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初探

2015-12-19 22:59李红旗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察机关

李红旗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的应用得到普及,在检察机关中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大量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出现在了检察机关的办理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之中,因此,本文以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含义为出发点,讲解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中的应用以及对其应用的探讨。

关键词: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应用

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致使电子商务诈骗案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其他的刑事犯罪也打破了传统的面对面的模式,犯罪形式也转变为了网络化,使得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已不再适应现代刑事犯罪。近几年,大量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逐渐的深入到了检察机关的办理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等的工作之中。

1.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

1.1 视听资料

所谓视听资料,是指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通过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录音和录像反映处的声像资料、其他信息设备提供的资料来证明的。检察机关被法律赋予了查处贿赂、贪污犯罪案件的权利,所以,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应灵活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按照法定程序运用视听资料证明案件的真实性,来证实犯罪和披露犯罪。视听资料为侦查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提供便利的条件。

1.2 电子证据

所谓电子证据,是指采用电子技术与设备,用二进制数据的模式,存入到磁性存储的介质中,将相关案件的信息以直观感受的方式展现出来。由于电子证据并非实体形式,而是抽象的二进制数据,且操作者的几个简单操作就可以轻易地把电子证据改变,此外,电子证据的存在必须借助于磁盘、光盘等实体存储器,而不是独立存在的,所以,对电子证据必须开展鉴定工作,以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得以顺利的开展工作。

2.视听资料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性

首先,视听资料能固定证据,视听资料是通过声像形式、计算机内贮存的资料或是其他设备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有很强的固定性;其次,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新的刑事诉讼严格了侦查程序的要求,充分保障了人权,致使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为审讯工作的进行带来高难度,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心理特征,抓紧机会适当的抛出一些视听资料,打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伏法;再次,保障了证人证言和嫌疑人陈述的真实性,在进行侦查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中,要适时适当的对嫌疑人和证人间的录音通讯公开的录制询问,告知其隐瞒或虚假供述应负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的防止假口供;最后,运用视听资料,确定取证和追逃的方向,利用已有的视听资料,根据资料明确追逃和取证的方向,有效的提高了办案效率。此外,视听资料还将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记录下来,起到了依法监督侦查办案人员的作用。

3.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修改,所以必须由专业技术部门中有电子取证技术与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必须严格按照电子证据的生存环境和特点进行电子证据的收集。其一,对需要扣押计算机设备或其他相关设备时,应事先掌握计算机与外部连接的状况,断开连接是否会影响取证。若没有影响,应及时断开,并将计算机的所有端口进行查封,防止计算机内存储数据被修改,还要注意扣押计算机或光盘、磁带等的存放安全,使用时,检测计算机内的病毒,及时备份扣押的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其二,在电子证据收集时,要重视扣押电脑的正确开关机,预防不正确的开关机所引起的电子数据的破坏。其三,某些电子证据是以动画、视频、图像等形式表象出来的,特定情况下无法采用正常手段取得或固定证据,可采用传统的录像、拍照等手段获取并固定电子证据。其四,及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以便记录收集电子证据时的真实情况,补充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这样,经查证属实的电子证据即可与其他证据一样,具有诉讼证据的法律效率。

4.探讨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

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作为新型证据形式,在检察机关工作中如何正确的运用,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4.1 加强培训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从业人员

对法律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协作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常识,作为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律师、审批机关都应加强学习,增强其对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认知。法律人员既要懂得法律,还要了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专业知识;作为专业鉴定电子数据的人员在精通本专业的同时还应掌握基本法律常识。

4.2 完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范

对视听资料的鉴定和电子证据的取证原则、方法、流程、鉴定等,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以便规范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取证、使用及鉴定。

4.3 增加投入,培养专业人才和合理布局鉴定机构

投入于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取证设备应加大,加强培养相关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人员和设备实施高投入,还应完善相关制度,对鉴定机构进行合理的布局。

4.4 完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审查机制

严格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以便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与权威性。对于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请求上级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与可信。

5 总结

综上所述,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中的应用,代表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同时,在使用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时还需得到制度的保障和相关完善的机构。因此,对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高秀运.检察机关应用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3期

[2]刘芸.梁震,梁国武.如何收集、审查、保存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年22期

[3]文庭婷.王万宇论电子证据的种类归属.《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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