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检视及规则设计

2015-12-26 08:18石东洋高珊珊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量刑文书理由

石东洋,高珊珊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检视及规则设计

石东洋,高珊珊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包括定性论证、量刑论证、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以及引用法律条文等内容。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不再只满足于裁决结果,而更加迫切想知道“为什么”。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较集中。同种犯罪案件发案率逐年提高。当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裁决结果时,法院则处在被动地位。在司法公开的今天,裁判文书必然公开的要求,倒逼刑事裁判文书提高质量,具备完善的说理。

司法公开;刑事裁判;说理规则

刑事裁判文书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客观记载和记录。“没有说理的公开只会让公众对裁判的理由不明就里,没有公开的说理只会让法官更加将自己隐藏在事实和证据背后,导致判决书成为冰冷的证据罗列与事实的重复归纳”。[1]只有裁判文书公开,公正才能实现。刑事判决说理制度规范目的是保障刑事判决说理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理论检视

(一)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作为主角之一的裁判文书,在司法公开不断深化的今天,被附着了不少责任。“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已经发生了无可比拟的巨大变化,由原来的仅仅是相对特定的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亲朋好友等)阅读,到无法估计数量的不特定人阅读,其中还不乏带着各种目的和眼光的研究者、挑错者甚至炒作者”[2]。司法公开背景下,要求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裁判文书也必须一改所谓的“固定模式”,将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量刑过程、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出来。判决书全部在网上“晾晒”,法官的“法律素养”、“价值取向”乃至“文字水平”都会被监督。随着公开程度的深入,裁判文书质量将从被迫式提升演变为自然的升华。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普通民众不能直接参与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最直观的了解便是通过这浓缩的一篇裁判文书之上。法官通过简短精练的语言,让公众体会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详尽说理,才有可能让公众认同裁判的公正。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面向

刑事判决说理就是对刑事判决理由进行正当、合理的论证和阐释。“判决理由一词含义较多,可能指支持现存裁判主义的全部根据,也可能仅指支撑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法律的理由,在较狭窄的意义上还可能仅限于对裁判决定的法理分析。”[3]刑事判决理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说理包含的内容划分有不同标准,笔者认为最为简洁明了的为实体性说理、程序性说理,通俗的也可以称为定罪说理、量刑说理。

实体性的说理是指对判决的逻辑性进行论证说明,主要是证据、事实、法律三个方面。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是作出裁判的根据,是刑事判决说理的重要内容。对裁判中质证证据的说理“一般来说,对证据来源的说理只需进行客观叙述说明即可,无需法官进行主观评价。只有当一方对另一方某一证据来源提出质疑时,法官才需要在说明之外进行回应性的评价”[4],展现确证过程逻辑,说理更具力度。

刑事裁判说理中要论证的事实与哲学、生活中的事实不同,刑事判决说理,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说明,同时对认定事实的理由进行论述,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事实进行评价、分析、价值判断。

法律适用乃是刑事判决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由此刑事判决说理必然包括法律方面的说理。适用法律的选择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对法律的确认是说理的主要内容。“法律均须解释,盖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生活,须加阐明;不确定之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因此,法律之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之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5]

刑事判决的程序说理与实体性说理会有重叠部分,不能将二者割裂独立分析。程序性说理最主要的内容便是量刑过程的分析论证。量刑说理要公开量刑理由,披露量刑心证历程,形成系统程序说理。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分析

1955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最高人民法院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工作》中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在判决书应写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其中,理由部分应写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根据或应受刑罚的理由。事实、理由、判决的名称可以在判决书上明确写出,也可以不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次分明,力求通俗”[6]。

(一)刑事裁判文书欠缺说理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是审判公开的延伸化和完整化,不仅为实务提供,也有利于学术研究。便于比较分析,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十例刑事裁判文书,呈现数据如下:

序号案由案号辩护理由认定结论认定理由所涉争议理论说理1受贿(2014)绥棱林刑初字第5号无予以采纳无无无2盗窃(2013)胶刑初字第15号无予以采纳无无无3贩卖毒品(2014)康刑初字第25号有不予采纳证据不足有无4故意伤害(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35号有缺乏证据有有有5故意杀人(2014)吉刑减执字第45号无予以批准无无无6盗窃(2014)桦刑初字第55号无予以采纳无无无7盗窃(2014)兴刑初字第65号无予以采纳无无无8故意伤害(2014)阳刑初字第85号无予以采纳无无无9贩卖毒品(2014)阳刑初字第95号无无无10交通肇事(2014)市中少刑初字第105号无无无无

以上数据只是对随机抽取判例的简单统计,在上述的判决中,基本没有一篇对判决进行充分说理,而是以一言以蔽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缺失具体说来,制度性的规定在改变裁判文书中说理缺乏的状态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说理不够完善、充分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表现尤其突出的便是量刑说理的缺失。

(二)说理:实现法律效果的必然要求

“司法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因其正当性而树立权威的,法官的正当判决获得了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服从,从而给予了政府管理社会的道义力量。”[7]裁判说理不透彻,公信力低,法律效果受严重影响。裁判文书说理将法官的认知过程及法律素养外化于形,宣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限性,消除民众疑虑,也让普通受众改变对法律的传统认知观念。

(三)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切入点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裁判文书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展现的是程序公正;作为审判结果的载体,展现的是裁判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8]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公信力依赖文书说理。“一份合格理想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展示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和司法公正,还能展示法官的人格形象与魅力。判决的说理,最见法官功底。法官的学识、观点思维以及正义、公平、理性、敬业等价值跃然纸上”[9]。

三、完善裁判文书说理规则之设计构想

对于刑事裁判文书来说,不说理,则无公正。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完善,有观念意识问题,也有制度保障欠缺的原因。笔者尝试为刑事判决说理构想出一些基本并与之配套的制度性设计。

(一)裁判说理应成为习惯和自发追求

一份判决不只是关于法律的集成,其中必然掺杂着制作文书主体的政治素质、文化知识、道德修养及一些不确定的情感等心理因素。如何让裁判文书的受众接受掺杂个人意识的结果,必须做到“以理服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的案件,裁判文书说理一笔带过。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承办法官会附录审理报告、结案报告,对裁判过程、判决结果进行较详细的说理,经讨论确定后,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便缺少了详尽的说理,不禁让裁判结果受到质疑。心证公开便是裁判文书进行说理的应有之意。同时建立说理的激励机制。让裁判者能够从刑事判决说理中获益,激励成为习惯。

(二)立法应确认完善裁判说理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做法是要求将刑事判决说理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英美法系国家虽未通过立法予以强调,由于具有判决说理的传统和习惯,已经成为法官自觉遵行的规范。在我国,刑事判决说理方面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由于我国缺乏判决理由详细论证和阐释的法治传统,明确将刑事判决说理要求写入法律是改革的当务之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裁判文书说理从“不得已而为之”逐渐演变成“自然而然之”。通过立法,不仅将说理纳入规范,更应强调说理的内容,说理不仅有章可循,更让法官感觉“不费吹灰之力”,一改以前不愿说理、不善说理现状。

(三)规范公开制度下的舆论监督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裁判文书公开增加了裁判的可接近性,作为反对审判权滥用的制衡装置,能够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但同时法官也面对更加强大的舆论压力。法官作为被监督的直接受体,有时为避免恶意上访闹访,“多说无益”便逃避说理。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倒逼说理制度的完善,也会造成说理规避。规范舆论环境,创造良好的公众监督条件,加强网站建设,营造和谐阵地,监督说理健康成长。

四、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完善路径选择与技巧

针对我国刑事判决说理中存在的不足,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依据刑事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说理

定罪三段论是传统的刑事裁判模式。偏重于形式的历史缺陷必然导致说理的同一化、欠缺性,定罪不是千篇一律的罗列,而应加之法官思维逻辑的心证过程。

1.事实说理。对于刑事判决说理而言,对事实的论证就是对刑事裁判事实为“真”的理由阐释。“不能让定罪理由“泛事实化”,即不能脱离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去作简单的事实罗列。”[10]要进行分别阐释。对事实的说理,也应避免过度使用法律的庇护,即脱离案件本身的法律空谈。笔者主张将法律与案件事实相结合。通过法律意义上审理查明裁判认定的与案件定罪相关事实进行说理,通俗地说就是“用事实讲道理”。

2.证据分析。证据是定罪的关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裁判结果让大众心服口服,就是通过裁判文书制作主体对证据的分析述理。在证据说理过程中,是否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刑诉法修改后出现的新要求。

(二)规范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构成

1.量刑说理内容。(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2)是否采纳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3)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2.量刑考虑情理因素。“法院在裁量被告人刑罚时应当加以考虑的犯罪构成事实以外决定刑罚轻重或是否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11]法官在采纳量刑情节时应注重全面,但注意避免“民愤、社会舆论”等审判干扰,注重说理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3.量刑说理,应该以法律为依据。法律不只影响实体性问题,更是量刑定论的来源。“无论怎样,法官有义务竭尽努力形成被告人的确信:裁判来自法官必须服从的法律文本,而不是来自法官本人的道德哲学、意识形态或者偏见。”[12]量刑依据的法律不只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或者司法解释。在确实缺少成文法的规定,若法官采用的法律原则或精神,便要进行详尽的说明,结合案件事实,使公众知道依据的是什么法,还要明了怎么依的法。

4.量刑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也应注意情理的说明。“情理与法律,其实是一脉相通,真正冲突到水火不容地步的极为罕见。绝大多数情况下,问题只在于法官有无足够的良知与能力把握法律的旨意和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13]

5.量刑注重逻辑推理。将量刑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逻辑体系,有整体性的说理才能更具有说服力。而“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作用的重要性反映在裁判书上,就是要求裁判书书写得条理清楚,引用法律适当,认定事实合法有据,前后衔接紧密合理,总体要求是判决书的书写必须体现‘书写’的逻辑和理性。”[14]

[1]孙万怀.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J].现代法学,2014(2):42.

[2]孙海龙.在每一篇裁判文书中体现公平正义—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J].人民司法,2013(23):5.

[3]龙宗智.刑事判决应加强判决理由[J].现代法学,1999(2):35.

[4]唐士奇.刑事判决说理制度研究[D].2012年博士论文:47.

[5]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93.

[6]董必武.最高人民法院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工作[M]//董必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1.

[7]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6.

[8]曾娇艳,谢红丹.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73.

[9]何 云.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8786,2005⁃08⁃24.

[10]赵永纯.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技巧[N].人民法院报,2005⁃12⁃21(5).

[11]刘 方,单 民,沈宏伟.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92.

[12]方流芳.罗伊判例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73.

[13]孟勤国.判决是法官良知与能力的镜子[J].法学评论,2000(5):155.

[14]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7.

On Problem Inspection and Rule Design of Criminal Magistrate Instrument Reasoning

SHI Dong⁃yang,GAO Shan⁃shan
(People’s Court of Yanggu County in Shandong Province,Yanggu 252300,China)

Criminal magistrate instrument reasoning mainly includes qualitative argument,sentencing argument,concluding com⁃ments and views on both parties to adopt a different explanation and cited legal provisions and so on.With progress of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and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public awareness of the law,people are no longer content with verdict,and more eager to know“why.”As grassroots people’s courts,the type of criminal cases accepted is relatively unified.Same kind of crimes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When the same type of cases gives different verdicts,the Court is put in the passive position.In today's open justice,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judgment document disclosure forc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riminal justice instruments with a sound reasoning.

〛open justice;criminal judgment;reasoning rules

D925.2

:A

:2095⁃8153(2015)05⁃0073⁃04

2015⁃08⁃15

石东洋(1983-),男,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硕士,法官;高珊珊(1987-),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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