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

2015-12-30 00:39董成伟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立法完善食品安全

浅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

董成伟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永嘉325100

摘要: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几起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带来巨大伤害的同时,也使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现阶段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下,我们应及时有效的应用法律这一工具,来进行自我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修改了刑法修正案,将食品安全中的本罪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完善,同时还增加了一项内容,专门将食品安全监管者的不称职行为进行定罪,这一项法律的设立有效促进了保护食品安全的进步。然而现阶段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实践中不断将其进行完善,促进食品安全得到有效的保证。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本罪;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

作者简介:董成伟(1990-),男,汉族,浙江永嘉人,本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刑法当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共同管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其中包含了三种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容,即非法经营、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这三项内容。其中本罪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体现主要是生产经营方面的犯罪,这是从构成刑法典的内容来看的。生产经营类的犯罪严重破坏了安全标准在生产和销售中的体现,生产者通过将有毒和有害的食品进行生产和销售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秩序。

一、利用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必要性

(一)民法和行政法在保护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不仅在刑法中设立了相关内容,同时还包括了民法以及行政法。然而针对民法与行政法而言,它们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很好的协调法律与惩罚方法之间的关系,造成无法全方位保护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促进他们之间的平衡是民法的主要内容,然而由于较大的差距始终存在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这就导致民法无法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行政法当中会以警告、通报等惩罚方式来警告生产经营者,甚至还会将生产经营者的执照进行吊销和对其进行拘留等,这一系列惩罚措施较为严厉,然而无论是从惩罚的质量问题还是言行的评价来看,刑罚还是要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行政处罚具有一定限制的惩罚和打击力度[1]。

(二)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

现阶段,我国国内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蜂蜜是用糖水进行转换的,银鱼是用塑料来制作的,鸡蛋也可能是人造的等。人们的生活中过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人们对于食品的不信任程度大大提高,甚至可以说现阶段人们的日常饮食中很少食品是没有安全问题的。不断增加的问题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的不断提高。三聚氰胺、毒豆奶和瘦肉精等问题层出不穷,造成了人们对食品安全失去了信任[2]。这些均是最近几年出现的食品安全严重恶性问题,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不到位或者未加控制,那么食品安全问题将会层出不穷,带给人们的损失将无可计量。

二、现阶段我国刑法保护食品安全过程中的缺陷

为了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的保护程度,我国实施了刑法修正案,然而却还是没有真正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是刑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的。现阶段我们应及时将刑法当中食品安全保护的内容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我国不断促进刑法的完善,真正做到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中的不足

现阶段,对违反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将有毒害的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活动就是本罪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体现,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本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本罪不仅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还严重威胁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执行。现阶段我们应充分考虑危害性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体现以及有效性在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的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够意识到食品安全犯罪本罪对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现阶段,如果不能够正确区分毒害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违反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就不能够更好的促进人们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更不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抑制[3]。

(二)较窄的食品安全犯罪主观罪规定范围

现阶段,毒害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违反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在刑法的规定下只有当事人是故意为之的才能够构成犯罪,如果是由于过失而造成了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问题就不能够成罪名。在不断提高的技术和检测水平条件下,也应当不断促进我国在保护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上的完善。例如,可以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在进行原料购买的过程中要负责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本应该是食品生产者应该履行的义务,然而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相对欠缺的,这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下,一旦出现由于采购的原材料质量不过关的问题,食品生产厂家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只要承担一定的民事培养和行政责任即可。同时如果食品安全事故是由过失而引起的,它所造成的犯罪后果要与故意犯罪造成的后果程度是几乎相同的。例如,豆奶中毒事件是吉林省于2013年发生的一起食品中毒事件,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者的疏忽造成的,这起食品安全事故导致近三百名师生中毒,后果非常严重。根据这一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我们应及时将立法进行完善,不断促进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顺畅[4]。

三、促进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归属

当犯罪行为对很多复杂的客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时,其主要客体应该是侵害程度较严重的一方,这一社会关系应该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在相关的刑法理论下,犯罪的最基本性质决定权应当在主要客体当中,这也应该是决定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的重要依据。毒害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违反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两种罪名在对主要客体进行侵犯的过程中会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破坏。在刑法当中,客体在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体现于以上两种食品安全问题中侵犯的客体是基本相同的。所以我们可以将毒害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违反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和经营这两种罪名应用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当中。按照犯罪相同客体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危害来进行依次排序是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这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破坏罪名要小于危害性在公共安全罪中的体现。所以调整食品安全归属,有利于提高刑法的打击力度,更好的提高食品安全[5]。

(二)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罪过范围

现阶段,我国拥有较复杂的食品生产流程,因此只有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注度,才有助于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例如,我们可以加强对食品原材料质量的关注和重视,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能够更好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是不会受到其他人员的影响的。如果出现了不良的食品质量,食品生产者不能够将信任原材料供应商为理由而不承担食品事故责任,食品生产者应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负全部责任。

四、结论

近年来我国国内多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问题,提高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警惕。由于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完善刑法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内容,对提高食品质量,保护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本文针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介绍,希望能够警醒正在犯罪路上的销售商或者生产商,同时也希望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对于食品犯罪问题有新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李海良.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沉思——兼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严刑峻法[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3,12:61-66.

[2]汪冬泉,吴超.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之完善[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35-38+46.

[3]杨雪芳.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理论与改革,2013,04:197-199.

[4]韩轶.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与食品安全犯罪的遏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01:44-47.

[5]梁昌全.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9:187-188.

猜你喜欢
刑法保护立法完善食品安全
论对代孕行为中遗传基因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