被反复证明了的。比如在北欧国家,马路上即便没有监控器、没有交警执勤、没有其他路人,驾车者和行人均能自发地按“红绿指示灯”通行,交通秩序井然有序。在新加坡,道路上几乎难以见到随地乱丢垃圾的不文明行为,行人都相当自觉地把各种垃圾分门别类地放进指定的垃圾桶。这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得不说与这些国家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是分不开的。从这层意义而言,对于文化异质性特点相对更为突出的边疆地区而言,其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必须依赖于因法治文化认同所带来的软约束资源力量的不断积聚。

第三,有利于推动可持续的边疆法治文明建设。法治文化认同在边疆地区的普遍生成和广泛弥散,是推进边疆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前提。如果说法治是推进边疆治理现代化之发动机,那么,法治文化认同就是源源不断给边疆法治文明建设补充能量的气血。换而言之,没有形成高度的法治文化认同,边疆法治文明建设就会显得“气血不足”。法治文化认同是边疆法治文明建设浩大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步骤,高度的法治文化认同状态可以使边疆法治文明建设具备良好的文化思想基础和社会舆论根基。缺乏普遍而深入的法治文化认同为前提条件的边疆法治文明建设,就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保持可持续过程。一旦属于法治文化范畴的价值信仰、制度规范、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成为边疆社会的文化主流,必将会对边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双重法治文明建设任务产生持续不断的正面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会形成一种法治政府带动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倒逼法治政府建设的良性循环过程,这正是激发和保持边疆法治文明建设可持续活力的关键所在。

第四,有利于切实降低边疆治理成本。普遍而深入的法治文化认同一旦在整个边疆社会落地生根,良好的边疆法治环境就会随之形成,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事也就成为边疆各族干部群众自觉自发的普遍化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也就成为边疆治理主体规范边疆社会秩序、解决边疆社会问题、处理边疆社会关系的必选项和首选项。在这种状态下的边疆社会,以文化软约束力量为特征的法治文化无形资源会越来越沉淀,由此而附加产生的边疆社会资本也会越来越积累,最终在边疆社会形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软资源库”,而这恰恰是提高边疆治理效能、降低边疆治理成本的文化软实力源泉。此外,就边疆治理成本的核心内容法律实施成本而言,如果边疆社会的法治文化认同缺失,其法律实施成本将会高得超乎想象,如果边疆社会的法治文化认同深入,其法律实施成本将会低得超乎预期,两种情况下的法律实施成本差距甚至要用几何级数才能准确描述。法律实施成本的不断下降实质上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弘扬公平正义、保障民主自由等法治基本价值不断付诸实现的过程,也是法治文化资源愈反复使用愈日久弥新的资源再生产过程。

第五,有利于提升边疆基层社会的现代化治理水平。当前,边疆基层社会正处在剧烈变迁期,城镇化与人口流动带来的边疆地域格局与人口分布格局不断发生着改变,早已不再是历史上铁板一块的集中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乡域内的熟人社会。一方面,传统的边疆村落熟人社会日益变得空巢化和萧条化,另一方面,新兴的边疆城市社区陌生人社会面临着由多样化民族人口共同生活而带来的多元文化冲突以及社区接纳等难题,这就意味着边疆基层社会的治理问题更为突出、治理形势更为复杂。如何通过大力发展壮大边疆农村地区的绿色产业吸引更多返乡青年守边固土、保卫祖国边疆,从而解除许多边境农村地区的空巢化和萧条化警报;如何通过探索边疆城市社区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治理方式,治理因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问题,以及解决好城市社区陌生人社会的接纳和融合问题等,均已成为边疆基层社会现代化治理过程中必须及时破解的难题。在边疆全社会形成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恰恰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之所在,因为政府乃至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培育,均依赖于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此外,建立在对法治文化高度认同基础之上的文化软资源和软力量一旦在边疆全社会不断积聚,边疆农村社会和城市社区的法治化水平必将不断水涨船高,边疆基层社会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第六,有利于巩固边疆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认同意识。国家认同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建构意义上的一国公民身份认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其重要表征之一。对于长期生活在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而言,在国家认同之外还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民族身份认同,这种民族认同视域下的传统民族与宗教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他们的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国家认同是对法律层面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认同,内在地要求在充分享有中国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中国公民各项基本义务,这与致力于追求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治文化基本价值要求异曲同工。从这层意义而言,法治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是一种相互同构的关系,两者之间完全可以彼此促进、相互加强和相互巩固。在国家认同的语境下,如果边疆社会对法治文化的普遍认同始终难以形成,那么就会被对民族习俗或宗教信仰等文化形态的认同所取代,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就会随之淡化、民族认同就会随之上升,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平衡关系也会随之打破。因此,必须以法治文化认同为突破口,增强边疆少数民族群众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国家认同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法律角色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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