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及其证据排除依据研究

2015-12-19 00:07李红旗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可靠性

李红旗

摘 要:视听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从采信原则以及证据排除规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够增加视听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公信力。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排除;可靠性

1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新的技术与方式出现在法律案件的侦破上。视听材料的出现弥补了现有法律证据上的某些缺陷,但是其实用性与真实性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针对于视听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需要经过缜密的论证与思考,更需要实践的检验。

2 采信原则

视听材料虽然具备自身的一些特性,但是就目前发达的技术而言,其依然会存在着被篡改,被伪造的风险。如果因此而对案情产生影响,则会对法律的公正性造成影响。所以在进行相关的判决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样的视听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以公正严谨的态度对待这些作为证据存在的视听材料。首先,要证明视听材料的客观性作出判断。应当对视听资料中所涉及的人物,所在的地址,视听资料制作的时间,里面涉及的一切有可能的事物进行排查,以证明证据的客观性以及可靠性。并且对视听材料进行技术检查,看其是否存在伪造的的可能性。对材料中涉及到的事物进行访问或者是排查,进行实地的审查以确定其客观性。其次,要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者进行一定的审查,看移动机,制作目的是否存在可疑点,视听资料的制作人与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到视听材料的真实性。如果视听材料的制作是为了事件单纯的真实性而制作的,那么其就可以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发挥其作用,但是如果它的制作是为了某些利益群体服务的,那么就应当放弃对这样视听材料的使用。但是这样的视听材料如果是制作者在公共场合获得的,那么就不存在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这样的视听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还要确定视听材料的制作这是以何种手段,抱以何种目的进行的视听材料的制作,如果存在虚假成分,则会违背正规的法律程序,那么就不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视听材料的存在并不是单一的,一个案件中会有其他的相关证据,如果在之前的审查中无法判断视听材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那么就可以结合其他的证据综合起来证明。

3 视听材料证据排除性原则

3.1 未获得全部当事人同意、利用公权力获得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排除规则

在这样的情况下,获得的视听资料的公信力会遭到质疑。在未经过所有的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权力获得属于私人所有的视听材料,会存在侵犯私人权利的疑点。这一类的材料一般都是通过监视或者是监听获得的,那这样的方式必将会侵犯居民的隐私权,那这样的证据的公信力也就值得怀疑了。并且用这样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其真实性或者是大众的认可度就值得怀疑了。并且作为证据,一定会是在国家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所以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可信度,并且预防私人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公有权力遭到滥用这样情况的发生,私有材料的获取必须是合理而且合法的。要获得全部当事人的同意,即有关于视听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当知晓,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监听或者是监听的话,则视为侵权。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监听或者监视,但是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如果当事人知晓了监听或者是监视活动的存在,那么他的行为或者是言语的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所以,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的得出结论:在未经过所有当事人同意,利用公权力获得私有的视听材料的,如果程序合法,则其可以充当证据。如果程序不合法,但是其积极作用大于破坏作用的话,则也可以被采用。

3.2 未获得全部当事人同意、非利用公权力获得的关于私人场所之视听资料的证据排除规则

这种获得视听资料的方式虽然不是通过公权力获得,是由个人或者是团体进行的私自的监听或者是监视,在未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作为证据使用,依然会存在争议。虽然不存在滥用公权力的嫌疑,但是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获得的视听材料依然侵犯了知情人的隐私权。这样不合法的手段所支持的合法的诉求的公信度值得怀疑。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如果这种证据的获得没有触及到国家的根本大法,本身也不存在着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也不违背社会道德,那么它就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也就可以作为证据出现。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以违法的行为用来捍卫法律的公正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作为依法治国的法制化社会的中国,是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的。但是如果获取视听材料的公民没有将获得的视听材料公之于众,没有进行大肆宣扬,如果进行一些录音或者是录像的目的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那么他所获取的视听材料的途径就是合法的。那么就可以呈交法官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将所获得的视听材料进行大肆的宣扬,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形成了侵犯,那么这样的视听材料就不具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视听材料的获得未得到全部当事人的同意,则视为违法获得,在刑事案件中,则根据其所产生及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由法官进行裁定。

4 结语

视听材料作为一种形式较新颖的法律证据出现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必将会对法律的公正性的维护以及案件的侦破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自身具有的某些特性,使其在一定的情况下不能成为证据。但是通过办案人员的严密审查以及先进科学技术的辅助处理,必将能够使可靠的视听材料发挥其真实的作用,促进案件的进一步侦破,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 谷庆云. 论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据规则的完善 国际法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学位年度)

[2]梅五彬.浅谈视听资料及其技术手段的运用.《数字化用户》.2014年15期

[3] 许斌 .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研究——以行政诉讼为研究视角.法律.苏州大学. 2014(学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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