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之前已经获得的职称如何与新体系对接?等

2015-12-30 05:26
广西教育·D版 2015年11期
关键词: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问:改革之前已经获得的职称如何与新体系对接?

答:《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问: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分为初、中、高三级,具体设置是怎样的?原来的职称与新职称的对应关系是怎样的?

答:根据《意见》,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分为初、中、高三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问: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适用对象包括哪些?职称评定由哪级部门负责?

答: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意见》指出,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问: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意见》,相关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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